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日本传统村落的保护问题
日/樱井龙彦/著 赵月梅/译
根据日本《文化遗产保护法》第2条第1项的规定,日本的文化遗产可以划分成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俗文化遗产、纪念物、文化景观、传统建筑物群等6种类型。
有关传统村落的保护问题主要与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景观、传统建筑物群相关联。
“物质文化遗产”可定义为“建筑物、绘画、雕刻、工艺品、笔迹、典籍、古文献以及其他有形的文化成果(包括与其连为一体、构成同一价值的土地以及其他物件)”,或者是“考古资料以及其他具有高学术价值的历史资料”。这里所指的“建筑物”以及与其连为一体的土地与民宅建筑的保护相关联。在物质文化遗产中,最重要的一项被指定为是“重要文化遗产”。
“文化景观”可定义为“地域社会中人们的生活或者生计以及由该地域风土所构成的景观地”。“文化景观”的概念于1992年被引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遗产项目中。在日本,这一概念于2004年在对《文化遗产保护法》进行修正时被引入。“文化景观”是保护文化遗产的一种新理念。
景观是森林、放牧、农耕、渔业、交通、居住等基础性生活或生计与其他地域性自然风土紧密结合而形成的事物。重新审视在国土开发、城市规划进程中消失的地域特色景观的重要性,提高了对其进行保护的必要性认识。
在文化景观中,最重要的一项被选定为是“重要文化景观”。截止到2013年4月,全国有35处被选定为“重要文化景观”,并得到了保护。
“传统建筑物群”可定义为“与周围环境融为一体来形成历史风土的传统建筑物群”。
1975年,在对《文化遗产保护法》进行修正时得到确立,以保护城下町、宿驿城市、门前町、港口城市等历史性古镇和街景为目的。
在传统建筑物群的保护地区中,如果被认定是具有特别价值的建筑物群,就会被选定为“重要传统建筑物群保护地区”。
截止到2013年8月,在84座城村中共选定了104个地区(总面积约为3697公顷)作为“重要传统建筑物群保护地区”,进行了保护。
正如上述概念所述,如果在“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景观”、“传统建造物群”上附加“重要”一词的话,就会成为国家的一种指示,即都、道、府、县和市、城、村在接受国家指示下开始加大保护的力度。
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景观、传统建筑物群的区别在哪里呢?简单来说,物质遗产是把建筑物作为独立的个体来进行保护,而文化景观与传统建筑物群是将其作为从点到面的更为广阔的的空间来进行保护的。从文化景观中的“景观”与传统建筑物群中的“建筑物群”等语言的使用来看,其保护对象的范围得到了扩大。
那么,“文化景观”与“传统建筑物群”的区别又在哪里呢?
可以理解成这三种类型的保护项目是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来进行排列的。“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在1950年初次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法》时就已被纳入其中。由于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建筑物是作为独立个体而被保护起来。所以,由云集的建筑物所构成的、具有美感和历史价值的、类似街景的有机空间并不是其保护的对象。为此,1975年在对《文化遗产保护法》进行修正时,提出了以“群”的形式来理解建筑物的观点,并引入了“传统建筑物群”这一概念。
但是,这又会完全把建筑物作为保护的对象,并会对由它们所构成的街景进行历史性、传统性等学术意义上的价值评估,导致很多城市空间变成了保护的对象。由于农村、山村、渔村等景观地不具备这样的学术性和艺术性特点,所以并不在保护的范围之内。
这里体现了人们想把日常生活环境作为一种文化来进行评估的潮流。在生活与生计中,由人与自然相互交织而形成的生活空间作为象征地域文化的一种“风土”来发挥着作用,而“文化景观”的主旨就是要对这类的景观展开保护。梯田、里山等与生计密切相关的自然、生活空间是属于这一类型的具体个案。正如前文所述,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2年)引入这一概念的影响,2004年日本在对《文化遗产保护法》进行修正时,也将“文化景观”列为保护领域中的一项。
重要的是,无论是文化景观还是传统建筑群,都是居民在那里生活的同时进行的保护活动。也是在与政府相协作的条件下,以当地居民为主体来开展的保护活动。
关于村落的保护,关键要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自然与人的共同作品”的定义形式提出的“文化景观”的观点,与把房屋等建筑物作为构成环境的重要因素,即“传统建筑物群”这一总体性观点有机结合在一起。
那么,土地与生活便成了问题的所在。
如果是物质文化遗产的话,可以单一考虑建筑物的保存问题,而景观、建筑物群的保存则是意义更为广泛的问题,会触及到与森林、河流、农村、山村、渔村、都市等土地的所有和利用等相关联的法律问题。为了防止传统的街景、人们的生活、与生产活动密切相关的自然环境,在“优先发展经济”这一理论指导下遭到破坏和被重复开发,也为了维持和创造良好的环境,必须有计划性的利用土地资源。
也就是说,保护“风土”时应该制定与土地利用问题相关联的规定,需要从法律的层面上进行规范。为此,2004年日本在对《文化遗产保护法》进行修正时引入了“文化景观”这一概念,同年还特别制定了《景观法》,指出在对景观实施保护时,应该以《景观法》等法律为依据来制定相关的土地利用规定。
另一点就是关于生活的问题。文化景观的划时代意义就在于,不是单纯把眼前的景观看成是现象景观来进行静止的理解,而是将其看成是一个不断在创造、变换和发展的有机整体。
正如“地域社会中人们的生活或者生计,以及由该地域风土所构成的景观地”这一定义所述,景观是在人类的生活中形成的。但是在少子高龄化与人口稀疏化急速发展的日本社会里,地处山间的村落作为一种人口呈减少趋势的生活场域,正面临着消失的危机。据2011年的调查报告统计,近10年来因人口的自然减少而消失的山间村落,全国共有454个;濒临消失的村落总数为2342个。
没有居民的村落,如同人与自然共同创造的“作品”(即“文化景观”)中丢失了作为主体的人一样。而“文化景观”的重要特征就在于传承和创造着人们的生活、生计模式。那么,保护那些因没人居住而失去生活、生计的村落,究竟还有什么意义呢?
在日本,农、林、渔业被誉为第一产业,近年来因为继承者不足而备受困扰。其中,林业因为从海外进口廉价木材,已经不再是日本的支柱性产业。可见,产业的衰退自然不会创造出与其相关联的文化景观。
也就是说,文化景观的保护作为景观保护本身的前提,还必须要维护人们的生活、生产模式。因此,地方自治体或者国家,还应该具备合理建构地域产业结构的政策性眼光。
土地可以通过法律来得到保护。但是生活无法完全用法律来进行规范。受社会构造、生活意识、价值观念等的影响,生活模式在不断的发生变化。同时,这也是人们对生存方式的一种选择,所以是无法完全用法律的形式来进行规范的。虽然,生活者的主体性是构成“文化景观”保护活动的基础,但是生活的存亡与日本社会结构上的问题存在着直接联系。所以,仅从个人或地域居民的主体性来进行探讨的话,是难以解决这一问题的。
是否存在更具有实效性的地域政策呢?日本的村落保护正面临着这样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