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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民俗学的两难选择

发布: 2008-8-29 22:58 | 作者: 安德明 | 来源: 《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 | 查看: 90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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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表于《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第14-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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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在国际合作的程度日益强烈、范围日益扩大、节奏日益频繁的形势下,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及不同领域的多种力量交流、互动、协商或妥协的结果。由于民族意识的加强以及对民族文化凝聚功能认识的加深,由于文化产业化与旅游业的发展带来的利益冲突,也由于当代人对现代性(现代化)恶果的深刻反思,最终产生了这一运动。世界不同国家的民俗学者多年来进行的工作,为这项工作的形成和开展奠定了学理基础。但随着工作的展开,其中越来越突出地反映出官僚政治、话语霸权及引发不同国家、群体或个人之间冲突的问题。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协调各种关系,既保护文化的多样性又尊重和保护文化传承人的意愿与权利,从而推动保护工作健康发展,在这方面,民俗学者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民俗学博客-Folklore BlogsgVT7L"YG6AK

0E3[8y8rR!fy o{fQ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民俗学;文化所有权;现代性灾难;知识产权;话语霸权民俗学博客-Folklore Blogs'g!Sesd1haN

2k9_*r4sI x作者简介:安德明,民俗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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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近年来发起的一项全球性的行动。由于该组织的努力,这一工作目前在世界许多国家都引起了高度重视和强烈反响,正在轰轰烈烈地进行着。从我国的情况来看,以政府部门和民俗学等学科的工作者为主,社会许多领域都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程度地参与到了这项工作当中。其规模之大、牵涉人员之众、影响范围之广,足可使我们称之为一场社会文化运动而毫不为过。
?~ J.g},D C b    但是,这场正在全面展开的运动,却并非一时的产物。它是在国际合作的程度日益强烈、范围日益扩大、节奏日益频繁的形势下,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以及不同领域的多种力量交流、互动、协商或妥协的结果,是相关国际组织和学术界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和积累而促成的,而且至今还处于不断摸索、有待完善的状态。民俗学博客-Folklore BlogsU h{!HxS7]H I tb
    厘清这一全球化行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及其社会文化背景,并对其中所蕴涵的文化政治问题进行学术分析和批判,可以说是我们正确认识这项工作并尽可能使之健康进行的一个重要前提。然而遗憾的是,国内学界近几年虽然涌现出了大量讨论这方面问题的成果,但许多论著关注的焦点主要还是“怎样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类的策略性问题,对这一行动的兴起背景和渊源的研究却并不多;尽管也有一些研究比较系统地梳理了这项工作的来龙去脉,1 却主要是就其在UNESCO或一些国家政府部门范围内的源流来进行追溯,对这一运动的一个重要学术渊源、即它与世界各国民俗学之间的密切联系,却所谈甚少。2 至于分析这一运动的利弊得失等的论著,就更为罕见了。3 基于这种事实,本文将从民俗学的角度,在探讨这一运动兴起的政治、文化根源和学术渊源的基础上,对它本身所包涵的矛盾及其目前所面临的困境进行学理批判和分析。民俗学博客-Folklore BlogsMaE^BrS k7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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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vf.w2j$[%YnT5h一、弱势民族主体观念与传统文化所有权意识的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缘起之一民俗学博客-Folklore Blogs:u9k'p4U9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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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UNESCO框架内最早出现的与今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议案,是玻利维亚政府于1973年就民俗(folklore)保护问题向UNESCO总干事提出的(航柯,1988;向云驹,2004:35~35;吕建昌、廖菲,2005)。这份由玻利维亚外交与宗教部递交的提案(Intergovernmental Copyright Committee,1973:Annex A),希望UNESCO关注民俗,并在国际版权公约中增加条款,保护民俗形式在保存、宣传和传播等过程中的版权。其中对民俗作了这样的定义:“它是人类群体具有表达意义的文化根基,其主要特征是作者匿名、具有传统性以及源于大众。它是人类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但迄今还没有引起国际组织或大多数国家的专门注意。”(Intergovernmental Copyright Committee,1973:Annex A)。民俗学博客-Folklore Blogs ?&L[jUPy*gt#h&c
    提案的产生,是基于这样一种严峻的现实:现有的各种与文化保护有关的公约都只注重保护有形文化(tangible objects),却不关注表达性(expression)文化形式,如音乐、舞蹈、民间艺术等,而这些文化形式正面临着最为严重的秘密的商业化输出。在具有商业化倾向的跨文化交流过程中,传统文化遭受着严重的破坏,却没有获得任何益处,甚至连起源地都不能被标明。提案详细列举了包括音乐、舞蹈和口头文学等类型的民俗文化被盗用(filching)的情况。一种情况是,在音乐方面,有些民间歌词被个人创作者盗用(appropriate)为自己的创作并享受版权的保护,从而使民间音乐丧失了其匿名的、集体的特征,变得不再是“民间音乐”而成了“个人创作”。另一种情况是,那些被认为属于某个特定历史地理区域的人们所创造、由这些人群拥有法定使用权的民间舞蹈,主要由于商业化因素和民间群体的流动,被其他同这些舞蹈并无渊源关系的国家所盗用,后者甚至会在国际比赛的场合,把这些舞蹈宣称为自己民族的民间舞蹈。提案指出,在这些方面,玻利维亚尤其饱受其苦。来自邻国的某些组织竟然会通过运送整套的玻利维亚民间舞蹈服装、雇佣刺绣工、面具制造者乃至农民社会的舞蹈指导等方式,来组织这种非自发的跨文化行动(non-spontaneous transculturation process)——实际上也就是对其他民族文化的一种盗窃与秘密转运。通过这样的方式,作为文化创造者的人们逐渐丧失了他们的民间艺术资源,而其他那些因为拥有更好财力资助的人群,却会把这些资源宣称为自己的传统,尽管这些文化本来就与他们的传统毫无瓜葛(Intergovernmental Copyright Committee,1973:Annex A)。民俗学博客-Folklore Blogs8?X I-uPY^
    对于上述这些问题,当时的国际版权法并没有相应的处理条款。因此,玻利维亚政府主张,应该在以“公共空间”(public domain)概念来理解民间音乐乃至所有的民间艺术形式的基础上,在国际版权公约中增加新的条款,来宣告特定国家版图内那些具有传统特征的、集体创造的、匿名的文化表达形式属于该国财产;同时,参照1964年UNESCO颁布的保护艺术、历史和考古资源产权的建议案,签署一项公约,来规范有关民俗保护、宣传和传播的事务,并建立“民俗文化财产的国际注册”体系(Intergovernmental Copyright Committee,1973:Annex A)。
-iU#WJ'I]    今天UNESCO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的主要思路和方法,包括签发公约和建立“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可以说直接延续了玻利维亚当年的建议。事实上,正是从玻利维亚提出议案之后,UNESC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就开始重视相关问题并逐渐采取措施,扩大版权法或制定保护民俗的某种类似立法,成了许多国际会议的主题(航柯,1988)。在很多具有突出成就的民俗学者的积极参与下,UNESCO对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问题进行了多次论证和讨论,并形成了一系列文件草案,其中就包括1985年8月UNESCO总干事为第23届大会所作的题为《关于保护民俗国际通用规则中技术、法律和行政方面的初步研究》的报告。 4 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努力, UNESCO 于1989年在第25届大会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其后,又于2003年在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这两份准则性文件,构成了当前世界各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依据。
9s+h`.Vv J k    应该看到的是,最初在UNESCO框架内提倡这一行动的玻利维亚,是来自第三世界或非主流文化的国家。正如劳里•航柯所指出的,玻利维亚提出这一议案,不是为了寻求帮助保护或保存其民俗,而是为了反对外国、还可能包括其国内对民俗不恰当的使用。“这正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一开始就把保护民间文学的问题当作法律和道德问题的原因。”(航柯,1988)。这样的举措,是在文化间的交往互动不断加强、国际商业化活动日益加剧的形势下,在国际交流中相对处于弱势的民族为保护本民族文化的完整和相关权利而发起的一种倡议。它一方面与民族自我意识和文化主权观念的不断增强有着密切关系,另一方面,其中包涵的对因文化产业化而已经带来或可能带来的经济利益的要求也是十分强烈的——旅游业的不断发展、以及来自发达国家的人们对于发展中国家传统文化的猎奇心态,使得“本土的”、“民族的”传统文化具有了更大的产业价值,对这些资源的控制也就成了文化拥有国格外强烈的愿望。由于对传统民俗文化的不当使用或盗用情况,在世界许多亚文化民族或群体当中都有比较普遍的存在,5 因此,上述这两方面的因素,不仅是促使玻利维亚当年提出议案的主要原因,也成了许多遭遇类似问题的民族或群体在国际框架内积极寻求传统文化保护方案的主要动力,并进而构成了UNESCO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基础。民俗学博客-Folklore Blogs!pRC!h ^$a
    弱势民族或群体在文化主权与精神独立等方面的要求,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这表现了整个世界的进步,也是UNESCO多年努力的结果。“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认,从某种角度而言,是对新独立的亚非拉国家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的承认。在殖民时代和西方向海外扩张的早期,殖民主义国家不承认被占领地区民族的文化表达形式,许多民族被认为没有文化。即便是在‘一切文化均有其尊严和价值,应当受到尊重和保存’(《国际文化合作宣言》1966年)原则已经被确立的情况下,一种主要以表演艺术、宗教仪式等形式出现的文化,仍然不受重视。教科文组织则承担起了保护此类文化的任务。”(吕建昌、廖菲,2005)但是,从更深层的意义上而言,亚文化民族或群体保护传统文化的动机中包含的知识产权诉求,实际上体现了西方资本主义价值观在这些民族或群体的文化中的渗透。“知识产权同占有欲、及个人主义思想体系,构成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特性,是属于西方文化的范畴。”(吕江,2005)。民族精神的独立要求与资本主义价值观的普遍渗透,就这样奇特地交织在一起,成了第三世界国家一种无奈的选择。结果,亚文化民族或群体在形式上保护住自己的某些文化事象的同时,却不得不放弃自己原有的有关文化交流与传播的传统价值观,而追随来自西方社会的观念模式,这中间的二律背反是十分耐人寻味的。同时,对文化知识产权的追求,也先天地注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运动的本质中必然会蕴涵不同民族对于利益的要求,而由此进一步引发各种冲突也就在所难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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