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剧概念突出了“杂”的本质特征,其具体形式则脱离了南北曲短剧以及花部小戏的传统,是一种全新的表演艺术形式。虽属新瓶新酒,但也标志着古老杂剧就此融入了新时代。
当代□徐子方
故事之杂剧。唯《俄藏黑水城文献》中既将“杂剧”与“龙笛、凤管、口筝、琵琶”等乐器及“影戏、傀儡、相扑”等杂技并列,则不再是诸娱乐技艺统称,而具备了代言体戏剧之可能,只是时代已在晚唐五代甚至更后。
唐代最早出现杂剧概念,且始终停留在演出领域。今人刘晓明《唐代杂剧四证》一文举出初唐释道宣《量处轻重仪本·诸杂乐具》、《俄藏黑水城文献·蒙学字书》、四部丛刊本《教坊记》以及此前已知的李德裕《第二状奉宣令更商量奏来者》等四种例证,对这个问题的阐发目前最为详尽。然就代言体戏剧而论,《量处轻重仪本》中“杂剧”一词所指仅为蒲博、棋奕、投壶、牵道、六甲行成等游戏,“戏具”亦即此类戏耍所用之器具,表明彼时尚未出现扮演民间表演技艺相结合的产物,亦称“永嘉杂剧”、“永嘉戏曲”或“温州杂剧”。
至宋,杂剧已为一代表演技艺之通称,时分三类,一为在宫廷供奉的官本杂剧,属教坊四部十九项乐舞之一。南宋又发展为教坊十三乐部之正色。第二类为城镇下层喜闻乐见的俗本杂剧,北宋时与官本并见流行,称构肆乐人杂剧,为“京瓦技艺”之一。第三类乃南北宋之交孕育于南方乡村的戏文,系杂剧流传到浙东与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