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节日遗产保护中的文化主体地位问题——“非遗”所思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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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10-05-14 21:23:40
/ 个人分类:问题思考
首先必须说明,节日民俗文化记忆和文化修复都是充分揭示节日文化内涵,继承和发扬节日民俗优秀传统的迫切需要,带有保护、维护和弘扬节日民俗文化的浓重色彩,显现出鲜明的公益性特质;而那些进香烛、献乐舞的民间花会香会民众,都会自发自动地恪守节日和庙会的文化习俗的传统,把办好过好节日庙会视为义不容辞,这就自然而然地让我们联想到在节日民俗实践活动中如何突出民众的文化主体地位这一重大问题。顾名思义,“民俗”在理论上说,任何“俗”的主体都是承载“俗”的“民”,节日民俗也不例外,其文化主体是民众。但是,在历史或现实的实践中,传统节日曾被禁止过或被限制过,民众享用节日民俗的文化权利曾被剥夺过,民众的文化主体地位也曾失去过。造成这种后果的主要原因不外乎是官府过分突出了主管主导权力,对于节日文化的干预或操控失当,违背了民众的意愿。大凡朝廷或官府体察民情,理解民心,顺应民意,动用财力物力支持民众办节办会,宣扬“与民同乐”的理念,产生“民众共享”效应的做法,其结果就必然使民众的文化主体地位得到巩固。
自古以来,人类社会的传统节日民俗,都是各个族群的民众在生产生活中约定俗成累积创造出来的;中国以汉族为代表的农耕民族群,从古代农耕文明时期就创造出来较为系统的民俗节日体系,代代相传形成了牢固的节日民俗文化的集体记忆,这是数以千万计的以民众为主体的文化记忆,这是民众与生俱来就拥有并享有的节日民俗文化权利。中国民众耳熟能详的节日民俗日历是和他们的农业耕作及自然季候节令完美结合的。民俗节日历来被叫做岁时节日,岁时源于古代历法,节日源于季节气候,也可以说,在农耕文明语境中的节日是由年月日时和气候寒暑变化相结合排定的节气时令,它是民众以农作物生长周期的循环往复规律确认的,二十四节气的排定就是民俗节日的基础,其中,清明节令的突出发展,使其成为中国的重大民俗节日之一;一年四季的农耕周期,构成了周而复始的“过年”。几千年来,民众就是这样保持着农耕文化生产生活的节奏和大自然季候气象的节律。民众还掌握农历对于民俗节日的排定,特别注重一年十二个月的朔望,大年初一元旦、正月十五元宵节、七月十五中元节、八月十五中秋节,就是在月圆月缺的节奏中突显成为大祭日和大节日的。中国数以亿计的民众很习惯运用农耕历法,熟练使用“干支”纪年、纪月、纪日时的方法排列月日,逐渐习惯性地选定了月日代码数字相互重叠的日子,形成共识并作为节日流传下来。于是就有了“正月正”大年节、“二月二”春龙节(俗称“龙抬头”)、“三月三”上巳节(也是许多少数民族的歌节)、“五月五”端午节、“六月六”天贶节(俗称“晒虫节”)、“七月七”七夕节(俗称乞巧节)、“九月九”重阳节等被认定为除年节以外的重大节日。民众对节日进行了创造性认定,并用丰富多彩的民俗行事鲜活地阐释了各种节日的深刻内涵。所有这些都足以突显出民众在节日民俗中的文化主体地位。
很显然,是民众的节日民俗文化记忆推动着节日的代代传承;是民众的节日民俗文化自我修复观念维护着节日文化的正常发展,弥补着节日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损失;是民众中知名的和不知名的节日文化传承人始终不渝地保护着节日文化使之持续发展繁荣。实践证明,在节日民俗传承和保护中,民众的文化主体地位不容动摇。
但是,时至今日,不尊重民众的意愿,不尊重节日、庙会的优良民俗传统的行为司空见惯。假借传统节日、庙会的名义,不择手段地胡编乱造伪民俗,生搬硬套、随意篡改歪曲节日文化内涵的娱乐,混淆视听。利用传统节日的文化空间,打造没有任何节日、庙会传统的杜撰节日和庙会,诱使人们上当受骗的见利忘义做法,并非绝无仅有。有的地方政府主持举办的节日文化游艺活动,缺乏从古至今“以人为本”、“与民同乐”的亲民理念,甚至用高价入场券把大多数平民百姓拒之节会游艺场外,使大多数民众难以分享到节日民俗的欢乐。大多数城乡平民百姓所拥有的节日文化权益和主体地位,受到了不应有的侵害。政府在节日文化活动中的主导作用首先应当在保护民众享用节日文化权益上充分体现,而不应该片面利用节日文化空间和平台无限制地推行节日市场的商业垄断,把精神文化节日办成纯物质消费节日,几乎完全漠视节日文化的社会效益和广大民众的精神追求。
目前,文化界、学术界呼吁尊重并维护民众在节日文化生活中主体地位的声音,渐渐升高。政府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关文件中,也已经强调提出了在多种文化生态保护中一定要突出民众文化主体地位的理念。在节日文化研究中,增强上述理念,也应当成为当务之急。
当下,节日民俗文化在时髦的节日经济学鼓动下依然遭受显性或隐性的侵害,节日民俗学的应用研究理应接受迎面走来的各种挑战,作出新贡献。 (2010.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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