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方式的思考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9-19 17:06:15 / 个人分类:民俗学研究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方式的思考

  (北京师范大学)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属性决定了传承人的认定原则。单一属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我们从个体的历史传承与社会声望两个向度考虑;综合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从文化整体中切分重要文化环节,确定关键传承人。对认定为非遗传承人的对象不仅要有经济、社会的生活保障,还需精神关怀。当然传承人也应该自觉承担传承文明的责任与义务。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人 保护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属性决定传承人的认定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在长期历史社会中形成的具有相对稳定形态的精神文化与技艺传统,这些文化传统长期服务于它的创造主体,成为人类文化的重要遗产。

 

2003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严格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1]《公约》还就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的范围作了具体的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涵盖的对象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两大存在形态:一是单一属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单一属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该遗产具有与个人才智紧密结合、个性特征鲜明的特点,它不依赖群体合作,具有独立表现、独立传承的文化属性。如个性化很强的表演艺术:故事、歌谣、史诗、评书、音乐演奏、工艺技能等,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它的文化土壤是集体性的,但在才艺表演与技艺传承上大多是以个人出现的,从传承人主体的角度看,具有单一的文化遗产属性。二是综合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该项文化遗产具有群体参与的属性,它依托较广阔的文化空间,文化传承与享用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如节日、庙会、群体仪式活动、社区信仰等,这些公共参与较强民俗活动,就属于综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的不同属性,决定了我们不同的文化保护措施。有效持久地的保护需要针对被保护对象实际、量身定制相应的保护方式。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作为文化主体的人关系密切相关,因此对于传承人的保护异常重要。何种资质的社会成员能够充当传承人的角色,承担起传承文化遗产的重任,需要慎重考虑。

    对于单一属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因为对象明确,易于选择。我们只要制订若干文化原则与可以操作的技术指标就可以从同一类型中选拔出大家公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这些传承人的个人才艺与技艺代表了特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深造诣与一流水平。而且这种造诣与水平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以及政府、专家的肯定。比如著名的评弹演员、故事家、特定曲调的歌手、史诗传唱者、音乐演奏家、剪纸艺人、工艺师等,技艺与社会声望是认定其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认定的重要指标。对于这些传承人的认定,从两个向度考虑:

一是从纵向的传承历史看,他所传习的技艺是否有较久远的历史,是否具有作为文化遗产的深厚的历史底蕴与丰富的精神内涵。我们不妨以日常习见的灯笼与气球的制作者为例,二者都可在现代节日生活中见到。但我们在选择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时,只考虑制作灯笼的工匠,而不会选择气球的制作者,即使气球比灯笼漂亮一百倍。道理很简单,前者作为年节的装饰,在中国传承了上千年的历史,它成为中国庆祝文化的符号,而气球是现代工业的产物,它还没有融入我们的文化之中,只是新奇的标志,缺乏作为民族文化符号的历史内涵。

二是从横向的社会文化资源分布与普通传习人生存状态看,应充分考虑指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该类型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重要代表。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目的,就在于抢救同一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于传承特定文脉。在尽可能的条件,根据传承对象的实际,找到传承人的风格流派,理出传承谱系,确定并传承该门手艺、技艺、演艺的历史风格与传统。如绍兴的猴戏,绍兴章家四代传习猴戏,六小灵童是第四代猴王,章家猴戏在他手上继续发扬光大,成为中国猴戏技艺的杰出传人,他无疑是绍兴猴戏的重要传承人。这类传承人很容易确定。但天津的泥人张与北京的泥人张,哪一位能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就得进行认真地考究,看其技艺传承线路与作品的风格特色,假如他们都有自己确定的历史渊源,都保持了各自风格特色,二者难分轩轾,我们不妨将他们列为共同的技艺传承人。假如不是这样,就另当别论。

     总之,对单一形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确定,以其所掌握的才艺的文化内涵与技术品质为第一标准,选择掌握才艺的杰出者。如日本实行的人间国宝制度时的个别认定方式,可以供我们参考。日本人间国宝认定方式有:个别认定、综合认定与传承者团体认定等,对于演剧、音乐、工艺方面杰出艺人与技术人士,进行个别认定。个别认定的标准选择本行最尖端人物,因为是国宝,要求自然非常之高。[2]不过我们在确定单一形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时,不便用太苛刻的条件,我们采用相对高的选择标准,有一定代表面,这样可以较充分调动广大地区人们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的积极性,达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效。

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与特定群体、场所与社区关联,它是群体性的文化活动,群体传承是该类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因此对其传承人的认定,相对困难。但也不是没有办法,关于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可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样态进行切分,找出主干的文化环节,然后确定其中具有组织推动力量的关键人物,即在特定文化环境中形成的知识人或文化权威。他们具备传承文化遗产的素养与主动性,只要将这些人物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就有了人事的保障。我们可以借鉴韩国经验,他们没有节日这样普遍性文化遗产的保护,他们是在传统节日活动中选择特定主题,比如端午祭,对主持的巫师,以及相关项目的主持人,进行分别认定,这一组传承人的认定,确定了对此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韩国在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认定过程中,实施的就是将自然人与特定技能结合起来的方式,这种方式对我们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工作有着重要借鉴意义。比如端午节俗活动,我们决定祭祀仪式主持人,划龙船的指挥者、歌手等。当然缺乏典型仪式的节日要确定传承人比较困难,我们就不一定要认定传承人,用文化示范与节日习俗引导习染的方式,强化群体的文化记忆与文化传承。

有些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文化生态区保护的方式进行整体保护,保护的重点就在于保持特定文化空间的完整,保护方式是在特定文化区内选取若干标志性文化事象,确定传承对象。然后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动态传承的生命力量。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重视文化空间(cultural spaces)、重视文化遗产的生命力量,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特别强调的。

 

二、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几点建议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一旦认定,就应该有系统周全的措施保护传承人,让传承人有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保障与精神动力。我觉得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必须做到如下三大方面:

(一)经济生活保障

 经济保障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来说,至关重要。依据当代中国经济社会状况,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生活处境不佳,为了改善传承人的生存状态,经济保障是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具体方式如下:

1.传承人应该享有政府提供的定期生活补助

一旦确定了文化传承人的身份,就得解决传承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定期的生活补助对多数传承人来说十分必要。我们看到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他们在艺能、技能上有超人的聪明才智,但往往疏于对于日常生活的打理,或者缺乏这方面的谋生手段,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他们往往是物质生活的匮乏者。这些情况特别出现在民间口头创作的传承人身上,他们能口吐莲花,能博得大众的欢笑,但这种精神劳动并不大能改善他们的生活处境。对于确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对象来说,由于他们有为民族国家传承文化的重要责任,政府应该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保证传承人有较充裕的时间与精力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上。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提供定期生活补助,对于中央与各地政府来说财源不是问题,关键是对这项工作重视的程度。在边远的新疆地区,他们对传唱史诗的艺人定期发放生活补贴,这种做法就取得了良好效果。国外的方法也值得借鉴,如日本一旦确定为重要无形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国家就会拨出专门的款项,用来资助传承人记录、保存、传承该项文化遗产,比如一个具有文化财修复技术的无形文化遗产传承人,每年可从国家领到110万日元的补助,用以培养弟子及传授技术。[3]韩国同样给传承人一定的生活补贴。美国是通过一次奖励方式给予传承人生活补贴,美国国家艺术基金会1982年开始设立了国家遗产奖,奖励为传承民俗与传统艺术作出杰出贡献的文化传承人,每年有十余人获奖,奖金高达2万美元。迄今已颁奖25届,共计327人获奖,其中也有华人艺术家获奖。[4]

2.授予传承人名誉称号,为其获取生活资源创造有利条件

对于拥有手工技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来说,提供生活补贴对他们来说并不是根本解决困难的途径,他们更需要有一套奖励政策,给他们定出身价,比如给杰出的民间工艺传承人以民间工艺大师之类的名号,这不仅是一种才艺的肯定,更重要的是在当前世界文化多样发展的境况下,他们的精心制作就会成为收藏市场的宠儿,就能解决自己的衣食之源,以及传承技艺的经济保障。对于政府来说,不花一分钱,还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活世界中得到人们的欣赏与流动传承。

(二)社会声望评价与社会福利保障

  社会保障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社会地位的肯定与社会生活与传承行为的保障。它与经济保障一样,对传承人有着较重要的意义。

1.提升传承人的社会声望与社会地位,提供传承空间与传承条件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他们在传统社会是民间大众的一员,甚至是传统精英文化主导下民间社会的边缘角色。在当代社会,由于文化环境的整体改变,作为传统社会日常文化的一分子,在今天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有者,对于他们的社会评价应该体现新的时代高度。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主的流动的文化遗产,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我们应该从传承民族文化的高度,认识他们的文化贡献,在某些政策待遇上,将他们与当代社会生产者、劳动者的优秀人物以同等对待,给他们类似的社会保障。同时充分重视给传承人以社会表达的机会,给他们一个扩大社会影响,传承文化遗产的社会空间。比如可定期给他们提供专门面向公众的讲述与表演机会,在大型公益文化服务活动中邀请传承人参与,将他们视为地方文化的形象人物等等。我们在给这些文化传承人以积极的社会地位肯定与社会声望评价的时候,也就意味着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的舆论导向,这样就会形成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社会氛围,自然也就更加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

2.医疗保障

  对于传承人的保护,除了社会地位与声望评价上,我们还要充分重视对传承人生命健康问题。对于传承人应该健全医疗保障制度,给他们购买医疗保险,让他们没有后顾之忧。主管部门还应该督促安排他们定期的身体检查,保证传承人良好的身体传承条件,控制、降低因为生命健康问题给文化传承带来的风险。有时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对传承人生命的抢救保护是同步的,丝毫不能马虎,人亡艺绝的惨痛教训并不鲜见。因此对传承境况危急的特别传承对象,我们更应该重点关注。

(三)精神关怀与鼓励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普通文化遗产的区别在于,它是人的精神文化的动态体现,传承人的心态与精神面貌直接影响着非物质文化传承的质量。因此,在对传承人的生活保障之外,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对传承人的精神关怀与鼓励。

1.尊重他们的人格,了解他们的想法,嘘寒问暖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不同于普通人,他们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可以说是身怀绝技之人,他们主要从事的精神文化活动,对精神的追求往往超过对物质的追求。只有对传承人从事的文化传承事业充分理解,我们才能对传承人有发自心底的特别尊重,也才能对于有些传承人的特殊想法与行为方式有极大的宽容与包涵。作为政府相关部门公务人员要及时掌握传承人的生活状况,力所能及的解决他们困难,暂时不能解决或本部门难以解决的问题也应该及时跟传承人有耐心的解释与说明,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赢得传承人的信任,才能跟传承人建立密切友好的合作关系,让传承人全神贯注地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工作。

2.重视与传承人的思想交流,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有延续中华文化文脉的自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工作是全民性的工作,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义务。对于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公民来说,他的使命与义务更显突出。我们应该重视与传承人的思想交流,让他们充分认识到自己工作意义的重大,他们不是为了物质生存而劳作,他们的精神劳动不是游手好闲的余事,而是在新的时代为传承中华文明、为世界文化的多样性作贡献。这种精神的启发与鼓励对于传承人树立文化自信、形成文化自觉意识有着重要作用。有了文化自信与文化自觉,传承人的精神面貌就会为之一新,他们的工作将会更有成效。

3.定期表彰奖励

对于传承人来说,体现精神关怀的另一措施是定期的表彰与激励。传承人一般都有注重社会评价的性格,他们在行业内也会有公开或隐性的竞争。为调动传承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政府相关部门或社会团体可举行定期的表彰奖励。具有权威性的表彰奖励,在精神激励方面的效用,有时比物质奖励更能取得积极效果。

美国的经验也许值得借鉴,美国一年一度的国家遗产奖是国务院出面主持的国家大奖,颁奖仪式在首都的国会山或者白宫举行,美国总统要亲笔致信祝贺获奖者。这样的荣誉对于获奖人来说,是人生的重要收获,有助于提升他们的社会声望。2006年我们在美国西部的波特兰就见到了曾获此项大奖的华人木偶艺术家徐政理与王玉琴夫妇(2004),他们应邀在大学演出,主持人特别向我们介绍他们这一获奖经历,他们以此为骄傲。

总之,我们对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对象应该充分重视,从经济帮助、社会保障与精神关怀三方面落实具体的保护措施,让我们的传承人有一个传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宽松环境,让他们有传承文化的自觉意愿,这是我们文化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责任与义务

当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来说,他作为国家公民,他有传承祖国文化的责任与义务,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基础上,一旦被认定为文化遗产传承人,他就要承担具体文化遗产项目传承的责任,履行相关文化传承的义务。

1.有传承自觉,公开宣传本遗产

传承人应该有文化传承的自觉,对本人承担的文化遗产项目(除特殊工艺涉及行业秘密外)有公开宣传的义务,让社会大众都能享受传统文化的成果。日本在这方面有严格要求,日本《文化财保护法》规定,政府应督促被列入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在无形文化财名单公布后三个月内公开自己的技艺,以便社会保存、传承与活用。韩国将是否愿意将技艺或艺能传授给他人,作为是否授予其重要文化财持有者荣誉称号的基本条件,按照韩国《文化财保护法》规定,即或具有很高的技能与艺能,如果拒绝技艺外传也不可能获得重要文化财持有者这一荣誉。[5]

2.注意培养传承人

 传承人应该充分重视培养本文化遗产项目的接班人,这对于一些处于高危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尤其重要。培养新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首要工作,艺因人传,接班人的选择既要慎重,也要信任。如果传艺非人,或者不愿意传授技艺,都会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失与中断。韩国政府为了传习传统文化,特设奖学金资助年轻人学习无形文化遗产。《文化财保护法实施规则》规定要选取有一定文化基础与素质的年轻人作为学艺奖励的对象,学习时间一般为五年。

3.注重传统同时有积极的演化,但防止迎合市场的滥改

   对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来说,主要是沿袭传统,保守家法,将过去留下来的文化财富传承下去,这是传承人的根本的义务。同时我个人觉得传承人也应该根据时代的变化(包括工作条件与民众心理需求)在尊重传统文化根本价值与意义的基础上,沿着传统文化的路径进行积极的演化,以体现非文化遗产的精神活力及其在现代社会延展的生命力量。这符合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根本精神,我们任何的文化遗产保护都是为了保护人类的创造力与保证我们人类能够享受人类积极的文明成果。我们的保护是动态的文化环境中的保护,是现代与历史、群体与环境的互动与对话,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一成不变的保护只是一种理想,它既不切实际,也不符合文化演化的规律。当然,我们在目前的工作条件下,首要工作是坚决反对与制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滥用与盲目改造。对于传承人来说,坚守传统是第一位的,同时也可作符合逻辑的渐进式演化的尝试。

3.有为国家社会服务的义务与情怀

传承人作为政府指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对象,得到政府与社会提供的经济社会保障,传承人应该以自己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回报社会,具有国家社会服务的义务与情怀。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保护、监管应该制度化,对于传承人要定期考核、检查,定期认定、变更、撤销,有退出机制。如果传承人不承担为国家社会传承技能的责任,不为国家社会提供必要的服务,就应该取消他的称号。如果出现自然死亡,就应该中止或者变更该项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只有这样,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工作才能真正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族文化建设中的效用也才能得到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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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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