土地增值与自然资源属于全民(南风窗,李北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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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12-07-27 14: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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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与自然资源属于全民
根据宪法规定,城镇土地和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在改革过程中,这两者的全民属性被忽视,成为收入差距被非正义性地拉大的重要原因之一。
土地是财富的根源,是经济生产活动重要的要素。改革以来地方经济的增长很大程度上靠经营土地得来,地方政府批租国有土地,招商引资,发展房地产,以卖地充实财政。经济发展反过来推动了土地价值的增长。
土地财政近年来已经饱受诟病,但批评很少指出土地财政的最根本问题,即地方政府侵犯全民产权。不仅如此,因为土地批租的期限为70年(工业用地为50年),一届政府甚至在一年内就将未来69年的土地收益用尽,也侵犯了未来10多届政府的土地经营权。同时,一次性把70年的地租计入成本,也推高了房价。
这种土地管理模式催生了房地产投机,在房价快速增长的城市,那些较早购置了房产的人,坐享了土地增值的收益,财产拥有量飞速增长,远超过实体经济经营的增长速度,不但拉大了贫富差距,也起到了鼓励投机、轻视正常经营的效果,扰乱了社会风气。有些城市的原住民,因为历史原因拥有多套住房,他们可以靠出租维持生计,形成了一个庞大的食利阶层。
在国有土地产权清晰地归属全民的前提下,地租收益理应归全民享有。国有土地的地租落入私有腰包,这是带有封建色彩的寄生性财富分配,不但与社会主义不相容,甚至与资本主义也不兼容。现在有地方推行的地票制度致力于让偏远的农民享受城市土地增值收益,是一个有益的尝试;房产税作为调节的工具已经被提出和讨论,但除了在少数城市试点外,大规模推广的前景还很渺茫。
有人将既得利益集团分为几种,包括国企垄断利益集团、房地产利益集团和资源能源利益集团。与前两者一样,资源能源利益集团的形成同样基于对全民资产的侵犯。上世纪80年代“有水快流”政策的一个客观后果是盗采、贱卖自然资源的风起云涌,虽几经规范,但始终没有触及根本问题,即确认自然资源的全民产权,资源的收益仍归地方和私人占有,结果以破坏自然环境和大规模生产事故为代价造就了一批富豪。以山西“煤老板”为代表的这个群体将资金用于炒房地产,助长投机风,“千万嫁女”等事件也暴露了这个群体加深社会隔阂的财富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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