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钉子坟”、“山庄别墅坟”网上热议(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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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12-03-21 15:14:05
/ 个人分类:问题思考
近期网络上热议: 在益阳市高新区朝阳街道办事处下辖的羊舞岭村,有一座被网友戏称为“山庄别墅坟”的合葬墓,坟的两边被掏空,坟主用水泥修了一道“天路”。这则网帖发出后,受到网友的关注。截至昨晚9时,帖子的点击率超过21000次,网友在跟帖中戏称这是“钉子坟”。其实,它既不是富豪家的别墅坟,也不是抗拒拆迁的钉子坟,而是揭露违法买卖土地犯罪的特别举证。
3月13日,网友“老松”在红网论坛发表了一则题为“传说中的‘山庄别墅坟’,清明节前爬高登险,给先人扫墓”的网帖,帖子中附上了几张现场拍摄的照片。照片显示,这座“山庄别墅坟”四周均被掏空,只剩下一座孤零零的土堆矗立,旁边还有人修建了楼梯和扶手。
14日下午,记者在益阳市高新区朝阳街道办事处羊舞岭村找到了这座坟墓,坟墓约有两层楼高,坟的四周留有挖机整齐挖过的痕迹。
这座坟是羊舞岭村村民曹先生父母的合葬墓。曹先生的弟媳李志华说,在她印象中,这片土地大约是2010年左右被挖掉的,坟成为“孤岛”后,家人无法在清明节这天去扫墓,所以他们花钱修了水泥楼梯和扶手。李志华介绍,他们没钱迁坟,也不知道迁往哪里。
14日下午4时,记者来到朝阳街道办事处试图了解事情真相。记者找到办事处纪委书记郭其林,说明来意后,郭表示他知道这座坟,羊舞岭村确属朝阳街道办事处管辖,但坟所在的那块地不归朝阳街道管,具体归谁管他也不知道。 朝阳街道办事处书记李立舟向记者解释,坟所在位置的土壤质量很好,村小组将土卖给了别人,买方将土挖走,于是出现了“钉子坟”。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了土地(含耕地在内)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占用耕地,诸如开办企业、建造住宅、采土,倾倒废物等,造成耕地毁坏的行为,可根据数量定为非法占用耕地罪;建设项目施工用土须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部门批准。也就是说,如果羊舞岭村真的私自卖土,那么这件事就涉嫌非法用地,当事人或者单位就应被判罪。村小组不会不知道这一点。之所以如此明目张胆地选择“铤而走险”,恐怕是因为早有“先例”的缘故吧?既然别人能够“走”得很安全,又无本万利,何乐而不为?当然,村小组取土卖钱,农民也不会不知道。“钉子坟”既然可以毫发不损,岿然不动,其他农民选择做“沉默的羔羊”来“配合”就很好理解:除了可能的权利意识薄弱,恐怕更赖于村小组背后的“功课”做得好:要么“胡萝卜”利诱,要么“加大棒”威逼。
事实上,在国土政策紧缩、严守18亿亩土地红线的大背景下,全国各地都相继展开了集中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专项行动,但土地违法行为依然触目惊心。《土地管理法》等作为必须严格遵循的“行为规范”,是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规”,一切地方利益必须臣服于这一法规,谁破了这规矩,谁就是违法。然而现实中,一些地方某些人,在一方私利或者政绩冲动下,总有“理由”和“特殊情况”,什么“规定”什么“限制”,往往“规”而不“定”,“限”而不“制”,甚而沦为一纸空文,这不能不说是极大的遗憾。从这点上说,不仅仅是村民需要补课,有关部门更要补课。
“钉子坟”修天路,修的不是一条通往天堂的路,而是无奈而为的尴尬的路,心酸的路。这条“凌虚蹈空”的祭祖天路,某种意义上就是一封非法采土用地的举报信。不知当地有关部门,能否顺藤摸瓜,彻底查一查,对相关人员该问责的问责,该判罪的判罪?并且举一反三,对非法用地行为整饬一番,而不再“凌虚蹈空”?这是对死者的慰藉,也是给人民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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