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与基层社会治理——从《教民榜文》看明太祖基层社会治理方略
萧放
摘要:明太祖朱元璋在其晚年颁布了《教民榜文》,作为乡村治理的法令,其主要指导思想是,依靠乡村精英,集体治理乡村,让乡村生活符合百姓的需要与朝廷所希望的秩序要求。具体做法:是在乡里选择多名50岁以上,有道德名望、办事公正、具有调解、裁决能力者,担当“老人”角色,负责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日常纠纷事务的裁决处理;同时老人还兼有伦理教化、经济社会生活组织协调、政府所需赋税的催缴、外来人口的清查等职责。在明太祖的乡村治理思想中,老人成为朝廷的代表,老人独立于官员体系之外,他们不受地方官员辖制,严禁官员插手乡里事务,老人可以直通中央,对于老人自己罪错的处理,首先是由其他老人监察自纠,如有必要交有关部门送京城处理。由此,保障老人乡村自治的权威。
关键词:榜文、明太祖、老人、基层社会治理
在传统的帝国时代,王朝统治者为了征集徭役税收、稳定基层社会秩序,向来重视基层社会的管理与治理,先秦即有什伍制度,秦汉里社、唐宋时期的乡社、元朝村社、明朝的里甲,至清朝的保甲,都是县以下非政府官僚体制的延伸与乡村自治结合的管理模式。
明太祖朱元璋出身寒苦,他在元末群雄逐鹿中胜出,建立大明王朝。明朝建立之后,朱元璋率先垂范,以节俭清廉风格治政。由于其出身的原因,朱元璋对政府官吏持不信任的态度,在明朝初年,他采取肃贪与薄俸制度,对官吏系统严加管制。同时他认为基层社会的矛盾与冲突是官吏“贪赃坏法,倒持仁义”,因此在基层社会管理方面,他在继承传统的里老教化的乡治模式基础上,有更加完备的乡村治理措施,他重视乡里自治,严禁官吏插手乡村的日常事务。为此,他在洪武三十一年四月发布《教民榜文》,“今出令昭示天下,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须要经由本里老人、里甲断决。若系奸盗诈伪、人命重事,方许赴官陈告”。明太祖以比明帝国法律更严苛的“榜文”形式规定乡里“老人”教化、管理地方的权责,对老人的问责权,直属中央,地方政府官员不得插手。重视树立乡里老人的权威,将乡里地方交给老人自治是明朝《教民榜文》的根本宗旨,这种将乡里地方管理交给长老的方式,当代学者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称为“教化权力”,教化权力曾经在乡土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何谓“老人”
明太祖倡导力行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是以“老人”为中心,辅之以里甲,老人、里甲首长共同管理乡里。“老人”在明太祖基层社会治理思想中,是一个重要角色,他担当乡里日常事务的调解、决断、教化与管理等,是朝廷基层社会的受托人。因此对老人的资质有特别要求,不是年高就可担任“老人”,什么样的人可担任“老人”这一民间权威角色呢?据《教民榜文》规定,“但年五十之上,平月在乡,有德行,有见识,众所敬服者”。这里有四个要件:第一,应该是50岁以上的老者;第二,长居乡里,熟悉乡里情况,他们与“乡里人民,住居相接,田土相邻,平日是非善恶无不周知”;第三,德才兼备,公平正直;第四,该人具有民间权威地位,为公众认可与敬重。老人既然是“众所敬服者”,老人的选拔自然采用民间推举的方式,“其老人须令本里众人推举平日公直,人所敬服者,或三名、五名、十名”。老人推举出来后,需要报备官府,取得“剖决民讼”的裁量权,所谓“报名在官,令其剖决”。
二、老人在乡里生活中的权责与义务
老人日常管理裁决范围在《教民榜文》中有明确规定:“户婚、田土、斗殴、争占、失火、窃盗、骂詈、钱债、赌博、擅食田园瓜果、私宰耕牛、弃毁器物稼穑等,畜产咬伤人、卑幼私擅用财、亵渎神明、子孙违反教令、师巫邪术、六畜践踏禾稼等,均分水利”。大抵包括户籍婚姻、田产、信仰、家庭伦理、社会道德、经济往来、民间冲突、牲畜管理等、几乎是乡里日常生活中涉及到人际关系的全部事务。人命大事一般是要报请官府处置的,但《教民榜文》赋予了老人对“奸盗诈伪人命”案的调解处置权,“今后民间除犯十恶强盗及杀人,老人不理外,其有犯奸盗诈伪人命,非十恶非强盗杀人者,本乡本里内,自能含忍省事,不愿告官系累受苦,被告伏罪,亦免致身遭刑祸,止于老人处决断者,听其所以。老人不许推调不理”。这项权力的赋予,非同寻常。除非触犯国家统治的重大刑事案件,老人在乡里都有裁决权。从明太祖颁布《教民榜文》的本意看,他力图要保护普通人的利益,非有必要,不必惊动官府、“赴京告状”。《榜文》特别针对两浙江西等处人民,“平日不能互相劝诫,不忍小忿,动辄经由官府,以致身亡家破”的悲剧。特别强调,“今后老人须要将本里人民恳切告诫,凡有户婚、田土、斗殴、相争等项细微事务,互相含忍”,如果实在被人欺负太过、情理难容,也要赴老人处告诉,由老人“量事轻重,剖断责罚”。这样既申冤屈,也免官司拖累。
在明太祖的政治设计中,老人不仅负责基层社会是非的裁决全权,而且还要承担劝善教化的义务。《教民榜文》中说“老人里甲,不但与民果决是非,务要劝民为善”。如果本乡本里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或者有一件可以称道的善事,乡里老人有责任“以其所善实迹,一闻朝廷,一申上司转闻于朝”。为了有效教化乡里,每乡每里各置木铎一个,由年老的人或残疾人,或由小儿牵引的目盲之人,持木铎巡行本里。“俱令直言叫唤,使众闻知,劝其为善,毋犯刑宪”。叫唤的内容是:“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这也就是所谓“洪武六谕”。每月巡行宣讲六次。明太祖的圣谕,成为明代社会教化的主要精神,在后来的乡约、族约、家规中得到广泛体现。
老人还是地方经济生产与社会生活的督促者与协调人。明太祖十分重视乡村经济,因此老人具有劝督生产的责任。每村置鼓一面,“凡遇农耕时月,五更擂鼓,众人闻鼓下田。该管老人点闸。若有懒惰不下田者,许老人责决,务要严切”,不许“惰夫游食”。如果出现因督促不严,导致农人穷窘犯法,本乡老人就有罪过。明太祖号令地方“各宜用心生理,以足衣食”,每户务要栽种桑树、枣树、柿树、棉花等,“每岁养蚕,所得丝绵,可供衣服,枣柿丰年可以卖钞使用,遇俭年,可当粮食”,里甲老人要常相督察。对于民间水利,老人也有考察与工程计策的建议责任,计划与设计周全后,赴京报告,“为民兴利除害”。当然地方正当的差役与赋税征收亦是里甲老人所应全力组织协调的义务,督促百姓,“该纳税粮,依期送纳,本等差役,即便应当”,对于额外苛派,老人有权拒绝而且可将催收人绑缚京城,“治以重罪”。
对于乡里的社会生活,《教民榜文》虽然没有特别说明老人如何发挥作用,但从其介入日常事务的程度看,应该也在其主导范围。强调民间的互惠与自我服务,“婚姻死丧吉凶等事,谁家无之,今后本里人户凡遇此等,互相赒给。”比如某家子弟婚姻经费不足,同里之人每户按一定数量可出钱资助,如果是户出五贯,百家之里,就可获钱五百贯,婚礼费用自然解决。日后“其家婚姻,亦以此法轮流赒给”。或者哪家有长辈亡故,也是大家出钱、出米助丧,“互相赒给”。“如此则是众轻易举”,这样持续下去,大家有了相互依存的共同体感觉,“乡里自然亲爱”。这是明太祖对基层乡治的理想与政策导向。大概也是其早年贫苦生活的经历让他对此有深刻的感受。
明太祖重视仪式生活对乡村秩序的影响,他曾经颁令在全国乡村举行传统的乡饮酒礼,在《教民榜文》中,又专条提出乡饮酒礼。认为乡饮酒礼“序长幼,别贤否”,是“厚风俗之良法”。“今在申明务要依顺颁将法式行之”,“长幼序坐,贤否异席”,在乡村依此仪式规范伦理秩序,如此持久行之,“岂不人皆向善、避恶,风俗醇厚,各为太平之良民”。为了和谐乡里,明太祖提倡乡里人民互相亲爱敬让,乡里之间“非亲即识”,大家各有长幼辈分,虽然有的不是同族,“同乡朝夕相见,与亲一般,年幼子弟,皆须敬让”。如果有轻薄不遵教诲者,里甲老人有“量情责罚”的权力;如果年长的人不以礼义导引后辈,“倚恃年老,生事罗织者,亦治以罪”。“务要邻里和睦,长幼相爱”,以此成为习惯,“自无争讼,岂不悠游田里,安享太平”。这就是明太祖理想的乡治环境。
对于民间信仰采取肯定态度,认为“鬼神之道,阴阳表里”,人虽然不能看见,但是鬼神能监察人间,“作善作恶,皆有报应”。此前已“令乡村各祭本乡土谷之神及无祀鬼神”。此次再次申明民间岁时依法祭祀,使民知戒惧,不敢作恶。以信仰的力量约束乡民,教化世道人心,这是统治者常用的精神管理方式。
此外,学校教育、家庭伦理教育十分重要。明太祖曾经下令在全国乡村“设立社学,教训子弟,使为良善”,但效果不佳,他在《教民榜文》中说,“革去社学,今后民间子弟,许令有德之人,不拘所在,亦不拘子弟名数,每年十月初开学,至腊月终罢”。家里殷实的,也可“常读常教”。家庭伦理文化建设同样是乡村治理的要件。明太祖在《大诰》中对父母生身之恩、养育之劳,有特别强调。在《榜文》中再次申明,“民间有祖父母、父母在堂者,当随家贫富奉养无缺。已亡者,依时祭祀,展其孝敬”。为父母的教训子弟,为子弟的孝敬伯叔。为妻者劝夫为善,“如此和睦宗族,不犯刑宪,父母妻子,朝夕相守,岂不安享太平”。以修身齐家为安居乐业、和谐社会的基础。
三、老人如何行使权力
老人是如何行使乡里裁决权呢?首先,行使裁决权的前提是当事人前来陈告,民有事陈告,方许办理。如果民人自己不愿告诉的事宜,老人不能主动介入。“若里甲老人风闻寻趋勾引生事者,杖六十,有赃以赃论”。其次,老人里甲集体裁决,由多位老人在公共场所申明亭集体会议,“从公部断”。如果所审议事项牵涉到其他乡里,或者本里老人“遇有难决事务”,或有亲戚子弟牵涉其中,就需要“会东西南北四邻里分,或三里五里众老人里甲剖决。”“如此,则见识多者是非自然明白”,以此保证裁决的公正。第三,老人“剖决民讼”,对有违规过错人,可以鞭打。“许用竹蓖荆条,量情决打”。但不许拘禁过错人。“毋得置立牢狱,不问男子妇人犯事,不许拘禁。昼则会问,晚则放归。事若未了,次日再来听问”。
除日常事务处理外,老人负责地方治安,如有“强劫、盗贼、逃军、逃囚及生事恶人”,需要集合里民缉拿赴官。对于地方为非作歹之泼皮无赖,由“众老人严加惩治”,如果该人不予改正,就要送交主管政府部门押送京城处理。
四、对老人权威的保障与权力行使的限制
老人制度的设立,是朝廷为了有效治理地方在官僚体制外的新举措。为了保障老人在乡里生活的权威,《教民榜文》严禁官府干预日常乡里事务,如有违犯,处以重罪。老人有直通中央的权利。《榜文》最后规定:“凡理讼老人有事闻奏,凭此赴京,不须文引。所在关隘去处,毋得阻挡”。即使老人有过错,首先由众老人里甲“公同会议审察”,轻者“就便剖决”,取消其老人理讼权力;重者,亦须会审明白,送所在有司解送京城,“不许有司擅自拿问,若有擅自拿问者,许老人具由来奏,罪及有司”。当然,对于老人失职与非法行为也有监察处置手段,对于心术不正,不依众人公论,“搅扰坏事者”,准许众老人将其押赴京城处置。如果出现老人以决讼的权力,“挟制里甲,把持官府,不当本等差役”,需严加惩处,将其“家迁化外”。
以老人全面治理乡村社会,是明太祖继承古代乡里教化传统的新的政治发明。他是基于自己早年乡里生活的经历与对政府官员的不信任,更是他毕生“务有益于民”,以稳定社会基层的深远考虑。明太祖的乡治思想是建立在乡村自治基础之上的,以皇帝的最高权威直接授权于乡里老人,将老人视为帝国基层权力的代理人、乡里自治的负责人及百姓的代言人,这是历史社会中从来没有过的。正如一位研究农民社会与文化的西方学者所说:“让处在低的社会地位上的农民和处在高的社会地位上的精英之间建立起一定的联系是一件有长远重要意义的事情”。当然老人制度的设计是基于稳定的小农社会,它施行的前提是安居的乡里生活,邻里之间,彼此熟悉,彼此信任,生活上相互依靠。如果环境改变,生活条件悬殊,人口流动,老人制度也就失去其在乡村社会存在的基础。所以尽管明太祖晚年明令“榜文”颁行全国,要求所有“榜文”涉及到的事理,都要“永远遵守”,“毋视虚文,务在实效”。违反此令者,各以所犯罪之。但在明中期之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变化,乡村共同体的动摇,老人民制度失去存在其存在的空间,乡治部分地依赖于传统的宗族与乡绅,更多情况是政府官吏因为赋税徭役治安的需要,直接介入乡里生活,百姓直接面对政府的压力,官民矛盾更加尖锐复杂,以致晚明民变四起,最终大明王朝在内忧外患中崩溃。今天我们重温《教民榜文》是否能够获得一点历史启示,我们在重建乡村日常生活方面任重道远。
《社会治理》杂志,2015年第3期。9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