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文学作品权益保护问题的思考

上一篇 / 下一篇  2013-12-09 22:18:17 / 个人分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关于民间文学作品权益保护问题的思考

              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

摘要:民间文学作品权益保护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首先要区分民间文学作品的概念与性质,民间文学是一种口头形态,民间文学作品通常是指记录整理的文字作品。形成民间文学作品需要细致的搜集工作。因此在民间文学作品使用时应该有权益保护意识。针对文化教育利用、社会公益使用与商业利用的不同,规定不同的使用原则。参照著作权法制订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法,有必要,但需审慎。

  关键词:民间文学作品搜集整理权益保护 

一、民间文学作品概念与性质

 

民间文学作为民间文化的重要门类,它在中国文化体系中有着自己独特的历史位置。钟敬文先生曾将中国文化区分为上中下三层,民间文学就是基层文化的重要内容,它以口耳相传的方式,传承于基层社会广大民众之间。民间文学作品就是民间文化土壤中形成的具有口头文学体裁样式,并被记录整理出来的文字作品。民间文学与民间文学作品的概念是有差异的,民间文学在较大程度上是指民间口传文学的流传形态,它历史久远、内涵厚重、范围广阔,民间文学与民众生活密切关联。民间文学作品是在民间文学流传过程中通过人们有意识的搜集整理,从而形成的文化成品。我们只有明白了民间文学与民间文学作品是两个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以后,我们才可能就民间文学作品保护问题进行讨论。

民间文学是百姓生活文化的组成部分,是他们劳作、休憩、社交、人生与祭祀仪式过程中的精神产物,是民众知识传承、情感表达与精神诉求的重要手段,它与民众生活息息文化相关。从民间产生与流传的角度看,创造者、传承者与享用者都是普通民众。如果要讲民间文学的权利归属的话,民众是民间文学的权利主体,是原生的主体。但民间文学作品是有专人搜集整理的文本,他们在搜集整理过程中付出了心血与劳动,因此,他们构成作品的权利主体。民间文学作品的记录整理者相对于一般民间文学无名氏主体来说,是次生的有名有姓的主体。在传统社会,民间文学是大众共享的生活文化,它在家庭、村落、行业、社区及相关群体中流传,它具有流动性与公益性。因此,无论是原生主体,还是次生主体,在传统农业社会都没有权利归属与权利主张的意识。民间文学的这一特性必须强调。

 

二、民间文学作品的现当代搜集整理工作

 

搜集整理民间文学作品的历史,可以溯源到《诗经》时代,其后历代都有记录民间文学的作品出现,如晋人干宝的《搜神记》、南朝梁人任昉的《述异记》、唐人段成式的《酉阳杂俎》,以及宋人李昉的《太平广记》等都采录了不少民间文学作品。明清社会因为时代风尚的变化,人们对民间文学发生较大兴趣,出现了杨慎、冯梦龙、李开先、李调元等重视民间文学的名家,推出了一批民间文学作品,如《古今风谣》、《山歌》、《粤风》有较多作品出现,但那时只是作为观政与欣赏的需要。近代以来,还有大批有识之士从事民间文学的搜集整理工作。1919年北京大学开展歌谣搜集工作,创办《歌谣周刊》,几年时间搜集到数万首歌谣;1927年开始中山大学成立民俗学会,创办《民间文艺周刊》(后改名《民俗周刊》),组织民间文学民俗学的爱好者,在全国范围内搜集整理民间故事与民间传说。先后编辑出版民俗学丛书三十多种。在20世纪40年代,在延安解放区开展民间采风运动,也搜集整理了一批民间文学作品。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成立了全国性的民间文艺研究会,积极组织开展民间文学搜集整理工作,往各地派遣民间文学工作队,先后搜集整理了一批民间故事、传说、歌谣、谚语等民间文学作品,其中有《格萨尔》、《江格尔》、《玛纳斯》等史诗巨著,也有《阿诗玛》、《俄并与桑洛》等长篇叙事诗。也有个人长期的搜集整理工作成品,如董均伦、江源在沂蒙山区长期调查之后整理的故事集《聊斋汊子》、内蒙古爬上歌搜集者韩燕如在20世纪30年代开始搜集,数十年中获得上万首民歌资料。[1]这些个人通过常年累月的劳动采录并有适当整理的民间文学作品显然都是个人工作成果。

进入当代社会之后,民间文学产生的土壤、流传的环境与方式跟传统农业社会相比有了迥异的变化,在传统社会属于普通生活文化的民间文学,因为其大面积流失成为急需抢救保护的文化遗产。文化部在20世纪80年代启动了十套民间文艺集成志书的记录整理工作,其中有民间故事、民间歌谣、民间谚语等三套民间文学集成。在全国数万民间文艺工作者与高校、科研院所专家的共同努力下,最终完成了50亿字的号称文化长城的《民间文艺集成志书》。这样巨大的文化成果熔铸了大批民间文艺讲述人、表演者、记录人、整理者的心血与汗水,他们理应是这一成果的权利享有者,同时我们应看到对民间文艺集成志书的搜集整理工作是在政府推动组织之下进行的文化工程,政府投入了巨大人力物力,它同样享有该文化产品的归属权利。这是就目前所见最引人瞩目的大型民间文学作品来说的。

 

三、民间文学权益保护的必要性与区分原则

 

通过对现当代民间文学作品的搜集整理工作的简要回顾,我们知道民间文学作品的搜集整理经历了一个艰难的过程,因此,对于民间文学作品的利用应该适当尊重搜集整理人的权益。特别是在商业社会,由于没有相应的保护方式,民间文学作品被滥用的情况屡见不鲜。但由于民间文学作品与普通作家作品有着不同的性质,因此在维护民间文学作品权益时要针对三种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第一、文化教育利用。即在学校、社会教育机构、对外文化传播机构等地方文化教育活动过程中使用民间文学作品,其目的在于让人们接受、感知、理解民间文化,是一种传统教育与文化传承行为,对于民间文学作品的利用,只要说明著作权人、介绍作品的基本情况、尊重作品的精神与特性,对此种利用方式,我们应该鼓励与提倡。

  第二、社会公益利用。即在社会公共领域的社会公益活动中对民间文学作品的合理利用,其目的是适应社会主流价值观,利用民间文学作品的文化内涵与民众易于感知的表现形式,进行社会公益宣传。民间文学作品的公益利用符合现代国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民间文学本来即是民众文化的一部分,让民间文学作品重回社会,在公益事业中发挥作用合情合理。

当然,我们在公益活动中使用民间文学作品时,应该注明民间文学作品的搜集、整理人的姓名,尊重作者的署名权。同时要对民间文学作品的文化内涵与精神特性有准确的把握,尊重民间文学作品的情感与价值观。不能随意更改原作的写作宗旨、结构形式、人物形象与价值观念。民间文学作品的公益利用是传统文化融入并影响当代社会的重要途径,对此,我们应鼓励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在社会公益活动中积极运用民间文学作品,将民间文学作品中的优良观念内化到社会成员之中,让人们拥有广泛的文化认同,民族国家由此获得稳固的基础。

第三、商业利用。即在商业活动中利用特定民间文学作品,进行产品策划、开发、包装、推介与企业业态宣传,以增强产品营销力度,提升企业知名度,追求更大的商业利润。从总的原则上看,在今天的社会,民间文学作品为商家关注十分正常,民间文学能够为商家所用,也说明民间文学所具有的文化经济价值。这也是文化产业化的一种方式。商家对民间文学作品的利用,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于扩大民间文学的影响范围、提升它及相关地方的知名度,这是值得肯定的。问题的关键是在商家对民间文学作品的利用上,我们应该充分保障民间文学作品搜集整理者的著作权益。

如何保障民间文学作品在商业利用中的著作权益问题,我想应该遵守两大原则:

一是善意利用的原则。即我们在商事活动中正向利用民间文学作品。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应该尊重原作整体的情感与价值趋向,不得肆意割裂与曲解作品原意,不得为了商业营销目的诋毁与丑化民间文学作品中的正面人物形象。同时应避免为了逐利的动机,将人为生造的故事传说掺入原有已经为广大民众知悉的民间文学作品中,从而降低、贬损民间文学作品的原有品格与价值。其二,在商业利用过程中对民间文学作品的选择,应该充分考虑社会正向影响,在追求商业利益时,不能牺牲社会利益。

二是利益补偿原则。商家利用民间文学作品以获取经济利益,自然在保障民间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人的署名权的同时,应贯彻有偿使用的原则,履行经济补偿的义务。经济补偿的力度应视商家对民间文学作品使用的范围、方式与商业活动中的作用确定。

目前,对于民间文学作品利用有如上三种形式,因此民间文学作品权益保护时对它们应区别对待:在文化教育利用与社会公益利用方面,我们强调权益保护时,重点在规范引导它们的合理利用;对于商业利用则应防止商业机构与个人对民间文学作品的滥用与无偿使用。这也是民间文学作品的权益保护的立法关注的重点。

 

四、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立法保护应遵循合理、适度、有效的原则

 

 在文化传播与文化资源的利用日益频繁的当代社会,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中国曾经在1990年颁布了著作权法,该法在2001年获得再次修订,该法对一般著作权利有了明确规定。但它没有包括民间文学作品,在著作权法第六条特别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十年过去了关于民间文学作品权益保护的问题至今悬而未决。由此可见民间文学作品立法并非易事。近年来,国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投入了巨大的精力,国家对于民间文学持积极保护与鼓励传承的态度。因此,关于民间文学作品的立法保护的动议应该重新得到重视。如果从国家层面制订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法,不仅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而且它是对中国传统文化资源利用的有效规范,是对长期从事民间文学传承工作的从业者辛勤奉献的肯定与劳动成果的保护,还是对民间文化传承者的尊重。这是我们制订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目的。我们有良好的立法动机,还需要谨慎、妥当的相关法律规条,需要有各种情况的预防与考虑。

  国家立法是一个严肃的工作,民间文学作品与一般文学作品不同,它具有口头性、传统性、流动性、类型性、共享性等特点,因此对民间文学作品权利主体的界定比一般文学作品复杂得多,这也是一些专业学者对民间文学著作权法持有异议的原因。鉴于此种情况,我们对于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方式应该有着清晰的认识与细密的思考,稍有不慎,就会适得其反。

   因此应该严格限制民间文学作品保护法的范围,明确保护的是著作权,即在民间文学作品的口头讲述与记录整理工作过程中形成的著作权。对于民间文学著作权的保护方式应该采取柔性与多样的灵活方式,充分考虑民间文学著作权的形成过程,它既是民间口头传统的延续,也是民众长期互动的产物,同时它的记录整理又有明显的个人劳动付出,因此在确定民间著作权归属时要格外小心,要充分体现我们立法的良善用意,有效保障口头讲述者与记录整理者的合法权益。合理、适度、有效应该成为我们民间文学著作权保护法的基本立法原则。

同时对民间文学著作权的保护还可以以地方法规与行业规定的形式出现,对于民间文学资源集中的地区与民间文学作品应用较多的行业,可根据地方与行业的具体情况制订与国家著作权法衔接的相应的地方与行业规定。这既是对国家层面的民间作品著作权法的有益补充,也是一种地方与行业法律实践的具体调整,它往往会产生更积极的保护效果。

民间文学作品的著作权的诉求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民间文学作品使用的许可权,二是民间文学作品的署名权,三是民间文学作品使用的利益补偿。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法是这三个方面的权利主张的法律依据,一旦国家立法,我们就可能解决目前在民间文学作品使用上的知识产权混乱的困扰问题。当然由于民间文学的特殊性,法律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甚至由于对法律理解的偏差,会产生系列新的问题。尤其是对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主张问题是一个特别复杂的工作,需要专业人员的参与。因此民间文学著作权人委托一个具有专业素养的公益机构代理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申诉十分必要。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长期从事民间文艺搜集整理的组织与研究工作,熟悉全国民间文学作品的情况,他们有能力作为受托机构,而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有责任也有义务承担维护全国民间文艺工作者的著作权益的工作。

 

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权益保护是一个及其复杂的问题,立法保护是其中重要途径之一,但必须说明的是它不是唯一途径。我个人觉得目前应该在社会普及民间文学作品的相关知识,让人们更多地了解民间文学作品的创作过程,从而加深人们对于民间文学作品权益的认识。只有民众的充分认知,我们的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法,才能真正促进民间文学作品的创作与传播,让人们在尊重作者劳动的同时,共享我们民族文化的集体成果。

 

  原刊《民间文化论坛2012.365-68 收入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编

 

   



[1]张紫晨《民间文艺学原理》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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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笑堂 引用 删除 宁锐   /   2013-12-10 10:20:07
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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