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上一篇 / 下一篇  2010-07-03 08:40:18 / 个人分类:论文

节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以辽宁省09年开展的“节会”活动为例

东山峻石

    摘要:本文在传统节会与现代节会的比较中,发掘了作为一个重要文化现象的现代节会的特质,并由此出发探讨了节会活动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义,以及举办节会需要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节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学术课题乃至社会话题。各地都在寻求各种各样的方式增进民众对文化遗产的认识,提高人们保护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展示非遗保护的成果,其中“节会”是各地普遍认同倍加青睐的有效形式,因为它融汇了丰富多彩的艺术门类、民俗事项、文化形态并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节会”在非物质文化保护的语境中深受各地青睐,很明显在于其具有的一些特点与非遗保护工作相切合。但另一方面,也正是节会这一文化表现形式的众多优点,导致很多地方对“节会”不加以全面深入分析,盲目地把非遗保护嫁接到节会上,造成的结果是与办会初衷的背离,甚至由于众多外力的参与渗入,破坏了一些文化遗产项目。

一、节会:传统渊源与现代特质

节会,顾名思义就是以传统或现代节日为契机,由民间组织或政府主办的各种节日庆祝活动的总称。节会在中国,是有着久远的历史渊源的,在前现代社会,它的主要形式是庙会。庙会是因庙而形成的、以祭祀祭奠和供奉神灵为核心的聚会活动,是民间信仰的一种表现形式[1];但是,宋元以降,随着宗教世俗化趋势的加强,庙会的宗教意义、神圣意义逐渐减少了,世俗意义、民俗文化意义却日益显著了,形成了集供奉神灵的(狭义的)“庙会”、进行买卖交易的“庙市”和进行娱乐活动的“节会”于一体的民间庆祝活动。包括民间信仰、民间技术、民间文艺、民间手工艺等在内的各种民间文化形式都在这个平台上亮相;在长期的历史沿革中,节会作为民间文化成果展示和交流的途径之一,早已深入人心。节会所具备的丰厚的民间文化意蕴,以及民众对它传承民间文化遗产之意义的历史性认可,正为我们把它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视域中提供了可能性。

那么,现代节会有何不同于传统节会的特质?首先,如果把节会按照办会主体的性质,分为民间自发组织的“自发节会”和政府文化部门主办的“主办节会”,那么前现代的节会是以“自发节会”为主的,现代节会则以“主办节会”为主。当然,这并不是说前现代社会的节会没有国家意识形态的渗透,实际上祭祀供神活动本就是在向人们灌输顺应天命、服从统治的思想;但是,这其中,国家意识形态是通过影响、驯化和规约民众意识,而间接地呈现于节会中的,并非官方直接在活动中现身。而现代节会多是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主办,它与社会发展或民众生活需要相适应,多有明确的办会主旨。对09年辽宁省开展过的节会进行盘点就可以发现这一特征:在较大规模的节会中,有省直举办的,包括辽沈晚报文化广场上举行的庆祝文化遗产日绝活展演;612日辽宁省在沈阳于洪广场开幕的“民间传统技艺大展”;828日由国家旅游和辽宁省旅游局承办的2009年沈阳国际旅游节,623日在沈阳市于洪区和谐广场开幕的辽宁省首届农民文化艺术节;有各地市举办的,包括613日在沈阳市图书馆开幕的2009年全国第四个‘文化遗产日’大会暨‘非遗’保护名录展”28日营口市文化局主办的“元宵节”营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展69日至12日由鞍山市文化局主办的“鞍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暨鞍山市优秀民间艺术大展”,921日由锦州市文联主办的锦州市民间艺术成果展,614日由大连市文化局、大连市文联、大连市财政局主办的大连市“全国第三个文化遗产日”活动,89日葫芦岛市委、市政府在葫芦岛市葫芦山庄主办的第三届国际葫芦文化节暨“中国葫芦文化之乡”授匾仪式915日朝阳市民间文艺家协会为庆祝建国六十周年而在朝阳市兴隆大家庭主办的“朝阳市民间文艺家艺术作品展”。而自发节会,已缩减到只剩下了春节乡间村落的小型庆祝活动。其次,如果把节会按历史沿革分为因传统节日而生发的“传统节会”和以庆祝“国庆”、“遗产日”、“文化节”等命名的“命名节会”,则在前现代社会中,命名节会是极少见的;而当今,传统节会减少了,命名节会增多了。在以上列举的辽宁节会中,只有营口市文化局主办的“元宵节”营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展属于传统节会,其余全部是命名节会。

          二、“节会”与非遗产保护工作的耦合

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总则中规定:“保护”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扬、弘扬、承传(主要通过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2]从非遗保护的程序来看,公约是从三个方面来要求的,首先要对文化遗产进行确认,这项工作通常需要专家学者的参与;其次要立档、研究、保存、保护,这项工作的实施能够达到的效果是文化遗产的留存;第三,宣扬、弘扬、承传这是非遗保护的目的、价值、意义所在,是非遗保护的核心,非遗保护主体之所以看重采取节会的形式,就是因为节会在这一层次上的重大积极作用。

第一,在现代化、城市化的历史语境下,节会由文化行政部门主办,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生活空间的开放性决定了生存方式的运动特征和不确定性”[3],传统自发节会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乡村共同体也就随之解体,这就使之无论在数量上、规模上还是质量上,都大大“缩水”,它起到的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用当然也就有限了;而政府有意识引导,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挽救节会之颓势的。

第二,把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遗产项目汇集在一起展演,是保护主体与传承主体的一种密切结合。节会活动中常常包含一些文艺的评演活动,如前面所述的辽宁节会中,就曾评出过“十大金剪刀”、“工艺美术大师”等荣誉称号。这些活动既能够让艺术家、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体会到自己的价值所在,也能为他们提供交流和增长见识的平台,从而促使他们在艺术追求上更加自省自觉。

第三,“艺术创作-艺术品-艺术鉴赏”,或者说“艺术生产-艺术产品-艺术消费”,是构成艺术活动的三个必要环节,三者之间任何一环节出现断裂都会导致某一艺术活动的难以存续。当前一些遗产顼目之所以濒临消亡,问题大多在于“作品/艺术产品——鉴赏/艺术消费”之间的断裂。具体地说,在现代艺术、尤其是现代传媒的冲击下,传统民间艺术的生存空间已经被挤压得越来越小,艺术创作主体创作的作品没人欣赏没人消费,艺术价值不能实现,必然导致某一门类的艺术创作濒危。而节会则可实现艺术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连接,发挥消费对生产的反作用,重新调动起创作者的积极性。

三、举办“节会”应该规避的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较为分散,其主体大多为民间文化,由于时代发展和生产力水平提高,这些文化遗产所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丧失或改变,其自我保护能力非常有限,因此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这是特定社会条件下的必然选择。作为行政权力的主体主办节会确实有很多的优势,这些优势不是一般的群众团体所具备的,但是,可能由此引发的问题也不可忽视。

针对这些问题我认为举办节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些努力:

(一)在办会具体实施过程前做好调研工作,包括专家对非遗保护工作形势和需要的分析,参会传承人的一些真实需要以及对节会的想法,还有社会各界对节会的期待。另外对于展会举办的地点、时间、参会的主要观众,也应做精心的考虑。例如,不要选择同一高峰时间,应该统筹安排,力求省内各地此起彼伏月月常有;地点的选择最好倾向于老街区、旧庙会等文化韵味较浓的地方,等。

(二)树立品牌意识和市场意识,在媒体的宣传中不要只对活动做一般事件性的简单通告,要把那些有精彩的影响力的项目通过专栏的方式做连续的宣传,精心策划办出品牌,让其传承人像明星一样在人们心中扎根。

(三)实体和虚体相结合,保持办会的长效机制。实体是每一年都举办的固定性的节会展演活动;虚体是通过政府投入及吸纳社会资金,由一些社会组织建立常设办事机构,主要功能是完成非遗项目的向外推介,吸引域外注意力。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主体是民间文化艺术品,域内大众较为熟悉,在省内举办节会由于不存在审美距离很难形成陌生化的效果。在前面提过的辽宁节会的展销中,常常是观看的人多而购买艺术品的人少。而这些常设机构则可以通过大众传媒向外宣介,帮助传承人实现艺术价值,这也是简单生产性保护的一种尝试。

 

 “节会”是非遗保护工作的有效途径,非遗保护工作又使“节会”活动从日趋的衰落变得更加繁茂,两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矛盾是事物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的存在确实不利于保护工作的开展,但是只要对问题深入探究,避害趋利会使非遗保护工作开展的更加顺利。

 

 (此文已发表于2010年第14期《学理论》)

        



[1]高有鹏《庙会与中国文化》,人民出版社,20081月第3页。

[2]转引自向云驹著《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宁夏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12416

[3]周宪《文化现代性与美学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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