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看“非遗”申报与保护中存在的误区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12-31 07:58:02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

看“非遗”申报与保护中存在的误区

  

根据200310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十二届大会通过的《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公约》给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所谓无形文化遗产,是指那些被各地人民群众或某些个人视为其文化财富重要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活动、讲述艺术、表演艺术、生产生活经验、各种手工艺技能以及在讲述、表演、实施这些技艺与技能的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工具、实物、制成品及相关场所。无形文化遗产具有世代相传的特点,并会在与自己周边的人文环境、自然环境甚至是与已经逝去的历史的互动中不断创新,使广大人民群众产生认同,并激发起他们对文化多样性及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当然,本公约所保护的不是无形文化遗产的全部,而是其中最优秀的部分——包括符合现有国际公约的、有利于建立彼此尊重之和谐社会的、最能使人类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那部分无形文化遗产。”这个定义非常明确地表述了下面几点意思:

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那些“社会活动、讲述艺术、表演艺术、生产生活经验、各种手工艺技能以及在讲述、表演、实施这些技艺与技能的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工具、实物、制成品及相关场所”,即与生活、生产和社会活动相关的各种地方性的文化,其中也包括与这些文化相关联的物态内容。这为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内涵和外延方面的边界。

第二、上述定义特别突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世代相传的特点以及与当地其他文化紧密相连的关系。事实上,从我们个人的理解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融于地方民众生活之中,具有地方特色,打上地方文化历史和发展烙印的民间文化。它生长或生根于某一区域之中,反映并关连着某一区域的文化个性或性格。因此,通过这些文化形态,我们可以找到一地民间并不为上层所关注和记录的生活的历史、社会的历史及其他文化发展的历史。

第三、该定义还强调地方民众的认同。我们知道,文化的认同是一种对于文化的归化和回家的感觉,这种文化的认同只有在一种或一类文化长期存在于某一地区并为人们的生活或生存所实施才会出现。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同,实际上就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长期地存在于某一具体区域的一种生活上、意识上、心理上的归顺。它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某一区域的长期存在或民众对它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第四、实际上最为重要的也是我们国内目前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经常性没有特别关注的,那就是该定义特别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要“符合现有国际公约的、有利于建立彼此尊重之和谐社会的、最能使人类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换句话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应该并且也是必须有利于地方、民族、国家的文化的发展的,而这种发展还必须是符合人类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的。正因为这种修饰和规定,使联合国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在保护工作方面的价值总是体现在积极的和有意义的方面。

然而,非常有意思的是,我们代表国家层面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仅仅对其内涵或外延进行界定,却没有关于其有益于社会的和谐发展或有利于文化创新等方面的规定。2005326日,国发[2005]18号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是这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常明显,这一概念试图从理论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抽象的概括,突出的是传承、与生活的相关性和传统性等方面,却没有规定其积极的、有益的、创新的和发展的一面。

20051222,国发[2005]42号国务院文件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了更加详尽的叙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传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然而,这一指导了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评审、传承和保护的权威性概念,依然是中性的,没有在联合国概念的基础上有所发展,甚至有关要求“符合现有国际公约的、有利于建立彼此尊重之和谐社会的、最能使人类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一类的标准也没有体现。

我们并不想说,上述界定就一定是存在缺陷的,甚至从科学性角度来看,也许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文化形态来归类,它更为科学。但问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包含的类别和形态过于丰富,同时还包含了有益的与无益的甚至是有害的内容,换句话说,包含了对于社会的主流文化,对于社会的主流价值观等并非一致的内容,即对于现有国际公约不一定相容的,对可持续发展并非一定有益的等等内容。而这方面在定义中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的,使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国家级名录开始到地方各级的申报与保护存在着模糊性和误区。具体表现在

1、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被无限放大,给人们认识上产生模糊性。

理论上说,物质文化形态之外的文化内容都可以归类到非物质文化类别中,问题是我们所强调或突出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层面是有用的、有价值的东西,原指上代人留下的财产。而文化遗产则是指祖先留下的某个区域或人类共有的文化财富。目前联合国确认评定的遗产类主要有两种类型: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后者则分为两类,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由于出现比较迟,和人们对它了解不够透彻,存在一定的歧义是可以理解的。问题是,当我们在申报联合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时既已经非常明确的:它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部,“而是其中最优秀的部分——包括符合现有国际公约的、有利于建立彼此尊重之和谐社会的、最能使人类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那部分无形文化遗产”的情况下,在我们国家进行国家以及省级以下的名录申报和保护过程,却出现了泛化的现象,这必定给以行政指导和参与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和评审及保护工作带来许多不确定因素。首先是人们认识上的模糊性。这一点实际上从领导到从事文化工作的基层干部都普遍地存在。其次是工作上泛化。申报中所有的,不管是有益的还是无益的,凡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统统都上报了事。第三是给保护工作带了极大的难度。因为我们国家还不富裕,而我们国家由于历史悠久,文化丰富,要申报、评审和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常庞杂。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要保护,显然是不现实的,也是现在财力无法保证的。

2、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没有筛选的标准。

由于概念中没有一定限制性规定,理论上说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属于申报、评审和保护的对象,但实际上这是做不到的。于是根据政治或常识中形成的一些规定,人们只能私下进行操作,或咨询专家意见或征询领导或主管部门的意见,这当中个人的学养、学识、知识结构、喜好和偏见等都可能参杂其中,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评审和保护。曾经有地方上从事这一工作的同志与我感叹,不同的专家和领导,由于意见不同,他们在申报过程翻来覆去地修改文本,还经常性地得不到认同,做得非常辛苦。

3、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只重地方性特点,不考虑其对整体文化的有益性和可持续发展。

全国目前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热已经是一种不争的事实。2005年开始的第一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申报,也许还没有引起各地的足够重视,因此,各省市上国家名录的数量极其不平衡。但第二批国家名录的申报情况就发生了非常巨大的变化,因此,各个省市向文化部申报的数量,都有了非常巨大的增加,有的甚至是数倍的增加。原因还是缺乏相应的标准,申报成了唯一的目的。因此,那些具有地方特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被挖掘、被包装,而在这一过程中,却很少考虑这一文化的存在状态和对整体文化是否具有积极的正面的影响,对于地方文化的可持续发展是否有益等则基本上没有被考虑。

如果从一定标准,诸如联合国关于“其中最优秀的部分——包括符合现有国际公约的、有利于建立彼此尊重之和谐社会的、最能使人类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那部分”,进行分层级地筛选,可以相信,能够进入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将会受到许多限制并因此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和经费方面的浪费。

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保护与文化的可持续发展相脱节。

我们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评审,包括从国家到各级地方政府建立分级的名录制度,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但事实上,从今天的一些地方情况来看,这种申报和评审,不仅没有起到真正的保护目的,相反却在申报过程中,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渗透进了无法复原的和可持续发展的因素。很多主管这一工作的同志认为,申报只是为了争取更多的项目上某个层级的名录;而上各级各类名录越多,政绩也就越大。基本上忽略了上各级名录的最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甚至有一些地方,因为一些独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挖掘,最终导致这一项目遭到极大的毁坏。前些年通过旅游开发而导致越开发越被破坏,旅游开发到哪儿,破坏就到哪儿的现象,因此,我们希望不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工作中被复制。

那么如何改变目前的这种局面而使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评审和保护工作走向更科学、更规范呢?我以为做好下述几点非常重要。

第一、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上必须加上一些与联合国《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时的相应修饰语,以使我们在具体项目的申报评审过程中,有一个相对的标准。我以为,这种标准的建立是必要的,必须尽快地落实解决,决不能再拖了。

第二、建立可以复核的督查制度。申报的项目必须与可以复核、复查结合起来,国家在这方面应该下大力气,改变目前只重申报,而轻保护的现象。在核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弄虚作假,应该通报批评直至撤消名录。

第三、打破地方唯一主义。我们国家由于历史悠久,文化的发展一以贯之,地方文化相互影响、相互渗透非常明显,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不仅在一地,在许多地方都存在。国家应该考虑建立一种主要由专家参与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这类项目在确定区域之后,所有该区域的人都可以共享这一文化遗产的同时,也交给他们相应的保护责任。目前我们只通过各个地方,尤其是地市县一级地方进行申报来确认某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形式,可能使那些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而没有申报的地方,由于项目与己无关而失去保护的动力和责任,从而使我们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一些地方无意当中大量地流失。

总之,对于今后文化多样性的存在和发展来说,申报只是保护的开始,不是只有荣誉的桂冠而是意味着责任,否则,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会在我们大张旗鼓进行申报和保护的名义下,加速其消亡的过程,那对我们的后代不仅无功而是罪莫大焉。


TAG: 非遗 概念 物质文化 误区 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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