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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琪]再思族群:基于田野与阅读的启发
  作者:刘琪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7-12-07 | 点击数:4238
 

  三、再思族群与民族——兼论民族地区社区研究之可能

  迪庆地区的案例,与卡马洛夫的观点形成了映照。如果我们将族群视为社会分类的一种方式,那么,便可以在具体的社会情境下,考察它什么时候会成为人群与人群之间的主导性分类,什么时候不会。迪庆地区,恰好是后一种情况的体现。

  事实上,在中文语境中,对“族群”与“民族”这两个概念的运用始终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混乱,此前也有不少学者进行过综述⑦,而在笔者看来,卡马洛夫对“族群”概念内涵的反思,可以为我们理解今天的族群与民族现象提供进一步的启发。

  归根结底,“族群”是一种对人群进行区分的方式。族群文化的形成,既有先天的、基因的传递,也源自个体在后天社会化的过程中所受到的影响。任何一个族群,都有区别于其它族群的文化上的特征,但这种特征并不必然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区隔。事实上,每个个体在成长过程中,都会带有特定环境赋予他/她的文化印记,例如,在高校情境下,来自不同地域的学生也同样会感受到文化上的差别,但这种文化上的差别,并不会让他们形成一个个边界清晰的小群体;在迪庆地区,虽然每个族群都意识到他们与其它族群的不同,但这些不同并不影响他们之间正常的社会交往。

  如果说,“族群”具有生物、文化、社会等多层含义,那么,“民族”这一概念则更具有一种政治性意涵。20世纪50年代的民族识别是一套由国家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分类体系,在不同的地方,它会与原有的分类体系之间形成不同的关系,或整合、或覆盖、或并存。在大部分民族地区,这套分类体系是与资源分配直接挂钩的,为了获得与新的民族身份相关的利益,人们往往会策略性的强调这种身份。这种身份的强调在初期可能具有建构的色彩,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便可能逐渐变成“原生的”,成为当地人内在的身份认同。前文讨论的迪庆地区,本是一个按地域进行组织的社会,但在最近一段时间,随着国家的优惠政策与民族身份的挂钩,也出现了民族意识复兴的现象。

  我们需要认识到,当国家制定这套关于“民族”的分类的时候,也随之生产了一套相应的知识体系,最典型的,便是以民族为单位写史立志,并出版了一系列少数民族社会调查丛书。时至今日,这套分类体系已经成为了“政治正确”的话语,进而成为学科划分,乃至学术研究的基础。自20世纪50年代以后,民族学成为了重要的学科领域,在这个学科领域中从事研究的学者似乎有个不言自明的假设,即研究总是按照民族的边界展开,如藏学、彝学、蒙古学、苗学、纳西学,等等。这样的学术研究,重复并固化了国家化的分类体系,却不一定符合所有民族地区的客观现实。仍以迪庆地区为例,虽然这里名义上被命名为藏族自治州,但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藏族人口仅占全州总人口的32.36%,且与其它民族之间交错杂居。在实际生活中,各个不同的民族时而混融,时而区分,并没有形成清晰的、截然对立的民族边界。⑧若以民族为单位对这个区域进行研究,便很难对这种多民族杂居共处的现象进行把握。

  事实上,这种多民族交错杂居的局面,不仅存在于迪庆,在我国许多民族自治地区也同样存在。若要把握这些区域的现实,并试图从学理上对这种多民族共处的局面给予解释,便需要突破以民族为单位的研究范式,寻找新的研究框架。在笔者看来,老一辈学人曾提倡的社区研究,在今天或许并没有过时。

  1932年,吴文藻先生邀请美国芝加哥大学社会学家派克(Robert Park)来华讲学,主要传授功能论的理论范式与社区研究的方法。这种理论范式与研究方法,深刻的影响了当时的一代学人,包括费孝通先生。费先生写道:

  社区这个名词,最初就是由当时燕京大学社会学系的学生们提出来用以翻译英文community这个名词的。芝加哥学派创始人Park教授用community这个名词的意义和我们通常翻译为社会society一词是有区别的。社会是泛指人和人在经营共同生存时所生的关系,而社区则是指人们在一定地域里经营集体生活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是在一定时间和一定空间内由一定的人口进行集体生活时有一定社会组织的具体人群,例如村落、乡镇、城市、民族、国家等等都是不同层次的人们共同体,也就是所谓社区。[9](P.96)

  在费先生看来,社区研究是基本的研究中国社会的方式,而民族地区的社区,也是社区的一种,可以用社区分析的方法进行分析。1933年,费先生从燕京大学社会学系毕业,转而前往清华大学跟随史禄国先生学习,毕业之后,于1935年前往广西大瑶山进行社会调查,并写成《花篮瑶社会组织》一书。[10]在这本小书中,费先生将自己倡导的社区研究的方法展现得淋漓尽致。从家庭开始,费先生讨论了花篮瑶社会的亲属关系、宗族组织、经济生产、政治制度、生命仪式等诸多人类学经典主题,并借用史禄国先生“ethnos”的概念对瑶人不同的族团之间,以及汉瑶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

  如果说,费先生在对于花篮瑶的研究中实践了社区研究的方法,那么,他显然对这种方法的应用是满意的。抗战时期,当他牵头在云南组织“魁阁学社”的时候,又进一步倡导这种方法在不同地区的应用。这一时期,在费先生的倡导下,有一系列关于民族地区的社区研究作品问世,如《禄村农田》、《凉山夷家》、《芒市边民的摆》、《祖荫下》等。⑨这些著作或是深入揭示了社会生活的某个面向,或是详细剖析了社会组织与文化传统,或是关注于社会生活的精神世界,但总体而言,其共同特征是“民族身份”的缺失⑩,即与在汉族地区从事的社区调查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总之,费先生坚信,作为一种研究方法,社区研究既可以应用于汉族地区,也可以应用于民族地区,也正是基于此,费先生曾经指出,在他的研究工作中,社会学研究与民族学研究是一脉相通的,毋需加以分科。[9](P.97)

  在笔者看来,费先生提出的“社区”概念,有两个基本的要素,一是“在一定地域里”,二是“集体生活”。“一定地域”,意味着社区存在着空间上的地理边界;“集体生活”,则意味着归属于同一个社区里的人们需要有相互关联的社会生活,并有着对于这个社区的心理认同。我们需要认识到,在民族地区,尤其是多民族聚居的地区,“社区”的边界并不一定与“民族”的边界相互重合。一方面,一个民族内部并非是铁板一块,在不同的区域,可能存在着亚民族的认同;另一方面,在同一片区域内,也可能有不同的民族交错杂居,这些民族在长期共同生活的基础上,可能会形成超越于民族身份之上的社区认同,如前文描述的迪庆地区的案例。

  社区研究在诞生之时,主要是用来研究相对封闭而独立的区域,时至今日,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形,我们也当对这种研究方式做出进一步的发展。我们需要意识到,在历史上,从来不存在真正孤立的、自在的社区,在民族地区,尤其是多民族交界处的社区,人群、物品与文化之间的交融从来未曾中断过。这里形成的社区,并不是由单一文化组成的社区,而是“由不同文化构成的文化(a culture of cultures)[11]”。社区既有其内部的整体性,也作为一个局部嵌入到更大的社会体系之中,这是中国的社区与早期人类学家笔下的原始部落最大的区别所在,也是早期人类学倡导的结构—功能主义在应用到中国社区研究的局限。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当彻底抛弃社区研究的传统,而是应当把这个传统放到中国的具体语境中,拓展并丰富它的内涵。在新近的一篇论文中,王铭铭指出,社区研究在当今中国仍可作为研究实践的指南,但应当“加之以对更大范围的历史流动和‘环境’开放的观点,也就是说,加之以吴文藻先生补充的观点,以注重社会共同体内外关系层次的结构人类学为进一步的补充。”[12](P.101)换句话说,不仅应当注重社区内部如何通过社会组织与仪式建立起秩序与认同,还应当关注社区与其它社区,以及与更大的社会体系之间的关联。在笔者看来,这样的研究视角,可以为我们在民族地区从事研究提供新的思路。

  总之,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民族”作为一种政治性的话语,并非是一个纯粹的学术性概念。事实上,由民族识别建立起来的这套国家话语仅是近几十年间的事情,在此之前,民族地区可能有着一套自生的社会组织方式,我们需要做的,是考察这套社会组织方式与国家化的民族话语之间的“并接”,以及后者给当地社会生活带来的影响。对于地方社会而言,民族即是一套新的分类体系,它与资源分配相联系,在一定社会情境的激发下,可能成为当地人区分自我与他人的首要方式。作为分类的民族如何与当地社会原有的分类体系交织?在怎样的社会情境下,它会成为当地主导性的分类,或是被其它分类体系所包容?在笔者看来,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的探讨。从学理上而言,将少数民族视为一个孤立的研究对象是不可取的,即使是在民族地区开展研究,也同样可以使用更具普遍意义的概念框架与研究方法,并由此达致与其它地区、其它现象之间的比较。人类学意义上的社区研究,即对于一个特定地域内具体社会组织形态与社会精神生活的关注,在今天或许仍旧大有可为。

  (本论文最终成稿于笔者在浙江大学人文高等科学院驻访期间,特此对高研院提供的良好科研环境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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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程浩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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