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社会家训族规的历史形态与社会功能(萧 放)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9-04-09 20:50:16 / 个人分类:民俗学研究

传统社会家训族规历史形态与社会功能

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

 

中国古代社会流传着大量的家训族规,内容涉及个人行为、家庭事务,宗族与其他相关社会生活,家训族规在家族社会中,有着独特的地位与作用。本文主要论述家训族规的历史形态及其在民间社会的礼俗教育与礼俗规范的功能与意义。

一、          家训族规的历史形态

家训族规是中国家族文化的重要内容,从它的文化性质看,它是上下层文化的融合,上层的统治意识与下层的自治意识在家训族规中都有一定程度的表现,就其思想内容看,它是儒家伦理思想在家族社会的具体实践。经典作家曾经说过:在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的思想即是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家训族规中同样贯穿着儒家的思想原则,儒家的教化观、伦理观通过文人士大夫的灌输与家族范本的标举,成为家训族规的精神内涵。随着社会历史的变化,家训族规在不同的时期显现出不同的形态特点。

从中国家训族规的产生、发展历史看,它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家训族规是家族文化的产物,它有成文与口头两种形式;由于技术的原因,我们不可能直接得到古人的口传规训,因此本文依托的资料是成文的家训族规,或者古人记录下来的口头训诫。事实上,中国的家训族规绝大部分是成文的训诫与规条,这也就是我们将家训族规视作礼俗的原因之一,它不纯粹是民俗的习惯性约束,如果将其条文规范程度再强调一点的话,可以说它有“民间法”的意义。从家训族规产生的情形来说,它最先来源于部族社会,随着独立家庭的出现,家族文化的发展,家训族规逐渐产生。家训的产生先于族规,从历史记载看,西周已有了萌芽意义的家训,而成文的具有完整意义的族规直到唐朝才见诸史册(如陈氏义门“家法”,家法与族规具有同一性质)。家训族规出现的这种时间差异,是基于中国家族社会发展变化的具体情况与传统的礼教观念:

在隋唐以前,家族形态主要表现为世家大族,世家大族由贵族家庭成员与依附他们的亲族或家奴组成,世家大族内部关系不平等,因此依靠一般社会礼法制度约束子弟与部曲,并不需要另立对家族成员具有同等约束力的族规,对于家族成员以劝诫为主,强调精神的认同与思想的规范。这一时期的家训表现突出。现存最早的家训是周公劝喻君奭的家训,即《尚书·君奭》,同时《无逸》篇也是周公对幼年成王的劝诫词。《尚书》是古代史官记言的著作,因此可以说周公的这几篇训诫子侄兄弟的训词是一种口头家训。在礼治教化的风气下,东汉班昭、荀爽分别撰写了《女诫》,这是针对妇女的特别制作。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动荡,生存环境险恶,而国家政权为门阀世族所把持,官员选举重视世族,遭逢乱世的士大夫为了保全家族与维持家系的传递,纷纷撰写家训、庭诰教授子孙,出现了撰写谱牒、家训的热潮。如诸葛亮《诫子书》、嵇康《家诫》、杨椿《诫子孙书》、王褒《幼训》、颜之推《颜氏家训》等,其中以《颜氏家训》最为典型,该训“教人诚孝、慎言、检迹、立身扬名”,《颜氏家训》在中国家族文化史上有着重要地位,“古今家训,以此为祖”。(王三聘《古今事物考》二)

隋唐以后,随着世家大族的分崩离析,庶民家族兴起,以道德伦理为劝诫内容的家训这时也开始向家法族规方向转变,以适应家族社会的新变化。当庶族家庭直接面对的是国家朝廷的时候,他们需要一套协调国家、地方、家族的规条。同时国家亦通过文人士大夫这一中介将国家意志贯彻到社会基层。唐后期,出现的陈氏《义门家法》是流传至今的最古老的家法族规。江州陈氏世代同居,至六代江州长史陈崇,认为:“治家不可不立纲纪。”于是订立家法35条,规定了家庭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以及应遵守的规则,并明确规定违反家法的处罚措施。惩罚规则是家法族规与传统家训的根本区别,家训是以谆谆告诫的方式教而不罚,家训重在精神教育;家法族规以条约规范的形式要求家族成员认真履行,以惩戒的办法保证族规的实行。宋代在理学思潮的激励下,宗族复兴成为一时之风气,理学家张载、程颐、朱熹等不遗余力地鼓吹恢复古代的宗法制度,以“收宗族,厚风俗”的方式“管摄天下人心”(程颐语)。苏洵、欧阳修带头重修族谱,并形成欧、苏两种修谱体例。在族谱的卷首部分往往列有本族的谱例族规,如临安钱惟演订立的《谱例》就涉及到家庭伦理、婚姻、祭祀、教育等多方面的行为规定。

虽然唐宋时期开始强调家法、礼法,出现强制性的族规,但其家法族规还带有前代家训性质,社会上出现了诸多家训与族规混合的家族规范。如司马光的《家范》、《家仪》、袁采的《袁氏世范》、陆游的《放翁家训》、朱熹的《朱子家礼》等,都贯彻着古代社会的礼制精神。元明以后,家法族规中虽然仍有着家训的因素,但其惩戒规条增多,惩罚强度加重。如果说唐宋家法族规以教化为主,惩戒为辅的话,那么,元明以后的家法族规以限制惩罚为主,教化为次。古代社会家训族规的地位变化与封建政治对民间社会的控制程度渐趋加强以及统治政策变化相关,明清时期帝王亲自过问、干预家法族规的撰写,并在全国树立家法族规范本,如朱元璋对浦江郑氏的褒奖,规条细密的《郑氏规范》成为明清社会的族规的榜样。

进入近代社会以后,传统家训族规也发生显著变化,人们对家训族规进行减损、添加及修改,家训族规的时代特色鲜明。这就是研究者所说:“清末酝酿着家训的革命”,当然也有族规的革命。

二、          家训族规的主要内容与功能特征

家训族规的主旨是以儒家伦理道德原则规范家族成员的思想与行为。家训是劝诫性规范,重在言教,没有强制措施;家法族规是禁止性规范,有明文的惩罚规定,以保证家法族规的实施。

  中国古代社会家训族规的主要内容有:第一、孝悌。“百善孝为先”,孝悌是家族伦理的核心,家训族规首倡孝悌。第二、耕读为本。“耕读传家久,诗书济世长”的门联常常见于乡村老屋。乡民对娼优隶卒等贱业十分不齿。第三、修身。节俭勤业、尊师重道、正直廉洁、恪守礼教等修身标准。第四、整肃门户。严格区分男女界限,不得非礼接谈。第五、严守尊卑秩序。第六、善择婚姻。注意门当户对。第七、慎选继子,以防家系的紊乱。第八、丧葬宜俭。宗族事务主要有以下内容:管理宗族的机构,宗祠活动,族产管理,族谱编修,祖墓祭扫,族学教育,尊卑区分,族谊互助等。此外为调整与乡里社会及国家的关系,家法族规也作了许多具体规定。如和睦乡邻、规避词讼、不损他人、调解纠纷、捍卫宗族、严惩盗贼、保护环境、按时完粮纳税、莫谈国事以及禁入会党等。(参看费成康主编《中国的家法族规》,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从家训族规的具体内容看,它主要功能在于调节个人与家族、社会的伦常关系,以保证家族的生存与发展,具体说来有如下三种功能:

(一)   以孝悌之道为礼俗之本,强化家族内部的伦理关系。

孝悌之道,是家训族规中大力提倡的内容,认为孝悌之道是与血缘关系共生的天然的人伦之道,人伦之道是宗族凝聚的粘合剂。《白虎通》在解释“族”字时说:“族者,凑也,聚也。谓恩爱相依凑也,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会聚之道,故谓之族。”《孝经》将孝道视为“天之经,地之义”。因此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需遵循这一家族伦理,虽然说无论长上还是子嗣都要受到家族伦理的约束,如宋人以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为“相须之理也”。作为同一祖先的子孙,有天然的亲爱之道,家族成员有相互敬爱的义务。“尊长亦当以礼义御其子孙,不可挟尊凌卑。”(《白苎朱氏族谱》卷二《奉先公家规》)但在传统社会家族内部长幼尊卑的等级区别严格,家训族规中的孝悌之道主要强调的是下对上的孝敬,强调弟子对尊长的顺从,如清咸丰年间制订的湘阴狄氏《家规》有“入孝出弟,弟子宜然,属在梓桑,尤当恭敬。倘不孝子弟,出言无状,冒渎尊长者,带祠扑责。”的严格规定。对于那些“大不孝”、“大不悌”者,处罚更为严厉,如削除族籍,逐出家门,在明清时期的某些家族中甚至可能被家法处死。清光绪年间安徽宣城四安孙氏在撰修族谱时公议了一份《家规》,明确规定,“凡我族,如有不肖子孙玷辱祖宗,必须公同告庙出族。”不孝不悌者列在《家规》应予出族的首条与次条。当然对于那些有显著孝道行为的族人,要多方奖励表彰,有的还要向朝廷申请旌表,在乡里树碑,在族谱立传。孝悌之道作为调和家族内部关系的行为准则,在团聚宗族,维持家族伦理秩序上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二)   以诚信忠厚为修身之本,模塑传统社会的理想人格。

 家训族规中有相当部分内容是人格修养的内容。治国平天下是古代士人的理想抱负,修身齐家是家族子弟向上努力的第一步,家训族规重视对家族成员的人格教育。由于习性的养成与人在成长过程接受的教育内容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传统家训中强调童蒙的人格教育,所谓“教妇初来,教子婴孩”,有关训子、教子、诫子、示儿的内容在古代家训中占有相当的比重。教子作人的标准是“以孝弟为本,以忠义为主,以廉洁为先,以诚实为要。”(高攀龙《家训》)诚实、忠厚、孝顺、廉洁是家族成员应具备的品格。早期教育有利于人格的完善,著名的《郑氏规范》对子孙严格要求,小儿五岁学礼,八岁人学,教学,“必以孝弟忠信为主”;规定子孙不得惑于邪说,溺于淫祀,求福于鬼神;待人接物“当务诚朴”。家族对子孙的早期教育既是为家族养育传人,同时亦为国家培养了道德之士。家训族规中常有对子孙日后社会行为的激励与告诫,岳母为岳飞所刺的“精忠报国”四字,就是一特别意义的家训。而有“青天”之誉的北宋名臣包拯,在他临终时立下规训:“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者,不得放归本家,死不得葬大茔中。不从吾志,非吾子若孙也”(《宋史·包拯传》)。这是一条严厉的祖训。名臣如此,一般百姓亦然。《郑氏规范》告诫“子孙倘有出仕者,当早夜切切,以报国为务,抚恤下民,实如慈母之保赤子。”要求从政的子孙忠心为国,对于行为不端的子孙,坚决清除出族,“子孙出仕,有以赃墨闻者,生则于谱图上削去其名,死则不许入祠堂。”在这样一种家族文化的教育约束之下,家族子弟为人处事必定三思而后行,应该说有利于培养国家社会所需要的忠良之士。

(三)   以劝诫惩罚的礼俗规条,规范家族成员行为,补足国法。

   家训族规作为一种家族性的礼俗规范,它是基层社会自治的有效方式。家族成员朝夕相处,“德业相劝,过失相规”,家训族规对民众的约束直接而细密。它对民人的行为规范有两种表现,一是通过伦理教化,使人们自觉养成具有爱敬之心,行为得体,举止合乎礼数的好子弟;二是以惩戒条例,明确要求遵循家法族规,与国法律条。在各式家训族规中无不具载奉公守法的条文,其中,特别强调税粮的完纳。民户是国家财税的来源,赋税的征纳历代都是一件棘手的事务。家族作为基层的社会组织,它在催促交纳赋税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事实上,家族为了协调与国家社会的关系,也在这一方面,积极配合了国家行为。在家训族规中,交赋税,急完粮的条文常处在显著的位置,如元朝中期《盘谷高氏新七公家训》在讲完敦伦理,立人品之后,特列“急完粮”条,说“践土食毛,富有纳税之义务。凡吾子孙,,不分贵贱,须知国课之早完,非独免追呼之扰,亦为下不背之道也。”并引用乡里先哲诗:“劝君及早完官税,免得低头见长官”,以为劝勉。明人姚舜牧《家训》在劝诫子孙时亦引谚云“若要宽,先完官。”并说“守本分,完钱粮,不要县官督责的,是好百姓。”在这种劝勉之下,人们往往不能有拖欠之心。即使有拖欠者,有的族规对此也有强制的规条,“除饬令完纳外,带祠重惩,以免效尤。”(咸丰《湘阴狄氏家规》)这样的家训族规对于国法来说,是一个有效的补充。同时,对于赌博、偷窃、游手好闲、从事贱业者,都严厉禁止,使家族成员的行为符合地方社会、国家治安的需要。正如一部族谱自序所说:“家乘原同国法,家法章足国宪。况国法远,家法近,家法森严,自有以助国法所不及。”(同治十年《武陵熊氏四修族谱》卷首,《宗规十则》)

   家法族规因为其与民人关系密切,它在相当程度上具有教化民众、团聚宗族、联系乡里,保障地方,安定社会,服务国家的社会文化功能。在近代社会家训族规亦随着社会文化环境的改变,而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增添了相应的民主内容,以及一些文明条款,最明显的是对教育的奖励与重视。家训族规的社会作用仍然不可低估。当然在传统家训族规中也存在着大量的封建保守甚至愚昧的规条,对社会的进步起着明显的阻碍或限制作用,这是值得有识之士进行认真辨析的。再者,如果听任家族势力恶性膨胀,其对社会稳定的危害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基层文化建设中,既要利用家庭伦理文化的积极部分为政治方针服务,也要防止家族势力对基层政权的渗透。

(原刊《现代社会与民俗文化传统》,黑龙江出版社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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