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俗学会最新公告: ·中国民俗学会2024年年会征文启事   ·第三届民俗学、民间文学全国高校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2024)预备通知   ·中国民俗学会成立四十周年纪念大会暨2023年年会召开  
   研究论文
   专著题录
   田野报告
   访谈·笔谈·座谈
   学者评介
   书评文萃
   译著译文
   民俗影像
   平行学科
   民俗学刊物
《民俗研究》
《民族艺术》
《民间文化论坛》
《民族文学研究》
《文化遗产》
《中国民俗文摘》
《中原文化研究》
《艺术与民俗》
《遗产》
   民俗学论文要目索引
   研究综述

平行学科

首页民俗学文库平行学科

[顾春军]文化人类学视野下的冥婚
  作者:顾春军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7-12-05 | 点击数:9936
 

 

  按照英国人类学者弗雷泽对巫术的研究,“没有生命的物体也可以和有生命的物体,如动物或植物一样,传递福利或灾难。他们本身的特质,在巫师的帮助下,给人带来祸福”。本次田野调查中,在冥婚中用糕人替代女尸婚配,就是用没有生命的物体来传递福利,而捏糕人通过念咒语,就类似于“巫师的帮助”,通过这个仪式赋予糕人以生命。检阅古籍,我们发现用一种模拟的偶像作为冥婚的对象,古人早已有之,“钦、廉子未娶而死,则束茅为妇于郊,备鼓乐迎归而以合葬,谓之迎茅娘”(《岭外代答》)。

  冥婚仪式通过焚烧死者生前所用之物,借助升腾的烟雾,将此世与彼岸相连接,“彼等尚有另一风习,设有女未嫁而死,而他人亦有子未娶而死者,两家父母大行婚仪,举行冥婚。婚约立后焚之,谓其子女在彼世获知其已婚配。已而两家父母互称姻戚,与子女在生时婚姻者无别。彼此互赠礼物,写于纸上焚之。谓死者在彼世获有诸物。”(冯承钧译:《马可·波罗行纪》)如今的冥婚,与元代的记载一样,也保留了焚烧纸衣纸钱之风俗,这当为交感巫术的一种。

  2  冥婚与殉葬的“离合”

  殉葬是一种与生产私有制相伴随的现象,起源甚早,商代就有记录:“1976年,在安阳殷墟发现的妇好墓,出土随葬物品1928件,其中青铜器440多件,玉器590多件,骨器560多件,此外还有石器、象牙制品、陶器以及6800多枚贝币。殉人16名,6条殉狗。”(《殷墟妇好墓》)考古发现,“商代人殉人祭有确数的共3684人,若再加上几个复原和不能确定的一些数字,那就将近四千人了”(胡厚宣、胡振宇:《殷商史》)。在对历史文献考证的基础上,笔者曾得出如下结论:

  殉葬非人道的做法,必然使统治者受到社会压力;然灵魂不灭之观念固然也不会消失,对阴间的“关怀”就会一如既往,“冥婚”就是殉葬最佳的“替代品”了。(《冥婚流变考论》)

  美国人类学家提出的“大传统和小传统”二元分析概念,用以说明在复杂社会中同时并存的两种不同层次的文化传统:

  在某一种文明里面,总会存在着两个传统。其一是一个由为数很少的一些善于思考的人们创造出的一种大传统,其二是一个由为数很大的,但基本上是不会思考的人们创造出来的一种小传统。大传统是在学堂或庙堂之内培育出来的,而小传统则是自发地萌发出来的,然后它就在它诞生的那些乡村社区的无知的群众的生活里摸爬滚打挣扎着持续下去。(罗伯特·芮德菲尔德著,王莹译:《农民社会与文化》)

  殉葬无疑是一种上层社会的“大传统”,由统治者“创造”并践行。那么,我们可以猜测,冥婚就是对殉葬的另一种模拟:让去世的亲人避免孤单,在灵魂世界得以圆满,冥婚就是一种最佳的替代办法。

  冥婚不登大雅之堂,基本被正史忽略,偶尔被猎奇的文人录入到野史笔记当中。殉葬则因其是上层社会的一种社会实践,所以被记载,考察宣化地区的冥婚现象,就不能忽视其方志记载的殉葬现象。考察编写于1922年的《宣化县新志》卷十一人物志的“贞烈”传,比较当今宣化的冥婚,就能获得更好的参照。被列入的明代贞烈女50人,其中殉葬或者殉葬未亡的有10人;清代贞烈女111人,其中殉葬或者殉葬未亡的有5人。

  由明朝到清朝,贞烈女人数整体上升,但殉葬人数却在减少。这种社会现象必然与统治者所倡导的主流意识形态逐步消歇相关。“到了明代,已经进入封建社会的晚期,殉葬的风气,依然存在。明朝前期,有五个皇帝在死时惨无人道地殉葬年轻的妃嫔。明初非但帝王如此,诸王大臣亦循此风,迨至英宗遗诏,禁止殉葬妃嫔,才终止了这种暴虐的制度。虽然帝王废除了,但此风仍未停止。”(刘精义:《明代统治者的殉葬制度》)所以体现在方志中,殉葬的贞女基本占了所有入围贞女的十分之一,到了清代,上层社会的殉葬基本消歇。

  据王先谦《东华录》:康熙十二年(1673年)六月,“命禁止八旗包衣佐领下奴仆随主殉葬”,虽然这道诏命没有触及皇帝和亲王贝勒等高级贵族,但考察清代史料,清皇室从此再没有发生用人殉葬的事,这是社会的一大进步。

  到了民国,入《宣化县志》贞烈女52人,殉葬者则无一人。关于冥婚,虽然地方志中没有明确记载,但可以推断,随着传统贞烈观念的退潮,殉葬绝迹了,那些一辈子为亡夫守寡的女人少了,而那些早亡的丈夫,因妻子的外嫁,也就需要找一个异性亡魂作为伴侣,冥婚现象必然也会增多。

  3  文化小传统下的冥婚

  从文化人类学角度看,冥婚属于文化小传统,一直受到主流意识形态的歧视。

  在儒家正统意识形态中,生前没有明媒正娶,“生不以礼相接”,死而合之,就是“乱人伦者也”。曹操为儿子筹备冥婚,遭到了遵守儒家礼仪者邴原的拒绝:

  原女早亡,时太祖爱子仓舒亦没,太祖欲求合葬,原辞曰:“合葬,非礼也。原之所以自容于明公,公之所以待原者,以能守训典而不易也。若听明公之命,则是凡庸也,明公焉以为哉?”太祖乃止,徙署丞相征事。(《三国志》卷十一)

  东汉出土的墓葬文书中有关于冥婚的记录,但唐之前关于冥婚的记录寥若晨星,原始文献保留不易固然是一个原因,更重要的原因是,作为文化小传统的冥婚,所操持者基本为底层草根,很难被主流意识形态所关注,更不要说录入典籍了。唐代见于史料的冥婚共有十一起,“十一位冥婚新娘的家庭背景与新郎的家庭背景大致相符,两人出自平民,八人出自贵族,一人是皇室亲属”(姚平:《论唐代的冥婚及其形成的原因》)。冥婚被主流意识形态接纳,有唐一代是空前绝后的。饶是如此,白居易在一篇判文中,对冥婚还是给予了批判:“徒念幼年无偶,岂宜大夜有行?况生死宁殊,男女贵别:纵近倾筐之岁,且未从人;虽有游岱之魂,焉能事鬼?既违国禁,是乱人伦。谋征媒氏之文,无抑邻人之告。”


继续浏览:1 | 2 | 3 |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程浩芯】

上一条: ·[赵树冈]革命、传统与现代性:西方人类学中国研究的向度
下一条: ·[黄剑波]人类学与中国宗教研究
   相关链接
·[邹艳梅]明清之际奉教士人的丧葬礼俗观研究·[徐鹏飞]生长与式微:农村丧葬仪式的变迁
·[王会珍]殡葬改革背景下鲁南农村丧葬礼俗的变与不变·[彭田菲]仪式操演与身体建构:基于鄂西土家族“撒叶儿嗬” 丧葬仪式的田野调查
·[才晶]丧葬仪式中人际关系的影响因素·[隋丽 刘玉娟]神圣与世俗之间:杨候村两场葬礼的分析
·[吕树明]后土冥神与传统丧礼·[袁帅]丧葬仪式专家话语权表现形式及特性
·[孙愈]村落丧葬仪式的消费异化与优化治理·[林秋炀]慎终追远:潮汕地区丧葬习俗个案研究
·[才晶]豫东地区睢阳区胡勋“做坟”习俗与村落内部人际关系·[崔开欣]晋南地区丧葬的研究
·[熊威] 从“认奘不认坟”到“认奘又认坟”:德昂族丧葬文化变迁研究·[龙晓添]世代生成式“死亡教育”的展演、内涵及其现代价值
·[覃延佳]仪式传统之赓续与整合:广西上林县壮族师公丧葬法事分析 ·刘铁梁:丧葬习俗的核心价值在于联结了历史和亲情
·[巫达]变异中的延续:凉山彝族丧葬文化的变迁及其动因·[李汝宾]丧葬仪式、信仰与村落关系构建
·[周露丹]中国夭折幼儿丧葬习俗研究·[王秋萍]如何理清农村殡葬改革与丧葬习俗传承的关系

公告栏
在线投稿
民俗学论坛
民俗学博客
入会申请
RSS订阅

民俗学论坛民俗学博客
注册 帮助 咨询 登录

学会机构合作网站友情链接版权与免责申明网上民俗学会员中心学会会员学会理事会费缴纳2024年会专区本网导航旧版回顾
主办:中国民俗学会  China Folklore Society (CFS) Copyright © 200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朝阳门外大街141号 邮编:100020
联系方式: 学会秘书处 办公时间:每周一或周二上午10:30—下午4:30   投稿邮箱   会员部   入会申请
京ICP备14046869号-1       技术支持:中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