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魁立:非遗保护要树立“契约意识”和“公产意识”

上一篇 / 下一篇  2014-10-21 18:23:15 / 个人分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作者:记者 徐亚丽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4-10-17 |
 

刘魁立
(资料照片
 

   中国经济网济南10月14日讯(记者 徐亚丽)第三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论坛(以下简称“论坛”)于10日下午成功举办。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科学委员刘魁立在论坛上做了主题发言。他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树立“契约意识”和“公产意识”。

  首先,非遗传承人在申报批准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规划或是纲要,以及做最后规划的过程中,对于自己所在的区域文化形态的性质要有准确的认识,并针对这一性质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这是非遗传承人对国家负责任的体现,也是一种“契约精神”。同时,刘魁立认为这种契约精神还需要从两个方面继续加强,一是非遗传承人在非遗保护的过程中要重视履约。二是有关行政部门要按时把非遗实践活动及保护措施100%完成。

  其次,非遗保护还要树立“公产意识”,这是非遗人的一种文化自觉的体现。刘魁立告诉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一个传承人所掌握的技术如果是物质性的,就会受物产法的保护。物产法规定,物产所有人拥有该物产的获利权和处置权。而这种权利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非遗的传习。他呼吁非遗传承人在申请非遗名录的项目时部分让出自己的权利,比如所有权。刘魁立希望非遗传承人转变思想,把非遗看做是民族和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不要把非遗变成资产随便处理,树立向大家传授技艺的“公产意识”。他表示,现在许多的传习所的建立,就是非遗传承人把自己的思想在一定意义上看成是“公产”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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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非遗 公产意识 契约意识

一笑堂 引用 删除 宁锐   /   2014-10-22 04:40:59
老刘笑了!很可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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