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经过不同程度的锻炼,就获得不同程度的修养、不同程度的效益。好比香料,捣得愈碎,磨得愈细,香得愈浓烈。我们曾如此渴望命运的波澜,到最后才发现:人生最曼妙的风景,竟是内心的淡定与从容……。我们曾如此期盼外界的认可,到最后才知道:世界是自己的,与他人毫无关系。
——杨绛《百岁感言》
我对《中国民俗学会章程》的修改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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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10-10-23 20: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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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中国民俗学会章程》的修改意见,仅供参考。
(以2002年《中国民俗学会章程》为蓝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全国广大民俗学工作者,调查、搜集、整理、研究我国各民族的民俗,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俗学,为移风易俗、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和丰富世界文化宝库做出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建议改为“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广大民俗学工作者,调查、搜集、整理、研究我国各民族的民俗,开展学术交流,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俗学体系。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第一款:去“着”字,“文献上的资料”建议改为“文献民俗资料”。
第二款;“加强理论民俗学和应用民俗学的研究,以增进民俗学的社会功能。”建议改为“进行民俗学基础理论研究和专题研究,鼓励和组织民俗学田野作业。”
保留第三款,删去第四款。
第六款:“积累民俗资料,举办民俗展览。”建议改为“积极参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七款:“进行对外学术交流,参加世界民俗学活动。”建议改为“组织和参与国内外民俗学学术会议及田野考察。”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的种类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建议改为“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包括在读学生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
第十一条,第六款:“积极参与民俗学的学术活动,重视学术道德,坚持正派学风。”建议改为“反对学术腐败,尊重学术道德,学风正派。”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术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建议改为“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在学会秘书处备案;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建议改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和职业道德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建议改为“鉴于本会是学术团体,会员代表以在会员中征集入选论文方式确定代表资格。大会决议必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建议改为“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款:“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建议改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款:“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建议改为“学术上成绩突出,热爱民俗学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第三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建议去掉“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建议删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或建议改为“本会理事长任期为一届三年;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2届六年”。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建议增加一款:“本会拟设民俗文化基金”或“本会设立民俗文化基金。”
建议删去“第三十八条。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1999年5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应改为“本章程经2010年X月X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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