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和认定的关键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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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和认定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

乌丙安

【论文提要】 本文旨在阐释“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新概念的含义和表述的界定及其具体的分类认定,力求紧密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若干理论与实践的关键问题。首先是尽可能从三个阶段的历史文献中查找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界定的所有依据,从而确认这个概念的产生、由来与发展;其次,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的语词表述上解析其概念界定的语义学、相关术语比对及其与物质文化遗产关系的三个关键问题;再其次,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申报工作实践中,就分类认定的过程,澄清了一系列似是而非、模糊不清、把握不准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一步阐释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界定。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认定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界定的历史文件依据: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词语和概念,来源于几年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的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工作的部署和会议文件,它的出现以及对它实施全球性巨大的保护工程,并不是凭空臆造出来的;而是经过了近几十年的现代人类文明的发展,通过深刻的反思和科学的总结,最后才创建出来的跨世纪的文化新概念和国际性的人类文化新举措。它至少历经了30年的漫长岁月,跨越了三个阶段,才有了今天的世界性成就。要想了解这个词语和与它紧密相连的保护工作的来龙去脉,简略地回顾这三段历程则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阶段1972《世界遗产公约》的缔结,提出了“世界遗产”的概念,同时启动了遗产保护的工程。

A.世界遗产的概念“世界遗产”World heritage)已经是当今世界文明社会耳熟能详的一个国际术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72年启动的保护世界遗产工程,其主要导因是:20世纪60年代,埃及在尼罗河上游修建了耗资巨大的现代化工程阿斯旺水坝,水坝建成,世界闻名的古迹两座千年神庙便不复存在了。人类用神庙换来了水利效益,却留给子孙后代永远的遗憾。而那些被两次世界大战、地区争端和内乱的战火毁灭的古迹,那些被大型工程、城市化进程、房地产和旅游开发所拆除的名胜古迹,更从反面促进这一保护人类遗产工程的巨大动力。

当时制订《世界遗产公约》的最初宗旨是为了加强世界遗产保护国际间的联系,于是,引出了“自然”和“文化”这两个在内涵上相反的概念,那就是世界遗产包括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两个组成部分。承认条约的签字国,必须投入行动保护他们各自的全部民族遗产,并提出建议将他们的一部分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同时他们承认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不附带主权条件,而是作为全球性遗产,其保护由世界的国际大家庭负责。于是使这一部分遗产具备了世界遗产的全世界和全人类遗产的属性。

到现在为止,有数以千计的世界遗产进入了联合国的名录,还有成千上万个准遗产等待申报批准。但是,国际性的战争冲突、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内乱和民族、宗教纠纷,旅游狂热和毫无节制的城市化运动都是威胁人类遗产的因素。世界遗产公约的一项任务正是动员有关国家的人民对遗产进行维护。今天该公约已经通过了32年,然而这项任务仍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因为抢救和保护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B.文化遗产的概念:《世界遗产公约》规定,属于下列各类内容之一者可列为文化遗产:

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

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从以上文物、建筑群和遗址三大类遗产的分类上可以清楚地认定,这里所说的文化遗产显然都是指物质文化遗产。

再看对(物质)文化遗产的鉴别《公约》规定:凡提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几项标准方可获得批准:

1.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

2.能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大影响;

3.能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4.可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入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

5.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与具特殊普遍意义的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学艺术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或该项标准与其它标准一起作用时,此款才能成为列人《世界遗产名录》的理由。)

在以上鉴别标准中,很明显地纳入了对遗产的“非物质”文化(或艺术)的评价标准。在“独特的艺术成就”、“创造性的天才杰作”、“建筑艺术”、“文明与文化传统的特殊见证”、“与思想信仰或文化艺术有联系”等表述中,指的正是那些文物、遗址、建筑群所承载的“非物质”文化的价值评估。从这个意义上说,世界遗产公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确立奠定了最早的坚实基础。

(二)第二阶段1989《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的出台,提出了“民间创作”(或民间文化)的概念,启动了民间创作保护工程。

建议案在最后的一章关于促进国际合作的条文中指出,会员国要对那些民众或社团的具有象征性精神价值的“非物质遗产”要给予更大的关注。后来,秘书处根据建议的精神不断提出了活动方案,如非物质遗产的动员行动、清查行动、抢救行动、宣传和维护行动等。执委会在142次会议上通过了决议,并为建立“人间活宝”(又被译做“人类生动宝库”)系统制订了工作指南,同时总干事还要求各会员国建立本国的“人间活宝”系统,进行抢救“国宝”级民间艺人的活动。(附带说明:现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积极推广的此项保护经验是1950年以来日本国全面实施的文化保护成功经验)

大会建议各会员国根据各国的宪法规定,通过所需要的立法措施或其他步骤,执行保护民间创作的各项规定,以便在其领土上实施该建议所规定的原则和措施。大会建议各会员国将建议案通知负责保护民间文化的主管部门,提请他们予以重视,同时建议各会员国鼓励和各有关国际组织进行接触。

建议案中阐明了民间创作的定义建议认为:“民间创作(或传统的民间文化)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它艺术。”

(三)第三阶段1998《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的颁布,正式提出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并列的概念,启动了申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工程。

1972年巴黎世界遗产公约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后,对人类的整体有特殊意义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自然风光和文化及自然景观被列入了世界遗产名录。但是,这个公约无论如何不适用于非物质遗产。因此一部分会员国提出制订有关民间传统文化非物质遗产各个方面的国际标准文件,在1989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5届大会上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或译为民间文化)建议案》之后,推行了近10年之久,但是成效并不十分显著。

基于同样思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711月第29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一项关于建立一个国际鉴别的决议,这个决议称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遗产优秀作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委会第154次会议指出,由于“口头遗产”和“非物质遗产”是不可分的,因此在以后的鉴别中,在“口头遗产”的后面加上“非物质”的限定。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正式提出了这个概念,并和人类口头并列提出。它的另一译名是“无形文化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委会在155次会议上制定了关于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为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评审规则中关于国际鉴别的目的和“口头及非物质遗产”的定义叙述如下:

A.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鉴别目的:号召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及地方社区采取行动对那些被认为是民间集体的保管和记忆的口头及非物质遗产进行鉴别、保护和利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这些文化特性永存不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宣布也是为了鼓励个人、团体、机构和组织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宗旨,积极配合其有关纲领和1989年《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对有关的“口头及非物质遗产”进行管理、保存、保护和利用。

B.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定义:

非物质遗产(Intangible heritage):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定义在《条例》中明确指出来自《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口头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竞技、神话、礼仪、风俗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它艺术。除此之外,还包括传统形式的传播和信息。”由此可见,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定义其实就是原来的民间创作的定义。

从“口头及非物质遗产”的定义可以看出:文化遗产从任其自生自灭或小范围的自发性保护到全球性的协作保护,再从对“有形”的保护发展到对“无形”的保护,我们认识到从文化史的纵向来说:人类对自身文化财富的认识正在一步步地加深,对历代祖先的文化创造越来越给予敬重;从文化发展空间的横向来说:现代人类已经改变了由一种文明替代另一种文明的简单的线性认识,转变为不同文化、不同民族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可以说World heritageThe Oral & Intangible heritage相加之和,构成了人类对宝贵遗产的全面尊重,也标志着人类认识自己的一个崭新阶段。

2001518首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公布,成为第三个发展阶段的第一个耀眼的亮点,在全世界产生了轰动效应。在首批19个代表作中,我国的昆曲艺术名列第四。首批19个代表作的分布是:亚洲地区6项,欧洲地区5项,南美洲地区3项,非洲地区5项,在这19个代表作中,有5个文化空间类、5个戏曲类(包括中国的昆曲艺术)、4个音乐、舞蹈类、2个口头遗产类、1个礼仪类、1节日类、1个工艺类、。从比例来看,戏曲和文化空间占有重要位置。在非物质遗产中出现了“文化空间”的重要概念。

2003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又公布了第2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共有28项,我国的古琴艺术名列其中。其它还有口语和说唱、史诗表演5项;歌舞表演12项;节日3项;偶戏(人偶、影偶)2项;工艺1项;医术1项;绘画1项;文化空间2项。再一次显示了保护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国际性活动的成效。这将在很大程度上也鼓舞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热情,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工作的发展进程。20051125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方公布,经过为期四天的评选,从70份申报材料中选择出43个项目,列入第3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单。其中包括中国新疆维吾尔族大型综合艺术木卡姆、中国和蒙古国联合申报的蒙古族长调民歌我们通过上述世界遗产代表作也会加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和定义的理解。

2002年“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中文译名进入我国的学术论坛。20031017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48月我国一—第六个签约国以快速反应加入了该公约,2005331我国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同时还制定了相应的保护办法,从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外来词语和概念正式进入中国官方语言,并迅速被学术界所启用,甚至成为目前中国文化语境中最为流行的时尚新词。

在这里,很有必要理解所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概念。它在英语文本中的词语Masterpieces,包含着杰作、名作、代表作和名家的制作、杰出的技艺、杰出的事情或工作等等意思,作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组合在一起的专用名词,它显然不是指日常生活意义上所说的精美制品,杰出作品或著名作品的“物质”概念,而是精巧的技艺,精深的思想,精美的构思,以及杰出的价值等等“非物质”的内涵。这个词语的译文显然很容易把人们的视线引导到对物品的“物质”概念上去,或者说,译文本身就缺乏足够的准确性,因而给工作时间造成许多不应有的误导和困惑。很值得注意。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界定的3个关键问题

不管“非物质文化遗产”(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一词目前在中国文化界、学术界怎样使用和流通,但无论如何它在中国汉语文化语境中纯属另类。据笔者近三年来在参加全国性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中对25个省市自治区的学术界、文化界所做的初步抽样调查结果,可以认定大约有85%左右的学者和90%左右的各级文化工作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字面词义及其概念表示“不懂”或“难以理解”,只有1015%左右的中青年学者和中青年专业文化工作者从外文词语上做出一些近似的中文解释,也处于似懂非懂的状态。再加上到目前为止,我国所有正式文件中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解释依然停留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官方文件表述的直接翻译文字的层面;因此,在努力做到我国和国际接轨的同时,怎样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概念更加贴近中国传统文化观念形态的实际?怎样才能在中国文化语境中取得全民的认同和共识?怎样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通俗易懂,成为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共同话语?应当说是当务之急和重中之重。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中认同的关键有以下3点,也可以说当务之急必须解决以下3个基本认识问题,才能够清楚明白而有效地做好这项工作

第一个关键不在于人们对“文化遗产”的理解,而在于对“非物质”一词概念的不理解。如何把“非物质”一词的最符合实际最清楚明白的含义说清讲透,便于在遗产保护工作中运用和操作,才是解决问题的真正关键。

非物质”的英文语词是Intangible,译成中文汉字语词主要有以下5个:A是“无形的”,B是“触摸不到的”,C是“不可捉摸的”,D是“难以确定的”,E是“模糊的”。当把这个IntangibleCultural heritage(文化遗产)这个词连接在一起的时候,就可能形成以下五个词语:“无形文化遗产”、“触摸不到的文化遗产”、“不可捉摸的文化遗产”、“难以确定的文化遗产”和“模糊的文化遗产”。从语义学判定,后三组词语显然是不能成立的,而前两组词语是可以成立的,并且词义是极其接近的,是“触摸不到的无形文化遗产”。进一步可以推敲,触摸不到的文化遗产显然就表明那是一种“非物质”的遗产。

但是,“非物质的”就是“无形的”吗?在调查中,大多数生活在中国文化语境中的文化工作者和相当多的人文学者都会提出质疑。因为,在中国的汉语文化语境中,“触摸不到的”是“非物质的”,但是并不是看不见的“无形的”。所以对“无形的”文化遗产不予认同。他们的举证是:昆曲和古琴分明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文化遗产,怎么可以说是“无形的”遗产呢?

事实上,从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日本国就已经开始了对本国民族的民间的文化遗产进行了依法保护,在保护法中就明确地称呼这种文化遗产为“无形文化财”,使用的日本当用汉字就是“無形文化財むけいぶんかざい)”几个字,和“有形文化財”相对应。到了60年代初,韩国依法实施了对民族的民间的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如法使用了“无形文化财”一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是由日本和韩国在该组织工作的专家和官员将两国的“无形的”词语和概念引入联合国官方语言,才使用了Intangible这个“无形的”术语和概念。我国引进了这个术语,并把它译成“非物质的”,应该被理解为这种文化遗产既是看不见的也是摸不着的,因为它不是物质的遗产。

这种对“非物质”的认知可以在实践中获得。比如,老艺人做出了精美的木雕装饰艺术作品,任何人都是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但是,那位老艺人身怀绝技的手艺,从他口传心授的传承,到艺术构思和操作的手法技巧,雕刻过程中的行业规矩,信仰禁忌等等,往往都是人们难以看到和难以触摸到的。这就是“无形的”、“非物质的”文化遗产,他那些精雕细刻的作品是物质的,但是它们确实是展示了老艺人绝技、绝艺的载体,它们很可能成为宝贵文物,而老艺人身上的全部技艺正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亟待加以抢救和保护。只保护了那些精美的木雕作品并不等于保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许只能算作是一种必不可少的保存,因为一旦老艺人自然离去,他身上承载的非物质遗产就会消亡,那些绝技、绝艺也就随之人亡技绝,人亡歌息,造成技术或艺术传承的断层,造成传统文化宝贵资源的巨大损失。因此,必须牢牢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这个准确的概念,才会瞄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准确对象,才有可能最终达到真正保护的目的。把握住“非物质”的准确概念及其内涵,不仅应该做到,而且能够做到。

第二个关键是需要找到中国专业学科中和中国文化工作中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似、相近、几乎相同而又耳熟能详的名词术语,作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直接解读是十分必要的,也是最容易被接受的。

在这里可以举出几个词语可以用来解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含义。

(一)精神文化遗产”可以算做一个中国文化语境容易接受的词语。在中国大陆文化界,长期以来进行意识形态的科学社会主义教育,几乎都懂得社会文化有两种相对应的生产:一种叫做“物质文化生产”,产出的是“物质文化产品”;另一种叫做“精神文化生产”,产出的是“精神文化产品”。如今,既然有了“物质文化遗产”,当然相应地就会有“精神文化遗产”。按照通常的理解,“非物质的”文化自然就是“精神的”文化,正像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对应理解一样,既清楚又通俗,耳熟能详,一目了然。例如:天坛无疑是我国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作,而天坛的建筑艺术、设计构思、祭祀功能、祈年礼俗等等则是宝贵的古代精神文化遗产。在中国文化语境中,非物质的就是精神的,反之,非精神的也就是物质的,顺理成章。中国汉语思维的习惯模式,从来就有对应词语的表述特征,特别是在表述重要的关键的名词术语时,习惯性地使用对比、对应的词语,不习惯使用肯定与否定词的附加指代。比如,“光明”对应词是“黑暗”,绝不会对应说“非光明”或“不光明”。同样,“物质”和“非物质”的对应,在中国语境中,远不如“物质”和“精神”的对应更容易得到认同。(事实上,东方汉语文化传承久远的国家,也都有这种惯用语的对应,日本、韩国使用“有形文化財”、“无形文化财”,的对应也是这种特点。)所以,把剪纸艺术、木版年画艺术、皮影戏、民间吹打乐、南音、蒙古长调、鄂尔多斯婚礼歌、壮族哭嫁歌、维吾尔族十二木卡姆、川剧、藏戏、二人转、端午节、娲皇宫庙会、大理白族绕三灵、西北花儿会、贵州苗绣、南京云锦艺术等等,都可以叫做“精神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遗产其实就都是这个引进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范围里所包含的遗产。

但是,在中国文化语境中,“精神文化遗产”的内涵和外延远比现在所引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范围大得多。精神文化的遗产不仅拥有文化行为、方式、事象和活动,同时还包括很多观念形态方面的文化元素。比如说文化传统中的道德观念,孝、悌、忠、信、礼、义、廉、耻,都属于很重要的精神文化遗产,这些思想观念只有当它们通过特定的世世代代传承的表现形式或形态展现出来的时候,才可以被叫做今天所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有代表性的祭祖礼俗仪式,为长辈亲人做的葬礼仪式,拜寿诞礼仪,过传统的敬老节日等等,都包含有“孝”和“礼”的观念。所以这些礼仪、节日习俗文化的传承,就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保护的对象。有的学者曾经提出:建设精神文明有必要对传统的“孝道”、“廉洁”、“知耻”等文化传统观念的遗产进行保护。这种意见是积极的建议,但是,应该懂得道德观念形态的“精神文化遗产”只能通过继承优秀传统的多种思想教育方式加以弘扬,不适于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形态的保护方式进行操作。在这里,精神文明建设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有明显区别的文化工程。从这个意义上说,“精神文化遗产”的概念难以取代“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特定的概念。

(二)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已经是被我国文化界接受并应用着的词语。我们有理由说:我们已经使用了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词语及其概念,就等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词语和概念。这样说也是有充分的根据的,根据首先来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二十五届大会通过的官方文件《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在那个文件中为“民间创作”所下的定义,后来在1998年颁布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中,明确指出也就是“非物质遗产”的定义。这两段定义的文字几乎就是原封不动的照抄。既然如此,我们就有足够的理由把“民间创作”和“非物质遗产”划上等号。同时,“民间创作”这个词语,本来就可以翻译为“民间文化”,我们为了把这个概念扩展成为“全民族”的广义的概念,把它叫做“民族民间文化遗产”,这样就使我国所有的56个民族遍及全民的文化遗产(当然不包括文物类遗产)都得到概括。这样说来,我们所说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也就是现在所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也是十分顺理成章的。与此同时,在我国早已经通行的“民俗文化遗产”一词,其概念和“民间文化遗产”几乎是同义语。“传统文化遗产”一词也是人们泛指自古以来流传下来的精神文化事象,也包括文化传承的遗产在内。这些概念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可参照的有价值的常用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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