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无形文化财”不等于我们的“民俗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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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9-05-07 19:17:15
/ 个人分类:访谈录
今年五一假期,接到来自四所大学的4位民俗学专业研究生的邮件和另两所大学的同专业研究生打来的长途电话。他(她)们不约而同地向我提出一个问题:“听有的民俗专家讲座,说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来自“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中的“无形文化财”,而无形文化财就是我们的民俗文化遗产,就是说民俗文化遗产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那为什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那么多不是民俗专业的专家在做呢?民俗学者为什么不按照民俗学方法去做呢?……”
看来,这里出现了很大的误解,必须说清楚明白。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确实是身为该组织总干事的松浦晃一郎主持从1950年5月日本国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的“无形文化财”(むけいぶんかざい)概念移植过来的,我国驻联合国该组织的翻译家根据英文(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法文译本,把这个名词翻译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采用日文当用汉字的“无形文化遗产”。但是,日本法定的国际文件中从来就没有解说过“无形文化财”就等于“民俗文化财”。因为,在这部著名的保护法中,明确提出无形文化财和民俗文化财是两个不同的文化概念和范围。
日本的《文化财保护法》共有七章112条,附则18条,共计130条。第三章的规定主要针对有形文化财,第三章之二的主要内容是无形文化财,第三章之三的重要内容是民俗文化财,规定了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财及重要无形民俗文化财的指定、管理、展示、权利和义务的继承、经费等。
《文化财保护法》把日本的文化财分为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传统建筑物群5类。
有形文化财是指那些在日本历史上具有较高历史价值与艺术价值的考古资料及其它学术上价值高的历史资料;
无形文化财是指那些具有较高历史价值与艺术价值的传统戏剧、音乐、工艺技术及其他无形文化成果。
民俗文化财是指关于衣食住、职(行)业、信仰、例行节日等风俗习惯、文艺以及用于这些的服饰、器具、房屋及其他物件中,为理解国民生活的变迁不可欠缺者。
纪念物是指在历史及学术上具有较高认识价值的贝冢(古人吃贝类而堆积起来的贝壳遗迹)、古墓、都市遗址、城堡遗址、老宅,在艺术或观赏上具有较高价值的庭园、桥梁、峡谷、海滨、山脉以及其他名胜古迹,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动物(含生息地、繁殖地及迁徙地)、植物(含原生地)以及地质矿物(含特异自然现象的发生地)等。
传统建筑物群是指那些具有较高价值的、与周边环境连成一体形成历史景观的传统建筑物群。
根据《文化财保护法》,政府可以认定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财(如房屋、工具、农具、生活用具等)和重要无形民俗文化财(包括衣食住行、生产、生活、信仰、节日、风俗习惯和民俗艺能等),进行重点保护、维修和展示。对于无形文化财,为使其存在具体化,国家将无形文化财的体现者――该项技术的保有者(个人或团体)一并列入文化财而加以确认。被指定的保持者(保持人或保持团体),负有继承、普及和发展该项文化财的义务。1955以来,日本政府对掌握戏剧、音乐等古典表演艺术和工艺技术的艺人进行指定,明确地将那些具有高度技能,能够传承某项文化财的人命名为“人间国宝”,赋予他们以相当高的社会地位,每年还给予这些艺术家一定的资助,以激励他们在工艺方面的创新和技艺方面的提高。这一制度的实施,历经近半个世纪,政府引导的作用力和“人间国宝”自发保存意识的增强,极大地提高了整个社会对于传统文化遗产的高度重视,那些一向为社会所忽略的民间艺人也由此获得了相当高的社会地位。这种无形的激励机制,极大地促进了传统文化的传承,使日本传统艺术的继承和发展解决了后继乏人的问题。这一点对后来者乃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都曾给予过相当大的影响。
从这里不难看出,民俗文化遗产还包括很多重要的物质文化遗产在内,非物质文化遗产里还有许多传统音乐、传统戏剧、传统手工技艺以及传统文化中的所谓精英文化、比如中医中药治疗炮制、酿造技艺、锻造技艺、染织技艺等等在内,都不属于民俗文化的遗产范围。所以不能把民俗学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研究划等号。非物质文化遗产当然有许多专业的专家在工作,民俗学不可能包打天下。
当务之急,一定要把民俗文化和非物质文化的概念划分清楚,民俗学人不要把他俩混为一谈,否则对民俗学专业的青年学子就会误导,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走偏了路。
最后再一次提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国际、国家政府主导的一项巨大的工作,他和传统人文学科的民俗学有一定的密切联系,民俗学人参加一部分相关的工作也是义不容辞的;但是他终究不等于民俗学,民俗学人理应守土有责,做好自己份内的民俗学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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