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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爱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内在矛盾
  作者:施爱东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8-09-25 | 点击数:20737
 

  三、文化遗产角度的“保护”(Safeguarding)

  与著作权的私有制保护理念相反,文化遗产强调了作为人类共同财富的一面,因而其保护也更强调全人类对于这些文化遗产的共同拥有、共同维护。不过,从历史上看,文化遗产角度的保护是在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推进中逐渐分化、演进而来的。

  UNESCO《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简称《公约》)于1972年在巴黎会议上获得通过,“当时就有一些会员国对保护非物质遗产(虽然当时并未形成这个概念)的重要性表示了关注”*。1973年,玻利维亚政府曾在其《关于保护民间文艺国际文书的提案》*中,建议在1971年的《世界版权公约》基础上增加一项关于保护民间知识的条款。虽然该提案当时没有被采纳,但正是在玻利维亚等国以及许多民俗学者和人类学者的推动下,UNESCO于1982年成立了保护民俗专家委员会,设立了非物质遗产处(Section for the Non-Physical Heritage)。这一时期,UNESCO对于民间文化的保护理念还是倾向于知识产权保护性质的,因而考虑与WIPO共同推进该项工作。

  但是,随着民俗学者和人类学者的介入,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UNESCO进一步认识到了“民间创作在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方面的重要意义”*。尊重不同族群或社区之间的多样性文化,以及多样性文化之间的相互理解和欣赏,而不是彼此隔断、封锁,无疑有助于人类开展更为广泛的团结互助。相互理解基于相互交流,相互交流基于顺畅的传播渠道,在不断深入的讨论和反复推进的调查中,交流、传播、抢救、互惠互助的理念逐渐偏离了“知识产权”或“财产权”“专享权”的预设轨道,民俗学者、人类学者与知识产权法专家之间的分歧也逐渐显露出来。

  1989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5届会议上通过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简称《建议案》)是一份里程碑式的文件,标志着UNESCO与WIPO的分道扬镳。该建议案一开篇就强调“民间创作是人类的共同遗产,是促使各国人民和各社会集团更加接近以及确认其文化特性的强有力手段”,“认为各国政府在保护民间创作方面应起决定性作用,并应尽快采取行动”。这一定调与WIPO首先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视做“私有财产”完全不同,UNESCO首先将民间创作视为“人类的共同遗产”,因此,其“保护”的取向也完全不同。

  那么,UNESCO视野中的民间创作应该如何保护呢?《建议案》首先提出的方案是保存:“保存的目的是使传统的研究者和传播者能够使用有助于他们了解传说演变过程的资料。”具体措施包括建立民间创作资料的国家档案机构或者博物馆、编制总索引、传播情报、培训工作人员、为制作副本提供手段等,“以此确保有关的文化团体能够接触所收集的资料”。其次是经济上的支持、帮助:“必须采取措施,在产生民间创作传统的群体内部和外部,保障民间创作传统的地位并保证从经济上给予支[资]助。”*这种资助包括:重视民间创作的教学与研究,保障各文化团体享用民间创作的权利,建立民间创作协调机构,为民间创作的研究、宣传和致力者提供道义和经济上的支持等。再次是民间创作的传播:“为了使人们意识到民间创作的价值和保护民间创作的必要性,广泛传播构成这一文化遗产的基本因素很有必要。”*传播措施包括:鼓励组织地区性的甚至国际性的活动,传播和出版其成果,为创作者、研究者和传播者提供工作职位,资助民间创作的展览,在媒体上为民间创作提供更多空间,为民间创作的国内和国际交流提供方便,等等。

  不过,UNESCO在1995—1999年间组织的调查显示,这个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几乎未对其成员国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1999年UNESCO与史密森学会在华盛顿举办了题为“《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全球评估:在地赋权与国际合作”的国际研讨会,对《建议案》的实际效果进行全面评估。这次研讨会的参加者主要是文化人类学者,还有部分法律专家,论争达成的基本共识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视做文化的“最终成果”加以“保存”的理念是有偏颇的,非物质文化是一种变化着、发展着的活态文化,应当把人类文化创造和实施的“活动和过程”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这次会议上,由文化人类学家主导制定的新概念和新保护原则,对随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起草起到了指导作用。*

  1997—1998年,UNESCO启动“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2001年,第一批19项代表作获得通过。同年10月,成员国通过《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宣言》中有两个特别值得我们注意的表述:一是“人类是一个统一整体”的表述:“希望在承认文化多样性、认识到人类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和发展文化间交流的基础上开展更广泛的团结互助”;二是文化多样性是“人类共同遗产”的表述:“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予以承认和肯定。”正是基于这种“人类是统一整体”和“人类共同遗产”的观念,《宣言》主张每种文化都应该以积极、主动、开放的态度表现、宣传、对话、交流,并且指出:“每项创作都来源于有关的文化传统,但也在同其他文化传统的交流中得到充分的发展。因此,各种形式的文化遗产都应当作为人类的经历和期望的见证得到保护、开发利用和代代相传,以支持各种创作和建立各种文化之间的真正对话。”*这与WIPO的“守阈保护”完全不同,甚至可以说是互相对立的。

  2003年10月,UNESCO第32届会议正式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明确指出:“‘保护’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

  根据《建议案》《公约》以及《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的精神,我们可以将UNESCO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归纳为“信息保存”和“动态保护”两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方面。

  信息保存是一种借助外在力量,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物质文化遗产,将之存入资料库(数据库)或研究机构的保护方式。信息保存主要分为两个方面:(1)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中心、博物馆,并创造条件促进对它的利用,比如,借助文字、图片、录音、视频、电影,乃至相应物品,以存档的方式进行保存、利用。(2)开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濒危遗产的科学、技术和艺术研究以及方法研究,通过研究、传播,为研究者和传播者提供工作职位等方式保存和理解非物质文化的遗产特性。

  动态保护是在遗产所属社区或群体内部的生活语境中实施的复兴保护,旨在保障遗产的传承和再生产,使之焕发可持续发展的生命活力。动态保护主要有四个方面:(1)通过遗产认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2)实施教育计划,在学校或有关社区和群体当中培养遗产传承人,鼓励世代相传和复兴无形文化遗产来保持它的活力。(3)促进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机构,尽可能地为遗产传承提供活动和表现的场所和空间,或者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促使他们提高相关技能和艺术修养。(4)确保社区或群体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主享用,同时对享用这种遗产的特殊方面的习俗做法予以尊重。

  无论是静态保护还是动态保护,UNESCO都强调了政府在保护问题上的主导地位,并且倡导通过政府专项资金、国际援助、社会捐款等方式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对遗产项目实施保护,并且努力确保遗产传承人能够在保护中获取一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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