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丙安:辽宁大学教授、中国民俗学会荣誉会长、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在当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要我们拿出足够的人力、财力、物力去支撑,而不是期望拿着祖宗的遗产去变卖钱财。”乌丙安表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与开发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七夕节为例,牛郎织女本来就是自主婚配的恩爱夫妻。但现在有些商家却将其胡乱开发,将浪漫的鹊桥改换为一桥飞架,鹊鸟换成仙鹤(天、人物服装不显示牛郎织女特征等等)。”乌丙安指出,这种对非遗的开发不是保护,而是一种破坏。
当前,我国的非遗保护已经进入了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的时段。为此,乌丙安在论坛上列举了《非遗法》中的第37条、第5条。
第37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支持代表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予以扶持。单位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5条 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首先要学会保护,在保护好的基础上才能谈论其他的。”乌丙安表示,现在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叫得愈来愈响亮,很值得欣慰。在非遗保护方面,不能“算小钱”“点票子”,要切忌急功近利。首先要保护非遗传承人,实际上也就是保护非遗传承机制,这是最重要的。其次要保护属于该项目的实物和场所。乌丙安说,别看那些简单的工具很不起眼,但在非遗传承人手里,它们是“巧夺天工”的必备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