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和认定的关键问题3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10-10 09: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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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关键必须保证选项的代表性和真实性,才是保证申报名录合格达标的重要关键。

(一)关于代表性:许多地区的文化管理部门在把握申报条件时,

比较注意抢救濒危性强的遗产,这种态度应该说是积极的;但是也有时对那些过去曾经辉煌的热门文化,现今几乎失传的项目也视为稀世珍宝,准备下力气做进一步的深挖细掘,这就值得注意了。因为,往往经过详尽地调查,现存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技艺传承的水平并不高,只处于一般化的文化表现层次。这样,即使在久远的年代曾经是文化瑰宝的遗产,但是传至今天已经十分平庸,这就已经失去了珍贵遗产的代表性。尽管它还有一定的抢救价值,但是也不可能达到国家级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较高水平。所以,认定项目的同时,必须评估该项目的代表性水平,如果这种项目在当地群体社会中都没有得到认可,都没有产生较大的积极影响,就应当在筛选时推出更有代表性的项目,遴选申报遗产项目也必须客观地使用优胜劣汰的规则。因为,有些在当地有保护价值的遗产,就其条件而论,只够达到市、县级保护的项目,就没有必要都推荐到省级和国家级的申报项目中。关键在于当地文化管理部门要在组织专家对本地所有的申报项目做出认真负责的研讨和评估,并在当地公众中进行申报名录的公示后,认真听取反馈意见,选出最有代表性的项目,才有可能进入省级、国家级名录的评审视野。

特别是对于那些全国各地都有的广生态的文化表现形式,在普查的基础上立项时,就更需要注重代表性的原则。例如剪纸艺术,就属于我国各民族各地群众中广生态的文化艺术门类。在选择剪纸艺术作申报项目时,就必须在本地区成百上千的剪纸能手中发现技艺精湛、独具当地风格特色的高水平艺人及其作品,作为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作品,进入项目的重要位置。

(二)关于真实性;申报代表作名录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工作,真实性

是科学性的核心。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的产物,在它世世代代的传承中必然地打上了历史的烙印,如何真实地记录和反映历史文化的真实形态,正是在普查工作基础上如实申报遗产名录的重要任务。

但是,由于近十多年来我国的旅游产业急速兴起,许多民族民间

传统文化艺术还没有来得及实施普查和保护,就被各地方争先恐后地作为文化旅游的表演项目急急忙忙开发利用了,其中有不少旅游表演项目是把古老的民间艺术形式拿来,改头换面,胡编乱造,甚至把一些“伪民俗”公开宣传为“活化石”,假冒传统文化招徕游客。如果把这些旅游项目的表演采录下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项目,显然就失去了真实性。因此,在我们的申报代表作名录工作中,必须“谨防假冒”,把求真务实的申报原则贯彻到申报各级名录的全过程中,才能达到申报名录的最终目的。我们所进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始终坚持在实施保护的基础上的合理利用,而不是不择手段地急功近利地任意开发;所以,坚持真实性原则是当前申报工作的关键。

为了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必须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性特征。众所周知,非物质文化遗产百分之百来自于世世代代的历史文化传承,这些遗产流传到今天无不打上历史局限的烙印。许许多多民间口头文学(神话传说、故事、歌谣等)、曲艺、音乐、戏曲等传统表演艺术,许多民间礼俗、庙会节日活动,都包含着较为浓重的古老农耕社会人们的民俗信仰内容和形式(比如祭祀仪式等),有的甚至是远古巫术社会文化的遗留。为了保证申报材料的客观真实性,普查工作者和申报书填写者面对所有民俗信仰的内容和形式,必须保持严肃的尊重历史、尊重文化传承的客观态度,一丝不苟地如实采录和编写。由于有些文化工作的主管人员过去曾经受到极左思潮的严重影响,对民间信仰的现象往往加以鄙视或歧视,这显然是不正确的。因此,申报工作者和普查工作者一样,决不可以用个人主观的好恶摒弃有关民间信仰的调查内容从而导致申报的失真。要防止在填写申报书过程中用“迷信”之类的判断任意改动或删除原始调查资料,以免造成申报书内容的失真。更重要的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民间俗信和迷信是有区别的,只有对蛊惑人心的谬误邪说的极端信奉才叫做迷信。此外其中还有相当多古老的信仰符号,有很多关于吉凶、祸福、善恶、美丑、正邪、好坏、黑白、阴阳对比的内容常常出现,这就需要正确地分辨。有关民间祭祀、祈福避灾、求吉驱邪、禁忌避讳等传统风俗都属于俗信范围。即使有一些民间信仰的色彩,也是那个历史时期的文化符号,也不必随意改动,因为有些遗产标志着一个历史的时代,应该让后来人认识那个时代的真实状况。

申报名录工作将会面对一定数量的民间信仰或宗教仪式活动,甚至也会接触到古老的巫术形式,对它们都要认真细致地做出客观的如实的表述和分析,这才是正确的科学态度。

关于前面讲的信仰,我还想引用马克思的几句话再加以说明。我认为我们不要总是记住马克思说的那一句“宗教是人民的鸦片”,马克思在说这句话的时候,鸦片在欧洲还不是毒品,鸦片只是医药中的麻醉剂。马克思在讲“宗教是人民的鸦片”之前,还讲过这样几句话:“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的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感情。”恩格斯在论信仰时也说过:“即使是最荒谬的迷信,其根基也是反映了人类本质的永恒本性。”这些关于信仰的学说,对于指导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保护和申报遗产名录都有重要指导意义。20061月胡锦涛主席在福建视察工作时说:“妈祖信仰深深地扎根在台湾民众的精神生活中,福建要运用这一丰富资源,在促进连杆交流中更好地发挥作用。”这番话对我们实事求是地保护好广泛的民间信仰文化传统,尤其是对于如何做好把这类优秀遗产的申报纳入各级遗产名录的工作,有极为重要的启发。

最后,不能不提请注意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的提出,是国际性文化保护工作指导性文件的特定词语,是适用于工作实践的可操作运用的词语,它必须紧密联系各成员国保护文化遗产工作的实际解决问题,从一开始它就不是为了从概念到概念的理论抽象目的,而是直接为了全面推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践,才明确提出的一个保护对象和范围的概念。因此,这一词语的概念及其延伸的定义解说,在中国文化语境中是完全能够说得一清二楚的。

第四个关键是必须把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工作纳入到整体保护的庞大系统工程中。

任何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都是一项政策性、科学性、群众性、国际性极强的庞大的系统工程,作为拥有56个民族的古老文明的中国更不例外。在工程的全过程中和所有的子系统中,几乎都要贯串着专业性很强的操作方法:

(一)关于政策性

A.     这项工程首先亟待“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和相关实施细则的台。

为什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什么样的文化遗产?如何保护?怎样确立县、市、省(区)、国家分级保护的标准?怎样确定普查、筛选、评定、进入遗产名录的规则程序?都要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和各种政策的界限。这套法规和细则应当而且必须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布特点相适应,要有一系列的科学界定和可操作程序做基础。科学依据一定要为文化法规作强力支撑,才能形成有效的机制。

B.      这项工程亟需政府在政策法规、组织工作、投入资金等方面的大力支持,

政府必须发挥它的主导作用,包括各级政府建立强有力的保护机构和专业组织,拓展政府主管部门的专业职能;依法加大专项资金投入

C.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应当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与方法的科学含量,以利于有效推动保护工作。

 

(二)关于科学性

A.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鉴别、普查、筛选都有它本身的一系列理论和

方法做依据,都必须有较为严格的科学标准以及科学的保护措施。例如:青海省有汉、藏、蒙、回、土、撒拉、哈萨克等7个民族文化圈(包括4个跨省民族文化圈)分属于农业、牧业两大传统产业文化圈中,同时还分别交叉在伊斯兰教文化、藏传佛教和道教文化的三个信仰文化圈中。在这些民族的物质和非物质的遗产中,可以有序地排查出一系列的优秀文化遗产;其中,在几个民族文化圈交叉混合的圈层中,产生了独具特色的文化空间“热贡艺术”。因此可以认定“热贡艺术”是青海多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秀代表之一。为此,大量的认定、排查、遴选的工作亟需组织一批专家去做;

B.尽快主持编制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图、包括分类分布图、遗产代表

作名录、民间艺人、传人、能工巧匠的普查名录等等。其中,除了排查各族各类民间艺术的单项名录以外,对于普查民族文化空间将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比如彝族的“火把节”、是跨越云贵川三省的彝族盛大节日,同时在纳西族、基诺族、拉祜族、普米族、白族、佤族中也都过此节日;因此,对于这样的一个独特的多民族共有的文化空间,就要用科学的“数量标准”、“性质标准”作出综合比对的科学鉴定,确定保护措施。

   C.同时做好逐级培训工作,培训一大批熟练掌握专业理论和方法的民族民间文化专业工作者,投入这项工程的第一线,具体实施工程的进展。

(三)关于群众性:

A.非物质文化遗产蕴藏在数以亿计的各地方、各民族广大群众中,在群众

还没有形成自觉的文化保护意识之前,现代化的强力冲击将会对民间文化遗产构成威胁和破坏。发动群众,形成一种群众自觉保护遗产的热潮;

B.特别是发现并发动那些活跃在广大群众中间的民间艺术家、各行各业的

能工巧匠,甚至是那些“稀有的”或“濒临灭绝”的“民间国宝”级的文化传人等等,就成为当务之急的大事。C.发动各种民间文化社团及相关的非物质文化研究机构协同工作形成合力。

(四)关于国际性:

A. 任何国家和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人类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在国

际上已经被认定为都是人类共享的财富。再一次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国际性特征。

B.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纳入到联合国教科文工作实施与监督之

中,因此,保护工作一定要尽力以国际标准的尺度进行操作。

   C.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已经有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项法规和文化保护经验,甚至已经形成了国际共识;因此,认真虚心学习外国先进经验高质量地做好保护工作至关重要。例如:日本早在战后的第五年头上确立了文化复兴的国策,颁布了民族文化财产保护法,成立了领导机构和专家委员会,确立了全国上下依法保护的工作程序。所有项目的保护都有相应的科学规范标准,严格审定后,大力采取保护措施。我国的这项工程如何与国际接轨,也是必须用科学方法认真对待的课题。

D与此同时,我国有一部分少数民族是跨国民族,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

华,不少就在我国境内,如何科学地认定这些民族文化瑰宝,就成为十分敏感的国际问题。像中国多民族共同欢庆的端午节中秋节,柯尔克孜族史诗《玛纳斯》演唱艺术,蒙古族马头琴艺术和“长调”艺术,维吾尔族《木卡姆》艺术,都存在跨国共享、跨国民族文化遗产的重大课题。

只有全面地加强以上四方面的工作力度,并使其形成十分协调运作的机制,才有可能推动这项工程的顺利发展,取得成效。要把国家的和国际的、全国的和地方的、政府的和民间的、专家的和群众的、人文科学理论的和具体工作实践的、科技手段硬件的和操作方法软件的所有工程要素,都从多侧面多角度做到协调运作,越扎实越好,越有成效。(2006924

 

【参考文献】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世界遗产公约》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91115《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8年《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1017《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作者郑重说明:本文篇幅过长,标题也过长,原来发表时用的标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和认定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因未完待续有一多半内容没有发出。为此改为现在的题目分1、2、3次发表,并不是三篇论文,不便之处请读者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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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关键 物质文化 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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