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和认定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续)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10-10 08:29:38

第一个关键是在申报项目时必须严格符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定义和范围,凡是不符合这些定义和范围的其它文化项目都不在申报之列,这是一条极其严格的规定,同时也是认定保护项目的关键。

在选项认定上绝不能鱼目混珠,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和范围不着边际的文化活动或文化设施也当作保护非物质遗产的项目申报上来。目前,在这一个关键问题上还存在着认识不清的诸多疑问。据调查,主要疑问大体上有以下15

(一)“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之乡”,能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吗?

“文化生态保护区”和“某某文化之乡”都是特定的某个文化地区概念,不是某种文化表现形态的概念。这个保护区内保护着各种各样的文化表现形态,比如有歌舞艺术形式、戏曲艺术形式、有民间祭祀仪式、有传统的体育竞赛活动,有民俗节日、歌墟、庙会等大型文化活动等等。这些表现形式,都可以分别叫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但是这个文化保护区整体不属于我们所说的保护项目。它应该进入文化部门另外的文化管理或表彰命名的其他相关系列。因此,国家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不包括把一个县区、一个乡镇、一个村落整体文化区域作为申报项目。

(二)乡镇里的古寨、古戏楼,古民居建筑群可以申报非物质遗产吗?

乡里的古寨、古民居、古戏楼是物质文化遗产,如果合乎国家文物保护名录的条件,只能申报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但是,如果这些古民居的建筑艺术和技术,在当地还有传人、匠人,只要有价值、有代表性,也可以作为项目申报这些民居的建筑艺术和技术;同时只要这些戏楼现在还有当地的民间戏曲在进行演出,并为民众所欢迎,这些戏楼就可以作为该戏曲艺术的相关物,作为戏曲艺术项目的附属物一同申报。如果只剩一个濒临倒塌的戏台,就无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建议地方政府在城建工程中作为当地景观进行修建利用。

(三)当地有个传统地方戏曲的老剧团,可以把剧团申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吗?

遗产项目的文化或艺术的表现形式、形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至于文化组织机构、团体,如合唱队、舞蹈团、戏班、鼓乐班等等都不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是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组织或团体。例如昆曲艺术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某某昆剧团则不是。这些团体或组织也可能是遗产的传承单位,也可能是遗产保护责任单位,但无论如何它们本身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

(四)和地方传说相关的古遗迹可以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吗?

地方民间传说中常常有一些神奇的色彩和情节,关联到当地的一些山水景物或楼台殿阁,这些景观往往被旅游文化所利用成为景点,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要把这些附会了神奇色彩的所谓遗迹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是没有任何道理的。民间口头文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是毫无疑问的,它只属于口头传承,和其他遗迹景观不可以连带申报,那应该是旅游开发的项目。如果经过确认,这些遗迹确属文物古迹,则可以申报文物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无缘。

(五)本地的故事大王、山歌王、著名的手工艺绝活艺人、本民族的大巫师等等人物可以申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吗?

传承人的绝艺和绝技(包括故事大王的故事讲述。山歌王的山歌演唱,手艺人的工艺技术和工艺流程,巫师的祭祀行事和民间知识等)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甚至是很珍贵的遗产。都可以以技术、艺术为项目进行申报。在申报的同时,自然必须同时列举该项目的传承人及其师承谱系,特别是那些技艺超群的民间大师级的传承人必须填报在册。但是,人物不列为项目。至于艺人、匠人等各门类的著名传人的命名表彰,将在下一步的保护工程中进入相关的命名表彰机制,不在历次申报各级代表作名录的程序之中。

(六)本地有几个村落非常讲究孝道,已经形成了传统,可以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吗?

我国各民族的传统精神文明中,都有道德层面的优良传统观念流传下来,比如,孝、梯、忠、信、礼、义、廉、耻等等。也应该承认这些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内涵;但是,观念形态的文化是无法直接成为可表现的形式而形成项目的。假如这些观念有各种特定的表现形态,那些形态就可能形成遗产项目。比如说拜寿礼、祭祖仪礼、传统葬礼或民间纪念母亲节日活动,都可以用来展示孝敬老人的孝道观念内涵。思想道德观念无法立项,思想道德观念的各种文化表现形式当然可以形成项目,有较高价值的也可以申报遗产。

(七)当地挖掘出很多刺绣品,很有特色,只是这些刺绣技艺早就没有人会做了,还可以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吗?

在各民族和各地区的普查中,近些年都发现过这种人亡歌息、人亡艺绝的令人扼腕叹息的事情。发现了大批锈品,却已经找不到传艺的人;发现了大量的满族《子弟书》的各种版本或文字抄本,但是早已经找不到能唱一句子弟书的艺人。这种现象如果确实,我们只有把那些搜集来的民间实物很好地保存起来,或进博物馆,或进档案馆,使它们成为后世人们的文化记忆,对它们做出仔细的研究,将研究成果公之于世,让人们共享鉴赏。

(八)当地的方言土语非常有特色,可不可以申报口头遗产项目?

中国56个民族的语言多种多样,各地方言种类千千万万,自然都是最基本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表现形态;但是,语言的抢救和保护是一项科学性极强的十分复杂的工作,它需要用语言学、语义学、音韵学等专门学科的方法和记音、标音、翻译、注释等专门手段,还要用现代高科技设备进行操作,才能奏效。鉴于我国目⑨⑩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进程还难以承担这样难度大的工程,所以,民族语言及各地方言土语的普查将在以后的规划中列入日程,目前的口头遗产的保护,也只限于口头文学类的语言艺术保护范围。

()当地工艺品艺人用绝活设计编创出一种新材料、新型精美的艺术品,国内外很有名气,可不可以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

回答是不可以申报。因为它虽然是“非物质”的,但不是“遗产”,不是经过多少代艺人传承下来的手艺和绝活,而是用新材料、新技术所做出的新发明、新创造,所以只可以进入市场买卖,向有关部门申请专利,决不可当作非物质文化的遗产申报各级遗产代表作名录。

(十)当地有几个老店铺、老作坊、老字号,很有名气,可以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吗?

回答是:老店铺和老作坊是物质遗产,不可以认定为非物质遗产,但是它们所制作和经营的传承下来的特产行业的古老技术和传统手工艺,只要做出相应的价值评估,就可以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这里,老字号的名牌只是一个有传承系谱的遗产证明,只是一个遗产项目历史渊源的子项目,老字号的名号本身也可以冠在新商号的头上,不具有世代传承的文化技艺表现形式或传统技艺流程的商号,光凭一个古老的字号,不具备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条件。老字号商业名牌的注册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完全不是一回事。张小泉剪刀制作工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张小泉”是老字号,是个名店、名作坊,这是密切相关的两码事和两个概念。

(十一)我们当地几十年里培养了几名农民画家,他们的作品很受国内外游客欢迎,可以作为遗产立项申报吗?

回答是:不可以。农民画是我国建国后文化馆站经过专业辅导培养出来的新画种,凡是解放后由我们开展文化活动发展起来的艺术门类,都不具有古老遗产的历史渊源,它们不是遗产,不能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立项。

(十二)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我们在戏曲改革中出现了一批民间小戏种,像辽南戏、龙江戏、吉剧等可不可以立项申报遗产名录?

回答是:不可以。这些人为的戏剧改革,已经改创出了新的剧种,就不再是传统遗产了。如果说这些剧种来源于古老的剧种或曲种,那就可以追踪调查原来的戏曲艺术作为遗产立项。辽南戏的原型是辽南皮影戏,由真人扮角色唱影调的戏曲实心剧种,皮影戏才是遗产。龙江戏、吉剧的原型都是东北二人转,所以二人转才是真正的遗产。

(十三)当地发现了很多民间说唱手抄本,只是没有人会说唱,能不能调查立项作为民间文学遗产申报?

回答是:不可以。可以收藏,作为该说唱艺术的相关文本保存,也很有价值;但是,非物质遗产必须是活态传承,口头传承,没有说唱艺人在说唱,也没有艺人再向下传承,因此只能作为有价值的资料保存;民间文学的遗产必须是由民间艺人还在口头传承的遗产。也就是说:拿出一大本民间故事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项是不能成立的;必须是由老艺人口头说唱作出的录音录像材料,才是传承下来的活态的遗产。

(十四)《西游记》作者是我们当地人,《论语》的古代编纂者是当地人,《三字经》、《千字文》、《百家姓》、《名贤集》、《孟子》、《红楼梦》的原作者是我们当地人,这种古书可以作为我们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吗?

回答是:不可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国际定义里就规定这种人类遗产指的是“口头传统”遗产,所有文字、文献、文本的古代遗产一律规定为联合国文化记忆范畴的“文献典籍遗产”范围,我们的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无权随意乱动古代文献典籍。这种用文字印刷出版固态化了的典籍遗产在我国都由国家档案局和出版总署主管,它们不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范畴。我们不能错把中国古代浩如瀚海的以文字出版传播的文献典籍都定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只管口头传承、活态传承的遗产。这些古籍遗产历来就有全国性的版权保护,地方政府文化部门无权认定为当地典籍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一个概念。就像民间口头文学一旦没有人继续口头讲述了,把它编辑出版成为民间故事集、歌谣集文本,就不可以拿来申报非物质遗产是一个道理。 

(十五)我家的老人是种田能手,他的种田技术可以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吗?我村有个老婆婆做一手好吃的米粥,她的熬粥手艺是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

回答是:农耕生产技能技术属于物质生产科技范畴,在联合国有粮农组织分工负责管理;农耕生产习俗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分管;所以,种庄稼的技能、捕鱼的技能、畜牧业技能都不能算作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特殊文化表现形式的手艺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厨艺、所说的烹调技艺也不例外。但是,日常生活中的简单厨艺,虽有传承来历,没有任何精湛技艺,可以进入普查记录,但它是不具有代表性的遗产。即使是高超的烹调技艺,也要经过饮食工艺的科学鉴定才有可能被列入各级保护的遗产名录。

 

所有以上这些疑问或其它相似的问题的出现,主要是因为没有很好地把握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概念和范围。

通俗地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指的是:在特定的民族或地区群体中世代传承的、有较大影响的有突出价值的文化表现形态(或叫做文化表现形式、文化表现活动),这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它和此前提出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概念应该说是相同的,在工作层面中,对于它们的定义不必拘泥于咬文嚼字的推敲;但是,在学术研究层面至今还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争论不休。在工作中我们理解:首先它不是物、也不是人,更不是制度,机制或名号,而是和物、和人,和制度、机制、名号紧密相连的文化事象或行为方式。它必须要通过事物作为载体来呈现,还必须由人用集体或个人的智慧、劳作、技巧、艺术对它进行精美的创造和传承,才够得上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有代表性的才有资格被叫做代表作。比如,古琴,是物,它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古琴演奏家,是人,也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古琴的发明、制作、弹奏技巧、曲调谱写、演奏仪式、传承体系、思想内涵等等,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所以,联合国批准的世界遗产是“中国古琴艺术”,而不是古琴这个乐器或那些古琴演奏家,虽然古琴这种乐器和那些演奏家们都很重要。

 

正因为如此,我们确定的项目范围十分具体清晰,只要打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的第2页,按照那里列举的16种文化表现形式门类和一种文化空间门类选项,或者对照普查手册中编码分类的16种表现形式,就可以确定立项了。

第二个关键必须正确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象中的“文化空间”,是申报这类大型文化活动项目的关键。

在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培训班中,管理干部和各种专业类型的学员提出咨询最多的疑难问题,都集中在对“文化空间”的解释上。实际上这是不难回答的具体问题。一是“文化空间”这个外来的名词术语,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方文件中定义的中文译文比较空洞难解,我们要作保护工作就不能死抠字眼去解读那些脱离了中国实践又难以操作的文字。最重要的是把握好定义中的关键词语,抓住定义内容要旨,就可以进行操作了。二是这里所说的“文化空间”不能被理解为我们通常讨论文化时所说的很宽泛的“文化空间”。那种文化空间的理解十分随意,甚至中国也可以叫做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文化空间,一个学校也可以叫做一个文化空间,一个居民小区也是一个文化空间等等。这是一种“泛文化空间”的随意表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空间”形式在这里是一个专用名词,是有所指代的。

通俗地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形式”是指按照民间约定俗成的传统习惯,在固定时间和场所举行传统的大型的综合性的民族民间文化活动。有了这样的理解,就会自然而然地发现,遍布在我国各地各民族的传统节庆活动、庙会、歌会(或花儿会、歌圩、赶坳之类),都是最典型的文化空间。

我们在保护工作中选择文化空间为保护项目,就不可以使用“泛文化空间”的随意性理解,把过去文化部门命名过的一个“故事村”、“剪纸之乡”、“艺术之乡”、“文化生态保护区”、“区域文化”等等都拿来申报文化空间。必须运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用的这个专有名词的专指概念进行认定,因为它指的是每年固定周期性地在固定场所举办具有规模的民间传统综合文化活动,而不是指的某一个只有日常文化生活的乡村或地区。

在已经批准成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项目中,还有以下两种文化空间形式值得参考借鉴。一种是多米尼加共和国孔果圣灵兄弟会文化空间、爱沙尼亚基努文化空间、俄罗斯塞梅斯基文化空间、乌兹别克斯坦博逊文化空间、几内亚索拉索索·巴拉文化空间等表现形态。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在一个相对独特的古老地区,有一个独特文化传承的文化群体,用他们的信仰和独有的合唱、舞蹈、神圣乐器演奏主持他们的神圣的宗教节日,于是这些神圣的歌舞、音乐就成为这个文化群体中最重要的文化表现形式,于是形成了他们自己的文化空间。另一种文化空间是摩洛哥吉马·埃尔·弗纳广场文化空间。这是一种古老的国际游客活动空间,从11世纪起这里就是远近闻名的游乐胜地,从每天清晨直到午夜,各国游客蜂拥而至,欣赏这里的音乐、舞蹈、杂耍以及用各种语言讲古老故事的活动,形成了最为典型而独特的时间、地点和活动千年不变的广场文化空间。

第三个关键必须保证选项的代表性和真实性,才是保证申报名录合格达标的重要关键。

(一)关于代表性:许多地区的文化管理部门在把握申报条件时,

比较注意抢救濒危性强的遗产,这种态度应该说是积极的;但是也有时对那些过去曾经辉煌的热门文化,现今几乎失传的项目也视为稀世珍宝,准备下力气做进一步的深挖细掘,这就值得注意了。因为,往往经过详尽地调查,现存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技艺传承的水平并不高,只处于一般化的文化表现层次。这样,即使在久远的年代曾经是文化瑰宝的遗产,但是传至今天已经十分平庸,这就已经失去了珍贵遗产的代表性。尽管它还有一定的抢救价值,但是也不可能达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较高水平。所以,认定项目的同时,必须评估该项目的代表性水平,如果这种项目在当地群体社会中都没有得到认可,都没有产生较大的积极影响,就应当在筛选时推出更有代表性的项目,遴选申报遗产项目也必须客观地使用优胜劣汰的规则。因为,有些在当地有保护价值的遗产,就其条件而论,只够达到市、县级保护的项目,就没有必要都推荐到省级和国家级的申报项目中。关键在于当地文化管理部门要在组织专家对本地所有的申报项目做出认真负责的研讨和评估,并在当地公众中进行申报名录的公示后,认真听取反馈意见,选出最有代表性的项目,才有可能进入省级、国家级名录的评审视野。

特别是对于那些全国各地都有的广生态的文化表现形式,在普查的基础上立项时,就更需要注重代表性的原则。例如剪纸艺术,就属于我国各民族各地群众中广生态的文化艺术门类。在选择剪纸艺术作申报项目时,就必须在本地区成百上千的剪纸能手中发现技艺精湛、独具当地风格特色的高水平艺人及其作品,作为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作品,进入项目的重要位置。

(二)关于真实性;申报代表作名录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工作,真实性

是科学性的核心。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的产物,在它世世代代的传承中必然地打上了历史的烙印,如何真实地记录和反映历史文化的真实形态,正是在普查工作基础上如实申报遗产名录的重要任务。

但是,由于近十多年来我国的旅游产业急速兴起,许多民族民间

的传统文化艺术还没有来得及实施普查和保护,就被各地方争先恐后地作为文化旅游的表演项目急急忙忙开发利用了,其中有不少旅游表演项目是把古老的民间艺术形式拿来,改头换面,胡编乱造,甚至把一些“伪民俗”公开宣传为“活化石”,假冒传统文化招徕游客。如果把这些旅游项目的表演采录下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项目,显然就失去了真实性。因此,在我们的申报代表作名录工作中,必须“谨防假冒”,把求真务实的申报原则贯彻到申报各级名录的全过程中,才能达到申报名录的最终目的。我们所进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始终坚持在实施保护的基础上的合理利用,而不是不择手段地急功近利地任意开发;所以,坚持真实性原则是当前申报工作的关键。

为了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必须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性特征。众所周知,非物质文化遗产百分之百来自于世世代代的历史文化传承,这些遗产流传到今天无不打上历史局限的烙印。许许多多民间口头文学(神话、传说、故事、歌谣等)、曲艺、音乐、戏曲等传统表演艺术,许多民间礼俗、庙会、节日活动,都包含着较为浓重的古老农耕社会人们的民俗信仰内容和形式(比如祭祀仪式等),有的甚至是远古巫术社会文化的遗留。为了保证申报材料的客观真实性,普查工作者和申报书填写者面对所有民俗信仰的内容和形式,必须保持严肃的尊重历史、尊重文化传承的客观态度,一丝不苟地如实采录和编写。由于有些文化工作的主管人员过去曾经受到极左思潮的严重影响,对民间信仰的现象往往加以鄙视或歧视,这显然是不正确的。因此,申报工作者和普查工作者一样,决不可以用个人主观的好恶摒弃有关民间信仰的调查内容从而导致申报的失真。要防止在填写申报书过程中用“迷信”之类的判断任意改动或删除原始调查资料,以免造成申报书内容的失真。更重要的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民间俗信和迷信是有区别的,只有对蛊惑人心的谬误邪说的极端信奉才叫做迷信。此外其中还有相当多古老的信仰符号,有很多关于吉凶、祸福、善恶、美丑、正邪、好坏、黑白、阴阳对比的内容常常出现,这就需要正确地分辨。有关民间祭祀、祈福避灾、求吉驱邪、禁忌避讳等传统风俗都属于俗信范围。即使有一些民间信仰的色彩,也是那个历史时期的文化符号,也不必随意改动,因为有些遗产标志着一个历史的时代,应该让后来人认识那个时代的真实状况。

申报名录工作将会面对一定数量的民间信仰或宗教仪式活动,甚至也会接触到古老的巫术形式,对它们都要认真细致地做出客观的如实的表述和分析,这才是正确的科学态度。

关于前面讲的信仰,我还想引用马克思的几句话再加以说明。我认为我们不要总是记住马克思说的那一句“宗教是人民的鸦片”,马克思在说这句话的时候,鸦片在欧洲还不是毒品,鸦片只是医药中的麻醉剂。马克思在讲“宗教是人民的鸦片”之前,还讲过这样几句话:“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的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感情。”恩格斯在论信仰时也说过:“即使是最荒谬的迷信,其根基也是反映了人类本质的永恒本性。”这些关于信仰的学说,对于指导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保护和申报遗产名录都有重要指导意义。20061月胡锦涛主席在福建视察工作时说:“妈祖信仰深深地扎根在台湾民众的精神生活中,福建要运用这一丰富资源,在促进连杆交流中更好地发挥作用。”这番话对我们实事求是地保护好广泛的民间信仰文化传统,尤其是对于如何做好把这类优秀遗产的申报纳入各级遗产名录的工作,有极为重要的启发。

最后,不能不提请注意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的提出,是国际性文化保护工作指导性文件的特定词语,是适用于工作实践的可操作运用的词语,它必须紧密联系各成员国保护文化遗产工作的实际解决问题,从一开始它就不是为了从概念到概念的理论抽象目的,而是直接为了全面推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践,才明确提出的一个保护对象和范围的概念。因此,这一词语的概念及其延伸的定义解说,在中国文化语境中是完全能够说得一清二楚的。

第四个关键是必须把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工作纳入到整体保护的庞大系统工程中。

任何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都是一项政策性、科学性、群众性、国际性极强的庞大的系统工程,作为拥有56个民族的古老文明的中国更不例外。在工程的全过程中和所有的子系统中,几乎都要贯串着专业性很强的操作方法:

(一)关于政策性

A.     这项工程首先亟待“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和相关实施细则的台。

为什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什么样的文化遗产?如何保护?怎样确立县、市、省(区)、国家分级保护的标准?怎样确定普查、筛选、评定、进入遗产名录的规则程序?都要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和各种政策的界限。这套法规和细则应当而且必须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布特点相适应,要有一系列的科学界定和可操作程序做基础。科学依据一定要为文化法规作强力支撑,才能形成有效的机制。

B.     这项工程亟需政府在政策法规、组织工作、投入资金等方面的大力支持,

政府必须发挥它的主导作用,包括各级政府建立强有力的保护机构和专业组织,拓展政府主管部门的专业职能;依法加大专项资金投入

C.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应当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与方法的科学含量,以利于有效推动保护工作。

 

(二)关于科学性

A.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鉴别、普查、筛选都有它本身的一系列理论和

方法做依据,都必须有较为严格的科学标准以及科学的保护措施。例如:青海省有汉、藏、蒙、回、土、撒拉、哈萨克等7个民族文化圈(包括4个跨省民族文化圈)分属于农业、牧业两大传统产业文化圈中,同时还分别交叉在伊斯兰教文化、藏传佛教和道教文化的三个信仰文化圈中。在这些民族的物质和非物质的遗产中,可以有序地排查出一系列的优秀文化遗产;其中,在几个民族文化圈交叉混合的圈层中,产生了独具特色的文化空间“热贡艺术”。因此可以认定“热贡艺术”是青海多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秀代表之一。为此,大量的认定、排查、遴选的工作亟需组织一批专家去做;

B.尽快主持编制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图、包括分类分布图、遗产代表

作名录、民间艺人、传人、能工巧匠的普查名录等等。其中,除了排查各族各类民间艺术的单项名录以外,对于普查民族文化空间将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比如彝族的“火把节”、是跨越云贵川三省的彝族盛大节日,同时在纳西族、基诺族、拉祜族、普米族、白族、佤族中也都过此节日;因此,对于这样的一个独特的多民族共有的文化空间,就要用科学的“数量标准”、“性质标准”作出综合比对的科学鉴定,确定保护措施。

   C.同时做好逐级培训工作,培训一大批熟练掌握专业理论和方法的民族民间文化专业工作者,投入这项工程的第一线,具体实施工程的进展。

(三)关于群众性:

A.非物质文化遗产蕴藏在数以亿计的各地方、各民族广大群众中,在群众

还没有形成自觉的文化保护意识之前,现代化的强力冲击将会对民间文化遗产构成威胁和破坏。发动群众,形成一种群众自觉保护遗产的热潮;

B.特别是发现并发动那些活跃在广大群众中间的民间艺术家、各行各业的

能工巧匠,甚至是那些“稀有的”或“濒临灭绝”的“民间国宝”级的文化传人等等,就成为当务之急的大事。C.发动各种民间文化社团及相关的非物质文化研究机构协同工作形成合力。

(四)关于国际性:

A.任何国家和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人类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在国

际上已经被认定为都是人类共享的财富。再一次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国际性特征。

B.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纳入到联合国教科文工作实施与监督之

中,因此,保护工作一定要尽力以国际标准的尺度进行操作。

   C.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已经有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项法规和文化保护经验,甚至已经形成了国际共识;因此,认真虚心学习外国先进经验高质量地做好保护工作至关重要。例如:日本早在战后的第五年头上确立了文化复兴的国策,颁布了民族文化财产保护法,成立了领导机构和专家委员会,确立了全国上下依法保护的工作程序。所有项目的保护都有相应的科学规范标准,严格审定后,大力采取保护措施。我国的这项工程如何与国际接轨,也是必须用科学方法认真对待的课题。

D与此同时,我国有一部分少数民族是跨国民族,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

华,不少就在我国境内,如何科学地认定这些民族文化瑰宝,就成为十分敏感的国际问题。像中国多民族共同欢庆的端午节中秋节,柯尔克孜族史诗《玛纳斯》演唱艺术,蒙古族马头琴艺术和“长调”艺术,维吾尔族《木卡姆》艺术,都存在跨国共享、跨国民族文化遗产的重大课题。

只有全面地加强以上四方面的工作力度,并使其形成十分协调运作的机制,才有可能推动这项工程的顺利发展,取得成效。要把国家的和国际的、全国的和地方的、政府的和民间的、专家的和群众的、人文科学理论的和具体工作实践的、科技手段硬件的和操作方法软件的所有工程要素,都从多侧面多角度做到协调运作,越扎实越好,越有成效。(2006924

 

【参考文献】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世界遗产公约》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91115《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8年《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1017《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TAG: 理论 实践 物质文化 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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