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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

上一篇 / 下一篇  2020-03-01 16:42:35

       “新冠”疫情已经发生近两个月了,人们所关注的一系列焦点依然是围绕“疫情”本身展开的。同所有人一样,面对这场说是突如其来,不如说是“早有矛头”的“疫情”,笔者也在深思背后究竟隐藏了哪些“可控”和“不可控”因素。从上一篇《也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既可知道,笔者目前所思考的重点是在“野生动物保护”。近几天国家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雷厉风行”的制定了一系列针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文件,这其中,天津市率先垂范,制定了《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紧随其后的福建省也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法规——《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决定》,而深圳市也已公开向市民征求意见,拟制定《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此类法律法规会逐步覆盖全国各个拥有立法权的省区市。然而,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还有很多,而非法学或未涉足动物保护的学者又该怎样参与这场“公共事件”,笔者试从民俗研究者的角度浅谈一下看法。
一、民俗学(者)能在本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中发挥怎样的作用
       作为“民俗学”专业出身的一名高校教师,笔者在“疫情”发生的数十天里,尚未看到有民俗学家对“野生动物保护”发表任何较具现实性的言论(鞠熙有篇基于北京明清史写作的《“野味”究竟是什么味儿》),而近一周针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国家“政策”接二连三的出台,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莫过于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称《决定》),但通过后续观察笔者发现,对此《决定》进行解读或接受采访而谈看法的,基本都是法学界人士。
       尽管目前的“新冠”源尚未真正找到,但蝙蝠、果子狸、蛇、穿山甲等为满足少数人口欲(炫耀)的野生动物,已经引起了大家极高的警惕。可以说,没有哪位网友对“禁食”野生动物的决定说“不”,而且一边倒的支持《决定》以及“林草部门”针对《决定》下发的“执行”通告。因此,《决定》是对广大人民群众近期所“关切”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一次有力回应,内中使用的“全面”一词更是直接强化了既往法律法规的实施效力。的确,走在法律法规制定最前沿的定然是“法学家”,但正如笔者在《也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中所言,“法律不是某几个人,也不是某群人的“私权”,它的制定、颁行、修改以及实施都是全民参与的集体行为。”因此,笔者认为,以研究大众“日常生活”为己任的民俗学者们,也应加入这场“修法”讨论,因为我们比大多数学科都更“接地气”,更了解“习惯之养成”与“移风易俗”的策略。
       早在1930年,著名民俗学家容肇祖先生就曾刊文《风俗改革与民俗研究》,提出“风俗改革,目的是在废除恶劣的习俗;民俗研究,目的是在探讨习俗的起源及其关系”,而“至实际上如何改革,如何措施,尤望大家发表意见,群策群力,共谋建设纯粹无疵的善良的风俗”。(见苑利主编:《二十世纪中国民俗学经典·民俗理论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而在2014年,北京联合大学张勃研究员主办了“中国人的风俗观与移风易俗实践——民间文化青年论坛2014年会”,并出版论文集《中国人的风俗观与移风易俗实践》(张勃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从而为我们民俗学的“经世致用”提供了另一条路径。可是,近年来这种“优良风气”在民俗学界似乎有所“偃旗息鼓”。尽管在后续的研究中,多位青年学者也在“动物使用”领域展开探讨,但尚未涉及“移风易俗”这一重要社会问题(详见“重工商民俗学”微信公众号“域外相关·大家谈俗”栏目)。如今,上述《决定》则从法律层面再度提出了针对“野生动物食用”的“移风易俗”重要性——“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民俗学者经常“上山下乡”“进社区”,研究“饮食民俗”“生产类型”及“交易模式”等,而普通百姓针对野生动物的认识则是不折不扣的“地方性知识”。然而,我们只注重了“文化表现形式”,却忽略了它们的实际运行规则。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人们对蛋白质获取方式及渠道的多元化,原本作为食物“补充”或保护庄稼而猎获的野生动物已经远离基层民众的餐桌,但为什么在大中城市中得以“回光返照”,甚至是“复活”,其背后的机制恰恰需要民俗学家从日常生活的习俗惯制及其社会关系网中加以勘察。既然“食用野生动物”是一种公认的陋习,那么“全面禁止”的“移风易俗”行为难道只能在“法律”层面得以实现吗?这也是摆在民俗学者面前的一道十分实在的“问题”。我们不应总考虑“民俗文化”的消失给“文化多样性”带来的影响,更应考虑人类本身的“可持续发展”与“民俗文化”对社会正常运行所带来的潜在矛盾或危机。
二、修法的目的得以明确:以“禁食”为首的“禁交”“禁养”
       在《也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一文中,笔者曾问“修法的基础意愿究竟是什么”,对此,《决定》给予了正面回应。在这8条的法律规定中,我们能够比较清晰的看到“禁止交易”“禁止食用”“禁止养殖”等字眼,而笔者较为关心的“水产”问题,也得到解答——(暂)不列入“禁止”行列——这是国际通行的“农业生产方式”(不过某些涉及两栖的野生动物尚不明确)。在笔者看来,这些本是在“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就应该得到执行的条款,为什么这么多年都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这究竟是老百姓的问题,还是执法部门的问题?普通百姓将立法权与执法权赋予公权力,那么这些“惩罚措施”为什么没有真正“沉底”?表面上我们看到了一些“野生动物走私案件”以及个别因捕猎或售卖野生动物的案件,但在这次“疫情”爆发之前,人们为什么没有表现出这次的“众口一词”?我们“保护野生动物”的“公心”难道只是因为这次“疫情”才得以激发?而这其中难道没有夹杂以“自保”为代表的“私心”?回答是肯定的。毕竟,“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家瓦上霜”“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是历久弥新的“至理名言”,而“未雨绸缪”“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的“大公无私”之举,已很少被提及,这是“经济社会”的必然吗?经此一“疫”,我们是否会回到“从前”那种对“野生动物犯罪”似有漠不关心的状态?这让笔者不得不捏把汗,因为“好了伤疤忘了疼”这句话也是日常生活中经常见到的。
       此外,通过《决定》以及林草部门、交运部门的“执行”文件可知,法律层面的“野生动物”和“驯养野生动物(即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已经划上了等号。正如《决定》第2条所规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而其第8条则明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由此可见,从《决定》实施日开始,曾经的“野生动物驯养”(除第4条规定的)将成为“历史”。不过,这果然能成为历史么?对此,笔者不禁要问,早知今日何必当初?而在具体方案出来前,受此《决定》影响的养殖户是否真的能如前述所言获得“补偿”,而在相关报道的评论中也可看到部分网友的质疑。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室副主任杨合庆在回答《人民日报》记者有关“全面禁食野生动物需要注意把握好哪些界限”的提问时所言,“还有一些动物(如兔、鸽等)等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所形成的产值、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有些在脱贫攻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决定》的规定,这些例如畜牧法规定的‘禽畜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也属于家畜家禽,对其养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适用于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进行严格检疫。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家畜家禽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执行。”(人民日版客户端,2月24日)通过查询笔者了解到,不能吃而目前又正在进行商业性经营利用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大致有54种(王海燕:《兔子、鹌鹑、鸽子是不是野生动物、能不能吃?全国人大给出了答案》,上观新闻,2月25日),而诸如人们耳熟能详的食用动物,如鹌鹑、中华鳖(甲鱼)、火鸡等也在其中(而蛇则不在)。2月27日,国家林草局动植物司副司长王维胜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新闻发布会上讲到,“获悉专家评估著述、獾等野生动物可能携带新冠病毒的信息后,国家林草局及时要求全国各地对2800多家竹鼠、獾养殖机构全面排查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和养殖动物的异常死亡或者疫病等情况”。(《2020年2月27日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2020-02-27)据此可知,诸如竹鼠、獾等“野生动物”的养殖已形成较大规模,且应当具有一定技术成熟度,而这种迅速“出击”的排查,不可谓不是以防万一的做法,但我们是否要如“惊弓之鸟”“杯弓蛇影”“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般的生活呢?
       如今,笔者并不知道我国目前有哪些“野生动物”被驯养,而这些被饲养的“野生动物”又有多少是作为“宠物”的,毕竟当代人的宠物观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除了猫、狗、鹦鹉、画眉、金鱼等,爬行类的蜥蜴、蟒蛇,以及昆虫如蜘蛛等,也成为部分人的宠信对象,而这是否也要被禁止呢,因为这里是“交易”“养殖”的。在2月27日国家林草局下发的相关通知中,我们分明能够看到这样的表述,“对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以食用为目的从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须撤回并注销所核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或文书,并一律停止为食用目的出售、运输野生动物等活动”,“对以食用为目的从事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机构,已取得以食用为目的的经营利用许可证件和文书一律予以撤回并注销或申明作废”。如此看来,只要不是食用,作为“宠物”的“野生动物”或不在其列?而国家林草局的上述“通知”,还写道“对从业机构人工繁育种类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已核发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或文书的,须一律撤回并注销所核发的许可证件或文书,其人工繁育种群管理适用畜牧法的规定”,“对从业机构人工繁育种类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或《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已核发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或文书的,也一律撤回并注销,今后按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国家林草局出台七项措施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2020-02-28)。由此可见,对野生动物的“管控”已经“扩大”到真的“全面”,而这里所针对的“禁止”依然是“食用”这个目的。
       不过,正如《第一财经》评论员李攻在《鹌鹑火鸡都不能吃?立法意在长远,不能矫枉过正》所言,野生动物养殖“如此大一个产业,涉及这么多人就业,还有很多习俗问题,不是一刀切就能全部关闭。这种情况给法律法规的执行造成困局可想而知”。据李攻所引2017年中国工程院的《中国野生动物养殖产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报告》可知,我国各地目前人工饲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多达几百种,龟鳖类、毛皮动物、蛇类、鹿类、鳄鱼类、蛙类等养殖业已形成集约化生产,而调查估算2016年全国野生动物养殖产业的专兼职从业者有1400多万人,创造产值5200多亿元。对此笔者认为,野生动物与人的关系已经不再是“吃”的问题,而是多种经营模式以获得日常生存所需的中间结构。而如此次疫情乃至17年前的SARS,“吃”在其中究竟起到了多大作用,至今也未得到答案。虽然我们不能“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要“严防死守”每一个问题可能发生的“点”,但从历史的角度看,疫情的发生并不都与动物有关,也不是“不密切接触”就不会发生疫情。只不过,我们需要做的是提高“警惕心理”,做好“防疫宣传工作”,制定科学的“防疫办法”和“医疗体系”。故而“任何一项法规的出台,都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都会对人们的生活及从业人员产生重大影响,不可不慎”。
三、非遗中的动物问题:这些项目是否该退出?
       其实,《决定》的出台以及林草部门、交运部门的执行文件,尽管尚未言明“食用野生动物”是否要入刑,但已然表述了“加大处罚力度”。然而,对大部分普通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而言,这并没有多少影响。可是,既然过去“依法”“依规”展开的(少部分人)养殖活动如果要“全面取消”,还是需要有更明确的(职业转型)指导方案,以防“扶贫”的“返贫”,不需“扶贫”的却因此“致贫”,如果出现后者,显然跟国家扶贫政策背道而驰,因而需“三思而后行”。所以,民俗学家在此时又有了可以作为的空间,那就是再度审视我们“引以为豪”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动物使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并不是一个新鲜话题,但直到2014年教科文组织第9次非遗政府间委员会才被高调提出,而引发争论的项目是“彝族火把节”,尽管它没有涉及“野生动物”,而是以牛、羊、鸡为主的家畜家禽。然后,事后便没在国际领域看到这方面的声音(西班牙斗牛例外),相反还有不少使用野生动物的项目入选,如十数国联合申报的“猎鹰训练术”等,而我国也有此类活动。虽然笔者于前文也提及了个别青年民俗学者这一问题的关注,但多数为现状陈述,并未上升到“野生动物保护”,更少有从国家法的角度予以探讨的。 
       通过查阅第一至第四批(含扩展三批)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可知,我国也有一些涉及野生动物的项目,并且还有部分所涉动物乃国际社会所全面“禁止交易”的,如2006年第一批中的“象牙雕刻”“ 赫哲族鱼皮制作技艺”;2008年第二批中的“马戏” “鄂伦春族狍皮制作技艺”“盛锡福皮帽制作技艺”“维吾尔族卡拉库尔胎羔皮帽制作技艺”“鄂温克驯鹿习俗”“蒙古族养驼习俗”;2011年第三批中的“柯尔克孜族驯鹰习俗”;2014年第四批(第三批扩)中的“常州象牙浅刻”等,除此之外,还有利用马的,如“叼羊”“赛马”等,还有利用昆虫的,如“桑蚕丝织技艺”,更多的则夹杂在传统医药中。以上所列,仅是四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名录中的野生动物使用情况,而省级、市级、县级又有多少,估计是很难计数的,而在这三个级别的项目中,最具代表性的莫过于“新野猴戏”了。其实,笔者至今不能理解,为什么国家级非遗代表性名录会两次将三地“象牙雕刻技艺”列入名录体系,我们保护这一项目的目的究竟什么——文化多样性?说得过去么?其他项目纵然是以不同方式在利用野生动物,但均是与当地民众的生活生存紧密相连,并不似本次“疫情”所针对的野生动物使用模式——吃。那么,根据“禁交”“禁养”“禁食”的当下规则,此类非遗代表性项目有必要还留在项目名录里吗?如果不留,理由是什么;如果留,理由又是什么。不留下来,这些项目还需要传承吗?留下来,人们又将怎样保护它们呢?
       另外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是,当我们将《决定》以及国家林草局等相关部门的文件拿来细读,便会发现,诸如《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渔业法》《中医药法》,以及相关下位法如《动物检疫管理办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乃至各类野生动物“目录”,如《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等都是关联部门人员所必言的法律法规,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却是缺位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即便比《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晚出且主动对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中医药法》都成为本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的重要关联对象,为什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又一次缺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太弱势了么?笔者在此并不是说,在正式修法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一定会缺位,但至少从这些官员以及法学家、动物保护专家的回应中没有看到。而这些官员、专家、学者难道真的不知道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么?难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野生动物保护中就不是可以关联的选项么?尽管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保护文化多样性”是衍生于“保护生物多样性”,但这并不代表后者就能把前者完全吞噬,否则为什么要把“保护文化多样性”单独列出,并推向国际呢?
       所以,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研究的广大民俗学家(以及人类学家、民族学家等),也应当加入这场“修法”思考中,并为之更加完善“群力群策”。在笔者看来,我们民俗学家首先能做的一件事就是在“疫情”过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议案(并给出相应的实施方案)——组织人力物力进行“全面”的民间“(野生)动物使用”习俗调查,就像当年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一样,来个大摸底。如果我们掌握了相应的信息,那么在针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移风易俗”中,不管是哪个领域哪个部门不就能更加游刃有余,从而在避免“一刀切”的“后疫情”时代引发更多生活上的矛盾或问题。
四、结语
       人与动物的关系自古使然。尽管时过境迁,如今的人与动物关系也发生了诸多巨变,但不可否认的是,野生动物是人类文化得以形成并发展甚至传延后世的一个重要“基因”。我们保护野生动物,也就是在保护我们自己,而这其中不只有人的基本生存所需和公共卫生安全,也有人类所创在的精神需要。正如上文所言,哪怕我们只食素,是否就能一劳永逸地避免疫病的发生?相信很难。但我们可以做好一切应对准备,而不至于像这次疫情般“手忙脚乱”“人心惶惶”,甚至在聚光灯的照耀下爆出了一些“非正能量”的事件。总之,我们应该重新认识我们与野生动物的关系,而在法律的强制条件下,如何兼顾“市井民情”和文化遗产,理所当然地也是本次修法所应参考的社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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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令法

孟令法

孟令法,字弦德,号德才,别号超然居士、清廉素君;研究方向:区域民俗(民间信仰与口头传统)、畲族社会文化史;爱好特长:书法、中国画、篆刻;宗教信仰:佛教(禅宗)。人生信条:情执是苦恼的原因,放下情执,才能得到自在;人生立志:习华夏精神之真味,开中华学术之新貌,传万世宝典之美文,继仁德大师之楷模,从空山细雨之逍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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