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的文人多自谦,戒浮燥,胸怀平常之心,甘为边缘人。粗茶淡饭,布衣裘褐,倒可以冷眼洞察社会,静观人生百态,写出多少能够传世的作品来。——录自随笔《边缘人》(1998)

非遗十题(2)

上一篇 / 下一篇  2016-06-27 15:36:23 / 个人分类:遗产保护

非遗十题(2)

20世纪的一百年,战争兵燹、政治干预、经济变革、儒家传统等,对非物质文化的摧残是前所未有的,指民间文化为封建迷信和污秽糟粕,为中国落后的根源,以割断和消灭这种扎根于民间社会的文化传统为能事。以儒家传统为核心的文化,被国学家们称为主流文化。而深受儒家文化熏陶和塑造的知识分子,鄙视民间文化或曰非物质文化遗产,看不起老天桥式的市井文娱空间。即使一些开明的、有平民意识的知识分子,也多少表现出任意篡改民间作品的积习,经他们之手见诸文字的民间作品,许多都是被篡改了的,不仅叙述语言不是老百姓的,特别是加进了本不属于下层民众的思想观念,改变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固有的原生形态,使其失真了。

与这种“大传统”、“小传统”的理论相联系的,是“新国学”。新国学家们把“古圣贤遗言”当成国学的主要研究阐发的对象和民族文化精神,把写成文字的“国粹”当成国学的基本原理,而把全民族口传心授世代相传的、本应是国学基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则加以鄙薄和排斥。季羡林先生生年曾著文说“国学”应是“大国学”,见地深刻,切中时弊,很有针对性。其实,先生并非说这话的第一人,从前许多大师都说过。例如在80多年前,当时在北大国学门研究所任职的顾颉刚先生就说过这样的话:

 

国学是什么?是中国的历史,是历史科学中的中国的一部分。研究国学,就是研究历史科学中的中国的一部分,也就是用了科学方法研究中国历史的材料。……一头猫,一块石,一根草,一座机械,是科学家研究的对象,为什么一个圭,一张皇榜,一个灶神,一首情歌,就出于科学家的研究的范围之外呢?若说科学家仅仅能研究自然,研究工艺,而不能研究社会,研究历史,那么,科学的领域未免太小了,科学的伎俩未免太低了,这人的眼光也未免太狭隘了。至于老学究们所说的国学,他们要把过去的文化作为现代人生活的规律,要把古圣贤遗言看作“国粹”而强迫青年们去服从,他们的眼光全注在应用上,他们原是梦想不到什么叫做研究的,当然说不到科学,我们也当然不能把国学一名轻易送给他们。若说他们在故纸堆中作生活,我们也在故纸堆中作生活,所以两方面终究是相近的,这无论我们的研究在故纸堆之外尚有实物的考察,就是我们完全投身于故纸堆中,也与他们截然异趣。为什么?因为野蛮人有拜火的,有拜蛇的,而物理学者也要研究火,生物学者也要研究蛇。当他们崇拜和研究的时候,他们的对象是一致的;但他们的目的与结果是完全不同的。我们若能知道研究火的物理学者不即是拜火教徒,研究蛇的动物学者也不即是拜蛇教徒,那么,我们就可以知道研究国学的人不即是国粹论者了。[1]

 

我们知道,当年北京大学国学门所以要停刊《歌谣》周刊而创办《北京大学国学门周刊》,就是把《国学门周刊》变为北大歌谣研究会、风俗研究会和方言研究会三家共同的刊物,顾颉刚的《始刊词》的意旨,在于强调民间的歌谣和风俗研究乃是国学的题中应有之义。现在的某些新国学家们,以儒家的思想为标榜,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文化传统来综括中华传统文化,是要极力退回到先生所说的“在故纸堆中作生活”,拒绝做“在故纸堆之外尚有实物的考察”的“大国学”范式的研究。他们企图重复“古圣贤遗言”才称得上“国粹”、“把过去的文化作为现代人生活的规律”,而对“故纸堆”以外的“一头猫,一块石,一根草,一座机器”,“一个圭,一张皇榜,一个灶神,一首情歌”这类的活态的、散乱的、更具普遍性的文化现象,这类保存在民间的“草根”文化的一鳞一爪,他们是不屑于一顾的,甚至是排斥的。而这些为“新国学”家们称之为“大传统”的“主流文化”之外的“小传统”,正是我们现在所提倡的由民众口传心授、世代相传的民间文化或曰非物质文化遗产,正是在世界范围内大声疾呼地要保护的文化多样性潮流中亟待保护的弱势文化。其实,只要深入到民间社会去,而不以“故纸堆”为满足的学者,就不难发现,所谓“小传统”并不小。在民间,我们可以看到,在占中国幅员比例很大的广大的领地里和众多的人口中,特别是那些边远的地区,或者文件中常说的“老、少、边”地区,人们的行事,即行为模式,并没有多少、或压根儿就没有受到什么儒家的影响,在那里,被学者们称为“小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倒是地地道道的“大传统”。不久前,笔者应重庆书香网之约,写了一篇《及戏及怪 无侵于儒——走进巴渝文化》的文章,其主要部分发表在《中国艺术报》[2],论列了有悠久传统、而又与中原文化相对独立的荆楚文化、巴渝文化,引用了唐代段成式在其名著《酉阳杂俎·序》里的一句话:“及怪及戏,无侵于儒。”这八个字,最恰当不过地定位了以屈原为代表的荆楚文化和由古代巴人所传承而现代还在武陵地区、三峡地区保存着比较完整形态的巴渝文化的性质:无侵于儒,与儒家文化无缘!

从学理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众以口传心授的方式世代传承、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表现形态的文化,这种文化浸润着不同时代民众的世界观和社会理想与憧憬,承载着民众的智慧和人类的文明,体现着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思维方式和文化传统。以不同的形态存在和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文化的“基因库”,是研究人类和社会、研究人民历史命运和世界观发展的重要原料;它能向各民族人民提供世世代代积累的宝贵的人生经验;它能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和科学技术的创新资源;它能启发后人在前人肩膀上建立起更宏伟的艺术殿堂。如果摧毁了这座文化“基因库”,或由于当权者和知识界忽视了对这座文化“基因库”的保护而使之消失于历史的烟尘之中,那么,一个民族就不存在了。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科学的价值、历史的价值、人文的价值和艺术的价值,作为文化之一部分也好,作为国学研究之对象也好,其价值,并不比所谓“大传统”中的文人文化传统、儒家文化传统、“古圣贤遗言”之类的“国粹”和历史文献遗存来得小。

还要特别强调的是,中华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代表者和体现者,其所体现的中华民族精神,与某些新国学家们从儒家的论述中发掘出来的中华民族精神是并不一致的。“新国学家们”把儒家思想遗产中的“和合”或“中庸”当成中华民族的文化精神。这些“新国学”家们压根儿忘掉了或抹杀了中国的民间文化所张扬的中华文化精神,而中国的民间文化恰恰是为最广大的下层老百姓所创造和享用的文化。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上层文化和普通老百姓所创造和享用的下层文化一直处在既对抗又交融之中,但要建设完整、科学的中华文化,必须有效地整合这两种文化。我认为,“和合”或“中庸”不是亿万老百姓心中的中华民族精神或曰中华民族文化精神,而民间文化中到处都显现着的“自强不息”和“生生不息”意识,才是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或文化精神。“生生不息”的意涵,表现在家族、家庭和生存上,就是对生命意识的崇尚;表现在国家、民族上,就是对自强不息的崇尚。华夏神话中的创世女神女娲用泥土造人、使人烟延续、宇宙存在;战神刑天被砍掉了脑袋,仍然挥戈战斗;大禹受命治理大洪水,转战于九州,最后化石而生启;愚公移山,子子孙孙,挖山不止。……这些中华民间文化的经典之作所显示的,才是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3]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中华民族精神的问题,至今仍然是一个有待专题讨论的大问题。但可以肯定的是,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学”构成的最重要的基础,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或曰中华民族的文化精神,主要地蕴藏在和体现于广大民众以口传心授的方式、世代传承和延续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化)之中,而不是某一学派的学说之中。

 

(五)文化属性、价值判断、基本特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属性、价值判断与基本特点,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乃至一般文化学、艺术学和原始艺术研究的重要命题,也是文化工作无法绕过的理论问题,但在这方面的研究还甚为薄弱和肤浅,有待于学界共同的努力。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属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性质,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实际工作问题,是理论工作者不能回避,必须做出回答的。笔者曾于2005年写过一篇题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性质问题》[4],对这一问题作了初步的论述。这里要谈的,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问题。

对于任何一个民族的文化来说,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最基础、最稳定、最核心的部分,即所谓民族文化的基因,民族精神的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跨越人类不同社会阶段代代传习下来、且永远处于发展变化中的文化;是不同时代层累叠加起来的一种滚雪球式的文化,在雪球滚动的过程中,随着时代的需要,不断地淘汰一些为时代不容的或不需要的东西,又不断地叠加上或粘连上或创新一些为时代所需要的东西。就其形态、品类、特点、时代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态可能是各种各样的,但其所包含的宇宙观和价值观,对于不同世纪的人类社会来说是具有普适性的。

若问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民族民间文化)属于什么性质的文化或什么时代的文化?回想20世纪60年代,学界就曾对类似的问题进行过讨论,即传统的民间文化属于什么样的文化性质,由于意识形态的关系,那时没有可能在唯物史观的关照下得到正确而圆满的解决。今天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对这个问题做出回答了:凡是传承至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既然是我国当前社会阶段上为大多数民众所传习和接受、并仍然在民众生活中富有生命活力的口头传承文化,理应是我国当前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换言之,就其性质而言,如今还呈现为“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理应是我国当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的这个看法,仍然有可能会遭到一些意识形态专家的批评和否定。我们有些意识形态专家,总是强调用一种他们认定的主流价值观来要求和判断当代社会文化的构建,排斥为他们所谓的主流价值观认可的文化之外的文化,从而形成一种极端狭隘的文化观。用这样的狭隘的文化观来观察非物质文化遗产(前面已论到,这个“遗产”本意应是“传承”,而不是作为“财富”意义上的遗产,更不是有些学者所称的僵死了的“化石”。),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他们眼里就无异于要不得的“封建迷信”的沉渣。

为了说明问题并对付上面所说的意识形态专家的批评,我想应该援引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说的一句话:“各个世纪的社会意识,尽管形形色色,千差万别,(但)总是在某种共同的形式中运动的,这些形式,这些意识形式,只有当阶级对立完全消失的时候才会完全消失。”[5]马克思还说过:“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所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6]从他们的这些论述里,我们得到的教益是:各个世纪的社会意识,都是形形色色、千差万别的;在意识形态上,任何企图建立一个只有一种单一的意识形态、一种单一的价值观的想法,都是空想主义的,都是注定要在现实面前碰得头破血流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人们在创造新的社会历史时那些“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这些“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只有在“阶级对立完全消失的时候才会完全消失”,想要在“阶级对立”还没有“完全消失”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把这些“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采取批判甚至革除的态度,从而确立“随心所欲地创造”出来的、某种单一的文化,显然是违背历史唯物论的。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判断

价值判断从来是我们评断文化问题的惯用的标准。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对申报国家级代表作项目,也提出了要具有“杰出价值”的要求标准。有论者提出:判断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以是否符合当今的“主流价值观”(或“主体价值观”)为标准。“遗产所包含的内容,不能违背当今文明时代的主体价值观,更不能与现代社会准则相抵触。由于传统文化尤其是社会风俗当中含有一些与现代社会准则不符的内容,比如一些地方的文化中残留着对妇女不敬的传统,这是绝对不可纳入遗产范畴的。试想,一项包含着让新娘跳火盆的婚俗庆典怎样能够与21世纪才出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相契合?跳火盆的目的是去掉女人所谓的‘邪气’,即典型的歧视妇女,显然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矛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来就是由国际法为价值判断自上而下开展的事务,而非由民间点燃火种的自下而上的群众运动。因此,依照法定概念和法定原则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才是正确的途径。”[7]

价值判断也是评审和认定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根据和基础。判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采取什么样的价值观是至关重要的,而采取什么样的价值观,又最终取决于用什么样的历史观作指导。不讲文化遗产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的意义和作用,只讲以当今的“主体价值观”来做标准,是一种冒似革命、实则超革命的、“左”的思想观点,过去它割伤了我们的肌体和灵魂,今天它仍然是一种危险的、严重危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观点。

“精华与糟粕”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判断中,也是常见的一种论调。窃以为,“精华与糟粕”论,是处理意识形态问题的政治概念或政策,受时政因素的影响甚大,而非文化概念或文化理念,也不应成为研究传统文化的方法论。在发展和创新当代文化时,吸收和发扬传统文化的精神或元素,固然要有所选择,不能无选择地兼收并蓄,但文化发展和创新的理念,不能等同于对待文化遗产的原则和理念。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出现的许多怪现象,盖出于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想象为“纯”而又纯的文化或文艺这样一种乌托邦式的理念,唯物史观从来是我们唯一的选择。

这种貌似正确的价值观,是与我们今天所提倡的科学发展观风马牛不相及的。在文化问题上,科学发展观就是唯物史观,就是要承认那些“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那些代代相传下来的、具有普适价值的文化的基础上去创造,而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我们今天所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一例外都是产生于原始农耕社会阶段,甚至更早的原始文化的土壤之中,而且长期受着落后的农耕生产力与生产方式和自原始社会起,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不同社会制度、礼仪制度、道德规范、人伦家庭关系和观念等的制约。在漫长的社会发展和文化变迁过程中,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逐渐失去了存在价值,被创造和传承它们的民众所扬弃而退出历史舞台,但就其大多数而言,其核心的价值观和宇宙观则是永恒的,为不同的时代所共同遵守的,因而是具有普适性的。一个信奉唯物史观的人,怎么能“以是否符合当今的主体价值观为标准”来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呢?况且任何时代的“主体价值观”也不是永恒不变的。对于任何政党、任何群体来说,其“主体价值观”无不是有时代性的,是随着时代的变迁、随着要解决的社会任务和所追求的社会理想的实现,而不断地做出调整,从而铸造出和产生出符合新的时代要求和新的社会任务和社会理想的主体价值观,来代替已经过时的、失效的主体价值观。这种以狭隘的文化理念为特点的“主体价值观”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价值判断的思想体系,实际上是我们过去犯过的和熟悉的“左”的错误思想的遗绪或还魂。

在非遗的评价上,只是运用社会政治的价值观作为唯一的标准,显然是不够的,还必须顾及到其他许多方面的价值观或价值标准。譬如文化史的、技术技艺的、艺术的即审美的、学术研究的,等等。一幅剪纸,一只风筝,一个玉雕,在现代社会里,其经济价值是不等的,但在文化上和文化史上的价值则是同等的,至少是不能用高下来评判的。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很庞杂的大概念,包括了许多不同的门类,这些不同门类之间的差异性很大,如手工技艺与口头文学、表演艺术与珠算,就颇不相同,它们之间有共同性的特点、共同的规律吗?建筑上的营造技艺、酒醋等的酿造技艺与口传的民间故事,也迥然有别,它们之间有共同的特点、共同的规律吗?种种名目的刺绣技艺(苏绣、顾绣、蜀绣、云锦、苗绣、彝族的刺绣、维吾尔族的刺绣、柯尔克孜族的刺绣、哈萨克族的毡绣和布绣等)、纸的制作技艺、景泰蓝、玉雕、漆雕、牙雕、石雕技艺等与传统戏剧、传统音乐、民间舞蹈之间的共同性是什么?等等。不同门类的非遗之间共同性的、规律性的东西是什么?探索(寻找)这些不同门类的非遗之间的共同性的、规律性的东西,是摆在我们理论工作者面前的任务,只有寻找出它们在性质上和表征上的共同性的、规律性东西来,才能确定它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意义上的共同的特点。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此前已经有学者做过一些探讨了。王文章主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里列举了七个特点:(1)独特性;(2)活态性;(3)传承性;(4)流变性;(5)综合性;(6)民族性;(7)地域性。在这七个特点之外,还提出了两个派生性的特点:一是群体性;一是历史积淀性。[8]尽管在这七个特点中,也还有值得进一步讨论和辩证的地方,如独特性、民族性、地域性,但作者们的研究成果,毕竟为我们深一步地探讨、梳理、归纳和阐释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门类的文化现象之间的共同的规律性的特点,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律性特点呢?笔者认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所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包括的门类很多,这些门类甚至性质各异,但其共同性的、规律性的特点,应该是口传心授、世代相传。如此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门类,从理论上看,大而言之,可归为三大部类:意识形态类,技艺技能知识类,民俗类。不论是意识形态类的(如口头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以物质为依托的技艺技能知识类的,还是漂浮于意识形态之上的民俗类的,都是以口传心授的方式在民众中习得、传承、传播而得以延续的,并以此与以文字记载为特点的文化传统并驾齐驱,形成文化传播的另一个传统。传播是指在群体或社区中横向的、共时性的传播和流传;传承是指上一代人向下一代人的传递,是指纵向的、历时性的传播和传承,所谓世代相传。

与以文字为载体的文化传统不同,口传心授的传承方式使民众集体创造和传承的文化,永远处于不断的加工、琢磨、积累、扬弃的过程之中,如同一条奔流不息的河流,沿途吸纳无数的涓涓小溪加入其中,又如同一个不断在滚动着的雪球,一面滚动一面粘连上新的附加物。也就是说,以口传心授的方式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永远处于变动不居的过程中,没有止息、没有定稿。

 



[1]顾颉刚《北京大学国学门周刊·1926年始刊词》。

[2]拙作《及怪及戏 无侵于儒——走进巴渝文化》,《中国艺术报》201216;《寻找记忆碎片》,《文艺报》201226

[3]拙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族文化精神》对此已有较为全面的论述,见《广西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第11页,南宁。

[4]拙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性质问题》,《西北民族研究》2005年第1期;人大书报资料中心《文化研究》2005年第5期转载;《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131)转载;后收入作者《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与实践》,学苑出版社2009年,第5365页。

[5]马克思和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1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

[6]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03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

[7]刘红缨《正确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光明日报》2004421

[8]王文章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10月,第51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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