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民间文学的《示范法条》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12-19 13:51:27 / 个人分类:读书读报

1978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版权及相关权利保护委员会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提出他们要保护传统民间文化的设想,这期间,恰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领导层也有同样保护民间文化的意愿,最后经过认真的磋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针对那些对传统民间文化的非法使用和对传统民间文化的歧视与歪曲这两种侵害传统文化的行为,应当对传统文化给予法律保护。

于是,198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制定了《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它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通常在谈及此法时都简称为《示范法条》)。该《示范法条》列举了应当予以保护的四种民间文学表达形式,即:

1口头表达形式:如民间故事、民间歌谣及民间谚语;

2音乐表达形式:如民歌及民间器乐;

3、活动表达形式: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宗教仪式

4、有形表达形式:如民间艺术品、乐器、建筑艺术形式。

根据《示范法条》规定,如果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间文学表达形式,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经授权的组织的许可,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使用者必须缴纳使用费,以用于发展和保护该国的民间文化。但是,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研究和传承,如学习、保存、记录等,不在禁止之列。《示范法条》为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提供了一种“特殊保护”的模式,它避开了传统著作权法关于权利保护期、客体的固定性、主体的明确性等基本条件,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有群体提供类似著作权的精神和经济权利的保护,但是却没有对民间文化艺术在商业性使用中,在对各相关主体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做出什么明确规定。《示范法条》为各国立法提供了指导性参考。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推动下,一些国家在国内立法中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198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联合颁布了根据1982年《示范法条》起草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公约草案》。该公约草案基本上是《示范法条》的直接翻版,由于这个草案是以公约方式提出,难以在多国之间引起共鸣,因此截止到目前为止,国际论坛上提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研究成果一般还都是指1982年的《示范法条》。

此后一直到了1998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传统文化的研究进入了新的阶段。在其成员国的要求下,它的有关机构开始从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生物多样性、生物技术等四个方面对《示范法条》进行新的论证研究,同时着手进行一些基础性、探索性的工作,推动各种调研讨论,以便更多的人们更好地了解全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

这种关于民间口头传统文学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中国这个民间口头传统的大国来说,应该是更有意义的。在中国社会,对民间文学的不正当利用,歧视和侵害似乎是不以为然的和司空见惯的。对它们的保护十分冷淡、脆弱和漠不关心,更谈不上《示范法条》里的“特殊保护”了。值得深思!


TAG: 民间文学 知识产权 示范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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