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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的限度

上一篇 / 下一篇  2010-02-26 12:18:05 / 个人分类:专栏存档

  近日的新闻媒体上,关于《动物保护法(专家意见稿)》和《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的讨论沸沸扬扬。不满的意见尤其集中在食用犬、猫的条款上,因为据该法律草稿拟定,如果非法食用或者销售犬、猫肉,将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还要责令具结悔过。很自然地,争议焦点就落在了“动物权”与“人权”之间孰先孰后的话题上。

  其实,这搞错了讨论的对象,真正要谈的应该是:法律作为公权力的一种,对于私权的干涉应该在什么范围之内。

  说起这个,笔者倒想起几年前的一件事。当时和一群来自全国各地的少数民族朋友在广西崇左开会,当地东道主在接待筵席上有狗肉火锅这道菜。有个贵州来的朋友很高兴,说离开家乡,很久没有吃花江狗肉了,这下可以解馋了。但是同行的另外一位满族老先生当时就很生气,大声疾呼,说狗是人类忠诚的朋友,怎么能吃狗肉。结果大家都很不好意思,于是就没有人再动那道菜。

  满族的民间传说中有黄狗救老罕王(努尔哈赤)的故事,狗肉是不允许吃的。当然,在崇左,壮、苗、水等民族都是吃狗肉的,并没有什么禁忌,在座的各位是出于对老先生的尊重,才放弃了口舌之快。如果说到底,老先生是拿自己的价值尺度硬加在了别人的身上。这里就涉及到一个价值取向、文化差异以及由此带来的伦理判断标准不同的问题。老先生如果有立法权,他的决定很可能就是满足了自己的情感需要而压抑了别人的现实需求。这和“动物法”的事情可以做个类比。

  立法是公权的一种形式,而公权是公民出让自己的一部分权利,授予管理者用于维护全体公民的福祉和社会秩序的。公权来自于公众,自然应该为公众利益服务,而每一位公民对公权的尊重自然也就是对他人、对自己私权的尊重。最近关于“动物法”的讨论其实从内在来说,就牵涉到公权入侵个人价值观的问题,所以才引起了许多的不满。

  吃不吃猫狗肉,这是个私人价值认知范围的事情,是其私权的自由选择。动物权利主义者当然有理由从自己的立场出发,宣扬保护措施,但是如果将这种价值的冲突通过统一的立法硬性进行规划,那么就是公权的越界。对于食用猫狗的残忍行为的道德指责,反对者同样很容易就可以反驳这是对方的伪善:为什么不许吃猫狗,而就可以吃牛羊?它们同样是“人类的朋友”,难道不应该有同样的权力吗?

  一旦将伦理与法律的界限混淆,很容易出现这种似是而非的争议。而给伦理差异、价值认知寻求一种普世性的共同标准,显然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为它们是由地理环境、民俗传统历史遗留、生活现状等各个方面因素综合纠结而成,参差多样,如果进行法律上的“一刀切”,那只会带来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压抑,而原本这种压抑是不存在的。

  其结果不仅违反了立法者的初衷,反而造成了一种伤害,如果联系到由于民族文化差别带来的认知差异,这种伤害更是无法挽回的。比如同样是在东北与满族毗邻而居的朝鲜族就有吃狗肉的传统,如何能在昼夜之间就将这种传统磨灭?

  归根结底,立法是一种工具理性,而伦理认知则属于价值理性范畴,两者应该互补,而公权应该知道自己的限度。回到前面所说的筵席上的故事,同样是那次会议,也有几个来自新疆的穆斯林朋友,他们就是另桌开饭,但也没有因此阻止别人吃大肉。这就是个很好的局面:大家彼此尊重,在公共道德的层面达成一致,在私人价值的层面互不干涉。

中国民族报》2010年2月26日


TAG: 公权 限度

林中路 引用 删除 林中路   /   2010-03-28 21:46:47
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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