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 哭

上一篇 / 下一篇  2010-07-28 22:45:55 / 个人分类:民俗漫话

助哭这是在古浪一带较为普遍的现象,以此寄托对死者的哀思。这一现象分为两种:

其一:即自己的亲人去世以后除了正常的哭丧之外,儿女、媳妇在客人前来吊唁的时候陪哭。当客人来吊唁时治丧的“大东家”喊道:“东家迎客,孝子点纸,记礼的先生把礼记上。”然后客人来到灵前嚎啕大哭,尤其那些心中有许多委屈或丧亲之人更是肝肠寸断、撕心裂肺,这时子女开始陪哭,直至客人停止为止。其实这一习俗古来有之。《南史·王秀之传》世人以僕妾直灵助哭,当由丧主不能淳至,欲以多声相乱。清·赵翼《陔馀丛考·丧次助哭》世俗有丧者,於弔客至,则多遣媪婢助哭。《丛谈》记旗人丧礼,属纩(换衣)、成殓(入棺)、举殡(送葬),则男妇(子媳)擗踊(捶胸顿足)咸哭;朝晡夕(早中晚)三祭,亦男女咸哭。男客至,客哭则孝子亦哭,不哭则否;女客至,妇人如之广东汉人丧礼,则客一登堂,丧家男女同声举哀,且以妪婢助哭于内,其声不绝,客则弗哭也。看来旗人做吊客更不容易,汉人则守古风更为认真。这种陪哭往往使得死者的亲属形容憔悴、悲痛欲绝。其实这种哭声既是对死者的深切的哀痛和思念之情,也是对前来吊唁的客人的感谢之意。但真情实感的流露又必须有的规定,的规定就是礼,故《礼记》云:丧礼……节哀顺变也品节斯,斯之谓礼。表现于丧礼中的哀伤情感的自然流露,尤其要不以毁伤自己身体为前提,否则就违背了父母生己之本意,是不孝的行为。丧礼中一系列礼仪规范都应该是根据人的道德情感作出的普遍性的规定。每个人天生具有孝悌道德本性,但有差异。不孝的人既是哭得多伤心,别人都能感到是一种矫情。而真正的孝子则有无限的哀痛,阮籍母亲死了,他“既而饮酒二斗,举声一号,吐血数升。及将葬,食一蒸肫,饮二斗酒,然后临诀,直言穷矣,举声一号,因又吐血数升。毁瘠骨立,殆致灭性。”裴楷往吊之,籍散发箕踞,醉而直视,楷吊唁毕便去。或问楷:凡吊者、主哭,客乃为礼。籍既不哭,君何为哭?楷曰:阮籍既方外之士,故不崇礼典。我俗中之士,故以轨仪自居。时人叹为两得。但这样会伤害身子。因此必须立中制节(《礼记》)。丧服制度的制定就是遵循这样的原则,《礼记》在回答斩衰三年丧期的制定根据时说:称情而立文,因以饰群,则亲疏贵贱之节,而弗可损益也。关系密切,则亲情自然更加浓厚,这种情感是真诚发自内心的。

当然亦有一些哭得比较矫情的,比如有些子女和儿媳在父母或公婆生前不好好孝顺,在父母或公婆去世后为博得“孝子”的名声或继承财产当客人来临时特意嚎啕大哭。在当地有一种说法“儿哭钱,女哭泪,媳妇子过的是叮铛会”这种哭声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迎合宗法社会的礼仪而作的一种演戏而已。“孝”是一种血缘伦理观念。先秦儒家认为,悲哀之情是人的孝悌道德本性在丧礼中的外显形式,是真情的流露,正如《礼记正义》孔颖达疏说的:“本谓心也……孝子亲丧,痛由心发,故啼号哭泣,不待外告而哀自至,是反本还其孝性之本心也。”哀伤本是个人心情,表达的是自己的真实感情,而不是外在的模仿。可见这种哭声不是一种情的自觉表现,而是用礼法来规范和控制个人的行为。生活在这种氛围中的人,养成了压抑和克制的心理习惯,对于礼教亦是口是心非,连哭都得做出一番样子。历史上也曾有人对此提出过质疑,《丛谈》引《南史》云,王秀之遗令曰:“世人以仆妾值灵助哭,当由丧主不能情至,欲以多声相乱,魂而有灵,吾当笑之。”又引《王阳明年谱》:“父卒,久哭暂止,有吊客至,侍者曰宜哭,先生曰,客至始哭,则客退不哭,饰情行诈也。”但这两位姓王的观点一直不能成为社会的共识。其实真正的孝就像《孝经》所说:‘子曰: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五者备矣,然后能事亲。’”。也就是孝子侍奉双亲,日常家具,要充分表达出对父母的恭谨;供奉饮食,要表达出对照顾父母的快乐之情等,只有做到以上几点才是真正的尽到孝道。

其二:请人助哭:

按当地的说法人死后灵魂在三天之内仍活动于索居住的房屋及院内。若去世后哭者不多,死者认为是对自己的不尊重,有可能会鬼魂附体加以滋事,这样子孙将永无宁日。于是死者的家属除让亲朋好友、邻里乡亲哭泣之外,还特意请一些专门哭灵的职业人员来哭丧。这类职业人员往往家境比较贫困,生活没有依靠。比如大靖民权乡秦家街一位叫尕吒吒的人在有丧事时主动前去哭丧且深受主人的欢迎,哭完后给这些人给一些馒头或其他一些东西,再给带上一个“孝”即可,这样既可以解除他们的衣食之忧,也可以反映出死者生前乐好善施的行为。其实这一习俗也是古来已有。十三经仪礼注疏卷三十六士丧礼第十二中提到:乃代哭,不以官。代,更也。孝子始有亲丧,悲哀憔悴,礼防其以死伤生,使之更哭,不绝声而已。人君以官尊卑,士贱以亲疏为之。三日之后,哭无时。《周礼·挈壶氏》:凡丧,县壶以代哭。” []代更代哭释曰:此经论君及大夫士于小敛之后,随尊卑代哭之事。注云人君以官尊卑,士贱以亲疏为之者,案《丧大记》云君丧,县壶,乃官代哭,大夫官代哭不县壶,士代哭不以官,注云:自以亲疏哭也。此注不言大夫,举人君与士,其大夫有《大记》可参,以官可知,故不言也。云三日之后哭无时者,礼有三无时之哭:始死未殡,哭不绝声,一无时;殡后葬前,朝夕入于庙,阼阶下哭,又于庐中,思忆则哭,是二无时;既练之后,在垩室之中,或十日或五日一哭,是三无时。练则葬后有朝夕在阼阶下哭,唯此有时无无时之哭也。引《挈壶氏》者,证人君有县壶为漏克分更代哭法,大夫士则无县壶之义也。可见人死后人死后还按不同的等级请人代哭,同时对丧礼不同环节,不同程度的哭都有严格的规定。如《礼记》中提到:季武子成寝,杜氏之葬在西阶之下,请合葬焉,许之。入宫而不敢哭。武子曰:「合葬非古也,自周公以来,未之有改也。吾许其大而不许其细,何居?」命之哭。“伯高死于卫,赴于孔子,孔子曰:「吾恶乎哭诸?兄弟,吾哭诸庙;父之友,吾哭诸庙门之外;师,吾哭诸寝;朋友,吾哭诸寝门之外;所知,吾哭诸野。于野,则已疏;于寝,则已重。夫由赐也见我,吾哭诸赐氏。」遂命子贡为之主,曰:「为尔哭也来者,拜之;知伯高而来者,勿拜也。」”可见这一习俗一直延续至今,当然根据《仪礼·士丧礼》代哭下原注:代,更也。孝子始有亲丧,悲哀憔悴,防其以死伤生,使之更哭,不绝声而已。这时的,已经成为一种礼仪行为,而不是自然的感情宣泄了。尽管现在社会已经发展到二十一世纪,但代哭的现象仍在局部地方存在,尤其一些暴发户或个别官僚家庭为了夸富或炫耀权势请人代哭。笔者认为这种铺张浪费的做法恰恰有悖于传统的孝道精神。就象《孝经》所说:“在上不骄,高而不包。制节谨度,满而不溢。高而不包,所以长守贵也。满而不溢,所以长守富也。富贵不离其身,然后能保其社稷,而和其民人,盖诸侯之孝也。诗云: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如果说为了博得“孝子”的美誉就像上面《孝经》所说的一样不要骄奢淫逸、夸富比权,拿出一部分钱去资助失学儿童或赡养孤寡老人未尝不是泽被乡里的善行,这种孝道不用炫耀就会妇孺皆知。另外如果当官的象天子章第二中子曰:“爱亲者不敢恶于人,敬亲者不敢慢于人。爱敬尽于事亲,而德孝加于百姓,刑於四海,盖天子之孝也。”把这种对父母的孝扩大到普通老百姓的身上则“一人有庆,兆民赖之”何乐而不为?同时如君章第十七所说:“君子之事上也。进思尽忠,退思补过,将顺其美,匡救其德,故上下能相亲也。诗云:心乎爱矣,遐不谓矣,中心藏之,何日忘之。”。广要道章第十二子曰:“教民亲爱,莫善於孝。教民礼顺,莫善於悌。移风易俗,莫善於乐。安上治民,莫善於礼。礼者,敬而已矣。故敬其父,则子悦。敬其兄,则弟悦。敬其君,则臣悦。敬一人而千万人悦。所敬者寡而悦者众,此谓之要道也。”这样把局限于一家、一族的孝道扩而充之才能体现出对人民的热爱与关怀,才能更加有效地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对家庭、家族的稳定、幸福,对全民族的繁荣昌盛,全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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