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不打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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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10-01-10 05:50:48
最最崇尚自由的国度其实是最不自由的。今天一个柏林的朋友打电话来抱怨说,有一个躲不过的官司在等着他。只因前些日子,他晚上回家停车时,不小心蹭了一下路旁停着的一辆邻居的车。当时有个过路人提醒他,他没在意,等回到家中想想,才回过味来。因天色已晚,就懒了一下,没再下楼。等到第二天一早跑下楼去看时,果然发现邻居的车上有一道划痕。他当即写了张条子夹在雨刷下,留下了自己的电话和保险号码。
车主邻居看到条子后便来找他,两人很快商定了修理和补偿办法。原以为这事就这样过去了。不料几天前,警局给他来了传票,说是一位过路人告发他“肇事逃离现场”,要他去局里面审。我朋友很是气恼,就把前因后果连同在现场拍下的照片一起寄给了警局。对方看了以后也认可他确实无辜,并来电话道歉。但是,警察在电话里又说,因为已经立案,所以此案不能就此了结,而是必须经过检察官的提审和调查,才能最后结案。
当事人双方都不愿意打这场官司,但德国的法律制度却逼得他们不得不在法庭上见。朋友气急之下,就去找律师商量。这其实是下下策,因为律师为了赚钱,往往都会故意把程序复杂化。本来两个人在检察官面前讲讲清楚就可以结案的事,现在一经律师的妙手生花,没有几个月的时间、化上上千欧元是不能解决的了。
类似的事情,我也听另一位熟人讲过。说是有一天,他突然收到警局的传票,要在哪天哪点提审他。一头雾水的他来到局里,警察告诉他说,有一天他开车时,跟前面的一辆车跟得太紧,因车距过近而使得驾车的女士感到了威胁,事后她便到警局举报了这件事情。好在我的熟人是一位70多岁的好好先生,警察一看就知是无意的,所以问明了情况便当即作罢,没有带来更多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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