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羽:中国农村研究中的整体性和主体性——评贺雪峰《村治模式:若干案例研究》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9-09-14 19:56:07 / 个人分类:论文

        [摘要]贺雪峰所著《村治模式:若干案例研究》一书,主要关注中国农村研究中的“整体性”和“主体性”上。所谓“整体性”,即提倡超越个案,通过划分区域类型来整体性地了解中国农村,以及提倡不割裂村庄各现象,通过“村治模式”来整体性地了解某具体村庄。所谓“主体性”,即提倡从经验中找到中国的“真问题”,拒绝以套用或修正西方理论为中国农村研究的出发点。以上这些,对于推动中国农村研究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关键词]农村;区域比较;村治模式


        山东人民出版社于2009年初出版了一套名为“中国村治模式实证研究”的丛书(共16本),贺雪峰所著《村治模式:若干案例研究》(下简称《村治》)一书为该套丛书的“提纲挈领”之作。《村治》一书问题意识的缘起是,为什么同样的中央政策会在不同地区的农村有不同的实践后果。中国农村千差万别,造成了“一刀切”的政策在具体实践中表现迥异。例如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初,为了解决农村公共品供给不足的问题,中央有关部门推广村级公共品供给“一事一议”的经验,和水利部等部门推行“农户用水协会制度”的做法,在一些农民内聚力强,农村具有较高社会资本的地区,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而在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效果却十分负面,以致于当前中国相当部分农村公共品供给状况反而不如农村税费改革之前。
        “一刀切”的农村政策为何如此普遍?政策界和学术界其实很早就认识到,中国农村是非均衡的,但中国农村具体是如何非均衡的,却是大家长期没有搞清楚的一个问题,这就造成了实际工作中“一刀切”的结果。另外,对于“制度万能”的迷信,也是造成政策“一刀切”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很多学者及政策制定者认为,设计出一个好制度,就能解决所有问题,却恰恰忽视了:在逻辑推导中十全十美的制度或是在某一地方运作良好的制度,却有可能在实际运作或是另外一地的运作中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
        《村治》一书,可以看作是学术界关于探索中国农村是如何非均衡的一个新的尝试。作者从“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角度,来探讨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作者在提出 “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概念时,受到了费孝通“差序格局”的启发,但此概念与“差序格局”又有所不同:“差序格局”强调人们的认同感一轮一轮向外扩散,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差序格局”被当作一个均质的实体,而实际上,中国农村社会中,不同层面的差序有可能并非均质分布,而是有一些层面凸显,成为主导的认同单位,且因为这一主导认同单位的存在,会抑制其他层面的认同与行动。[1]于是,作者从“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出发,将中国农村划分为以下几个类型:(一)、宗族主导型。在这些农村,宗族仍然具有较强行动能力,并构成农民在村庄范围的主导认同单位;(二)、小亲族主导型。在这些农村,宗族已经解体,但以兄弟堂兄弟关系为主要纽带的小亲族认同却十分强烈,并构成了农民在村庄范围内的超出家庭层面的主导行动单位;(三)、户族主导型。在这些农村,户族具有对内协作功能,成为村庄中一个显而易见的行动与认同单位,其结构方式与小亲族相似,但不如小亲族紧密,且一般不具有对外行动能力(但具有对外进行面子竞争的功能);(四)、联合家庭主导型。在这些农村,当地农民认为兄弟关系必须亲如一家,兄弟之间若不团结,是非常丢人并为村民所不耻的事情,在生活和生产合作中,都容易见到兄弟合作的痕迹;(五)、原子型村庄。在这些农村,兄弟成家以后也很难联合起来进行合作,村民习惯于兄弟之间的不能合作。[2]除了以上五种以血缘为基础的村民认同类型,作者及其同事在调查中还发现了两种以地缘为基础的村民认同类型。一是村民组的认同。在此类农村中,在小组一级,农民的合作较为容易和频繁,小组内部的人际关系和谐。另一是行政村认同。构成农民对行政村认同的原因比较特殊,即该地经济比较发达,使得农村的土地升值很快,土地具有极大的利益,而土地的所有权归行政村,行政村巨大的经济收入,使得村民对行政村产生了认同并围绕行政村来展开各种斗争。[3]
        继而,作者通过“地方性共识”这一概念,来完成由村庄类型到区域差异的转变。作者指出,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分布具有区域特点,农民认同是以远远超出村庄范围的相当广泛地区的地方性共识为前提的,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分布的区域特点,决定了乡村秩序生产能力和政策实践环境的区域差异,从而造成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4]在现有调查资料的基础之上,作者对中国农村区域差异的初步了解如下:宗族主导型农村,以江西、福建地区为代表;小亲族主导型农村,以山东、豫东、皖北、苏北所在广大的黄淮海地区为代表;户族主导型农村,以陕西关中地区和甘肃陇东地区为代表;联合家庭主导型农村,以豫北地区为代表;原子型农村,以安徽徽州、湖北和东北地区为代表;而地域主导型农村,以城郊或发达地区为代表。[5] 在一般性区域比较的基础上,作者提出了更为抽象也更为广泛、事实上也是更具建构性的区域模型:南方农村、北方农村、中部农村。[6]
        在实际调查中,如何对“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进行测量?或者说,“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如何“操作化”?作者认为,应从“村治状况”和“村庄特征”两方面来考察。“村治状况” 为正式乡村治理制度在乡村社会实践中产生的状况和结果,如乡村关系、村两委关系和村干部的状况、村民群体上访、计生工作、干部报酬、一事一议、农民负担、村级债和村庄选举等;[7]而“村庄特征”则为乡村内生秩序的机制,如生育观念、非正常死亡率、住房竞争、老年人地位、姻亲关系的强度、第三种力量(外出工作的村民)的状况、村内纠纷的频度与特征等。[8]作者还强调,应借鉴功能主义的整体论视角,不能孤立地看待各个变量,即要关注各种村庄政治社会现象之间的内在关系,特别注重村庄内在的治理逻辑(作者将其称为“村治模式”)。[9]
        从表面上看,《村治》一书所做绝大多数努力都集中于建构一种新的理论:从“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角度来探索中国农村的区域差异。其实,在文字之下,还“隐藏”着作者着力倡导的理念:对于中国的认识应建立在本土经验之上。“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相关理论,最大贡献不在于其内容——其只是一种新的视角,而并非是一元的、绝对权威的关于中国农村的划分标准,而在于其从何而来——建立在大量经验材料之上。
        关于中国农村区域差异的探索,早在20世纪30年代,费孝通就已开始进行。费孝通以从个别逐步接近整体的“类型比较法”为理论工具:“如果我们能对一个具体的社区,解剖清楚它社会结构里各方面的内部联系,再查清楚产生这个结构的条件……(这样就)有了一个具体的标本。然后再去观察条件相同的和条件不同的其它社区,和已有的这个标本作比较,把相同和相近的归在一起,把它们和不同的和相远的区别开来。这样就出现了不同的类型或模式了。”[10]费孝通等人在云南农村的调查中总结出了三个农村类型:禄村代表了工商业并不发达、以农业为主的农村;易村代表了以手工业为基础的内地农村;玉村代表了靠近城镇并与城镇有密切交易的农村。[11]加上原来的瑶山(代表社会结构比较简单的农村)和江村(以手工业为基础的太湖地区的农村),费孝通关于中国农村类型的研究已见雏形。但新中国成立后,费孝通“类型比较”的计划,由于社会学和人类学的被取消而中断。
        20世纪60年代,汉学家弗里德曼(Maurice Freedman)对费孝通等人的社区研究方法提出了批评。弗里德曼认为,费孝通等人“类型比较”的计划在新中国建立后被打断了,但即使没有被打断,费孝通等人也不可能获得成功——他们研究的社区可能会越来越多,但对中国社会的理解却不会加深。[12]弗里德曼的理由是:在这样一个有历史的、有社会分化的文明大国,功能主义的社区研究方法和共时性剖析不足以运用到中国的研究。[13]弗里德曼的批评是有道理的,但费孝通等人调查方法上的部分缺陷,并不足以将其20世纪30、40年代的调查成绩全盘抹去,也不足以证明沿着该路径走下去一无所获。《生育制度》和《乡土中国》这两本观察中国农村的经典,即是建立在上述调查基础之上的关于中国农村初步的普遍性认识。
        20世纪80年代,随着社会学、人类学的复苏,陆续有学者重新开启关于中国农村区域差异的研究。但是这些年来,学术界对于中国农村非均衡性的认识仍然非常有限,主要原因就在于,大家在讨论以什么标准来划分中国农村类型时,或者以纯粹的理论探讨为主,或者在初步的实地调查后提出一个类型框架,却鲜有后续的建立在经验调查基础上的深化或修正。如果说,当年费孝通“类型比较”计划的中止是由于客观原因,那么,近些年来中国农村非均衡性方面的研究的停滞不前,则更多是源于研究者们的主观原因——“扎根”农村不够导致经验材料获取不足。方法永远只是认识活动的辅助物,没有实践,纵然有“类型比较”的想法,我们对于中国农村的认识也不会前行一步。理论的建构是一个不断进行的过程,只有理论与经验多次交替,归纳法和演绎法多次结合,理论的建构才有可能不断深化。中国农村“理想类型”的发展,需要研究者们将理论建立在多次深入的经验调查之上,需要研究者们花费大量时间,一边“扎根”农村,一边不断深化和修正农村的“类型”。《村治》一书,正是朝着这个方向努力。《村治》一书,在作者及其同事最近数年在全国二十余省市农村调查获得的资料的基础上,来探索中国农村的区域差异。书中提出的许多概念,还比较粗糙,或者缺乏逻辑上的厘清,或者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的修正,但这些具有“泥土味”的概念,在目前学术界之中,却是弥足珍贵的。
        总之,《村治》一书,着眼点主要在“整体性”和“主体性”上。所谓“整体性”,即提倡超越个案,通过划分区域类型来整体性地了解中国农村,以及提倡不割裂村庄各现象,通过“村治模式”来整体性地了解某具体村庄。所谓“主体性”,即提倡从经验中找到中国的“真问题”,拒绝以套用或修正西方理论为中国农村研究的出发点,如此,才能建构出主体性的中国农村研究。


参考文献:

[1][2][3][4][6][7][8][9]贺雪峰:《村治模式:若干案例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75、79-83、81-82、64、65、85、84、总序第8页。
[5]贺雪峰:《村治的逻辑》,未出版。
[10]费孝通:《学术因缘五十年——编〈云南三村〉书后》,《读书》1988年第2期。
[11]丁元竹:《农村社区研究:由类型比较到模式比较——费孝通40年代农村调查的理论与方法述评》,《中国农村观察》1994年第2期。
[12]Maurice Freedman,“A Chinese Phase in Social Anthropology.”The Study of Chinese Society.
Edited by G. William Skinner.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79,P.380-397.
[13]王铭铭:《小地方与大社会——中国社会的社区观察》,《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1期。

 

写于2009.5

刊于《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09(4)


TAG: 农村 研究 整体性 主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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