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几点理论思考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9-14 11:42:10 / 个人分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几点理论思考

 

贺学

 

 

本文针对中国在保护和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存在的盲目性、机械性、片面性和近利性等问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与特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本质、原则、主体、价值以及民俗者的立场,进行了理论探讨。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20世纪后期以来,由于经济全球化和社会生活现代化大潮的强烈冲击,人类各民族在历史长河中所创造的丰富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遭遇着日益严重的危机,保护和抢救这些遗产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必须面对的一项重大课题。为此,20031017,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特别出台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下称《保护公约》)。许多国家政府和民间机构纷纷行动起来,制订法规,清理普查,申报遗产,筹措资金,抢救开发,紧急呼吁……但以中国的情况看,紧急之中明显存在着盲目性、机械性、片面性和近利性,由此又造成新的破坏和损失,必须及时加以解决。在我看来,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进行理论探讨。主要涉及如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与特征。

 

这应该是进入保护行动之前,首先需要弄清楚的问题。不然理论上失之毫厘,行为就有可能差之千里。遗憾的是,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已经存在。主要表现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或只做静止观察,忽视生命活态;或只看直观表象,忽视深层底蕴;或只重单一事象,忽视有机生态;等等。结果是行动的失误:有的保下枝干,丢了根基;有的得其形表,失却神魂;有的则留驻孤影,家园难寻。这样的教训应当尽量避免。

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有国家称无形文化财这只是翻译上的区别。它是人类在对文化遗产认识中提出的一个新概念,包容了丰富复杂的内涵。为了准确揭示它的含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广泛征询专家意见,反复修正。在新通过的《保护公约》中是这样表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展现、表达、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制品和文化空间;各社区、各群体为适应他们所处的环境,为应对他们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也为他们自己提供了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由此促进了文化的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这一界定,在共时向度,涉及以下内容:(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无形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礼仪、节日庆典;(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这些要素互相关联,有机地存活于共同的社区或群体之中,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环链。在历时向度,则包涵它由生成、传承,到创新演进的全部过程,标示出生生不息的深层生命运动和丰富久远的文化蕴涵。应该说,这样的解释是比较全面、科学的。这里核心之点,是道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本性。如果沿着这一方向深入考察,可以归纳为下几项特征:

1,活态性——

与作为历史残留物的静止形态的物质文化遗产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只要还继续

存在,就始终是生动鲜活的。这种,本质上表现为它是有灵魂的。这个灵魂,就是创生并传承她的那个民族(社群)在自身长期奋斗和创造中凝聚成的特有的民族精神和民族心理,集中体现为共同信仰和遵循的核心价值观。这是灵魂,使它有吐故纳新之功,有开合应变之力,因而有生命力。具体而言,则指它的存在形态。非物质文化作为民族(社群)民间文化,它的存在必须依靠传承主体(社群民众)的实际参与,体现为特定时空下一种立体复合的能动活动;如果离开这种活动,其生命便无法实现。发展地看,还指它的变化。一切现存的非物质文化事项,都需要在与自然、现实、历史的互动中,不断生发、变异和创新,这也注定它处在永不停息的运变之中。要之,特定的价值观、生存形态以及变化品格,造就了非物质文化的活态性特征。这应该是它的基本属性。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只要活态不再,其生命也便告终。

2,民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不同民族不同社群的民众在历史的长河中自己创造和传承的,

它既非单个人的行为,也非政府指令的行为,而是一种民间自主的行为。只有民间的主人——广大民众才是其创造(传承)主体和生命的内驱力。如果限制或改变这种民间性,没有了民众的自主参与,它便失去生命之源。

3,生活性——

对于民众来说,非物质文化活动不是游离身外的他者,不需要外力的组织和注入,

而是融于肌理不可须臾分离的生活的一部分。一方面,非物质文化承载着民众生活制度和行为规范的内涵,是这些内涵上下传承的基本载体,人们无时不生活于其中;另一方面,一个特定民族(社群)的非物质文化,又总是凝铸着她的民族精神,体现着民族的性格,因而与那里的民众有着深深的情感纽结,密不可分。

4,生态性——

任何一种非物质文化事项,其创生与传承都与特定的环境休戚相关:因环境而生,

因环境而传,因环境而变,因环境而衰。所谓环境,实际是民众生活中的一个点。这个点,以一定民族、社区的民众为主体,集自然与人文、现实与历史、经济与文化、传统与现代于一体,形成自足互动的生态系统,构成非物质文化赖以立足的生命家园。如果把非物质文化比为鱼的话,那么特定的生态环境就是它的生命之水。水之不存,鱼将不再,二者是无法分割的。

 

二、关于保护的本质及其原则

 

人们都明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目的在于使它在危机面前不受或少受损害,并得以继续传承下去。但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呢?

这就涉及到对保护的本质(即究竟要保护什么?)的认识。事实上存在着两种思路。一种把对象视为单纯的静止的存在,把保护理解为对这种存在的具体保存和维护。这种认识,引出就地修补、异地转迁、圈隔固守、采集保存等常见措置。最终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事倍功半,得不偿失;就是把原本活态的,变成固化静止的,使之失去存在的生命力。另一种,基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与特征的正确把握,将对象视为有生命的活态存在,认为保护的本质要义,在于维护和强化其内在生命,增进其自身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是这一认识的代表。它在《保护公约》中明确指出:所谓保护,就是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这里不仅揭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目标——“生命力,确定了保护的具体内容,而且特别强调要确保其实现,表现出真正的远见卓识和对人类文化建设高度的负责精神。这才是当今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的固本求生之道。

 

为实现这一目标,有五项原则需要注意:

其一,生命原则。

任何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特殊的精神创造,都是一种生命的存在,有自己的基因、要素、结构、能量和生命链,在这里蕴含着生命的全部秘密。因此,要确实维持和增强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必须首先借助调研,探寻它的基因谱系和生命之根,找到它的灵魂和脉搏,即贯穿其中由特定民族精神(心理)凝铸的核心价值观,从而在源头和根本上准确认识,精心保护。这应该成为整个保护的基础工程。只有这一点做好了,守住了保护的生命之本,其他的保护措施才可能是积极的,有效的。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条件之一,要求这一文化必须深深扎根于一个地方的传统文化历史中,能够作为一种手段,来体现一个地区的文化特质和价值,对社会团体起到促进作用。正是体现了该项原则。倘若不顾于此,舍弃对核心价值观这一灵魂的发掘与保护,也就等于从根上肢解了它的有机生命,文化也就不再是活的文化,所谓抢救和保护,也就会徒具形式

其二,创新原则。

从逻辑上说,这是第一项原则的必然延伸。既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生命存在,它就不可避免地在与自然、社会、历史的互动中不断发生变异。这种变异,有正负两个方向,其负向为畸变——走向扭曲变形,导致自身基因谱系的损伤以至断裂,目前为数不少的在市场炒作下出现的伪民俗即是;其正向便是创新——它是非物质文化自身生命在面对新的生存环境时,吐故纳新,顺应同化,自我调节变革的结果,是传统价值观与现代理念交合转化的新生态,尽管外形已有所不同,其内里始终保持着基因谱系的连续性。这种积极创新,促使保护对象得以应时而变,推陈出新,生生不息。细观非物质文化的生命史,贯穿其中的正是人类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创造力。因此,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就其自身而言,最关键的是保护和激发它的创新能力。这样,保护才具有了本质性的意义。对于任何生命来说,创新能力都是自我发展的主动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如此。

其三,整体原则。

有两重意思:一是生态整体——这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性特征决定的。它要求在对某一具体事项进行保护时,不能只顾及该事项本身,而必须连同与它的生命休戚与共的生态环境一起加以保护。当然这个环境也是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的,但那只是自然选择的结果,依然保持着自身的生态平衡。否则,无异于切断水源,将活鱼晾成鱼干,而走向愿望的反面。可以想象,假使把一个原本活跃于民间生活中的故事家,从民间提取出来,人为地推向世界、推向市场,割断其同生活、同民众的联系,他的故事活动一定会失去原有的生命,而蜕化变质。二是文化整体。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族(社群),她所创造的非物质文化,是多种多样丰富多采的,虽然在具体内涵、形式、功能上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是该民族精神情感的衍生物,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是同源共生,声气相通的文化共同体。我们所要保护的,正是这样一个文化整体。整体固然可以是众多局部的有机整合,但任何局部(即便是最杰出的代表),都不可能完全代替整体。倘若忽略这一原则,在保护实践中,只重代表性事项,轻视乃至割弃其他相关事项,也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目前各地争相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背后已隐藏着这样的倾向。

其四,人本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经常碰到一个问题:当某一特定事项需要及时保护甚至抢救时,与所在地民众对于经济利益的追求发生矛盾。这时候,就需要以人为本的原则。这里也有两重意思:一是必须关注和尊重人(相关民众)的现实需求。这是因为,追求经济发展和幸福生活,是人类天然正当的要求,不然便违反了人性。保护遗产决不能以妨碍经济发展降低人的生活质量为条件。那是本末倒置的愚蠢行为。二是必须相信,只有(特定民族社区的)人才是(特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无可替代的能动主体;相信他们的聪明智慧和守护民族文化的责任感。因为说到底,无论生命也好,生态也好,创新也好,一种非物质文化的全部生机活力,实际都存在于生它养它的民族(社区)民众之中——在精神和情感上他们之间是结为一体的。一个特定的社群,作为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享用和传承主体,他们决不会在满足经济物质生活需求的时候,忘记自己的传统文化。因为那是他们的精神之根!他们一定会想方设法积极参与,在困境中努力寻求两全,找到有效保护和弘扬之策;反过来,也只有依靠这些与对象相依为命的真正主人,保护才能有可靠的保障——他们最知道保护对象的饥渴冷暖和发展需求。中国民俗学会理事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副主刘魁立先生在一次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研讨会上指出:从根本意义上说,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应该是对创造、享有和传承者的保护;同时也特别依赖创造、享有和传承这一遗产的群体对这一遗产的切实有效的保护。这是很有道理的。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深知这一点,在《保护公约》中明确强调要努力确保创造、保养和承传这种遗产的群体、团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如果把传承主体视为消极甚至破坏性力量,恐怕是失之肤浅的。当然,必须看到他们也有一个在实践中学习和提高的过程。

其五,教育原则。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活态性、民间性和生活性特征,它的保护就不只是哪一个时段、哪一个部门、哪一部分人的事,而是一个全社会经常性的事,尤其是一代又一代后来人的事。这就需要教育——向全社会尤其是青年人进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提高整个民族的保护意识,使人人都懂得保护的重要性,明了为什么要保护,以及如何保护,从而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让保护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代代相继。教育还有一个任务,就是加强管理和科研人才的培养,努力提高他们相关的理论方法和技能方面的能力。这样才能兼顾普及与提高,形成上下互动的良性循环,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实践中不断扬长避短,走向科学和完善。

如果保护工程能在这样的原则下进行,可以肯定,保护力度越大,就越有益于对象生命力的恢复与发扬,同时避免新的破坏,真正实现有效保护

 

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

 

在现实中,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包含了多种身份:政府、传承者、工商界、学术界。一般说来,由于地位、动机的差异,他们会各有自己的立场与诉求,各有自己的长处与短处。

1,政府主要处于决策、组织、统筹的地位。当然,政府不是抽象的,它有具体的结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不同级次之间地位与诉求也会有差异:居于高层的(中央及省部一级),以制定法规政策为主,掌管宏观调控;越往下,实际参与的程度越高;到基层,甚至具体组织,直接参与。各级政府都把自己的介入视为执政政绩的一部分,要求别人按照它的意志执行。由于这种介入以权力为依托,具有某种强制的功能,构成一种主导力量。这种主导力量,可以以其强势地位,统辖全局。也因此,如果认识或措施上出现偏失,将会酿成大面积损害。我们有这方面的教训,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2,社区民众(传承和享有者)置身最直接的保护中心位置,其处境和考虑比较复杂:一方面,他们对保护对象的传统生态非常熟悉,深怀感情,充满依恋;同时,面对现代经济物质的诱惑,又急切希望改变自己的现实生活;而在心灵深处更期盼两全其美,渴望既改变了生活,又使传统得到传承,却苦于一时不知如何是好……他们是保护实践最终能否成功的关键力量,也是最焦虑、最矛盾,因而是意见、建议、诉求最多的一方。如何保护、发挥好这支关键力量,实际是保护实践中的一个焦点和难点。

3,工商业者大多是出资者,他们很自然地从市场观念出发,两眼紧盯着投资的回报与利润。从本质上讲,这是一支异己力量,弄不好,很容易将保护引入歧途。例如,他们常常不顾保护对象的生态环境和具体条件,本能地强调要推向市场,从而使之发生生命的扭曲和断裂。但他们手中有资金——这又是保护实践所必不可少的,因此需要很好的协调与引导;只要做好了这一点,是可以发挥其积极作用的。

4,学术界情况比较特殊。他们不求政绩,远离利润,地位相对超脱。从研究的角度出发,他们更关注对象是否遭到破坏,其原生态能不能得到妥善保护等这样一些根本性问题,因而是一支最可靠的科学力量。但在现实中,他们一无权,二无钱,三不具体参与,只能以有限的舆论表示意见,如果再不被重视,就显得脆弱而乏力。

从理论上讲,上述四种力量可以联手互补整合为一种最佳合力。然而,现实中多的是四家各唱各的调,造成能量的内耗与破坏。

改变这种状况,需要成立一个被赋予特殊权力的机构。这个机构自然要接受相关政府机关的监督和领导,但在组织上应该是独立的,这样才可能摆脱单纯的政府干预,更好地发挥合力的作用。在组成上,应以上述四种力量代表为主,也可吸收其他方面代表参加。在内部,以政府代表为主导,他可以依托权力支持进行总体统辖,在必要时发挥权威的力量;但其对权力的不当使用,也应该受到有效的限制和制约。在这一机构内,其他代表同样应该享有这样的权力。在这一前提下,围绕保护和激发对象自身的生命力、创新力,保持其在新形势下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充分调动经济的、文化的、权力的各种手段,对多重保护主体的立场、需求进行合理协调,兴利抑弊,使之保持积极和谐的态势,创造一种良好的保护环境。在这里,学术界,尤其是民俗学界负有重要的责任。

 

四,民俗学者的立场

 

为了更好地肩负起自己的责任,民俗学者应该兼具三种立场。

首先是学术立场。这一立场要求他们以学术的眼光与宿求,对所面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困境及其各个方向的变化,进行冷静的全方位的追踪观察,并运用现代民俗学理论和高科技手段,积极、客观、全面地加以记录、整理,进而加以研究,寻求理论的说明,探讨积极健康的出路。这应该是学者最基本立场。做好这一点,才能从学理的高度介入保护的实践。

其次,是现实的立场(社会立场)。民俗学者是带着科学的理念进入保护实践的,但他必须使自己的科学理念与当下的现实结合起来方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实行这一立场,需要做到:a,对那些由民众自愿选择以及无法避免的政府决策所造成的民俗变迁,在观察、记录、研究的同时,可建议将其中被改变、淘汰的部分(物质的、仪式的、口传的)广泛地收集,逐步建立各类级次的(国家、民族、地区、乡村)各类别的民俗博物馆,如现在世界上先进国家所做的那样。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建立调研、考察基地的方式完整保存某些局部。非物质文化虽然不是历史的遗留物,但它确实有自己的历史演进过程,每前进一步,它都会增加一点什么,也会蜕去一点什么。从文化变化本身来说,蜕去的东西已经不重要,但对于历史来说,恰恰是不可缺少的。应尽最大可能运用各类手段进行保护。b,对那些因政府的错误决策和民众的盲目行为可能造成的破坏和流失,应提出积极的建议与对策,及时制止那种不必要的损失,保护有价值的文化遗产。c,对于那些具有积极意义但并没有被充分认识的民俗事项,进行充分的学理解释,使之健康发展并更好地发挥作用。如节日体系的建立,加强民族、集体的认同感、归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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