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弹弓杀老人”:一则当代传说中的道德困境与集体焦虑
“小孩弹弓杀老人”:一则当代传说中的道德困境与集体焦虑
前 言
“当代传说”(contemporary legend)又称“都市传说”(urban legend)、或“都市信仰故事”(urban belief tale)、“现代传说”(modern legend)、“现代都市传说”(modern urban legend)等。 当代传说产生于当代社会、与现实生活中犯罪、科技、网络、购物、医疗、学校等特定的主题密切相关,作为一种相对新颖的民间叙事类型,近年来得到国内外民俗学界的广泛关注,成为民间文学研究重要的知识增长点之一。
尽管民间文学领域对当代传说的研究日益丰富、深入,但在具体的个案研究中或侧重从传播学的角度对都市传说与谣言、流言等传播形式加以区分; 或热衷对当代传说的起源与发展进行“证伪”式的事实考证; 或从功能主义角度出发论证当代传说的休闲等功能; 虽不乏多元视角的尝试,研究路径仍相对单一。 有学者将当代传说的理论研究方法总结为意义(meaning)的解读、形式与结构(form. and structure)的探讨、实证(empiricism)的追寻三类。 作者认为,这三类研究在认知上有其内在的递进关系,即应该首先以实证的态度,通过历史-地理或比较研究的方法去建构特定当代传说的生活史,对其起源、演变与发展的脉络加以尽量详实的描述;其次以母题和类型等概念对都市传说的叙事形式与结构类型加以分析,寻找出构成该当代传说的关键所在;最后转而探讨都市传说意义的解读。
本文以近年来在网络与现实生活中流传较为广泛的一则当代传说“小孩弹弓杀老人”为对象,拟从“历史-结构-意义”三层面对该传说加以整体性的分析,首先探寻其生命史的脉络,分析其在母题、形式上与传统民间故事和社会生活之间的渊源关系,再进一步分析“小孩弹弓杀老人”中所隐含的对于意外事件和社会“失范”的恐惧以及缺乏相关应对手段所带来的道德困境与情感冲突,以求深化对当代传说所蕴含的人类心理深层面的认识,摆脱意义解读上机械反映论的分析窠臼。
一、“小孩弹弓杀老人”:一则当代传说的生活史
以“小孩 误杀 老人”为关键词,在百度搜索引擎上即可查询到相关结果约91500项,如再以“小孩 弹弓 杀 老人”为关键词进一步搜索,可查询到相关结果约41600项。剔除无关的商业广告与垃圾信息之后,这两项搜索在主要内容上大致一致,都与从2004年开始在网络流传的一则当代传说“小孩弹弓杀老人”相关。该传说的主要情节如下:
Ⅰ误杀:小孩 (a1)玩弄弹弓、玩具枪、石头(a2)偷摘青果而导致一旁的老人(b1)被击中脑袋、眼睛(b2)而当场死亡或在追赶小孩过程中摔倒死亡。
Ⅱ补偿:死者家人要求小孩偿命,但最终答应小孩家长赔偿金钱并由(a1)小孩本人为死者送葬(a2)在送葬前一晚为死者守灵而饶其不死。
Ⅲ失踪:(a1)小孩失踪了,未能参加死者的葬礼(a2)小孩在为死者守灵之后失踪,小孩家长被迫以屈辱的姿态参加死者的葬礼。
Ⅳ雷击:正当小孩家人为孩子失踪而忧虑时,死者的棺材被雷击中劈开或雷击倒电线杆将棺材砸开。
Ⅴ棺材中的孩子:人们惊恐地发现棺材中除老人之外,还有小孩的尸体,小孩跪在老人的尸体脚下,(a1)手脚都被钉子钉在棺材壁上(a2)脑袋上被钉了12颗钉子。原来是老人的儿子(们)偷偷将小孩绑架杀死后装入老人棺材中为其殉葬。
Ⅵ结局:(a1)老人的儿子(们)因其行为而被绳之以法(a2)人们对此感到震惊,但未明确说明老人的儿子(们)受到惩罚(a3)孩子的家人因为各种原因对此无可奈何(a4)传说在人们发现棺材中的孩子后戛然而止,未说明接下来发生的事情。
“小孩弹弓杀老人”是一则影响较大的当代传说,作者在2010年就已通过网络了解并关注此传说的内容,当时此传说早已在网络和现实生活中流传甚广并衍生出不同的异文,很多网友都是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查询“小孩用弹弓打死老头”来了解相关内容,作者也以此关键词作为该传说之名。遗憾的是,网络上的不少相关网页都已经被删除,诚如其他研究者所言,在网络时代想要穷尽某一当代传说的资料是不可能的, 但仍然可以根据现有信息勾勒出该传说在网络和现实世界中的生活史。
“小孩弹弓杀老人”的传言在网络空间主要出现于各种百度贴吧、博客和网站、论坛中。在各种地域性贴吧中人们会发帖询问本地是否有类似的事情发生,如赤城吧、蓟县吧、哈尔滨吧、陆丰吧、西林吧、介休吧、沧州吧、单县吧、巨野吧、济宁吧、嘉祥吧、通辽吧等,其中最早的相关发帖见于2006年,最近的相关发帖则是2016年的产物,有的帖子发表于2006年,直至2014年仍有跟帖,说明此传说一直得到关注。在“文萱”、“凤翔龙飞”、“老克”等新浪博客中也发现相关的叙述与评论。
与个人色彩浓厚的贴吧和博客不同,网站和论坛的公共色彩更为鲜明,其发布的信息也更具权威性和责任感,正因为如此,各门户网站的相关报道大多着重揭露这则当代传说的不真实性,以辟谣、稳定公众情绪为目的。如网易新闻中心早在2004年8月就以《“玩具枪引发连环命案”风传广东揭阳——电视辟谣》为题,对当时流传于广东潮汕地区的相关传说进行了辟谣, 这也是网络上最早对该传说的报道。此后西部网(陕西新闻网)于2006年8月16日发表《小孩打死老头被钉死棺材里纯属网络谣言》, 网易新闻中心再次于2006年8月28号发表《河北唐山小孩被钉死棺材内真相调查》, 在这则报道中,传说发生地点由广东变为河北唐山。中华网新闻中心随后于2006年9月6日发表《“小孩被钉死棺材”谣言解密》, 腾讯网新闻频道于2007年12月12日发表《“小孩尸体惊现棺材”传闻调查》, 又过了约一年,广西南国早报网于2008年9月22日发表《阳朔民间疯传一小孩用弹弓打死老人后被钉死棺材》, 对当地流传的传说内容进行驳斥。时隔不久,搜狐新闻也发表《湖南传小孩陪葬谣言,专家称恶意散播可追究刑责》。 直至2016年,仍可在网络上发现有网站进行相关的报道,如2009年6月17日(广西)时空网仍登出了一篇名为《发生在玉林一起小孩挨陪葬的野蛮事》帖子供会员讨论交流, 株洲网论坛直至2016年6月27日仍在“今日头条”发表《儿童弹弓打鸟误伤老人,出殡当天发生意外》一文, 当天中国人工智能网还在“新闻视点”中转载了株洲网论坛的这则消息。 此外,也有一些娱乐性质的网站或论坛如中国灵异网、天涯论坛莲蓬鬼话区等以灵异事件或奇闻异事为标签报道过此传说,在此不一一赘述。
作者在高校任教,利用教学之便,在讲授“民间文学概论”等相关课程时曾经询问听课的本科学生和相关专业研究生是否听说过“小孩弹弓杀老人”的传说。有不少同学表示自己在初、高中阶段或几年前听说过类似传说,从时间上推算,恰好在2008——2013年间。据同学介绍,当时不少中学生还在自己的QQ空间里将其作为社会新闻或热点事件转发,当然也有将其视为虚构的鬼故事来讲述的。由于此传说曾一度流传甚广,除网络新媒体进行过报道外,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介也曾经加以关注,如中央电视台法治频道《法治视界》栏目曾经于2007年3月22日播出《追踪陪葬之谜》节目,对当时在河北唐山市玉田县甚嚣尘上的此传说进行调查。
据上述媒体报道,该传说在现实生活中于2004年在广东揭阳、陆丰等地风行一时,2006年又出现在河北唐山玉田县、秦皇岛市及其周边地区,2007年该传说风传于广西玉林市博白县等地,2008年该传说在广西阳朔出现,导致当地民众议论纷纷,此后该传说又出现于湖南娄底、株洲和衡阳等地。媒体调查认为,“小孩弹弓杀老人”故事蓝本最早来自于某原创文学网站于2002年2月22日发表的灵异小说《幽灵的眼睛》,后工作于山东青岛的青年张某又于2006年7月将从酒桌上唐山朋友处听来的故事情节未加说明而发表于秦皇岛某网站上,从而令该传说在网络上流传开来,张某本人也因为传播失实信息而被公安机关处罚。 但本文作者根据新闻中所提供的关键词进行搜索,却并未找到作为传说蓝本的小说《幽灵的眼睛》,也未能找到相关的文学网站,张某很明显也只是传播链中的一个环节。
媒体为了达到以证视听、安抚公众情绪的目的,常常需要给类似的传言找到一个明确而单纯的起源,但该传说的渊源可能要更为复杂而长远,有网友称自己早年间就听上了年纪的老人讲过这个故事,“老人们也常拿此案例,来警告我们不要玩弹弓。不过此事估计发生在中华民国年间或建国初期”。 有网友读贴后质疑“这个故事还在流传?我读大学的时候,山西的一个同学就煞有介事说这个故事,那可是12年前的事情了。”更有网友在跟帖中称是先听到现实生活中的传言才上网来查寻真相:“晕了,今天才听一个大姐说他们家河南那里七几年的时候,也是小孩和老人的故事,说是真事,才上(网)来看看,结果看到这个。” 另在作者的私人交流中,北京联合大学设计学院吕林雪教授向我确认,她在1990年左右就已经在山东烟台阜平老家听村民讲述过同样的故事,因为情节过于血腥,故而印象深刻,也为小孩玩弄弹弓而招致无妄之灾不平。媒体也承认:“在网上转载玉田谣言的各论坛上,有一些网友回帖时提到,‘我小时候就听说这个故事了’,‘好几年前我就收到过这个故事的邮件’,‘2003年我在一家文摘报上似乎看到过类似的故事’,‘好像《故事会》有这个故事’等等,这似乎都说明,玉田谣言的主要情节应该并不新鲜。” 这些都说明该传说在网络普及之前,就已经在民间流传。虽然因为资料不足等原因,要想找到该传说的原始起源几乎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至少说明,这则当代传说在网络对其进行记录之前,就已经有了“网络生活史”的“史前史”,体现出其与民众生活传统和民间信仰、集体心理积淀有着更为密切的历史联系。
与“尸体新娘”等主要通过网络流传的当代传说不同,“小孩弹弓杀老人”传说的传播途径更为复杂,网络传播与现实交流两种途径相互交织在一起。传说在地理传播上呈现出某种“蛙跳”式的轨迹,其原因可能在于,一旦该传说在某地流传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后,当地政府会进行辟谣宣传,导致传说在当地失去可信度,在现实交流中势微乃至消弭。但传说本身却可以文本的形式蛰伏于网络赛博空间中,被查寻、搜索和阅读,如另一地区出现某种与传说若相契合的情势,则传说就会迅速地从网络文本下载到当地民众的现实日常交流中并蔓延开来。网络与现实传播相交织赋予“小孩弹弓杀老人”传说强大的生命力,在国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网络问答社区知乎网上,“最让你震惊的一个杀人案件是什么?”这一问题之下,被置顶的回答就是由网名为余语迟的作者所描述的“小孩弹弓杀老人”传说。
二、“棺材中藏匿的小孩”:传说的母题与形式特征
每一则故事都是由若干母题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而成,“小孩弹弓杀老人”这则当代传说也不例外。按照情节发展的逻辑顺序,可以将此当代传说排列为以下的母题链:
“误杀”——“雷击”——“棺材中藏匿的孩子”
这三个母题中,以第三个母题即“棺材中藏匿的孩子”最为关键,也是该传说的核心母题,传说给受众带来的情感和道德冲击力主要体现在这一母题上,其内容也最具独特性。在作者有限的阅读视野中,这一母题较少出现在其他的当代传说与传统民间故事中。某种程度上,“棺材中藏匿的孩子”可以被视为当代传说中新出现的母题之一。但如果细究此母题中的人物形象与隐含的意义,不难发现其与传统民间故事和民间信仰中两个常见的母题存在着联系,即“殉葬”与“采生折割”。
“殉葬”为古代王公贵族葬礼中常见之俗,相关介绍与研究甚多,无需赘述。兹举数例如下,如《太平广记》冢墓第七十二“广川王”条所记:
“襄王冢,以铁灌其上,穿凿三日乃开,……床上石枕一枚……床左右妇人各二十,悉皆立侍,或有执巾栉镜镊之像,或有执盘奉食之形……”
“幽公冢,甚高壮,羡门既开,……乃得百余尸,纵横相枕,皆不朽,唯一男子,余悉女子,或坐或卧,亦有立者。”
在民间传说故事中,殉葬也是官僚财主的特权,尤其喜欢以童男童女为殉葬品。如江苏常熟白卯乡的民间故事家陆瑞英讲述的《归家坟》故事中,明代江南望族归氏就买来穷人家的一对男女,活埋于归家老太太坟中,作为仙童仙女陪老太太升天。 河北耿村民间故事《缺角银子》也讲到财主买来乞丐家女儿活灌水银,制成童男童女为老人陪葬。 “小儿弹弓杀老人”中小孩被装入老人棺材中作为老人的殉葬品,意味着即使在死后,小孩的灵魂仍然要被老人所役使来赎罪。小孩的手脚四肢被钉在棺材壁上这一十分残酷的细节也来自于古人对殉葬习俗的想象,如清代袁枚《子不语》卷二“秦中幕道”记:
“秦中土地极厚,有掘三五丈未及泉者。……刘刺史之邻孙姓者掘沟得一石门,开之,隧道宛然陈设,鸡犬、罍尊皆瓦为之。中悬二棺,旁列男女数人,钉身于墙,盖古之为殉者,惧其仆,故钉之也。”
将小孩手足钉在棺中,可能也来自对古代“采生折割”的可怕想象。据杨念群研究,“采生折割”意为“取生人耳目脏腑之类,而折割其肢体也”。从宋代开始,在湖广江西一带兴盛的采生折割之风见于记载。元代采生之风盛行,以至于在明清两代的律法中,采生折割被明文写入刑律中,视为一种害人的巫术而被明确禁止,并定下了详细的惩戒标准。 采生折割其手法则通常为“湖外风俗,用人祭鬼,每以小儿妇女生剔眼目,截取耳鼻,埋之陷井,沃以沸汤,糜烂肌肤,靡所不至。盖缘贩弄生口之人,偷窃小儿妇 女贩入湖之南北,贪取厚利。” 目的或为了祭祀妖神以人为牺牲、或为了采折人体器官炼熬合药、或为了摄人魂魄役使图利,不一而足。由于为免受害者反抗,采生折割者通常以小儿妇人为对象,如南宋洪迈《夷坚志》中所记“湖北祾睁鬼”所记:
“杀人祭祀之奸,湖北最甚,其鬼名曰稜睁神。……此风浸淫被于江西抚州,村居人遣妻归宁,以所馈微薄,不欲偕行,而相去不过百步。道深山然后出田间,出则望见妇家矣,夫俟之久而不出,心疑其与男子奸。疾走物色,见歧径鲜血点滴,新杀一妇人,断其头,去其肝,衣服皆非所著者。又趋而进,遇两妇人,面色仓皇,正著己妻之衣。执而索之,得妻头于笼内,告于官。鞠之。其词曰:‘本欲得其肝尔,首非所用也,将弃之无人过之地而灭迹焉。’遂穷其党,悉伏诛。此类不胜记。”
由于事涉诡异,采生折割者通常将受害人置于隐秘不易被发现之地,如元代《湖海新闻夷坚续志》中“骷髅神怪”条所记:
“嘉熙年间,村民有孙年十岁,忽失不见,祈卜散榜不获。寻讨偶值雨,暂宿于门首,忽闻孙唤祖之名姓,为之骇然。识其孙之声甚稔,急告于官,差人搜捕,果得于其家柜中。时已枯朽,略无人形,奄奄余息,到官犹能道其事之本末。初被窃,温存备至,一饭必饱,自是日减一日,继用粽子亦减,久则咸无焉。每日惟灌法醋自顶至踵,关节脉络悉被锢钉,备极惨酷,言毕气绝。盗者伏罪,家无老幼尽获,置之极刑。今世言人之吉凶者,皆盗人家童男如此法,待其死后收其枯骨,掬其魂魄,谓能于耳边报事,名‘骷髅神’也。吴雨岩宪江东,亦断一事相类,推勘其由,乃如此云。”
清中期以后,采生折割的神秘目的渐渐被淡化,人们将其与乞丐诱拐孩童用于乞讨行骗以获利的行为联系起来。清末西方传教士来华开办育婴堂孤儿院等机构,由于各种原因,育婴堂中的婴幼儿死亡率极高,民间因此将传教士对孩童进行的外科手术与西式葬礼等行为与传统的采生折割在想象中联系在一起,认为传教士对育婴堂中的孤儿采集精血、眼球和内脏做药后,会将其杀害,装入棺中,或运出野外,或就地掩埋在教堂的地板之下,由此引发民众的极大恐慌。影响所及,甚至在当时的官府公文中:
“也往往对案情肆意渲染,叙述的活象一个个恐怖故事。如华阳教案发生后,四川总督刘秉璋在致总署电中就把福音堂的氛围营造成了一个恐怖害人之所,其中说,福音堂内发现一个迷惑男童:‘鼻内有黑药,周身绵软,口不能言,当用凉水将药洗去后 ,洒水进喉,才稍微清醒,却仍不能说话,只能写字:据写称十三岁,名黄廷福,油店生理,洋人将伊扯进福音堂,两手捆吊,口鼻内洒以黑末药,遂不能言。’然后用洋铁匣装藏于地板之内,又洋铁匣内有大小骨头十六块。”
清末传说中的洋铁匣其实就是葬礼中所用的棺材灵柩。不难看出,西方传教士诱拐男童的传言与前文所记元代采生折割之间在细节上有明显的相似之处,都提及失踪的孩子被禁锢于柜(棺)中遭受非人的折磨,这样的惨状骇人听闻,也成为民间故事中令人印象深刻的母题。 在另一则当代传说“人贩子棺材贩卖小孩”中也存在着同样的“棺材中藏匿的孩子”的母题。
2009年7月在广西桂林市流传着“桂林某加油站人员居然发现加油车上棺材内有小孩哭声”的传闻, 称在桂林兴安县某加油站,一辆装满棺材的卡车在加油时被加油站工作人员发现车上棺材中有小孩哭声,报警后发现,棺材中藏着五名被拐卖的儿童,其中三人已经死亡。在儿童身上还有刀伤,某些儿童的内脏已经被摘取。此后类似的当代传说在河北唐山滦县、江西上高、湖南新化与常德、陕西西安与河南登封、湖北蕲春等地都有流传。
尽管“人贩子棺材贩卖小孩”起源的具体时间无法确认,但不难看出与历史上采生折割传说之间的联系,值得关注的是,此都市传说与“小儿弹弓杀老人”不仅共享同一个核心母题,更有可能在两则都市传说之间存在着某种互文性的关系。从流传时间来看,广西桂林于2008年9月间在阳朔县等地流传“小儿弹弓杀老人”的传说,同年被辟谣后,于2009年7月间又开始流传“人贩子棺材贩卖小孩”这同一核心母题的传说。河北唐山下属各县在2006——2008年间“小儿弹弓杀老人”流传甚广,经过辟谣后,于2009年又出现后一则传说。湖南、江西、湖北等地两则当代传说流传的时间也基本一致,虽然网络与新闻报道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令我们无法准确判断这两则当代传说在现实生活中产生与流传的具体时间,但大致而言,这两则当代传说基本上此消彼长,共同流传,甚至在部分受众的潜意识中起到相互佐证的作用是可以肯定的。
美国当代传说研究专家布鲁范德指出,当代传说是讲述者所处时代中普遍存在的希望、恐惧和焦虑心理的反映, 这一理论同样适用于上文所分析的两则当代传说。江西上高、湖南常德、湖北蕲春、河南登封、陕西西安等地警方经调查后发现,“人贩子棺材贩卖小孩”没有事实依据,往往是因为外地棺材贩子在当地贩卖棺材,他们外地牌号的车辆上装载着数量不等的棺材,在当地来回兜售,其场景令路人诧异,从而引发相关的传言。例如,湖北蕲春与安徽宿松、岳西县毗邻,2015年安徽当地棺材的销售价格远低于蕲春,因此在当年有大量来自安徽的外地人拖着棺材沿街叫卖,由此引发了社会恐慌。在湖南常德石门县,2016年6月3日有来自湖南永州宁远县的三人驾驶一辆悬挂湘M802XX牌照的“福田”集装箱车,拖运棺材数口来到石门县新铺乡进行销售,翌日上午9时许,三人来到开化寺村六组村民严某家中推销,与严某老两口交谈中,其中与严某6岁的孙女打起招呼,并抱了她一下,严某当即喝止,因为语言不通,陈某某没在意,见生意谈不成当即离开严家。严某当即大呼有人抢孩子,闻讯赶来的村民怀疑这三人为外地拐卖孩子的人贩子团伙,将三人堵住,并报了警。警方来到后,打开车上的棺材,并未发现有孩子藏匿其中,后经调查,这三人确实是经常来当地贩卖棺材的商人,并无犯罪事实。这只是一起因为言语不通而造成的误会。
“小孩弹弓杀老人”的当代传说同样可能因为生活中经常出现的误伤误杀等意外事故而引发。未成年人的自控能力和行为判断能力弱,情绪冲动、缺乏理性,很容易做出伤害他人的行为而不自知,由此引发大量的意外伤害和社会纠纷,当代中国社会生活中,“熊孩子” (缺乏管教、容易惹是生非的孩子)一词成为当下的流行语,正凸显出矫正未成年人行为问题的严重性。在网络和新闻媒体中稍加搜索,不难发现大量触目惊心的“熊孩子”意外伤人的报道。如2014年6月8日下午5时,江苏江阴市一位22岁的准新娘在自家公寓楼前被从楼顶丢下的石块砸中头部,当场死亡,肇事者居然是两名居住在小区中、为寻求刺激而高空抛物的8岁男孩。在随后的民事诉讼中,男孩家长与小区物业、学校相互推诿,拒绝提供经济赔偿,令案件一时陷入纠葛中。 2013年4月,著名义工丛飞的遗孀邢丹开车行驶在广东惠州高速公路上时,被三名未成年男孩投掷的水泥块击穿车辆挡风玻璃,随后击中头部而死亡。由于三名未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只承担了部分刑事责任,被从轻判处数年徒刑。 2013年11月,重庆某小区一名1岁半的男婴被家长误留在电梯中,一名11岁大的女孩走进电梯后对其进行摔打,后将其从五楼电梯间丢下楼,使其重伤。事发后,因该女生未满14岁,无法立案处理,该女孩与其父母遂搬家离开重庆,远离大众视线。 2014年8月,贵阳市一名10岁男孩因不满墙外安装路灯的电钻声打扰其看电视,将8楼外墙上安装工人的安全绳割断,令其被困于8楼高空40分钟后,才被消防人员救下。后经过批评教育,男孩家长向工人赔偿一根新的安全绳,并承诺会好好教育孩子,此事最终也不了了之。
根据相关法律,未成年人不需要承担或可在很大程度上免除刑事与民事责任,很多伤害事件中的未成年肇事人并未受到法律惩处,受害方只能依法向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求民事赔偿。但有限的经济补偿能否弥补受害者及其亲人所承受的身心痛苦,能否对上述“熊孩子”起到真正的惩诫与教育作用,还是一个没有答案的公共问题。回到“小孩弹弓杀老人”当代传说本身,现实生活中的类似个案确实可以成为该传说的素材和产生土壤,但从传说的文本和受众反应来看,其主题已远远超出单纯地对“熊孩子”问题的抱怨,体现出更为多元、更为深刻的文化与人性内涵。
三、“暧昧的雷击”:传说中的道德困境与集体焦虑
传说中的“雷击”母题相比较而言更为常见。 “雷击”作为解决冲突、恢复社会公正、惩罚恶人的手段在中国传统的民间故事中经常出现。顾希佳将与雷击相关的中国传统民间故事分为AT779D雷击不孝子、AT779D1(女儿)不认老父遭雷劈与“雷击恶人”三个故事类型,其中“雷击恶人”型为顾希佳新增订的故事类型。 在相关的故事中,当事人都因为自身道德上的缺点或作恶的行为而遭到雷击的惩罚,这也成为传统民间故事中雷击母题的寓意所在。但在本文所述的“小儿弹弓杀老人”中,传说末尾的雷击在性质上却暧昧得多,并不具备原有的道德惩诫的意义。按照传统民间故事的叙事逻辑,雷击应该具有惩恶的目的,在将死者的棺材劈开,令老人儿子(们)杀死孩子的真相大白的同时,更应该将老人的儿子(们)当场劈死,从而令小儿的冤情陈雪,作恶的人得到惩罚。但是,在现实的传说文本叙述中,雷击只是将小儿最终的死亡结局展现在受众面前,老人的儿子(们)的下场在文本叙述中也是暧昧多样的,在有的异文中,他们被旁观者与孩子的家人扭送到公安机关接送法律的惩罚;但在另一些异文中,他们因各种原因没有遭到惩罚;甚至不少异文在雷击棺材后戛然而止,没有给出最终的结局。
与传说结局的开放性相似,受众对该传说的评价也是多样化的。尽管大多数受众都对老人儿子(们)的行为表示出谴责与愤恨,认为这是一种极不人道、过于残忍和愚昧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也有不少网友提出不同的意见。以知乎上“最让你震惊的一个杀人案件是什么?”一贴为例,与此都市传说相关的134条评论中,出乎意料的是,明确表示老人儿子们的做法毫无人性、残忍、应该受到惩处的只有11条。同时也有网友留言称“我觉得这故事里的四个儿子倒不能说是伤天害理,家里死了父亲,法律无法惩罚凶手,他们也知道杀人是什么罪行,然后选择报复凶手,告慰父亲,只是这个凶手成了熊孩子,让大家同情不少。”(郑三金留言)还有网友称:“不管后来发生什么,这小孩也挺畜生吧,所谓报应,这也是他的业报不是吗?”(拭雪者留言)甚至有人跟帖称四个儿子的行为是很孝顺的表现(初妆留言)、“换位思考一下,一个熊孩子玩弹弓把我爹打死了,我也会弄死这个熊孩子的。就酱。”(liuorb留言)、有一位网友对此表示支持“杀父之仇、不共戴天”(李特特留言)、一位网名为“不和谐少女”的网友反驳其他人的观点:“杀人偿命,为什么让孩子偿命了就是残忍?如果孩子没死,对老人何尝不残忍?”一位跟帖的匿名网友支持道:“熊孩子,就要同情他了么?我更同情那个老人”、 一位网名为“天光云影”的网友称“这是熊孩子的不归路”。 虽然这些回复只占据回帖数的少部分,但至少说明,受众对该都市传说在道德上的寓意的判断其实是存在很大的暧昧性的,并不像作者原来所以为的那样一边倒地倾向于对老人儿子(们)的道德谴责。在回帖中,还有不少网友称这则传说应该是某种灵异故事,或称自己儿时就已经从长辈那里听过类似的故事,如“小时候五六岁玩弹弓,妈妈不让玩讲的”,“老人们也常拿此案例,来警告我们不要玩弹弓。不过此事估计发生在中华民国年间或建国初期”,等等,看来在该当代传说流传于网络之前,其寓意也主要以规训孩子的行为为目的,至少不是以对老人儿子(们)极端行为的道德谴责为主题的。
意外事件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误杀”是性质最为严重的意外事件。生命是个体最珍贵、无法替代和补偿的财富,但在误杀事件中,受害者的生命却在无任何过错、也无法防范的前提下被他人轻率地剥夺。误杀的施加者并不具备主观上的恶意和动机,因此在法律上被视为是可以获得谅解并可减轻或免除惩处的行为。但是,从情感和现实危害性来看,误杀给受害者及其亲人所带来的伤害并不会因为施加者缺乏主观动机而减少。当然,从严格意义的法律角度上来讲,古代的律法也承认误杀与故意谋杀的区别,在惩罚力度上误杀或过失杀人的惩罚要低于故意杀人,如《唐律疏议》第二十三卷三百三十九条中界定了“诸过失杀伤人”的范畴,将“其处不应有人,投砖瓦及弹射,误有杀伤”纳入其中,规定“谓杀者,依凡人法,赎铜一百二十斤……其铜,入被杀伤之家”。 唐代律法是中国封建社会时期最为完善的律法,唐律规定在不应有人之处投瓦击石、或因弹射禽兽时,以为本是幽闭之所,其处不应有人,而误有杀伤,皆归为过失杀伤人,其惩罚为赔偿一百二十斤铜给被误杀伤者家人。此后各朝代律法大都依照此例规定过失杀伤人的赔偿方法。在现代法律体系中,误杀所导致的也主要是民事责任即金钱的赔偿。但是,法律层面上的责任认定与金钱赔偿并不能弥补受害者的生命损失,更不能弥合其亲人在心理、情感上的重大创伤。对其亲人而言,至亲骨肉横遭非命所带来的情感创伤是无可计量的,也是不可弥补的。从人类普遍心理来看,为了争夺金钱、权力、地位、异性甚至争强斗狠等原因所引发的冲突与伤害尚属“事出有因”或可理解范围之内,并不会破坏人们对正义、公平、善恶有因、咎由自取、祸福自招等基本价值观的认知。纯粹意外发生的误杀则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人们对基本价值观的信仰、冲击了人们对生活世界的合理性、稳定性的认知。法律规定的赔偿至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意外伤害带来的后果,却无法解释其之所以发生的原因。对意外伤害之所以发生的合理化解释只能通过特定时代特定文化的“人观”即对生命意义与生活本质的看法来建构。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对意外伤害之因由的解释不在法律框架内,而多表现在民间信仰观念中,尤其在民间故事所描述的生活世界中得到具象化解释。
在中国传统民间故事中通常不承认有纯粹意外发生的误杀事件,相反,按照故事讲述的逻辑,误杀通常是当事人被邪魅作祟、或存在某种道德过失、或由于误杀双方存在着某种神秘的因果联系而发生。
第一种情况见于祁连修所谓的“鬼欺老翁”故事类型。主要内容为老翁酒醉还家,鬼魅变身为其子孙模样,半路欺辱之。老人还家后,得知被鬼魅所欺骗,后佯醉回家,误将担心其安危半路迎候的子孙认为鬼魅而杀害。在有的异文中,则是子孙去迎接醉酒回家的父亲,却被鬼魅化身为老父形貌加以殴辱,后子孙再次遇到老父,却误以为是鬼魅的化身,将其杀死。尽管故事本身的结局悲惨,但无论在哪一种异文中,人们都认识到真正的凶手是为祟的厉鬼,伤害者与被杀害者都只是邪恶的超自然力量的牺牲品,他们在道德上是无罪的,而加害者也多以或“愤懑而死”、或“悲愤自尽”的行为来承担自身的道义责任。
第二种情况则见于祁连修所谓的“误杀奇案”故事类型。情节通常为某淫奔的女性夜入某人家中,主人公避之外出,有无赖趁机入室内与该女性宣淫。主人公的兄长回家,暗中摸索到床下的鞋子,误以为是叔嫂通奸,砍下两者的人头。后主人公与外出的兄嫂天明回家,发现兄长误杀他人,报官后因其杀奸在床,兄长无过,主人公的清白得到表扬,被误杀者因其品行有亏,被认为咎由自取,不值得同情。
第三种情况则以袁枚所记“旁观因果”条为代表,该故事与本文所分析的传说联系明显,颇值得玩味:
“常州马秀才麟,自言幼时从父读书北楼,窗开处,与买菊叟王某露台相近。一日早起,……见王叟登台浇菊,毕,将下台。有担粪者荷二桶登台,……遂相挤于台坡。天雨台滑,坡仄且高,叟以手推担粪者,上下势不敌,遂失足陨台下。叟急趋扶之,未起,而双桶压其胸,两足蹶然直矣。叟大骇,噤不发声,曳担粪者足,开后门,置之河干,复举其桶搁尸旁,归闭门复卧。马时年幼,念此关人命事,不可妄谈,掩窗而已。……
事隔九年,……马早起温经,开窗,见远巷有人肩两桶冉冉来。谛视之,担粪者也。大骇,以为来报叟仇。俄而过叟门不入,别行数十步,入一李姓家。李颇富,……马方悟担粪者来托生,非报仇也。但窃怪李家颇富,担粪者何修得此?自此,留心访李家儿作何举止。
又七年,李氏儿渐长,不喜读书,好蓄禽鸟,……一日者,马又早起倚窗,叟上台灌菊,李氏儿亦登楼放鸽。……再三呼鸽不动。儿不得已,寻取石子掷之,误中王叟。叟惊,失足陨于台下,良久不起,两足蹶然直矣。儿大骇,噤不发声,默然掩窗去。日渐高,叟之子孙咸来寻翁,知是失足跌死,哭敛而已。
……一担粪人、一叟,报复之巧如此,公平如此,而在局中者彼此不知,赖马姓人冷观历历。然则天下事吉凶祸福,各有来因,当无丝毫舛错。而惜乎从旁冷观者之无人也!”
“旁观因果”与“小孩弹弓杀老人”都以小孩掷石误杀老人为内容,但前者所强调的是意外事件背后看不见的因果报应,小儿掷石误杀老人是为了报复前世老人失手将其推下台跌死的恶果,在看似没有正义的误杀背后恰恰却存在着某种正义的报复,在荒谬的事件背后存在着某种合理性和因果关系。此说在今人看来固然荒谬,但在一定程度上却给意外事件的发生带来解释,向世人证明“天下事吉凶祸福,各有来因,当无丝毫舛错”,令人们相信所生活的世界是公平的、理性的、符合逻辑的,为生活世界的合理性做出某种保证,从而确保人们对道德、公平、正义等原则的信心。但当原有的道德、因果等解释体系被抛出时代轨迹之后,人们又应当如何解释与应对生活中的意外带来的不幸呢?
如果仅仅从法律层面而论,小孩弹弓杀老人这一过失,在经济赔偿与道歉之后,就已经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上和道义上的责任,但从感情与常识来讲,这样的处罚显然是罚不当罪的,远远不能弥补死者家人因父亲横死而带来的情感伤害和心理刺激,更不能对意外的发生做出一个合理的解释从而恢复人们对生命的意义和价值、善恶有报等伦理规范的信心。在“小孩弹弓杀老人”的传说中,如果从老人儿子(们)的角度而言,即使他们放弃对孩子的残暴行为,愿意接受对方的金钱赔偿,在传统道德世界中,他们仍然是伦理上的失败者,因为“杀父之仇、不共戴天”是不能以金钱赔偿为代价而原谅的。更进一步而言,法律规定的赔偿并没有给误杀中的过失方带来感同身受的对等的痛苦,尽管“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原则并不见容于现代法律与道德体系,但扪心自问,这其中却依然体现出某种潜藏在人们内心深处的原始的正义与公正的看法。当社会缺乏有效的意义系统对意外伤害的因由给出一个合理化的解释,而法律体系又不能给加害方以必要的惩戒、同时给受害方最低的情感慰藉时,人们内心的焦虑情感就会通过诸如“小儿弹弓杀老人”这样的当代传说不胫而走,作者认为,部分传说受众对老人儿子(们)报复行为的认可并不意味着他们支持伤害儿童的残忍行为,更多地是对其中所隐涵的极端化的焦虑情感的无意识宣泄。
我们可以设想,如果“小孩弹弓杀老人”中的小孩被置换为成年人,甚至是富豪、官员等社会生活中的强势者,那么老人儿子(们)拒绝金钱赔偿后的极端报复行为遭到的指责很有可能会少得多。事实上,传统民间故事中放弃金钱赔偿而坚持为亲人,尤其为父亲复仇是一种虽然不一定合法、但却在伦理上被肯定与推崇的行为。 这种行为符合传统观念中“不畏强梁、不受金钱收买”的伦理观念。但当加害者明显处于弱小者(小孩)的身份时,应该如何回应“弱者造成的伤害”就成为一个棘手的难题。当我们发现,按照道德与法律应该加以保护的弱小者会反过来给他人造成伤害,而法律并不能有效制止或惩诫之,道德上也无法对其加以明确的定义与谴责时,这样的暧昧境地会如同黑洞般存在于我们的内心深处,反过来吞噬我们对法律与道德的信心,甚至破坏我们对生活意义的建构。
陈泳超曾经指出在民间叙事中存在着某种“伦理悬置”的现象,即现实生活中的道德伦理在某些故事情景下被忽视或破坏,他认为这是民间叙事为了推进情节发展的叙事要求而有意无意地对现实伦理的漠视,是一种叙事技巧上的变通行为。 但作者认为,这种对伦理的忽视与破坏很可能存在着更为现实的原因,即现实生活中的伦理信条本身就是多元的、很多时候互不兼容甚至相互冲突,民间叙事中某些作品的震撼力恰恰表现在将现实生活中的伦理困境以及带给人的情感冲突与焦虑展示出来、发人深思。“小孩弹弓杀老人”这则当代传说恰恰揭示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伦理与法律的暧昧境地,从而促使我们反思:人们担负起自身责任的年龄与道德界限何在?弱小者犯下过失时是否应该以及如何承担责任?人应该如何弥补自身的过失给他人所造成的伤害才能符合人们内心的公平原则?归根到底,我们应该如何面对无常人生中的意外伤害?社会文化又应该如何对此做出合理化的解释,从而弥补我们对生活伦理和基本价值观的信心?我们认识到,在理性却冰冷的法律赔偿与极端的报复行为之间应该存在一个恰如其分的分界点,在这个分界点上,伤害者不仅要付出金钱的代价,还应该更为切身地感受到加害于他人的身心痛苦,由此感受到自身的过失,产生悔恨之心;受害者的家人除了得到金钱赔偿之外,还应该能够在情感上得到安慰和补偿,从而恢复对生活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的认知。但这一分界点究竟何在,却仍然有赖于我们去思索、去探寻。
本文发表于《民族艺术》2017年第4期,特此致谢。
“当代传说”(contemporary legend)又称“都市传说”(urban legend)、或“都市信仰故事”(urban belief tale)、“现代传说”(modern legend)、“现代都市传说”(modern urban legend)等。 当代传说产生于当代社会、与现实生活中犯罪、科技、网络、购物、医疗、学校等特定的主题密切相关,作为一种相对新颖的民间叙事类型,近年来得到国内外民俗学界的广泛关注,成为民间文学研究重要的知识增长点之一。
尽管民间文学领域对当代传说的研究日益丰富、深入,但在具体的个案研究中或侧重从传播学的角度对都市传说与谣言、流言等传播形式加以区分; 或热衷对当代传说的起源与发展进行“证伪”式的事实考证; 或从功能主义角度出发论证当代传说的休闲等功能; 虽不乏多元视角的尝试,研究路径仍相对单一。 有学者将当代传说的理论研究方法总结为意义(meaning)的解读、形式与结构(form. and structure)的探讨、实证(empiricism)的追寻三类。 作者认为,这三类研究在认知上有其内在的递进关系,即应该首先以实证的态度,通过历史-地理或比较研究的方法去建构特定当代传说的生活史,对其起源、演变与发展的脉络加以尽量详实的描述;其次以母题和类型等概念对都市传说的叙事形式与结构类型加以分析,寻找出构成该当代传说的关键所在;最后转而探讨都市传说意义的解读。
本文以近年来在网络与现实生活中流传较为广泛的一则当代传说“小孩弹弓杀老人”为对象,拟从“历史-结构-意义”三层面对该传说加以整体性的分析,首先探寻其生命史的脉络,分析其在母题、形式上与传统民间故事和社会生活之间的渊源关系,再进一步分析“小孩弹弓杀老人”中所隐含的对于意外事件和社会“失范”的恐惧以及缺乏相关应对手段所带来的道德困境与情感冲突,以求深化对当代传说所蕴含的人类心理深层面的认识,摆脱意义解读上机械反映论的分析窠臼。
一、“小孩弹弓杀老人”:一则当代传说的生活史
以“小孩 误杀 老人”为关键词,在百度搜索引擎上即可查询到相关结果约91500项,如再以“小孩 弹弓 杀 老人”为关键词进一步搜索,可查询到相关结果约41600项。剔除无关的商业广告与垃圾信息之后,这两项搜索在主要内容上大致一致,都与从2004年开始在网络流传的一则当代传说“小孩弹弓杀老人”相关。该传说的主要情节如下:
Ⅰ误杀:小孩 (a1)玩弄弹弓、玩具枪、石头(a2)偷摘青果而导致一旁的老人(b1)被击中脑袋、眼睛(b2)而当场死亡或在追赶小孩过程中摔倒死亡。
Ⅱ补偿:死者家人要求小孩偿命,但最终答应小孩家长赔偿金钱并由(a1)小孩本人为死者送葬(a2)在送葬前一晚为死者守灵而饶其不死。
Ⅲ失踪:(a1)小孩失踪了,未能参加死者的葬礼(a2)小孩在为死者守灵之后失踪,小孩家长被迫以屈辱的姿态参加死者的葬礼。
Ⅳ雷击:正当小孩家人为孩子失踪而忧虑时,死者的棺材被雷击中劈开或雷击倒电线杆将棺材砸开。
Ⅴ棺材中的孩子:人们惊恐地发现棺材中除老人之外,还有小孩的尸体,小孩跪在老人的尸体脚下,(a1)手脚都被钉子钉在棺材壁上(a2)脑袋上被钉了12颗钉子。原来是老人的儿子(们)偷偷将小孩绑架杀死后装入老人棺材中为其殉葬。
Ⅵ结局:(a1)老人的儿子(们)因其行为而被绳之以法(a2)人们对此感到震惊,但未明确说明老人的儿子(们)受到惩罚(a3)孩子的家人因为各种原因对此无可奈何(a4)传说在人们发现棺材中的孩子后戛然而止,未说明接下来发生的事情。
“小孩弹弓杀老人”是一则影响较大的当代传说,作者在2010年就已通过网络了解并关注此传说的内容,当时此传说早已在网络和现实生活中流传甚广并衍生出不同的异文,很多网友都是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查询“小孩用弹弓打死老头”来了解相关内容,作者也以此关键词作为该传说之名。遗憾的是,网络上的不少相关网页都已经被删除,诚如其他研究者所言,在网络时代想要穷尽某一当代传说的资料是不可能的, 但仍然可以根据现有信息勾勒出该传说在网络和现实世界中的生活史。
“小孩弹弓杀老人”的传言在网络空间主要出现于各种百度贴吧、博客和网站、论坛中。在各种地域性贴吧中人们会发帖询问本地是否有类似的事情发生,如赤城吧、蓟县吧、哈尔滨吧、陆丰吧、西林吧、介休吧、沧州吧、单县吧、巨野吧、济宁吧、嘉祥吧、通辽吧等,其中最早的相关发帖见于2006年,最近的相关发帖则是2016年的产物,有的帖子发表于2006年,直至2014年仍有跟帖,说明此传说一直得到关注。在“文萱”、“凤翔龙飞”、“老克”等新浪博客中也发现相关的叙述与评论。
与个人色彩浓厚的贴吧和博客不同,网站和论坛的公共色彩更为鲜明,其发布的信息也更具权威性和责任感,正因为如此,各门户网站的相关报道大多着重揭露这则当代传说的不真实性,以辟谣、稳定公众情绪为目的。如网易新闻中心早在2004年8月就以《“玩具枪引发连环命案”风传广东揭阳——电视辟谣》为题,对当时流传于广东潮汕地区的相关传说进行了辟谣, 这也是网络上最早对该传说的报道。此后西部网(陕西新闻网)于2006年8月16日发表《小孩打死老头被钉死棺材里纯属网络谣言》, 网易新闻中心再次于2006年8月28号发表《河北唐山小孩被钉死棺材内真相调查》, 在这则报道中,传说发生地点由广东变为河北唐山。中华网新闻中心随后于2006年9月6日发表《“小孩被钉死棺材”谣言解密》, 腾讯网新闻频道于2007年12月12日发表《“小孩尸体惊现棺材”传闻调查》, 又过了约一年,广西南国早报网于2008年9月22日发表《阳朔民间疯传一小孩用弹弓打死老人后被钉死棺材》, 对当地流传的传说内容进行驳斥。时隔不久,搜狐新闻也发表《湖南传小孩陪葬谣言,专家称恶意散播可追究刑责》。 直至2016年,仍可在网络上发现有网站进行相关的报道,如2009年6月17日(广西)时空网仍登出了一篇名为《发生在玉林一起小孩挨陪葬的野蛮事》帖子供会员讨论交流, 株洲网论坛直至2016年6月27日仍在“今日头条”发表《儿童弹弓打鸟误伤老人,出殡当天发生意外》一文, 当天中国人工智能网还在“新闻视点”中转载了株洲网论坛的这则消息。 此外,也有一些娱乐性质的网站或论坛如中国灵异网、天涯论坛莲蓬鬼话区等以灵异事件或奇闻异事为标签报道过此传说,在此不一一赘述。
作者在高校任教,利用教学之便,在讲授“民间文学概论”等相关课程时曾经询问听课的本科学生和相关专业研究生是否听说过“小孩弹弓杀老人”的传说。有不少同学表示自己在初、高中阶段或几年前听说过类似传说,从时间上推算,恰好在2008——2013年间。据同学介绍,当时不少中学生还在自己的QQ空间里将其作为社会新闻或热点事件转发,当然也有将其视为虚构的鬼故事来讲述的。由于此传说曾一度流传甚广,除网络新媒体进行过报道外,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介也曾经加以关注,如中央电视台法治频道《法治视界》栏目曾经于2007年3月22日播出《追踪陪葬之谜》节目,对当时在河北唐山市玉田县甚嚣尘上的此传说进行调查。
据上述媒体报道,该传说在现实生活中于2004年在广东揭阳、陆丰等地风行一时,2006年又出现在河北唐山玉田县、秦皇岛市及其周边地区,2007年该传说风传于广西玉林市博白县等地,2008年该传说在广西阳朔出现,导致当地民众议论纷纷,此后该传说又出现于湖南娄底、株洲和衡阳等地。媒体调查认为,“小孩弹弓杀老人”故事蓝本最早来自于某原创文学网站于2002年2月22日发表的灵异小说《幽灵的眼睛》,后工作于山东青岛的青年张某又于2006年7月将从酒桌上唐山朋友处听来的故事情节未加说明而发表于秦皇岛某网站上,从而令该传说在网络上流传开来,张某本人也因为传播失实信息而被公安机关处罚。 但本文作者根据新闻中所提供的关键词进行搜索,却并未找到作为传说蓝本的小说《幽灵的眼睛》,也未能找到相关的文学网站,张某很明显也只是传播链中的一个环节。
媒体为了达到以证视听、安抚公众情绪的目的,常常需要给类似的传言找到一个明确而单纯的起源,但该传说的渊源可能要更为复杂而长远,有网友称自己早年间就听上了年纪的老人讲过这个故事,“老人们也常拿此案例,来警告我们不要玩弹弓。不过此事估计发生在中华民国年间或建国初期”。 有网友读贴后质疑“这个故事还在流传?我读大学的时候,山西的一个同学就煞有介事说这个故事,那可是12年前的事情了。”更有网友在跟帖中称是先听到现实生活中的传言才上网来查寻真相:“晕了,今天才听一个大姐说他们家河南那里七几年的时候,也是小孩和老人的故事,说是真事,才上(网)来看看,结果看到这个。” 另在作者的私人交流中,北京联合大学设计学院吕林雪教授向我确认,她在1990年左右就已经在山东烟台阜平老家听村民讲述过同样的故事,因为情节过于血腥,故而印象深刻,也为小孩玩弄弹弓而招致无妄之灾不平。媒体也承认:“在网上转载玉田谣言的各论坛上,有一些网友回帖时提到,‘我小时候就听说这个故事了’,‘好几年前我就收到过这个故事的邮件’,‘2003年我在一家文摘报上似乎看到过类似的故事’,‘好像《故事会》有这个故事’等等,这似乎都说明,玉田谣言的主要情节应该并不新鲜。” 这些都说明该传说在网络普及之前,就已经在民间流传。虽然因为资料不足等原因,要想找到该传说的原始起源几乎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至少说明,这则当代传说在网络对其进行记录之前,就已经有了“网络生活史”的“史前史”,体现出其与民众生活传统和民间信仰、集体心理积淀有着更为密切的历史联系。
与“尸体新娘”等主要通过网络流传的当代传说不同,“小孩弹弓杀老人”传说的传播途径更为复杂,网络传播与现实交流两种途径相互交织在一起。传说在地理传播上呈现出某种“蛙跳”式的轨迹,其原因可能在于,一旦该传说在某地流传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后,当地政府会进行辟谣宣传,导致传说在当地失去可信度,在现实交流中势微乃至消弭。但传说本身却可以文本的形式蛰伏于网络赛博空间中,被查寻、搜索和阅读,如另一地区出现某种与传说若相契合的情势,则传说就会迅速地从网络文本下载到当地民众的现实日常交流中并蔓延开来。网络与现实传播相交织赋予“小孩弹弓杀老人”传说强大的生命力,在国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网络问答社区知乎网上,“最让你震惊的一个杀人案件是什么?”这一问题之下,被置顶的回答就是由网名为余语迟的作者所描述的“小孩弹弓杀老人”传说。
二、“棺材中藏匿的小孩”:传说的母题与形式特征
每一则故事都是由若干母题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而成,“小孩弹弓杀老人”这则当代传说也不例外。按照情节发展的逻辑顺序,可以将此当代传说排列为以下的母题链:
“误杀”——“雷击”——“棺材中藏匿的孩子”
这三个母题中,以第三个母题即“棺材中藏匿的孩子”最为关键,也是该传说的核心母题,传说给受众带来的情感和道德冲击力主要体现在这一母题上,其内容也最具独特性。在作者有限的阅读视野中,这一母题较少出现在其他的当代传说与传统民间故事中。某种程度上,“棺材中藏匿的孩子”可以被视为当代传说中新出现的母题之一。但如果细究此母题中的人物形象与隐含的意义,不难发现其与传统民间故事和民间信仰中两个常见的母题存在着联系,即“殉葬”与“采生折割”。
“殉葬”为古代王公贵族葬礼中常见之俗,相关介绍与研究甚多,无需赘述。兹举数例如下,如《太平广记》冢墓第七十二“广川王”条所记:
“襄王冢,以铁灌其上,穿凿三日乃开,……床上石枕一枚……床左右妇人各二十,悉皆立侍,或有执巾栉镜镊之像,或有执盘奉食之形……”
“幽公冢,甚高壮,羡门既开,……乃得百余尸,纵横相枕,皆不朽,唯一男子,余悉女子,或坐或卧,亦有立者。”
在民间传说故事中,殉葬也是官僚财主的特权,尤其喜欢以童男童女为殉葬品。如江苏常熟白卯乡的民间故事家陆瑞英讲述的《归家坟》故事中,明代江南望族归氏就买来穷人家的一对男女,活埋于归家老太太坟中,作为仙童仙女陪老太太升天。 河北耿村民间故事《缺角银子》也讲到财主买来乞丐家女儿活灌水银,制成童男童女为老人陪葬。 “小儿弹弓杀老人”中小孩被装入老人棺材中作为老人的殉葬品,意味着即使在死后,小孩的灵魂仍然要被老人所役使来赎罪。小孩的手脚四肢被钉在棺材壁上这一十分残酷的细节也来自于古人对殉葬习俗的想象,如清代袁枚《子不语》卷二“秦中幕道”记:
“秦中土地极厚,有掘三五丈未及泉者。……刘刺史之邻孙姓者掘沟得一石门,开之,隧道宛然陈设,鸡犬、罍尊皆瓦为之。中悬二棺,旁列男女数人,钉身于墙,盖古之为殉者,惧其仆,故钉之也。”
将小孩手足钉在棺中,可能也来自对古代“采生折割”的可怕想象。据杨念群研究,“采生折割”意为“取生人耳目脏腑之类,而折割其肢体也”。从宋代开始,在湖广江西一带兴盛的采生折割之风见于记载。元代采生之风盛行,以至于在明清两代的律法中,采生折割被明文写入刑律中,视为一种害人的巫术而被明确禁止,并定下了详细的惩戒标准。 采生折割其手法则通常为“湖外风俗,用人祭鬼,每以小儿妇女生剔眼目,截取耳鼻,埋之陷井,沃以沸汤,糜烂肌肤,靡所不至。盖缘贩弄生口之人,偷窃小儿妇 女贩入湖之南北,贪取厚利。” 目的或为了祭祀妖神以人为牺牲、或为了采折人体器官炼熬合药、或为了摄人魂魄役使图利,不一而足。由于为免受害者反抗,采生折割者通常以小儿妇人为对象,如南宋洪迈《夷坚志》中所记“湖北祾睁鬼”所记:
“杀人祭祀之奸,湖北最甚,其鬼名曰稜睁神。……此风浸淫被于江西抚州,村居人遣妻归宁,以所馈微薄,不欲偕行,而相去不过百步。道深山然后出田间,出则望见妇家矣,夫俟之久而不出,心疑其与男子奸。疾走物色,见歧径鲜血点滴,新杀一妇人,断其头,去其肝,衣服皆非所著者。又趋而进,遇两妇人,面色仓皇,正著己妻之衣。执而索之,得妻头于笼内,告于官。鞠之。其词曰:‘本欲得其肝尔,首非所用也,将弃之无人过之地而灭迹焉。’遂穷其党,悉伏诛。此类不胜记。”
由于事涉诡异,采生折割者通常将受害人置于隐秘不易被发现之地,如元代《湖海新闻夷坚续志》中“骷髅神怪”条所记:
“嘉熙年间,村民有孙年十岁,忽失不见,祈卜散榜不获。寻讨偶值雨,暂宿于门首,忽闻孙唤祖之名姓,为之骇然。识其孙之声甚稔,急告于官,差人搜捕,果得于其家柜中。时已枯朽,略无人形,奄奄余息,到官犹能道其事之本末。初被窃,温存备至,一饭必饱,自是日减一日,继用粽子亦减,久则咸无焉。每日惟灌法醋自顶至踵,关节脉络悉被锢钉,备极惨酷,言毕气绝。盗者伏罪,家无老幼尽获,置之极刑。今世言人之吉凶者,皆盗人家童男如此法,待其死后收其枯骨,掬其魂魄,谓能于耳边报事,名‘骷髅神’也。吴雨岩宪江东,亦断一事相类,推勘其由,乃如此云。”
清中期以后,采生折割的神秘目的渐渐被淡化,人们将其与乞丐诱拐孩童用于乞讨行骗以获利的行为联系起来。清末西方传教士来华开办育婴堂孤儿院等机构,由于各种原因,育婴堂中的婴幼儿死亡率极高,民间因此将传教士对孩童进行的外科手术与西式葬礼等行为与传统的采生折割在想象中联系在一起,认为传教士对育婴堂中的孤儿采集精血、眼球和内脏做药后,会将其杀害,装入棺中,或运出野外,或就地掩埋在教堂的地板之下,由此引发民众的极大恐慌。影响所及,甚至在当时的官府公文中:
“也往往对案情肆意渲染,叙述的活象一个个恐怖故事。如华阳教案发生后,四川总督刘秉璋在致总署电中就把福音堂的氛围营造成了一个恐怖害人之所,其中说,福音堂内发现一个迷惑男童:‘鼻内有黑药,周身绵软,口不能言,当用凉水将药洗去后 ,洒水进喉,才稍微清醒,却仍不能说话,只能写字:据写称十三岁,名黄廷福,油店生理,洋人将伊扯进福音堂,两手捆吊,口鼻内洒以黑末药,遂不能言。’然后用洋铁匣装藏于地板之内,又洋铁匣内有大小骨头十六块。”
清末传说中的洋铁匣其实就是葬礼中所用的棺材灵柩。不难看出,西方传教士诱拐男童的传言与前文所记元代采生折割之间在细节上有明显的相似之处,都提及失踪的孩子被禁锢于柜(棺)中遭受非人的折磨,这样的惨状骇人听闻,也成为民间故事中令人印象深刻的母题。 在另一则当代传说“人贩子棺材贩卖小孩”中也存在着同样的“棺材中藏匿的孩子”的母题。
2009年7月在广西桂林市流传着“桂林某加油站人员居然发现加油车上棺材内有小孩哭声”的传闻, 称在桂林兴安县某加油站,一辆装满棺材的卡车在加油时被加油站工作人员发现车上棺材中有小孩哭声,报警后发现,棺材中藏着五名被拐卖的儿童,其中三人已经死亡。在儿童身上还有刀伤,某些儿童的内脏已经被摘取。此后类似的当代传说在河北唐山滦县、江西上高、湖南新化与常德、陕西西安与河南登封、湖北蕲春等地都有流传。
尽管“人贩子棺材贩卖小孩”起源的具体时间无法确认,但不难看出与历史上采生折割传说之间的联系,值得关注的是,此都市传说与“小儿弹弓杀老人”不仅共享同一个核心母题,更有可能在两则都市传说之间存在着某种互文性的关系。从流传时间来看,广西桂林于2008年9月间在阳朔县等地流传“小儿弹弓杀老人”的传说,同年被辟谣后,于2009年7月间又开始流传“人贩子棺材贩卖小孩”这同一核心母题的传说。河北唐山下属各县在2006——2008年间“小儿弹弓杀老人”流传甚广,经过辟谣后,于2009年又出现后一则传说。湖南、江西、湖北等地两则当代传说流传的时间也基本一致,虽然网络与新闻报道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令我们无法准确判断这两则当代传说在现实生活中产生与流传的具体时间,但大致而言,这两则当代传说基本上此消彼长,共同流传,甚至在部分受众的潜意识中起到相互佐证的作用是可以肯定的。
美国当代传说研究专家布鲁范德指出,当代传说是讲述者所处时代中普遍存在的希望、恐惧和焦虑心理的反映, 这一理论同样适用于上文所分析的两则当代传说。江西上高、湖南常德、湖北蕲春、河南登封、陕西西安等地警方经调查后发现,“人贩子棺材贩卖小孩”没有事实依据,往往是因为外地棺材贩子在当地贩卖棺材,他们外地牌号的车辆上装载着数量不等的棺材,在当地来回兜售,其场景令路人诧异,从而引发相关的传言。例如,湖北蕲春与安徽宿松、岳西县毗邻,2015年安徽当地棺材的销售价格远低于蕲春,因此在当年有大量来自安徽的外地人拖着棺材沿街叫卖,由此引发了社会恐慌。在湖南常德石门县,2016年6月3日有来自湖南永州宁远县的三人驾驶一辆悬挂湘M802XX牌照的“福田”集装箱车,拖运棺材数口来到石门县新铺乡进行销售,翌日上午9时许,三人来到开化寺村六组村民严某家中推销,与严某老两口交谈中,其中与严某6岁的孙女打起招呼,并抱了她一下,严某当即喝止,因为语言不通,陈某某没在意,见生意谈不成当即离开严家。严某当即大呼有人抢孩子,闻讯赶来的村民怀疑这三人为外地拐卖孩子的人贩子团伙,将三人堵住,并报了警。警方来到后,打开车上的棺材,并未发现有孩子藏匿其中,后经调查,这三人确实是经常来当地贩卖棺材的商人,并无犯罪事实。这只是一起因为言语不通而造成的误会。
“小孩弹弓杀老人”的当代传说同样可能因为生活中经常出现的误伤误杀等意外事故而引发。未成年人的自控能力和行为判断能力弱,情绪冲动、缺乏理性,很容易做出伤害他人的行为而不自知,由此引发大量的意外伤害和社会纠纷,当代中国社会生活中,“熊孩子” (缺乏管教、容易惹是生非的孩子)一词成为当下的流行语,正凸显出矫正未成年人行为问题的严重性。在网络和新闻媒体中稍加搜索,不难发现大量触目惊心的“熊孩子”意外伤人的报道。如2014年6月8日下午5时,江苏江阴市一位22岁的准新娘在自家公寓楼前被从楼顶丢下的石块砸中头部,当场死亡,肇事者居然是两名居住在小区中、为寻求刺激而高空抛物的8岁男孩。在随后的民事诉讼中,男孩家长与小区物业、学校相互推诿,拒绝提供经济赔偿,令案件一时陷入纠葛中。 2013年4月,著名义工丛飞的遗孀邢丹开车行驶在广东惠州高速公路上时,被三名未成年男孩投掷的水泥块击穿车辆挡风玻璃,随后击中头部而死亡。由于三名未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只承担了部分刑事责任,被从轻判处数年徒刑。 2013年11月,重庆某小区一名1岁半的男婴被家长误留在电梯中,一名11岁大的女孩走进电梯后对其进行摔打,后将其从五楼电梯间丢下楼,使其重伤。事发后,因该女生未满14岁,无法立案处理,该女孩与其父母遂搬家离开重庆,远离大众视线。 2014年8月,贵阳市一名10岁男孩因不满墙外安装路灯的电钻声打扰其看电视,将8楼外墙上安装工人的安全绳割断,令其被困于8楼高空40分钟后,才被消防人员救下。后经过批评教育,男孩家长向工人赔偿一根新的安全绳,并承诺会好好教育孩子,此事最终也不了了之。
根据相关法律,未成年人不需要承担或可在很大程度上免除刑事与民事责任,很多伤害事件中的未成年肇事人并未受到法律惩处,受害方只能依法向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求民事赔偿。但有限的经济补偿能否弥补受害者及其亲人所承受的身心痛苦,能否对上述“熊孩子”起到真正的惩诫与教育作用,还是一个没有答案的公共问题。回到“小孩弹弓杀老人”当代传说本身,现实生活中的类似个案确实可以成为该传说的素材和产生土壤,但从传说的文本和受众反应来看,其主题已远远超出单纯地对“熊孩子”问题的抱怨,体现出更为多元、更为深刻的文化与人性内涵。
三、“暧昧的雷击”:传说中的道德困境与集体焦虑
传说中的“雷击”母题相比较而言更为常见。 “雷击”作为解决冲突、恢复社会公正、惩罚恶人的手段在中国传统的民间故事中经常出现。顾希佳将与雷击相关的中国传统民间故事分为AT779D雷击不孝子、AT779D1(女儿)不认老父遭雷劈与“雷击恶人”三个故事类型,其中“雷击恶人”型为顾希佳新增订的故事类型。 在相关的故事中,当事人都因为自身道德上的缺点或作恶的行为而遭到雷击的惩罚,这也成为传统民间故事中雷击母题的寓意所在。但在本文所述的“小儿弹弓杀老人”中,传说末尾的雷击在性质上却暧昧得多,并不具备原有的道德惩诫的意义。按照传统民间故事的叙事逻辑,雷击应该具有惩恶的目的,在将死者的棺材劈开,令老人儿子(们)杀死孩子的真相大白的同时,更应该将老人的儿子(们)当场劈死,从而令小儿的冤情陈雪,作恶的人得到惩罚。但是,在现实的传说文本叙述中,雷击只是将小儿最终的死亡结局展现在受众面前,老人的儿子(们)的下场在文本叙述中也是暧昧多样的,在有的异文中,他们被旁观者与孩子的家人扭送到公安机关接送法律的惩罚;但在另一些异文中,他们因各种原因没有遭到惩罚;甚至不少异文在雷击棺材后戛然而止,没有给出最终的结局。
与传说结局的开放性相似,受众对该传说的评价也是多样化的。尽管大多数受众都对老人儿子(们)的行为表示出谴责与愤恨,认为这是一种极不人道、过于残忍和愚昧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也有不少网友提出不同的意见。以知乎上“最让你震惊的一个杀人案件是什么?”一贴为例,与此都市传说相关的134条评论中,出乎意料的是,明确表示老人儿子们的做法毫无人性、残忍、应该受到惩处的只有11条。同时也有网友留言称“我觉得这故事里的四个儿子倒不能说是伤天害理,家里死了父亲,法律无法惩罚凶手,他们也知道杀人是什么罪行,然后选择报复凶手,告慰父亲,只是这个凶手成了熊孩子,让大家同情不少。”(郑三金留言)还有网友称:“不管后来发生什么,这小孩也挺畜生吧,所谓报应,这也是他的业报不是吗?”(拭雪者留言)甚至有人跟帖称四个儿子的行为是很孝顺的表现(初妆留言)、“换位思考一下,一个熊孩子玩弹弓把我爹打死了,我也会弄死这个熊孩子的。就酱。”(liuorb留言)、有一位网友对此表示支持“杀父之仇、不共戴天”(李特特留言)、一位网名为“不和谐少女”的网友反驳其他人的观点:“杀人偿命,为什么让孩子偿命了就是残忍?如果孩子没死,对老人何尝不残忍?”一位跟帖的匿名网友支持道:“熊孩子,就要同情他了么?我更同情那个老人”、 一位网名为“天光云影”的网友称“这是熊孩子的不归路”。 虽然这些回复只占据回帖数的少部分,但至少说明,受众对该都市传说在道德上的寓意的判断其实是存在很大的暧昧性的,并不像作者原来所以为的那样一边倒地倾向于对老人儿子(们)的道德谴责。在回帖中,还有不少网友称这则传说应该是某种灵异故事,或称自己儿时就已经从长辈那里听过类似的故事,如“小时候五六岁玩弹弓,妈妈不让玩讲的”,“老人们也常拿此案例,来警告我们不要玩弹弓。不过此事估计发生在中华民国年间或建国初期”,等等,看来在该当代传说流传于网络之前,其寓意也主要以规训孩子的行为为目的,至少不是以对老人儿子(们)极端行为的道德谴责为主题的。
意外事件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误杀”是性质最为严重的意外事件。生命是个体最珍贵、无法替代和补偿的财富,但在误杀事件中,受害者的生命却在无任何过错、也无法防范的前提下被他人轻率地剥夺。误杀的施加者并不具备主观上的恶意和动机,因此在法律上被视为是可以获得谅解并可减轻或免除惩处的行为。但是,从情感和现实危害性来看,误杀给受害者及其亲人所带来的伤害并不会因为施加者缺乏主观动机而减少。当然,从严格意义的法律角度上来讲,古代的律法也承认误杀与故意谋杀的区别,在惩罚力度上误杀或过失杀人的惩罚要低于故意杀人,如《唐律疏议》第二十三卷三百三十九条中界定了“诸过失杀伤人”的范畴,将“其处不应有人,投砖瓦及弹射,误有杀伤”纳入其中,规定“谓杀者,依凡人法,赎铜一百二十斤……其铜,入被杀伤之家”。 唐代律法是中国封建社会时期最为完善的律法,唐律规定在不应有人之处投瓦击石、或因弹射禽兽时,以为本是幽闭之所,其处不应有人,而误有杀伤,皆归为过失杀伤人,其惩罚为赔偿一百二十斤铜给被误杀伤者家人。此后各朝代律法大都依照此例规定过失杀伤人的赔偿方法。在现代法律体系中,误杀所导致的也主要是民事责任即金钱的赔偿。但是,法律层面上的责任认定与金钱赔偿并不能弥补受害者的生命损失,更不能弥合其亲人在心理、情感上的重大创伤。对其亲人而言,至亲骨肉横遭非命所带来的情感创伤是无可计量的,也是不可弥补的。从人类普遍心理来看,为了争夺金钱、权力、地位、异性甚至争强斗狠等原因所引发的冲突与伤害尚属“事出有因”或可理解范围之内,并不会破坏人们对正义、公平、善恶有因、咎由自取、祸福自招等基本价值观的认知。纯粹意外发生的误杀则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人们对基本价值观的信仰、冲击了人们对生活世界的合理性、稳定性的认知。法律规定的赔偿至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意外伤害带来的后果,却无法解释其之所以发生的原因。对意外伤害之所以发生的合理化解释只能通过特定时代特定文化的“人观”即对生命意义与生活本质的看法来建构。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对意外伤害之因由的解释不在法律框架内,而多表现在民间信仰观念中,尤其在民间故事所描述的生活世界中得到具象化解释。
在中国传统民间故事中通常不承认有纯粹意外发生的误杀事件,相反,按照故事讲述的逻辑,误杀通常是当事人被邪魅作祟、或存在某种道德过失、或由于误杀双方存在着某种神秘的因果联系而发生。
第一种情况见于祁连修所谓的“鬼欺老翁”故事类型。主要内容为老翁酒醉还家,鬼魅变身为其子孙模样,半路欺辱之。老人还家后,得知被鬼魅所欺骗,后佯醉回家,误将担心其安危半路迎候的子孙认为鬼魅而杀害。在有的异文中,则是子孙去迎接醉酒回家的父亲,却被鬼魅化身为老父形貌加以殴辱,后子孙再次遇到老父,却误以为是鬼魅的化身,将其杀死。尽管故事本身的结局悲惨,但无论在哪一种异文中,人们都认识到真正的凶手是为祟的厉鬼,伤害者与被杀害者都只是邪恶的超自然力量的牺牲品,他们在道德上是无罪的,而加害者也多以或“愤懑而死”、或“悲愤自尽”的行为来承担自身的道义责任。
第二种情况则见于祁连修所谓的“误杀奇案”故事类型。情节通常为某淫奔的女性夜入某人家中,主人公避之外出,有无赖趁机入室内与该女性宣淫。主人公的兄长回家,暗中摸索到床下的鞋子,误以为是叔嫂通奸,砍下两者的人头。后主人公与外出的兄嫂天明回家,发现兄长误杀他人,报官后因其杀奸在床,兄长无过,主人公的清白得到表扬,被误杀者因其品行有亏,被认为咎由自取,不值得同情。
第三种情况则以袁枚所记“旁观因果”条为代表,该故事与本文所分析的传说联系明显,颇值得玩味:
“常州马秀才麟,自言幼时从父读书北楼,窗开处,与买菊叟王某露台相近。一日早起,……见王叟登台浇菊,毕,将下台。有担粪者荷二桶登台,……遂相挤于台坡。天雨台滑,坡仄且高,叟以手推担粪者,上下势不敌,遂失足陨台下。叟急趋扶之,未起,而双桶压其胸,两足蹶然直矣。叟大骇,噤不发声,曳担粪者足,开后门,置之河干,复举其桶搁尸旁,归闭门复卧。马时年幼,念此关人命事,不可妄谈,掩窗而已。……
事隔九年,……马早起温经,开窗,见远巷有人肩两桶冉冉来。谛视之,担粪者也。大骇,以为来报叟仇。俄而过叟门不入,别行数十步,入一李姓家。李颇富,……马方悟担粪者来托生,非报仇也。但窃怪李家颇富,担粪者何修得此?自此,留心访李家儿作何举止。
又七年,李氏儿渐长,不喜读书,好蓄禽鸟,……一日者,马又早起倚窗,叟上台灌菊,李氏儿亦登楼放鸽。……再三呼鸽不动。儿不得已,寻取石子掷之,误中王叟。叟惊,失足陨于台下,良久不起,两足蹶然直矣。儿大骇,噤不发声,默然掩窗去。日渐高,叟之子孙咸来寻翁,知是失足跌死,哭敛而已。
……一担粪人、一叟,报复之巧如此,公平如此,而在局中者彼此不知,赖马姓人冷观历历。然则天下事吉凶祸福,各有来因,当无丝毫舛错。而惜乎从旁冷观者之无人也!”
“旁观因果”与“小孩弹弓杀老人”都以小孩掷石误杀老人为内容,但前者所强调的是意外事件背后看不见的因果报应,小儿掷石误杀老人是为了报复前世老人失手将其推下台跌死的恶果,在看似没有正义的误杀背后恰恰却存在着某种正义的报复,在荒谬的事件背后存在着某种合理性和因果关系。此说在今人看来固然荒谬,但在一定程度上却给意外事件的发生带来解释,向世人证明“天下事吉凶祸福,各有来因,当无丝毫舛错”,令人们相信所生活的世界是公平的、理性的、符合逻辑的,为生活世界的合理性做出某种保证,从而确保人们对道德、公平、正义等原则的信心。但当原有的道德、因果等解释体系被抛出时代轨迹之后,人们又应当如何解释与应对生活中的意外带来的不幸呢?
如果仅仅从法律层面而论,小孩弹弓杀老人这一过失,在经济赔偿与道歉之后,就已经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上和道义上的责任,但从感情与常识来讲,这样的处罚显然是罚不当罪的,远远不能弥补死者家人因父亲横死而带来的情感伤害和心理刺激,更不能对意外的发生做出一个合理的解释从而恢复人们对生命的意义和价值、善恶有报等伦理规范的信心。在“小孩弹弓杀老人”的传说中,如果从老人儿子(们)的角度而言,即使他们放弃对孩子的残暴行为,愿意接受对方的金钱赔偿,在传统道德世界中,他们仍然是伦理上的失败者,因为“杀父之仇、不共戴天”是不能以金钱赔偿为代价而原谅的。更进一步而言,法律规定的赔偿并没有给误杀中的过失方带来感同身受的对等的痛苦,尽管“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原则并不见容于现代法律与道德体系,但扪心自问,这其中却依然体现出某种潜藏在人们内心深处的原始的正义与公正的看法。当社会缺乏有效的意义系统对意外伤害的因由给出一个合理化的解释,而法律体系又不能给加害方以必要的惩戒、同时给受害方最低的情感慰藉时,人们内心的焦虑情感就会通过诸如“小儿弹弓杀老人”这样的当代传说不胫而走,作者认为,部分传说受众对老人儿子(们)报复行为的认可并不意味着他们支持伤害儿童的残忍行为,更多地是对其中所隐涵的极端化的焦虑情感的无意识宣泄。
我们可以设想,如果“小孩弹弓杀老人”中的小孩被置换为成年人,甚至是富豪、官员等社会生活中的强势者,那么老人儿子(们)拒绝金钱赔偿后的极端报复行为遭到的指责很有可能会少得多。事实上,传统民间故事中放弃金钱赔偿而坚持为亲人,尤其为父亲复仇是一种虽然不一定合法、但却在伦理上被肯定与推崇的行为。 这种行为符合传统观念中“不畏强梁、不受金钱收买”的伦理观念。但当加害者明显处于弱小者(小孩)的身份时,应该如何回应“弱者造成的伤害”就成为一个棘手的难题。当我们发现,按照道德与法律应该加以保护的弱小者会反过来给他人造成伤害,而法律并不能有效制止或惩诫之,道德上也无法对其加以明确的定义与谴责时,这样的暧昧境地会如同黑洞般存在于我们的内心深处,反过来吞噬我们对法律与道德的信心,甚至破坏我们对生活意义的建构。
陈泳超曾经指出在民间叙事中存在着某种“伦理悬置”的现象,即现实生活中的道德伦理在某些故事情景下被忽视或破坏,他认为这是民间叙事为了推进情节发展的叙事要求而有意无意地对现实伦理的漠视,是一种叙事技巧上的变通行为。 但作者认为,这种对伦理的忽视与破坏很可能存在着更为现实的原因,即现实生活中的伦理信条本身就是多元的、很多时候互不兼容甚至相互冲突,民间叙事中某些作品的震撼力恰恰表现在将现实生活中的伦理困境以及带给人的情感冲突与焦虑展示出来、发人深思。“小孩弹弓杀老人”这则当代传说恰恰揭示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伦理与法律的暧昧境地,从而促使我们反思:人们担负起自身责任的年龄与道德界限何在?弱小者犯下过失时是否应该以及如何承担责任?人应该如何弥补自身的过失给他人所造成的伤害才能符合人们内心的公平原则?归根到底,我们应该如何面对无常人生中的意外伤害?社会文化又应该如何对此做出合理化的解释,从而弥补我们对生活伦理和基本价值观的信心?我们认识到,在理性却冰冷的法律赔偿与极端的报复行为之间应该存在一个恰如其分的分界点,在这个分界点上,伤害者不仅要付出金钱的代价,还应该更为切身地感受到加害于他人的身心痛苦,由此感受到自身的过失,产生悔恨之心;受害者的家人除了得到金钱赔偿之外,还应该能够在情感上得到安慰和补偿,从而恢复对生活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的认知。但这一分界点究竟何在,却仍然有赖于我们去思索、去探寻。
本文发表于《民族艺术》2017年第4期,特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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