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锡山与山西反缠足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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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缠足,俗称裹小脚,是中国封建社会独有的陋俗、恶俗。这种丑恶的社会文化现象,直至解放后才彻底消除,1999年11月间,最后一座专为缠足妇女制鞋的鞋厂,在哈尔滨停止了它的最后一道生产线,这种丑恶的社会现象终于从人们视野中永远消失。

    我们很多人可能不知道,统治山西近四十年的民国元老阎百川先生,在上世纪20年代初,曾为在山西民间消除缠足这种恶俗,很费了一番力气。就事论事,他的这一举措,是顺应社会发展潮流,从封建恶俗中解放妇女的进步行为。今天转贴这份资料,供有兴趣研究社会文化发展,民间习俗流变的各位朋友参考。

        1912年,中华民国肇建,新国家虽然尚处于割据局面,却已经企图改造其公民的身体,并且赋予终结缠足更强大的动力。孙中山早在1912年便公告了一道禁止缠足的命令,但他的共和政府实在过于短命,因此这道命令始终未曾落实。这份文告可见于《采菲录续编》,第39页。关于动员和训练人民的身体以应共和,见Andrew Morris, Marrow of the Nation: A History of Sport and Physical Culture in Republican China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04)。尽管如此,在一些濒于自治的省份里,以文明开化为己任的政权曾经致力于革新风俗,并视此为现代化政体的根基。于是,反缠足运动不仅与地方政治相互纠结,而且还反过来成为一种载体,使人民得以借此质疑国家权力对他们的侵犯,并在此过程中阐明了他们的个人隐私界限。

  在山西省我们便率先看到了这样的发展。阎锡山(1883—1960)这位军阀长期掌控山西,他在1917年发动了全省性的消除缠足行动,并持续至1922年。在清室覆亡之前的十年里,四川省政府当局也曾鼓吹放足,但其取向以劝说为主,并未动用或威胁动用国家权力进行检查和惩罚。参见杨兴梅与罗志田,《近代中国人对女性小脚美的否定》,第3、14、21页。对阎锡山来说,光是倚靠教育和劝导的手段,并不济事,因此,他挥动国家权力,不但明令禁止缠足,强化警察的执法能力,而且还派遣查脚员挨家挨户执行这项禁令。虽然阎锡山对于缠足的看法,与沿海地区的天足会等团体相去不远,不过,由于他拥有动用国家权力的能力,就算这权力有其限制,也仍足以使整个反缠足运动的样貌产生变化。这一点,再加上政绩意识强烈的阎锡山遗留下了相当数量的命令、告示和文告汇编,使得山西此一个案的检视,尤具揭示性。

  1912—1914年间,阎锡山在他的家乡五台县组织了一个名为“保安社”的民兵团体,后来他便以此为原型,在省内各县成立类似组织。“保安社”具有两个多少互相抵触的任务:维持公共秩序和带动社会改革。村长和地方领袖被赋予家户检查的权力;家中妇女如果拒绝放足,该户人家将受到罚款的处分。他们在查验缠足时,都带着一位女性随行,以便缠足妇女脱袜受检。滹沱河北面的村庄并没有生事,但是南面的村庄不但反对,甚至还以武力抗拒,直到遭受“保安社”镇压才放弃抵抗。林秋敏,《阎锡山与山西天足运动》,《国史馆馆刊》复刊十八(1995/6),第130页。

  阎锡山并未因此而灰心。1917年,阎氏以山西督军兼任省长,正式掌握该省行政权。在其推行的“六政”运动(1917—1922)里,消灭缠足成为全省性的目标。他以正面表述的方式指出这六项当急之政务:水利、养蚕、种树、禁烟、天足和剪发。到了1918年,又加上了种棉、造林和畜牧等“民生三事”。阎锡山在宣言里,延续了1898年维新时期以来便已盛行的国家改革方略,认为妇女缠足造成了财政上的沉重负担:“晋民贫苦极矣!贫苦之源,起于生者寡而食者众。……全省人口一千万,女子约居半数,多为不事生产之人。”反对缠足主要是出于经济原因,后来缠足更与吸鸦片(“吃烟”)和赌博一同被列为“民生三害”。阎锡山编,《山西六政三事汇编》(大原:山西村政处,1929),《宣言》,第1a、2a—b页。关于“三害”的内容,见第3.3b页。“女子约占人口半数”只是一种修辞学上的用法。阎锡山在1919年的一场演讲里,引述一份人口调查资料,提到山西男女人口比例约为7∶5。他将女性人口短少的现象部分归咎于缠足(《治晋政务全书初编》〔台北:阎伯川先生遗稿整理委员会,1960〕,第721页)。

  相对的,强制要求男人剪发,则是因为男子发辫具有明显的政治象征性。虽然清朝政权于1645年颁布“剃发令”要求汉族所有男性遵循满人发式时,曾遭到汉人激烈的武力抵抗,不过,经历了将近三个世纪之后,蓄辫早已习惯成自然,即使清室覆亡了,许多男子仍旧保留着他们的辫子。阎锡山就曾在1919年间怒斥某县一名蓄辫的小学教师“辫绳下垂,尤为骇异!”他不只下令男子剪辫,而且还要求理极短的平头,或是光头;在他眼里,即使蓄留“二三寸短发”,也启人疑窦,因为辫子与旧秩序之间的连接性实在深入人心,一头乱发就仿佛是准备蓄起辫子、运动复辟似的。这项命令首先施行于官界、学界和商界,1918年5月时宣告成功,并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普通人民”。“骇异”一语,引自阎锡山,《山西六政三事汇编》,第3.4a页。“普通人民”一词出自第1.4b页。

  缠足的象征意义跟辫子一样明显。虽然妇女缠足并不构成政治威胁,但却标志着国族的耻辱。毕业于日本东京振武学堂的阎锡山,早已内化了晚清以来产生天足范畴的全球知识域。“妇女缠足危害甚大,不独有碍行动,且毁坏其肢体。不但世界万国无此恶习,即前清旗人皇室,亦皆天足;且汉人缠足之风,莫甚于山西,是以山西人口愈少,人体愈弱,人民愈穷。”这是他在1918年颁布的《禁止缠足告示》的开场白。在这份告示里,他警告人民,为了禁止缠足,他即将实施一项新的罚锾措施。省政府印制了超过十万份告示,分送各县张贴。《禁止缠足告示》,收入阎锡山,《治晋政务全书初编》,第1523页。此处所引的文字,仿佛是阎锡山反复吟诵的咒语,在他的许多命令和告示里,他都会加上这么一段。例如,见他下达省城(太原)警务处的命令(《山西六政三事汇编》,第3.78b页)。这篇告示并未注明日期,不过参照其他命令的日期加以研判的话,我认为其公告日期应该在1918年4月以前。“十万份”这个数字引自《山西六政三事汇编》初版,第1.4b页。

           次年,在一次对中学生讲话的场合里,阎锡山描述了世界、中国,以及山西之间所存在的一种时间差:“天下国家数十与中国同,皆无缠足之风,以致中国贻世界之讥诮,为莫大之耻。中国占世界之一部分,而山西又占中国之一小部分,各省缠足之风早已退除殆尽,而山西不思所以自拔,尚何以立于大地之上?”阎锡山,《治晋政务全书初编》,第721页。阎锡山认为山西是仅存的落后省份,尽管他的说法与实际情况有所出入,这正传达出他想要急起直追的决心。他将“文明”和“进步”这类国族叙事套用在山西,当他强调中国已区分为进步的、“天足的”沿海城市,以及落后的、“缠足的”内陆地区时,他所使用的,是典型的国族主义式修辞。

  阎锡山采取由上而下的社会变迁途径。行政上,他从省城太原派发告示和派遣督导人员;在地方层级,他仰赖业已启蒙的官员、学生和教师,或以身作则,或执行禁令。由于山西识字率偏低,因此,在阎锡山心目中,演讲才是教育和动员民众的最佳途径。他指派宣讲员定期从省城至各地解说省政府的政策与规定。此外,在1919年冬,省城“高等小学以上各学校”约计三万名学生准备趁寒假回乡过年之际,阎锡山“委任”他们向人民宣讲劝导实行天足等《人民须知》所要求的各项事务。他劝谕回乡学生们联合家乡的知识阶层,包括过去的毕业生和“前清之举贡廪附”,共组巡回演讲团,他也会命令地方官员协助安排演讲事宜。同前注,第717—724页。《人民须知》是一本以教育平民百姓为宗旨的基本读物,并由识字者向不识字者宣讲。该书以口语文体写成,内容包含了人民应“戒”事项(戒缠足、戒溺女、戒早婚),以及有关世界地理、世界人种、不平等条约的讲解文字。其修订版可见于山西村政处编,《山西村政汇编》(太原:山西村政处,1928),附录。在第二印的序文(日期署为1919年1月)里,阎锡山提到,这个读本总共印刷了270万册(《人民须知》,《序》,无页码)。

  阎锡山的草根动员,等于是将地球知识域传播到这个西北内陆省份最偏远的村落里。经过这种种动员活动,天足与男子剪发成为最急迫的公共事务。个人外观的政治含义建立在一种现代的身体概念上,一方面将身体区隔为外显形式和内在精神,同时又强调个人身体和社会整体之间的关连。就像阎锡山在一次演说中,对“参众两院初选当选人”所说的:“至于剪发之事,虽属个人身体上之形式,无关轻重,然人民之观念,未尝不借此为转移。”阎锡山劝谕这些议员们,回到本乡之后,即“促进文明与进化”。“吾晋人士,其忍视中华民族为印度波兰之续,而不思为之提拔乎?”(《治晋政务全书初编》,第1521—1523页)。阎锡山在告示和演说里,经常出现身体外观导引内心信念的说法:“诚以就形式之改移,定人心之趋向”(《山西六政三事汇编》,《宣言》,第2b页)。

  直至1918年5月,也就是阎锡山颁布《各县设立天足会简章》之后八个月,全省105个县均已成立天足会,会员数目总计超过2万人。这个惊人的会员人数和成长速度,与各县公务员和村干部均有充当会员之义务有关,他们若违反规定,将遭受停职处分。至于平民,男子年满20岁均可加入天足会。会员的主要责任包括捐助会务经费和劝导人民改变缠足观念。他们也应以身作则,要求家属厉行放足,奉行天足会理念。《各县设立天足会简章》,1917年9月25日,收入《山西六政三事汇编》,第2.56b—57b页;参见《山西村政汇编》,第1.39b—40b页。这里的会员数目引自阎锡山向总统的汇报,见《山西六政三事汇编》,第1.4b页。遍设天足会可能只意味着一件事:缠足这习惯仍然在全省各县风行。

       甚至早在推行“六政”运动之前的1916年底,阎锡山便已召集地方领袖和男学生协助他执行《严禁缠足条例》。这项条例在概念和内容上,都显示了一种对于繁琐地方风习的敏感,这是在全国性的法令中所看不到的。自该条例施行之日(即公告之日)起,年幼女孩不得开始缠足(新缠),15岁以下缠足未放的女子“一律解放”,15岁以上者,其鞋不得饰以弓形“木底”(见图五、七E)。条例施行一个月之后,如仍发现新缠幼女,科其家长3元以上、30元以下之罚金;商人如果继续制造、贩卖木底,亦处以同等级的罚锾。施行3个月之后,15岁以下女子仍然缠足未放者,或是15岁以上女子仍饰以木底者,科以2元以上、20元以下之罚金。施行6个月之后,为缠足女子作媒者,或新嫁娘仍饰以木底经人告发者,科以3元以上、30元以下之罚金。各县知事为负责执行该条例的机关;若县内设有警察厅(署),则由警察厅(署)执行。《修正严禁缠足条例》,《山西六政三事汇编》,第2.55b—56a页;《山西村政汇编》,第1.42b—43a页。这个条例的颁布日期在这两部编中略有出入:前者说是1916年11月29日,后者则说是同年的12月27日。同一部法令(但仅名之为《严禁缠足条例》)亦收入《治晋政务全书初编》,第1503—1504页。早在1899年上海天足会年会的一份发言记录中,便已有人建议课以缠足之捐,加捐金额则根据缠足之大小成反比递增:脚愈小者,捐税愈重(〈天足会纪事〉,李又宁与张玉法编,《近代中国女权运动史料》,第854—856页)。于是,“缠足”不但被具体化,被等同于木底这道具,更成为一种明令禁止的罪责。

  《严禁缠足条例》施行两年来,阎锡山收到报告,已有50余县,也就是全省半数之县内,15岁以下之缠足女子均已放足。为使放足政策更具立竿见影的结果,他颁布了《禁止缠足告示》,将放足年龄下修至10岁以下。放足政策的成效,关系到阎锡山省长职位(以及个人)的威望,因此他在这份告示中郑重宣布,他将在当年7月派员到各县督察,若在县内查到仍有幼女缠足,除将责罚其家长和村长之外,还惩处失职的县长(县知事)。《治晋政务全书初编》,第1523—1524页。

  从规约条文和罚锾级别的制定可以看出,阎锡山对于促成缠足风行的个人和文化因素,有着相当敏锐的理解。他了解到,女性身体并非柔软的面团。因此,在他的禁令里,年长女性得以免除解放缠足的痛苦,不过她们也不再被允许延续小脚的文化尊荣,因为法令规定她们不得再穿着饰以木底的弓鞋,而且,后来更规定,连以铜圈装饰鞋子都不可以。弓底是山西女绣鞋的显著特征,用以衬托跖骨弯曲的弧度,使脚部看起来更加小巧。早在20世纪初的沿海都市里,妇女已逐渐放松足弓,但却不必然放弃缠足,受到她们青睐的是一种新款的鞋子,鞋内垫着的木底,坡度远比旧款木底平缓。鞋店售有这种鞋子,称做“坤鞋”,某些坤鞋还标榜以布材或皮材制作全平的鞋底(见图六、七)。这种鞋子标志着缠足没落之始。禁止制造和贩卖木底和铜圈等缠足饰品的命令(1918年3月),见《山西六政三事汇编》,第3.78a页;《治晋政务全书初编》,第1512页。有些坤鞋,尤其是鞋店贩售者,会饰以木底。一旦弓形不流行了,原来用以支撑的木底也不再需要,而普遍改用皮质或棉质鞋底了。有些坤鞋也为家庭手工制作。直到20世纪30年代,各种鞋式都还相当流行。其中一种即为“皂鞋”,以一整块(而非两块)鞋面制作而成(《采菲精华录》,第93、113页)。在我的Every Step a Lotus里(第85页),收入一幅相片,显示坊间贩售的一组弓形木底,这种木底便在阎锡山禁止之列。只要回想一下前述苏州女士们提供的放足指南,我们就可以了解,完全放平弯趾和足弓是件多么困难的事情。弓底弧度较平缓的坤鞋,对于放脚和“半缠脚”的妇女而言,是一种较为舒适便利的鞋子。

  不过,在民国初年的山西,高弓的脚背以及相随的足心凹缝,依然受到重视。1918年,余吾镇妇女开始制备“改良坤鞋”,它们被誉为改革的标记。阎锡山为了重塑文化规范,更下令全省所有戏班不得踩跷模拟缠足步姿。《山西六政三事汇编》,第3.78b—79a页;余吾镇位于屯留县。一名议员初选当选人在其致阎锡山的信函中说道:“古代武装之女英雄,必乔(跷)饰纤足,意若非此不足为女英雄之代表者!遂令观者愚民,崇拜此英雄者,亦并崇拜其纤足。抑思古代女英雄,既有武勇,岂犹有此小足?此等怪象,皆系好事者为之,不惟不足为古代女英雄之写真,且适以贻于女英雄!”阎锡山遂训令省城天足会制作新戏曲,只是对于旧戏班演员而言,新戏实在过于困难(《山西六政三事汇编》,第3.80a—b页;《治晋政务全书初编》,第1514页)。在北京,男演员扮演女角色,通常以踩跷表示缠足,而且衍生了许多与跷的台上使用和台下收藏有关的禁忌。1902年后的数十年里,京剧演员逐渐废弃“踩跷”,反映出缠足此一社会实践的没落。关于这段有趣的历史,见黄育馥,《京剧,跷和中国的性别关系》(北京:三联书店,1998)。把矛头对准戏台上和日常生活中易使人心生幻觉的装扮,显示出他对于缠足的文化光环和性吸引力,具有一种非比寻常的理解。同样的,他在禁令中特别规范媒人,显示他也相信,婚姻作为专制女性习俗的体制,有其不容忽视的影响力。在潞安地区(位于山西省南部长治市一带,明、清时代设有潞安州)的媒配婚姻,男方以姑娘“头齐脚小”为重点,女方则以婿家资产殷实为重点(王家驹,《潞安地区婚丧制度在辛亥革命前后的变革》,《山西文史资料》〔太原: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1984〕,第七辑,第104页)。

       缠足的罪责化产生若干非预期的后果。首先,它建立了一种成年女性的法定能动性。因为根据规定,15岁以上而仍穿着木底弓鞋的女子,“本人”或其“家长”将被处以罚金;虽然我们并不清楚有多少妇女“本人”曾经受罚,也无法确切地知道谁具有决定是否违规的权力,其决定又是基于什么样的判准。不过,缠足妇女“本人”被认为要对自己行为负责、受罚,未尝不算是妇女解放运动的里程碑。可惜的是,此一女性能动性受到其生成条件所限定。只能透过社会监视,这项禁令才得以执行,就像阎锡山在其古怪字句中所表明的:“经人告发或察觉属实者。”这个“或”字使人难以判别谁应负举发之责,究竟是被举发之女子的街坊邻居(“人”),还是政府委派之检查员。不论是何种情况,她的能动性之所以成为可能,先决条件正是这两种经常处于竞争状态的权威一前一后的高度监察。

  缠足禁令的另一个非预期结果是,在论述的层次上,它们有助于定义“缠足”的范围。虽然阎锡山使用“天足”这个词汇来指称他的政策和目标,但是他毕竟跟清末传教士不一样,并不关心天然双足的本体论地位为何。行政官员以成果为思维导向,他们的主要关怀,其实只是放足。阎锡山的务实主义或许可以说明他那句自相矛盾的说法:“改放天足”。《山西六政三事汇编》,第3.79b页。许多妇女处于新旧时尚体制的夹缝之中,放足经验对她们来说,乃是一种终身的过渡状态:既非天足,亦非缠足。然而,在国家眼里,放足政策牵涉到的是双足缠裹的程度,依年龄和装饰而有所区分。对于15岁(或10岁)以下的女子,以裹脚布缠绕双足即构成缠足。对于较年长的女子,界定缠足的,不再是那条裹脚布,而改以木底为准。施予惩罚需要毫不含混的具体判准;重点不在于个人双脚的尺寸或生理状态,而在于如何以标准化的方式估算外表装束,因为外表既已可见,对于在乎绩效的官吏来说,自然也就可供计算和报告了。


       这些禁令的贯彻,取决于国家是否具备检查妇女双足——亦即,名副其实地“凝视”妇女——的能力。县长(知事)和新设置的区长,负有“察见”和查报该县、区内之缠足妇女人数之责;这些资料则由稽核人员查核,“以眼见为准”,并确认各县、区的缠足人口比例。《天足调查表》与《天足报告表》,《山西六政三事汇编》,第5.37a—38a页。这项政令实施以来,由于引发诸多弊病和民怨,阎锡山不得不再下达各种遏止滥权的指令。1918年3月,阎锡山训令各县、区长,往后各项缠足查验,只得于“日出后、日入前”为之。另外,查验之前,须由各该街村干部“通知本人,或在院内,或唤至门口,按名查看”。唯有县长才有权对违令者照章惩处,以下各级官吏无权径自开罚。《训令各县区长劝导天足,毋得径入民舍及自行处罚文》,1919年3月13日,收入《山西村政汇编》,第2.47a页。我们可以想见,在这些修正训令之前的情况,执有国家权力的地方官吏对村民百姓的生活,是一种什么样的潜在胁迫:入夜后仍擅闯民宅、逗留屋内、骚扰居家、调戏民女、借机敲诈勒索等等。不过,为了确保地方谅解而在户外进行查验的权宜之计,却讽刺地导致妇女必须在较为公开的场所受检的羞辱。何况,尽管三令五申,仍有蜚短流长,说道查脚员假公济私,借机“摸弄”妇女。《采菲录》,第275页。

  1919年3月,阎锡山要求各县雇请女性查脚员(稽查员),所需经费,准由禁缠足条例罚款项下支应。毕竟,连他也自嘲道,“警察官吏而干涉及妇女,究非政体所宜。”雇请女稽查员的规定,引自1919年3月19日的命令,收入《山西村政汇编》,第2.47b页。关于妇女身体与“政体”不宜有所交集的谈话,见《治晋政务全书初编》,第720页。同年底,正式公布《女稽查员服务规则》,根据该规则,理想的女稽查员资格为20岁以上之中学毕业生;不过,合乎此项学历资格者甚少,因此,只要是“品行端正、勤苦耐劳”之妇女,且系“天足或已解放(缠足)者”,皆可充任。她的薪水及下乡旅费由各县支付。女稽查员的职责为稽查违反缠足禁令者,并向县署通报;她们无权擅自处罚。 《山西六政三事汇编》,第2.57b页。

  查脚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人民与国家的竞技场,双方就人民的隐私范围进行抗争或妥协。从后来订定的查脚员行为与执法规范可以看出,人民与官吏之间可能因查脚而出现暴力冲突,而且,查脚员的职务也存在着相当的风险。根据阎锡山的规定,女稽查员下乡时,可带巡警一名;巡警的职责在于“保护”女稽查员,他只能停留在被查各户之门外,不得擅入民宅,更不得讹索求贿。同时,村民也需防范女稽查员,因此《女稽查员服务规则》规定她不准在人家逗留,也不准“干涉”衣服式样及其他装饰。开始检查之前,她“须会知街村长副或闾长一同前往”。《委派女稽查员规则》及《女稽查员服务规则》,这两项规则均于1919年11月22日公布,收入《山西六政三事汇编》,第2.57b—58b页;《治晋政务全书初编》,第1507页;《山西村政汇编》,第1.41a—b页。

  改换查脚员的性别身份并未减缓对立气氛,甚至可能使地方父老们更为恼火。为了反缠足而对人民施以羞辱性的检查和繁苛的罚锾,在他们看来,实是国家多管闲事的无聊措施。阎锡山在一次讲话中,提及街头巷议对反缠足禁令的直觉反应:“此琐事何害于政治,而官厅必严重干涉之耶?”“琐事”一词所隐含的,是一种“身体私密”的概念,亦即,人民预设他们的身体理应属于国家的权限之外。人民画了一条清楚的界线,区别个人与政府的领域。两年后,放足热潮已过,谣言四起,说道:“妇女缠足,官厅已经不管了。”很明显的,这句话从修辞学的角度来看,同样意味着官方权力与人民隐私之间的相互对立性。这两段提到“官厅”的话,均转引自阎锡山。前者为1919年元月的演讲稿,收入《治晋政务全书初编》,第719页。后者为1921年的告示,收入前引书,第1525页;亦见于《山西村政汇编》,第5.36a页。

  根据阎锡山的逻辑,妇女若不解除她们的裹脚布,山西将成中国的笑柄,而中国也会在世界上丢尽脸面。大多数人必然不太明白个中道理。将他们的日常生活衔接到国族和世界,对于他们来说,实在是遥不可及。人们无法从阎锡山的巨型视点反照自己习以为常的理念和行为,唯有从五花八门的流言之中,梳理出政府之所以侵扰他们的“真正”原因。例如,民间谣传,一旦妇女不再裹脚,阎锡山就会征召她们入伍,派她们去打仗。其他谣言还反映了更直接的恐惧:老儒耆绅担忧终止缠足将会败坏道德风气,摧毁妇女的柔顺品性(“不好管束”),结果使她们嫁不出去(“不好出聘”)。在山西南部的若干邻近县份里,乡民纷纷为十三四岁的女儿找婆家,因为他们听到一个流言,说道查脚员仅查女儿,而不查媳妇(“禁女不禁妇”)。关于“征作女兵”的流言以及对于“女德败坏”的恐惧,转引自阎锡山在1919年对学生的一场演讲稿里,收入《治晋政务全书初编》,第720页;亦见第715—716页。地方乡绅“狃于积习”的保守性格,最令阎锡山气馁,这可从他一再颁布的类似告示中看出;训令寿阳县者,见《山西村政汇编》(第2.49a页),训令大同县者,见《山西六政三事汇编》(第3.81a—b页)。关于“查女不查妇”的谣言,可见于两份令文:一为1923年训令壶关县者,另一则为1926年训令潞城县者,二者皆收入《山西村政汇编》,第2.48b—49b页,以及《治晋政务全书初编》,第1519—1520页。壶关县民的抗拒尤其强烈,阎锡山在1918年训令该县采取“始以布告,继以劝导,终则强迫”的步骤(《山西六政三事汇编》(第3.80b页),不过,最晚在1923年,阎锡山依然慨叹道,效果微乎其微。


       此一流言可能源出于晋南的潞城县,因为该县的女稽查员“仅查闺女,一经出嫁,概置不问”。有许多家长觉得这个说法可信,反映出他们对于女儿待字闺中所处的尴尬地位,隐隐感到不安。他们满心期望,只要为女儿找到婆家,国家就无法干涉她的身体了。人们原已普遍担心女子不缠足就嫁不出去,如今,对于未嫁女儿“妾身未明”的飘摇处境,这项传言犹如雪上加霜。强制放足因而形同对家父长管辖媳妇的权力所发动的一项攻击。“早婚”此一早被阎锡山昭告务必革除的传统习俗,于是成为人民抗拒政府侵犯其私领域生活的一种表现。关于阎锡山禁止早婚的论点,其中一例可见于他的《修正人民须知》,第166页,收入《山西村政汇编》附编。

  虽然我们没有各县的收支账目,不过零碎证据显示,许多地方父老干脆就摊付罚金,省得国家找他们麻烦。反正,就如同阎锡山自己简单扼要的说明:“当兵、纳税、受教育,为人民之三大义务,不可不知!”因此,“人民”早就得应付各式各样的苛捐杂税,不差这么一笔捐税似的罚款。1918年7月为止,缠足罚款大量涌入。原则上,各县天足会可得这笔收入的十分之三,其余则充作县立女子学校的经费(若无女子学校,则拨入男子学校)。人民之三大义务,以及罚款按3∶7的比例提充天足会和女学校经费,分别见于《治晋政务全书初编》第993页以及第1524页。不过,阎锡山抱怨道,各县呈送的缠足罚金清册中,仅列收入,而常常未能详载支出明细。所以,他下令各县另造新式的四柱清册,表列“旧管”(前期余额)、“新收”(收入)、“开除”(支出,需粘附收据),以及“实在”(结余)等四项帐目收支情形。往后每两个月,各县需造送四柱清册一本送至省府,以备核实存查。《山西六政三事汇编》,第3.79b—80a页。于是,至少在书面上,放足运动创造了一种由各县首长支配的自给自足经济模式。

  从父老的角度来看,缠足罚金是由过份狂热的省长加上贪腐的地方乡绅共同造成的压榨。榨取所得又供应了后续的检查和更多的罚锾,掌控天足会和学校的官吏和地方乡绅则得以中饱私囊。滥权滥罚的情形极为严重,以致阎锡山必须在1920年7月训令各县,停止发放天足会的所有津贴,原款项移做女稽查员的薪资差旅经费;这项命令实际上等于是解散了天足会。他承认,“近查各县天足会,徒具虚名者实居多数。”在平陆县,由于缠足罚款收入“过巨”,阎锡山训斥道:“行政上之处罚,原以启其儆戒之心,与司法上之制裁不同。”有鉴于受罚民众数量庞大,他建议该县不必对所有违规者都处以最高罚金。在寿阳县,阎锡山发现该县主管下乡时,多任意派用“本村妇女”充当稽查员,并以缠足罚金的四成,“擅自提赏”。阎锡山对天足会运作情形的不满,见《山西村政汇编》,第2.48b页;《治晋政务全书初编》,第1518页。关于平陆县的弊端,见《山西六政三事汇编》,第3.84a页。关于寿阳县的弊端,见《治晋政务全书初编》,第1520—1521页;《山西村政汇编》,第2.49a页。在下一章我们会讨论到一篇名为〈小足捐〉的短篇讽刺小说,该文作者所预言的种种弊端,俨然在山西一些地区成为现实。


       即使雇用了女性查脚员,阎锡山的反缠足运动在本质上仍为一种“男性对男性”的设计。整个运动的领导者和主要成员都是男性,例如,在他所提议设立的各县“不娶缠足妇女会”里,所有男学生都自动成为会员。《全省学生不娶缠足妇女会简章》(1918/8/29),收入《山西村政汇编》,第1.40b—41a页;《治晋政务全书初编》,第1506—1507页;此一简章并未收入《山西六政三事汇编》。在同一天,阎锡山还发布了一项令文,训示各县政府和学校干部组织“体育会”,以与“不娶缠足妇女会”配合(《山西村政汇编》,2.46b;《治晋政务全书初编》,第1513页)。在柯基生医生的私人收藏之中,有一枚标示“山西省介休县不娶缠足妇女会”会员身份的纸质胸章,正面书写了“不娶缠足妇女”字样,背面则写着会员姓名(任书铭)和日期(民国八年,1919)。这枚胸章的照片可见于柯医生的著作《千载金莲风华》(台北:“国立”历史博物馆,2003),第139页。该书亦展示了一份山西省政府发出的“放足宣导员”委任令,日期为民国七年(1918)(第139页);另外还有开给一位不愿放足的李姓妇人的罚金收据,在这张1933年开出的收据单上,注明她的教育程度为“未受过”(第140页)。再者,就像我们已讨论过的,天足会的组成,很明显地同样以男子为主。阎锡山的策略是动员男学生、教师、官员和地方乡绅,赋予他们相当的责任,期望他们以家父长的身份改变妇女的行为,因为他们同属“社会中之上等人家”,对于革除社会陋习,理当“先为提倡”。《治晋政务全书初编》,第719页。也就是说,阎锡山抱持的,是一种“精英主义式”的改革理念,寄希望于男性精英之年长者与年轻者共同组成的梦幻联盟。

  然而,实际的情况却是,保守的乡绅通常构成了最顽强的抗拒力量,他们散播谣言,挑起人们对于女子放足难觅婚配的恐惧。官员们的情况也只稍微好些。阎锡山在1918年向地方官员发出警告,他发现有人以“空文”搪塞,敷衍粉饰。次年,他在各县天足工作的年度考核里,分别奖惩了24名县长,其中,有15名县长记功,包括二名记大功;9名县长记过,包括1名记大过。《山西六政三事汇编》,第3.83a—b页;关于“空文”的警告,见《山西六政三事汇编》,第3.79a页。这个结果与阎锡山的期盼大相径庭:天足运动变成了男子的战场,一方是改革导向的力量,以城市青年为主体,另一方则是根深柢固的保守力量,以地方乡绅和阳奉阴违的官吏为主体。

  有些妇女确实加入了天足会;在襄陵县,有6名男子推荐5名女子为天足会会员,因为她们具备非凡的奉献精神(“办事异常出力,劝诫人数甚多”)。他们分别受到奖励:推荐的男子们获颁匾额,受推荐的女子则获颁奖杯。在繁峙县,县长的妻子与女儿巡回各村检查和劝说妇女放足,阎锡山亦特颁奖杯以资嘉勉。奖励襄陵县天足会男女以及繁峙县长妻女之事,分见《山西六政三事汇编》,第3.80a、3.82a页。尽管奖励有性别差异,这些获奖的女子还是跟精英男子一样,拥有特别封赐的社会地位。反缠足运动于是创造了两种正面对立的女性主体位置。或许这并不是刻意造成的,因为召募女性帮手并不在阎锡山的原始构想里。但是由于女稽查员和县长女眷的参与,山西女界也分成两边:一边是受过教育和享有特权地位者,接受国家赋予的反缠足任务;另一边则是不识字的村妇,她们抗拒着前者形同侵犯的任务。

  相较于运动层面的广泛性,以及相应而生的庞大文件档案,令人惊讶的是,不论是在支持者或抗拒者的阵营里,有关妇女自身的感受和体验的记述,却是如此贫乏。“痛楚”此一主观的身体经验,说也奇怪,竟不见于阎锡山的反缠足修辞。他所着墨的,主要还是以羞耻为基调的论述。在1919年12月颁布的一份告示里,阎锡山罕见地以16岁以上妇女为讲话对象,在其中,他以家父长的父权语气训诫他的子民。他称呼自己为“本省长”,劝告道:“你们妇女,不论老的少的,都该赶紧放开〔缠脚布〕才是!”他的口吻有如严厉的父亲:“现在听说:十岁上下的女子,不缠的,或已经放开的,都不少了;就是十六岁以上的妇女,外边虽不穿高底鞋,里边依然缠的布条。像这种样子,真是不知自爱!既伤自己肢体,又惹他人小看,这为的什么?”《治晋政务全书初编》,第1524—1525页。

  羞耻论述的大前提,乃是一双双评判女人的“社会之眼”,但这个论述也承认女人的个人意愿占有一定的份量。在阎锡山热切的劝说里,他近乎天真地认为妇女的放足意志具备某种神奇力量。例如,他告诉年长妇女,只要“去了布条,过几天后,筋骨舒展,气血流通,更觉方便得很!”同前注。事实上,在相关法令里,他对于年长妇女的身体顽强性,展现出更多的理解。

      阎锡山以他的一番忠告作为这份告示的结语:“今天出这张告示,再详细劝说你们,实是可怜你们妇女无知。你们赶快把旧日恶习都除了,才不亏负我这番心哩!自今以后,如还要缠裹,教女稽查员查出来,一定要重罚你们!到那时,后悔也迟了!”同前注。按他话里的意思,接受天足观念的女孩显然表现出成人风范,而抗拒放足的年长妇女反倒表现了孩童般的幼稚。将缠足妇女视之为儿童的态度,也展现在阎锡山为她们设计的奖励方式。运动刚开始的时候,阎锡山印制了“彩画”十余万张作为奖品,赠予放足妇女。后来在1918年,他训令各县,呈报所属各村镇里最先放足的妇女名册,将由省府致赠她们“美术奖品”,以资鼓励。《山西六政三事汇编》,第1.4b、3.79b页。在此,相对于致赠匾额给男子以为奖励的情况,女性获赠的乃是视觉性的奖品,这种将女性与视觉连结起来的做法,透露了一种想像的性别层级。女性,以及儿童,被认定尤其适合接收声音与图像的讯息。当国家想要将他们重新塑造成现代公民时,他们反而更被紧紧地禁锢在一种低阶的女性场域里。

  在表面上,女查脚员乃是执行文明教化方案的一员,但在实际的权威和权力上,她们根本无法与男性领导者相提并论。我们偶而也会看到,有些女查脚员不但曾经接受教育,也能自力更生。例如,繁峙县于1918年聘雇女性小学教师“督责”省府派任的宣讲员和村长,协力劝导缠足妇女。1919年初,省城的师范、公立和尚志等三所女学校的女学生,被要求于星期日轮流检查妇女双足。《山西六政三事汇编》,第3.81b—82a页。繁峙县招聘女教师一事,见于第3.79a—b页。然而,就大多数女查脚员而言,她们是当地妇女,有的识字,有的不识字。我们不知道她们对于天足知识域的认同程度有多高。不论是那一种情形,她们的任务是否成功,并不取决于她们劝服其他妇女的能力,而取决于县官科以罚金的决心,以及家父长缴纳罚金的能力。夹处在两种男性权威中间的她们,不过是国家与地方社会对决阵势里的一颗棋子罢了。

  国家权力此一侵入人民卧房之内的举措,不但前所未有,而且更具逾越性,因为侵犯的主要执行者及其侵犯的对象,都是妇女。招募受过教育的妇女充当国家权力代理人,等于是预先排除了跨越阶级界线的女性同盟或姐妹群体发展的可能性。即使当她们共处庭院之中,相互凝望或对骂,化身启蒙方案的那些女人,是无法与备受羞辱的年长妇女属于同一时代的。当初传教士们在“文明化”中国此一异教国度时,所展现出来的不平等权力态势,时至今日,已然递移成为一群中国女人对另一群中国女人的态势。无怪乎后者对前者心怀抗拒,而且,她们不但固守着风俗行为,如今更将这些风俗视为“她们的”传统,自珍之情,犹胜往昔。

  在一份刊印于1929年前后,由周颂尧这位男性改革派作家所作的反缠足宣传小册子里,记载了一则轶事,生动地描写了知识妇女与她们想要“解放”的文盲妇女之间的对立关系。有一位江西务实女校的教师,名唤廖国芳,她曾与数位妇女协会的同志一起下乡劝农村妇女放足。她们招惹来不绝于耳的咒骂声:“娘的脚,关系甚么事?娘老了,又不想卖样子。当女学生管他脚长脚短吗?”周颂尧,《缠足》(出版年代资料不详),第20—21页。由于女查脚员以及缠足妇女的主体位置反差过大,关于她们萌生友谊的故事,乃成为小说家的题材。例如,在《采菲录》这部1936年起印行的文集里,就有一则故事,述说一位通县出身的孟女士,如何与天足会的一名女查脚员相识相知的过程。后者不但同情她无法放足的情状,还与之成为密友,后来更进而结为“异姓姐妹”(《采菲录续编》,第59页)。我们不易断定这则故事是否真的为女性手笔,还是男性的拟作。关于这部文集中收录的女性见证文字所存在的问题,参见第三章。这位缠足妇女的自负自信,显示在她的自称用语“娘”。表面上只说是“娘”,但更贴切的意思是“你的娘”,这个字眼传达出她的长者身份和地位优越感,这是家庭体系赋予她的自我感觉。对她来说,她跟同样小脚的娼妓或优伶大不一样,后者由于失去亲族安全网的支撑,不得不靠着吸引他人的视线,出卖自己的色相(“卖样子”)以谋求生计,相对的,她已经透过传统的方式——生育儿子和侍奉公婆——赢得了保障和权力。就此而言,城里来的教师完全不比她高明。因此可见,知识妇女与缠足妇女在主体位置上所呈现的鸿沟,其根源便在于提供妇女成功管道的两种权威结构——新式学校和旧式家庭——之间的冲突。

       在1918—1920年里,阎锡山颁布了无数的命令和告示,训勉各县认真办理反缠足事务。确实,看过他任内颁布的连篇累牍的法规、命令和文告之后,没有人会怀疑他的忧勤惕厉;我们在此所讨论到的文件,也只占了其中的一小部分。1920年,阎锡山收到的报告指出,几乎所有15岁以下女子均已不再缠足,他乐观地以为是时候强迫年纪较大的妇女放足了;可以想见她们的抗拒最为强烈。有些官员会对年长妇女处以罚金,不过几乎没有人会费力气去劝说她们改变习惯。年长妇女的抗拒,反映在阎锡山于1920年5月25日对各县政府下达的指示。他训令后者注重劝导年长妇女解除裹脚布,以期于该年年底之前肃清缠足(《山西六政三事汇编》,第383b—84a页)。根据稍早之前的一道命令(1919年12月20日),放足焦点已然转移到16岁以上妇女,见《山西六政三事汇编》第382b页;亦见其附录文告,该文为阎锡山直接劝谕妇女的演讲稿,收入《治晋政务全书初编》,第1524—1525页。即使在女孩的部分,所谓的成效,多半也只是空欢喜一场。1921年间,有人谣传说政府已不再管妇女是否缠足了,结果,在许多县份里,听信谣言的女孩们,又纷纷把双脚缠了起来。阎锡山尽管焦急,但也只能一再激励他的下属提高士气;此时若是半途而废,无异宣告早先的苦心经营,不过是白忙一场。

  然而,政府派遣查脚员和科处罚金的作为,不可能永久维持下去,何况当初的确也没打算以此作为长久之计。一旦压力消退,县政府有关县内女孩复缠的报告就又出现了。《治晋政务全书初编》,第1518页。阎锡山于1923年、1924年、1926年再就此事训令各县,其告示分别见于《山西村政汇编》第2.48b—49b页;以及《治晋政务全书初编》,第1519—1521页。就像是数十年之后毛泽东发动的群众运动一般,阎锡山的放足运动,大张旗鼓地发动,却在20世纪20年代初逐渐偃旗息鼓,即使那时在各乡镇的灯杆和城墙上,依旧悬挂着褪色的标语和布告。阎锡山在20年代末期,甚至1932年后继续主政山西的岁月里,坚持在后续的村政改革方案里纳入反缠足纲要,只是,每个改革者的热情,卷土重来的宣示,都难逃“再而衰”的命运,因为它提醒人们,过去承诺过的新气象并未达成,改革的结局终究是镜花水月罢了。

  普查报告显示,放足运动似乎获得了一定的成效:在1928年,缠足妇女占全省妇女人口的比例为17.8%。到了1934年,这个比例再降为8.63%,也就是只剩下435497的妇女仍有缠足。不过,1932—1933年间的一份统计报告指出,年纪不超过30岁而有缠足的妇女人数,仍有将近100万(15岁以下者,超过323000人;16—30岁者,超过625000人)。这里的百分比数字引自林秋敏,《阎锡山与山西天足运动》,第141—142页。1932—1933年的数字资料则引自杨兴梅,《南京国民政府禁止妇女缠足的努力与成效》,《历史研究》三(1998),第125页。亦见永尾龙造,《支那民俗志》(东京:国书刊行会,1973)第三卷,第824页。在这里,“缠足”的定义并不明确。更何况,在缺乏每个村子的长期统计资料的情况之下,我们实在很难判定这些数字的可靠性,也难以理解这种横跨数年的任意比较有何意义。尽管如此,阎锡山的反缠足运动确实可能使得缠足幼女的人数减少了,城市区域尤其明显:1937年的日本侵华行动所引发的动荡局势,则产生了更具威吓性的遏阻作用。缠足不利于逃避士兵的攻击暴行,这一点说服了许多母亲,她们再也不可以缠住女儿的脚了。

  然而,不论是在山西还是别的地方,天足的修辞与年长妇女无关,她们的身体早已适应了数十年来的缠裹。对她们而言,缠足就是一种“天然”的状态,因为这正是她们日常的、体现的现实。在查脚员面前,她们可能会因一时的惊恐而解除缠脚布,但是不管是怎么样的行政命令或罚则,都无法使她们的双脚恢复到天足的“天然”状态。国家强制推行的放足运动,在年长妇女眼里,不过是一场做做样子的把戏:若非鸡同鸭讲,就是虚构故事。


              选自《缠足》江苏人民出版社 作者 高彦颐(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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