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经过不同程度的锻炼,就获得不同程度的修养、不同程度的效益。好比香料,捣得愈碎,磨得愈细,香得愈浓烈。我们曾如此渴望命运的波澜,到最后才发现:人生最曼妙的风景,竟是内心的淡定与从容……。我们曾如此期盼外界的认可,到最后才知道:世界是自己的,与他人毫无关系。 ——杨绛《百岁感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的理论与实践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9-19 09:00:36 / 个人分类:民俗学论文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理论与实践

陶立璠

      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从2004年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其突出特点是:这一保护由民间的、学者的呼吁终于变为政府行为,即以政府为主导,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大规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动。经过两年的努力,2006年和2008年,国务院先后正式公布了首批和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计1028项,加上第二批扩展名录147项,共计1175项。这1175项遗产名录的审定公布,是从各省市自治区申报的将近6000多项省级名录中筛选出来的,它所涉及的地区,包括除台湾省之外的从中央到地方的33个地区(含香港、澳门)。保护类别有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十个门类。

       此外国务院还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4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并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中国的“文化遗产日”。“文化遗产日”的确定,如同传统的节日习俗一样,在中国人的生活中注入新的内容,它使文化遗产(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更加深入人心并得到了法定的认同。

       为了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健全保护机制,国家还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成立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各省市自治区也建立了相应的组织。这种组织不是民间的学术团体,而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专职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前立法的程序也在加紧进行,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起草《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准备报请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能在法律保障下进行。由此可以看出,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短短的几年中,已经走上经常化、制度化、并即将走上法制化轨道。

       回顾几年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评审,每一个从事文化学、民俗学研究的人都感到由衷地高兴。因为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多年来中国民俗学人梦寐以求的。记得早在1989年,那时正是“中国民间文艺十套集成”( 中国民间戏曲志、中国民间舞蹈集成、中国民歌集成、中国民间戏曲音乐集成、中国民间曲艺音乐集成、中国民间器乐曲集成、中国民间曲艺志、中国民间谚语集成、中国民间歌谣集成、中国民间故事集成)开始编纂的时候。民间文学三套集成(故事、歌谣、谚语)的普查已接近尾声,当时由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等单位发起,曾经在人民大会堂召开过民间文化保护座谈会。时任人大副委员长的阿沛·阿旺晋美先生参加了会议。这次会议就是为了响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9年在巴黎召开的第25届总会上通过的“关于保护传统文化与民间创作的建议(Recommendation on the Safeguarding of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精神,呼吁中国政府能通过立法的形式保护民间文化,使民间文化的保护在政府主导下进行。钟敬文先生在座谈会上作了保护民间文化的长篇发言。这里所说的“民间文化”,就是今天所说的“民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20多年前,中国民间文化研究的有识之士就已经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如果不成为政府的行为,不通过立法的形式,是很难进行的,事实证明了这一点。

       距离1989年的民间文化保护座谈会,时间已经过去了整整20年。作为国家重大科研项目,被誉为中国文化长城的《中国民间文艺十套集成》,在历经25个春秋的编纂之后胜利完成,载入中国文化史史册。在非物质文化保护方面,《十套民间文艺集成》的编纂具有里程碑意义。实际上十套民间文艺集成的编纂工作同样贯彻了文化遗产保护的精神,同样体现了政府在保护民间文化方面的作用,因为这一工作是由政府出面组织实施的,它耗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历时四分之一世纪,得以顺利完成。今天,中国政府又一次介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工作,不仅规模胜于以往,而且将其经常化、制度化。因此我们不得不说,新的时期,中国政府意识到中国非物质文化的生存现状,适应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倡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和文化遗产保护的潮流,自觉地保护传承已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充分表现出中国政府高度的文化自觉意识。

       随着中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公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正式确立,保护工作进入一个新的时期,展现出新的面貌。现在国家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评审结果,同时评审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杰出传承人,评审工作不仅制度化,而且经常化。这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审、保护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即在评审工作中必须建立健全的评审制度和合理的工作流程。目前国家已经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成立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与此同时还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部际(文化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联席会议制度,这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得到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评审不同于一般的文化行政工作,它体现出很强的专业性、科学性。也就是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单靠行政手段是无法完成并保证评审质量的。不可否认,从2006年开始的名录评审工作成绩是突出的,但是由于这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经验不足,评审、保护中还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我认为集中在如下一些方面。

       1、如何正确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政府主导”作用

       2004年8月28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批准于2003年11月3日在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公约的被批准是中国政府向世界的承诺,也吹响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号角。2005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通知》中关于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了明确规定:这一规定包含五方面的内容:

       (一)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各地区要进一步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和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3年内全国基本完成普查工作。

       (二)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国家和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

       (三)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征集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完善征集和保管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四)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进一步完善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要制定科学的保护计划,明确有关保护的责任主体,进行有效保护。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人,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五)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重点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对确属濒危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要尽快列入保护名录,落实保护措施,抓紧进行抢救和保护。

       《通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是十分明确的,如开展普查工作;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保护规划;抢救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省、市、县三级遗产名录体系;资助、鼓励、支持传承人以及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等。

       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指出保护工作的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保护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突破”。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发布第39号令,公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也就在这一年国务院公布了首批国家级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十大门类,518项。可以说,首批名录的评审完全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文化部、各省市自治区的文化厅发挥了主要作用,第二批名录的评审也是如此。换句话说,中央和地方文化行政部门不仅制定实施相关的政策法规,而且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审以至保护的主要部门。这种形式虽然符合中国的国情,但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由“政府主导”变为“政府包办”的格局。特别是在非物质文化保护中,由于政府行为的过分渗透,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找不到合适的传承人和传承群体(单位),最后只好落实到各地的文化馆站,而文化馆站本身并不具备特定名录的传承功能。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政府主导”如何体现。“政府主导”并非政府垄断,政府包办,政府行为应主要体现在制定政策、制定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几个方面,而不应该越俎代庖,大包大揽,造成保护主体(即传承人、传承单位)的缺失。

       2、如何正确理解专家在非物质文化保护中的作用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异常丰富而且历史悠久。如何在如此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认定哪些是值得保护和传承的文化遗产,这就涉及到对至今仍在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和评价。

       大家知道,社会造就了专门家也离不开专门家。就文化遗产保护而论,文物无论是地下发掘的还是地上遗留的,它的确认和保护需要专家鉴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进入国家名录的时候,同样如此。专家的认定、评价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在中国各民族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怎样筛选、认定作为保护对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涉及到许多问题。比如非物质文化遗产筛选中的平等性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的主体意识;科学的筛选和评价标准等。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筛选的平等性原则,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即要贯彻遗产面前各民族平等。民族无论大小都有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是不可思议的。文化遗产有大小、多少之分,没有高低优劣之分。具体来说,在筛选、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时,汉族和少数民族具有同等重要的位置。不能只把眼光盯在汉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上而忽视了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汉族和少数民族相比,少数民族处于项目的少数。不是那里没有值得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是从事申报的地方政府没有重视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应有的尊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长官意志。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审中,专家的作用不能低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和评价主要是在专家群体中进行的。如前面讲到的,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众多的民俗学家,文化学家在长期的学术实践中深入民间进行田野作业,收集整理民俗文化事象;如果没有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的《十套民间文艺集成》工作的积累,第一批和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评审是不可能如此顺利地进行。两批“非遗”名录的评审,是对数十年来中国民俗文化研究成果的一次检阅,是专家集体智慧的结晶。这从一个方面使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审工作作深入的思考,即专家如何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和评审。

       人们不禁要问: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价的主体是谁,即由谁来筛选和评价。是政府,还是专家。也就是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判断中,谁有决定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和传承者处于什么地位,他们所创造和拥有的遗产,是否完全交给与这种文化的创造毫无干系的人去评价,专家有这种权限吗?不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不是所谓的专家,专家也没有这种传承能力,但不能说专家与这种文化毫无干系。事实证明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判断,是专家在田野作业中发现并认定的。俗话说“当局者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与传承者虽然创造传承了这种文化,但他们只知道这种文化的使用价值,却并不一定明白他们所创造的这一文化具有哪些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文化史价值和审美价值,这需要专门家去指出,并告诉他们应该怎样去保护,专家的作用仅此而已。专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做一个称职的志愿者就已经足够了。

       3、如何正确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传承人

       谈到保护,还是应该回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传承的主体上来,即谁来保护和怎样保护。保护的主体是政府、专家还是传承人和传承群体,答案只能是后者。在这个问题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在认识和实践上仍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或者处于一种无奈和无序状态。长期以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着一个误区,即认为既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以政府为主导,那么一切工作都应该政府说了算。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种综合性的工作,政府、专家、传承人各自担当着不同的角色,此外还有社会各种因素的介入。比如企业家、开发商、旅游部门同样扮演着重要角色。一种事实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即当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公布之前和之后,许多企业家、开发商已经行动了,他们和各级各部门的旅游产业密切配合,介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福兮祸兮,不得而知。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来说,最简单的办法是把保护的责任和权利交给传承者,交给传承的群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有规律的,保护应该尊重这种规律。进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曾经历了悠久的历史。流传至今的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那一项是由历代政府有意保护而存留下来的,人们总是根据生活的和心理的需求创造文化,享受并传承和发扬它。同时“俗随时变”也是不变的规律,文化的创造与传承者会根据时代的变化,不断地更新传承内容和形式。今天社会发生了巨变,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随之变化,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即将失去它的生存土壤和环境,走向濒危的边缘,但是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仍然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所以在非物质文化保护中政府给予传承者必要的帮助是十分必要的,这就是《通知》中所说的资助、鼓励、支持,同时要充分调动传承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传承者自己进行保护管理。有条件的地区,比如在相关的社区,成立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或保护委员会,由传承者自己选举保护组织的负责人,制定保护计划,调动人力、筹集资金进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具有经济价值,它的保护肯定会产生经济效益,包括政府的投入与回报,但这种效益应该首先让传承者获得。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有规律的,保护应该尊重这种规律。确定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文化史价值和美学价值,在不破坏这些价值的同时,开发商、旅游部门可以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和利用,这符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保护不是僵化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是在保护的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有所创新,使文化遗产适应变化了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没有发展就没有保护。要做到万变不离其宗,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护。

       4、关于田野作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田野作业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也是每一个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的基本功。2005年国务院发出的《通知》中,关于非物质文化保护的第一项要求就是“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要求“各地区要进一步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和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并要求3年内全国基本完成普查工作。现在距《通知》发出的时间已经过去了三年,而普查工作并没有全面展开,更谈不上完成和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

       民俗或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一直是中国非物质文化保护的软肋。记得1994年中国民俗学会曾经在山东乳山召开过一次关于田野作业的专题学术会议,那次会议上学者们一致认为田野作业是民俗学研究的基础和生命线,是中国民俗学发展的希望。当时中国民俗学正在发展期,所暴露的问题正是田野作业的欠缺,至今这一问题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民俗学的田野作业既是理论问题也是实践问题。它涉及到田野作业的理论和方法。如什么是民俗学的田野作业;田野作业的性质是什么;田野作业的种类有哪些;田野作业的程序和实际操作方法怎样;民俗学调查者的理论修养和素质培养;田野作业与文献资料的关系;如何建立民俗学考察基地;田野作业中点与面的关系;定点跟踪调查和周期调查的重要性;民俗调查、研究与应用的关系;对国外民俗学田野作业方法的借鉴以及民俗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等。也就是说,不是什么人都可以胜任田野作业的工作,参与田野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才行。在这一方面,不用说普通的文化工作者(如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的各级文化部门的干部),就是在高校攻读民俗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也都缺乏这种训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从民俗学田野作业的基本训练做起。

       田野作业的欠缺,必然要表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和评审工作中。目前国家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有1175项,考察这些申报资料,我们会发现各地在申报时,除个别项目附有考查报告书外,大部分项目缺乏完整的田野考察报告。幸好这种缺憾被以往民俗学家和文化学家的考察所补救,即根据专家的以往的考察,审定进入名录的项目。尽管如此,进入名录的项目还是缺乏田野作业资料和考察报告作为实证,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和欠缺。

       也许有人拿国务院的《通知》来解释这一现象。从宏观上讲,国务院《通知》对普查的要求,毕竟不是名录审定的标准,更不能取代科学的考察报告。如《通知》所说的普查、认定和登记,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等,都是对申报名录的基本要求,不能被当作申报的标准来对待。但是在申报表格的设计中,我们还是看到所谓的“申报表格”仍是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制定的,大都是一般情况的反映,很少用考察报告的方式对所申报的事象作细致的,微观的描述。因为缺乏完整的田野考察报告,所以对申报项目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审美价值及其传承历史、演变发展必然缺乏有利的佐证。

       既然田野作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如此重要,必须下大力气解决这一问题。目前中国已经形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强大的理论队伍,这支队伍从中央到地方,人数数以万计。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所涵盖的十大门类都有相应的专家参与,担负着十分重要的责任。此外每年还有大量的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硕士生和博士生毕业,为这支队伍不断地增加新鲜血液。地方政府应该很好地利用这一人力资源,使他们不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中发挥作用,而且在各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田野作业中同样发挥不可取代的作用。他们不仅参与田野作业,而且每次考察都应该形成详细的考察报告书。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乃至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都是至关重要的。田野作业考察报告不仅具有“名录志”的价值,同时具有档案学的价值。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科学性、理论性、实践性很强的工作,政府、专家和传承人构成整个保护的整体,他们承担着不同的角色,有着明确的分工,责权统一,统筹协调是做好保护工作的最好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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