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概念、原则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上一篇 / 下一篇  2013-06-13 21:19:01 / 个人分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概念、原则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北京师范大学)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一个新的遗产保护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性质决定了它在生产性保护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是在当前社会环境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有益实践。当然我们在进行生产性保护过程中要明确它的范围与对象,坚守真实性、整体性、传承性三大原则,并注意预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生产性保护技艺性生产文化性生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其精神性特征明显,它强调人的主体认知、情感体验、精神创造与智慧表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就是要保护传承人类情感、精神与知识智慧的多样性文化传统。在全球化的今天,我们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多种选择与实践,中国政府建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三级名录体系,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划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的确立等都是行之有效的保护方式,这些保护方式对于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方式。当然这些保护方式都是政府主导的外部力量来推动实现的,因此,它总是有一些被动消极。如何激活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文化能量,让它在政府提供的良好环境下健康传承发展,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概念的提出,无疑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辟广阔天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性质决定了它在生产性保护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是在当前社会环境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有益实践。

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概念、范围与对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对特定群体文化传统中具有积极性认知价值与生活服务意义的精神性遗产及其相关活动、实物与场所的认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此概括为五大类别:口头传说与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技能等。这五大类别囊括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部内容,对于内容如此丰富而形态十分复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就决定了我们的保护方式应根据对象不同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是其中的方式之一。

所谓非遗的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1]文化部的这一生产性保护定义,强调是以生产技艺为主的物质性生产的保护,所以它说:“目前,这一保护方式主要是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实施”。即是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绝大多数部分是不可以生产性保护的,生产性保护只限定在技艺、美术、医药等显见的部分,这种侠义的生产性保护的界定,体现了政府部门在非遗保护工作中的审慎态度。

但作为学者来说,我们可以对这一政策进行讨论,发表我们对非遗生产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供相关部门参考。我觉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应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保护方式,可以将一般抢救保护的方式与生产性保护方式并举。我们在理解生产性保护的概念的时候,应该突破技艺等狭义的物化生产保护方式范围,将文化的再生产纳入广义的生产性保护范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口头传统、艺术表演、风俗、节庆、礼仪等的保护与传承都需要强调广义的生产性保护方式。但我所说的生产性保护不是让这些项目参与一般概念的生产性竞争,而是强调它们通过文化再生产的方式,使传统文化样式重新回到日常生活之中。如口头传统中的史诗、故事、歌谣、谚语除了在原初环境中传承外,在今天的时代,我们也应该采取多种新媒体手段进行传播,这种传播与传统的口耳相传在形态上会有差异,但我们只要充分重视遗产的文化内涵,尽量减少它的变形与损耗,我想其社会影响不仅不会降低,而且其传播范围会更广,也会收到更好的传播效果。如传统戏剧,我们创造演出条件,通过演出的宣传吸引观众,并通过戏剧的魅力培养观众,这同样属于广义的生产性保护。还有城市节庆庙会,也可进入生产性保护概念,我们通过城市历史传统的研究,选择时间节点,复兴城市节会,通过文化、市政、公益等部门的共同规划与协力,定期主办城市节会,以节会带动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其他项目,如表演、城市记忆、城市工商传统、城市技艺等,都可在节会中找到展示的空间。这样的方式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动态方式让我们今天的国民能够亲近、感受、体验并享受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而培养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亲密情感,唤起整个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自觉意识。在扩大社会影响的同时,同样会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活力。在社会生活中进行活态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有效的保护传承方式。同时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章第37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基本原则

      自从20116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后,非遗保护就成为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该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对非遗保护工作有明确的原则规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当代中国社会非遗保护的新方向,也是一个新课题。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产性保护过程中,尤其要坚持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这三大原则。对于非遗的生产性保护在真实性原则上更需强调。

 大家知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某些适宜于生产物质成品与开展文化活动的项目列为生产性保护对象的时候,就会让人自然联想到这会不会影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问题,因为作为非遗对象的的物质生产与文化生产在传统社会是自然发生的,今天我们所说的生产性保护是在这种自然性生产过程变成遗产之后的人为的恢复与重现,所以就有真实性原则的提出。非遗生产性保护的真实性问题,我觉得作为首要原则强调是必要的,它必须在成品的文化内涵与核心技艺上完全真实,在成品形式上尽量符合传统。但文化是流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要随着时代变化而作出适应性的调整,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产性保护过程中会在因应社会环境或非遗传承人的代际差异等因素影响下自然发生变化,比如民间工艺技术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它既要继承传统题材,制作完全真实的传统作品,同时既然它不是文物古董的复制,它就可以以传统技艺生产新的题材的工艺品,适应民众的欣赏习惯的变化,满足社会需求。比较起来工艺技术上的真实性应该严格,也容易把握。

如果我们作群体性节庆非遗活动的开展,其真实性原则必须坚持,但更加困难。它不像工艺产品制作有核心技艺与较为固定载体形式,人只要将自己的精神对象化,让物来表达即完成了自己的工作。节庆类非遗是人的群体互动,是特定时空下的人们的情感、精神、欲望、利益的交汇。它的真实性把握就应该在注意节庆庙会的基本形式,如时间、空间、参与方式外,偏重文化内涵的理解。在节庆庙会的生产性保护中,应充分重视它在调节特定地区民众生产生活节奏与精神需要方面的文化核心意义。节庆庙会的外在形式可能有多种变化,但其内在核心意义必须坚持。这就是我们强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中需要坚持的真实性原则。非遗保护的真实性原则是有历史限定的,需要根据社会与民众的心理需要进行局部调整,相对灵活地理解真实性原则可能才是真正科学的真实。

    整体性原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另一重要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自身是一个形式、内涵完整的有机构成,同时它与外部环境也有着密切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的保持在现代社会面临较大困难,社会环境的巨大改变,让生活于其中的人们在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思考如何对非遗进行整体性保护,特别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机体之外的环境保护成为更大的难题。因此,我们在看待非遗保护的整体性原则的时候同样应该有变通与区分性理解,总体上,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完整性应该高度强调,对于非遗与环境的完整性尽量强调。在具体非遗项目中根据各自特性予以考虑。因此在非遗的生产性保护过程中,应对民间美术、手工制品、药物采集、炮制的工艺流程及其背后的文化理念作整体性保护;对口头传统、表演、节庆等的展演场景、主要情节与要素、程序、体裁样式及附属的道具物件等进行整体保护。对其中的主要环节与关键要素不可随意更改。在群体活动的文化遗产生产保护过程中,重视传统性的时间、空间、组织、物与活动过程等关键要素之间协调的整体性。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外部环境,在今天的社会条件下只能是参考的要求。我们关注的是非遗自身的整体性。当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当代社会环境的关系,它如何与现代社会机体的协调,是一个新的整体性问题。

    传承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性原则,非遗保护的目的就是通过特定手段实现文化传承,传承性是非遗的内在特性。非遗的传承与一般物质财富的形态继承不同,它重在精神内涵与技艺手段的非物质性要素的传承,非遗传承对接受者与环境都有特定要求。因此我们在进行生产性保护时应明白我们是在为传承非遗才进行的生产活动,这种生产的目的是为了让社会大众能够感知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丰富我们的日常生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消费与经济收益是生产过程中的自然结果,它有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我维护与发展。

    当然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中要时刻记住生产是传承的手段与传承的方式,这样就可避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名义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滥用与过度开发。如在节庆庙会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中,如果我们有文化传承意识,我们就会在非遗展示、非遗保护活动的参与等方面面向社会大众设计节会主题,围绕主题进行程序安排,调动民间组织与相关个人参与其中,在形式与内涵上体现节会的社会影响力,从而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生活中的动态传承。如果将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性质的节会当作一次简单的大众物质消费活动,一切以商业利益为追求目标,那就是对非遗生产性保护初衷的背离,即使它的商业运作再成功,社会影响再大,也毫无文化传承的意义。

 

三、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是文化遗产保护的新的实践,它与传统的遗产保护的不同是它将以前的被动保护置于积极的生产过程中,遗产一旦进入生产它要保持遗产的文化特性,就会面临许多实际问题。因此我们对非遗的生产性保护的确应该慎重,要作细密周全的考虑,然后才可能避免生产性保护变为生产性破坏的后果。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关注。

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有特定的对象,不是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可生产性保护。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性质,我们确定它是否能够进行生产性保护。文化部通知中限定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这是生产性保护初步阶段的严格限定,防止人们一窝蜂地滥用遗产资源,它在目前有积极意义。但我们也可尝试在节庆庙会等群体文化领域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节会文化再生产与工艺技术等物质再生产的形式不同,但其文化保护与文化传承的宗旨是同一的。

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应根据不同对象实行不同的生产性保护方式。技艺性的遗产领域与文化性的遗产领域应该采取不同的生产性保护方式。前者以技艺传承与产品销售为主,后者以群体活动、社会参与与认知为主,二者有各自的评价指标与评估方法。

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应合理、适度。对于非遗的保护性生产,它与普通商品生产不同,经济效益的追求不是第一位的,我们通过生产的目的是实现技艺的动态传承,服务与丰富民众的社会生活。当然如果有些非遗产品具有广阔市场,能够获取丰厚的利益回报,也可适度利用。多数非遗产品的市场受限于特定消费群体,保护性的生产一定要考虑它的销售与流通。并且我们在生产性保护过程中,要坚守原有的材料、技艺与造型风格,允许局部更新,但一定要适度,且不影响非遗的基本特性。如昆剧《牡丹亭》的演出,在坚持传统唱腔、戏曲故事情节、基本扮相风格的前提下,适当加快演出节奏,对服饰的色彩作适应性微调,增强灯光舞美效果,这样的局部更新是合理、适度的。相反,如果我们在认定某一非遗项目有生产价值后,只以非遗名号进行产品的广告宣传,对非遗产品生产的工艺流程缺乏保护或者任意更动,那就是非遗生产性保护旗号下的破坏性生产。所以非遗的生产性保护工作应该纳入政府非遗保护部门的监管范围。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工作是我们面临的新课题,我们并无实践经验,理论探讨更加不足,我们还有许多实际的工作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本文只是就此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仅供各位参考。

 

已刊载在《学习与研究》2013年第1期(该刊为中央政策研究室主办)

 

 

 



[1]《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文非遗发【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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