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隐,是中华法系法律文化传统孕育的一项特色法律制度。而所谓的亲亲相隐,也称为容隐制度,是指具有亲情关系的人之间,可以就对方实施的一定犯罪行为进行隐匿、拒绝作证、帮助逃跑等,而法律则对此类行为不予以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制度。
关于亲亲相隐的思想,学界首推孔子。《论语·子路第十三》中记载了叶公和孔子一个对话,其大意是说:叶公对孔子说,我们中间如果有人这样行为,那就被认为是合乎正道的,即父亲偷人家羊的,而作为儿子去指证父亲。但是孔子说,我们所谓的合乎正道不同于你们,对于这件事,父子应该互相隐匿,而这才是我们所谓的正道之理。
而亲亲相隐成为法律制度始于汉朝。汉宣帝本始四年的诏书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子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宣帝纪》)其大意是说:以后子女帮助父母、妻子帮助丈夫、孙子帮助祖父母掩盖犯罪事实的,一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父母帮助子女、丈夫帮助妻子、祖父母帮助孙子掩盖犯罪事实的,一般情况下可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罪责。而这也就是汉朝所谓的“亲亲得相首匿”。
至唐代,“亲亲相隐”形成一套全面、完备的规范体系。唐律《名例律》明确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摘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其意思可以解释为:同居的家属,不同居的大功以上的亲属以及外祖父母、外孙,为孙之妻、丈夫的兄弟以及他们的妻子隐匿罪行的,以及奴仆为主人隐匿罪行的,一律不处罚;其他不同居的小功以下亲属,如果隐匿犯罪,则较之普通人犯罪降低三个等级对其进行减轻处罚。而唐朝的“隐”也不同于汉朝开始的“匿”,还包括泄露罪令消息、帮助逃跑、不得逼迫亲属作证以及在追捕法律适用方面给予特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