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的文人多自谦,戒浮燥,胸怀平常之心,甘为边缘人。粗茶淡饭,布衣裘褐,倒可以冷眼洞察社会,静观人生百态,写出多少能够传世的作品来。——录自随笔《边缘人》(1998)

新年随想:什么是我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上一篇 / 下一篇  2010-11-23 14:06:39 / 个人分类: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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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我们的出发点落脚点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之我见

 

刘锡诚

 

 

    

         
 
         
 

  

 

毋庸讳言,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先后有29个“非遗”项目被选为世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建立起了国家、省、市、县四级保护名录(1028项)和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录(1488人);建立了6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轮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新的术语即使不是家喻户晓,也可以说成了各类媒体的大众词语了。这意味着,一向被精英文化所轻蔑的民众口传心授世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堂堂正正地进入了中国文化的“大雅之堂”,“文化多样性”的理念,已在我国主流社会开始被广泛地认同和接受。

 

2010的焦虑与隐忧

 

世间的人事,总是成绩和问题并辔而行。2010年,来自舆论界对“非遗”保护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的忧虑和批评之声,比以往任何一年都要频发而且尖锐。媒体上和学术期刊上出现这些深沉的忧虑和犀利的批评,一方面,表现出爱国人士、知识界、学术界对“非遗”保护的殷切关注,寄托了国人对“非遗”的浓重乡土文化情怀;另一方面,也确实从中看到了一些值得重视和必须尽快加以纠正的倾向性问题。如以过度开发为特点的破坏性保护倾向得不到遏制,一些生产性项目放弃手工技艺而转向机械化、系列化、规格化生产的势头愈演愈烈;如重生产性类别的保护、轻口传性类别的保护,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总体失衡;如以改编和推广优秀遗产为名,而行泯灭民族文化个性之实的倾向;如把“政府主导”变成了政府“越俎代庖”,把“合理利用”变成了“过度利用”,其结果,改变了“非遗”项目的内在嬗变规律,挫伤了民众自觉参与和精心保护的积极性;如热衷于用外力“强加”的方式(如学界批评的某些“生态博物馆”)代替提高本土民众自觉保护意识的倾向;等等。媒体上、学术界、舆论界所指出和批评的这些倾向性问题,的确是应该引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导者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思考和注意,并适时地采取干预措施,使我们的“非遗”保护工作纳入正常健康的轨道。

 

保护理念存在误区

 

“非遗”保护中所暴露出的这些倾向性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对“非遗”的性质特点及其保护理念上存在着或陷于了误区。“非遗”保护所以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成为世界性的主流思潮,来源于发展中国家的知识界、精英们痛感到自己的民族文化受到了发达国家的强势文化的威胁,处于日渐式微和弱化、甚至可能遭到被同化而泯灭的境地,从而危及世界文化的多样性。保护文化的多样性,与保护生物的多样性一样,对世界是重要的,对中国也是重要的。

 

我们常说:我们中国是“和而不同”,是“多元一体”。主要就表现在文化上。从民族起源上说,20世纪80年代之前,受到考古发掘的局限,我们是一元论者,认为只有黄河流域是我们中华民族的摇篮。后来在长江流域下游发掘了河姆渡文化,在大凌河流域发现了红山文化,等等,我们的认识就发生了改变,我们成了多元起源论者。多元的起源,在其发展中逐渐形成了齐鲁、吴越、燕赵、秦晋……等自成系统又各有特点的区域文化。民族构成上也一样。上古的东夷、华夏、苗蛮、狄戎等集团,经过战争、融合、经济文化发展等多方面的洗礼,发展到现代,中华民族成为一个拥有56个民族的大家庭。尽管地区和民族的文化发展演进的历史和水平不同,呈现出差异,要承认这种差异;尽管在历史的长河中不同文化之间有吸收和融合,有排拒和独立,发展嬗变不是一帆风顺的;但应该承认,每个地区文化和每个民族文化,都有自己的优长和特点,都有保护自己文化的诉求和权利。而从中华民族文化的整体讲,保护各个地域和民族文化的独特性和个性,同时保护全民族的文化的多样性,是我们这一代人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反之,如果一个民族的文化被另一个强势民族的文化完全替代了,同化了,泯灭了,那么,文化的可持续发展也就变成了一句空谈。所以,我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其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是别的,而是保护中华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和文化的可持续发展。

 

文化的多样性原则,要求尊重和保护好各个民族文化和各个地域文化的个性,只有保护好了各个民族文化和各个地域文化的个性,才有中华民族的文化多样性,才有俗称的“和而不同”的文化格局;也就是说,文化的独特个性,是文化多样化的基础,如果没有了文化的独特个性,也就无从谈论文化的多样性。对于那些已经进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名录的“非遗”项目,相关的政府主管文化部门和项目保护主体单位或个人的职责,就是要采取措施,使其永葆其独特的文化个性,也就是他们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时向国家承诺的项目的“唯一性”。据报载,某地的“非遗”主管部门要把已经入选“世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侗族大歌”,正在向其他民族和地区“推广”,这些主持其事的官员如果不是无知的话,也是好心做了错事,他们的奇思秒想,会因为消弭侗族大歌的民族独特文化个性,而把这笔优秀的民族文化遗产毁于一旦。现在,我们从电视屏幕上看到,许许多多地方的或民族的本土文艺节目,其中许多都打着“非遗”的旗号,但这些节目的趋同化倾向极其严重,因为在电视节目的主持者和节目的制作者的眼中,以一种贵族的眼光看那些土得掉渣的“非遗”项目,总觉得它们是鄙陋的,不登“大雅之堂”的,所以要改得适合于他们的“大雅”的眼光。何其悲哀呀。

 

 

理念的背谬,认识的误区,是产生上述问题和倾向的重要原因。但发现问题却不能在萌芽状态就得到及时的纠正,而往往是任其发展蔓延,则与制度的不健全不无关系。我们在名录的申报方面已经有了一些可行的制度和经验,如同商品、医药等领域里的“市场准入制度”,却一直没有出台一些非常必要的“非遗”的“退出制度”,要让那些不按照规律办事、追名逐利(政绩工程、商业利益)、保护不善、使“非遗”遭到损失的项目“下课”,从各级国家名录中退出。在“非遗”保护顺利进展的大好形势下,该是对这些时疫痼疾下几剂狠药治治的时候了。否则,如何遏制住这些不良倾向,如何保证关系到民族文化发展大业的“非遗”保护工作健康发展?

2010111

 

(发表于《文化遗产》2010年第12期。发表时文字略有改动,这里是本作者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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