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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陶立璠】民俗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打印本页]

作者: 陶立璠    时间: 2017-6-21 11:06     标题: 【陶立璠】民俗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民俗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陶立璠


中国民俗网 2017-6-21 11:05:4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21世纪初出现的新生事物。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4年8月中国政府批准加入该条约,2006年6月这一《公约》生效。自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成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政策文件。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作了这样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的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按照上述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公约》所谓的“保护”是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为了贯彻《公约》精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专门设立了“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优秀实践名册”三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名册,其专门的委员会每年都会审议各国申报的遗产项目,然后决定是否将其列入名录或名册。中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缔约国,自然承诺对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2005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2006年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并建立国家4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名录保护体系。2011年2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同年6月1日施行。从此,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了法律依据。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21世纪初在中国大地开展的轰轰烈烈的工作。在十多年的时间里,几乎动员了全国力量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并先后公布了1372多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建立了1986名各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录,还有39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入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优秀实践名册。这在中国民俗学界引起巨大的反响,学者们不仅参与了保护实践,而且开始思考民俗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学理关系。

  首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和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出自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很明确这一概念产生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需要,而非学术上的追求。这从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形成的多次会议和文件中得到证明。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具有学科内涵,则是学者们关心的问题。自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提出至今,民俗学界的争论仍在进行中。有的学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具备学科性质,它只是保护工作中的工作用语,即以保护为核心展开定义的叙述;有的学者则认为它已经具备了学科性质,并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概念。随着保护工作的深入,目前还有一些文科高等院校在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中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学》课程,还有一些学校准备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专业,虽然仍在酝酿中。

  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指某种文化现象,如处于濒危的历史文化,它具有遗产的性质,目前还在活态传承着,需要去保护。为了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设定了一定的范畴,制定了保护工作的原则、要求和规划以及实现这些规划的蓝图。这在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申报书中体现出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正是体现了这种精神。如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中,划定的保护范围体现在五个方面:只有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以及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各种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各种传统手工艺等,才能进入保护范围。在传承保护方面主要是指社区、群体和个人。此外就是关于保护的原则和方法。按照民俗学的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无疑是其研究的对象之一,而且这些对象分散在物质民俗、社会民俗和精神民俗的各个领域。就其传承人来讲,民俗事象是由民众传承的,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则破除了阶层限制,只要与保护项目有关的社区、群体和个人,只要对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认同感,是这种文化的产权持有者,参与了文化遗产的传承,都可以作为保护对象。这和民俗中的“民”截然不同。民俗中的“民”是特指的,按照时髦的说法,是指草根阶层。而《公约》的传承者范围显然要宽泛得多,甚至包括了精英阶层。从这种意义上讲,非物文化遗产是特指某类文化现象而言的,而非民俗文化研究的全部,即它的研究对象是分散的个案。就如从某种庞杂的民俗文化空间中,抽出其中一项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而非对民俗文化做整体性保护。

  其次,构成学科的要件和理论框架。民俗学的理论框架包含完整的体系。如基础理论(概念、对象、特征、分类、方法论)、应用研究(应用民俗学)、民俗学史和资料学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中,往往借助于多学科的支持,利用已养成的学科理论。如“口头传统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可以利用民间文艺学和语言学的理论指导进行保护;“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等,可以利用民俗学、民间文艺学的理论指导进行保护。实践证明以往的学科积累,完全可以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由此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充其量是民俗学的应用研究而已,而保护工作则是理论的实践。从目前发表的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论文和著作中,也可窥见许多内容处于工作层面。如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传承主体和保护主体;保护理念、原则与方法;申报文本的制作等,都只是具体的操作方法,远没有上升到方法论的高度。至于学科史研究更是空白。学科要件的缺乏,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理论自然显得苍白。

  其三,民俗学在非物质文化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兴未艾。工作伊始就有众多的民俗学研究者介入其中。从保护传统文化的角度讲,中国的民俗学者是先知先觉者。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许多学者就投入中国民间文艺的抢救保护工作之中。他们用四分之一世纪的时间,完成《十套民间文艺集成志书》的编纂工作。这一工程被誉为“文化长城”,写入民间文化抢救保护的史册。从抢救民间文化的角度讲,它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至少争取到20多年的时间。民间文艺抢救工作中的许多项目,今天已被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在跨世纪的民间文化保护工作中,民间文学、民间艺术、仪式、节庆,传统手工艺中的许多项目,其文本、录音、影像,也已进入保护数据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认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以民间文学三套集成(《中国民间故事集成》、《民间歌谣集成》、《民间谚语集成》)而言,抢救工作主要是民间文艺和民俗学者承担的。对民间文化为什么保护,保护什么,怎样保护,早就积累了丰富的学养和经验。所以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展开时,政府依靠各学科的专家(包括民俗学者),帮助制定工作方案,拟定普查手册,保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工作中,各个申报项目的认定,申报文本的制作,也大都是由民间文艺学家和民俗学家承担的;在保护工作实施阶段,除帮助制定保护规划外,民俗学家们又一再强调传承人和传承群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要性。没有民俗学理论指导和专家们的努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很难进行的。

  其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促进民俗学研究不断深入。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十分丰富。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新引进的概念,但自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便与世界各国的保护工作同步进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也为中国民俗学的研究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民俗学田野作业方法被广泛运用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和申报之工作中,民俗学理论被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切入点,引起各门学科的重视;在人才培养方面,无论攻读硕士学位还是博士学位,许多年轻学子都选择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作个案或专题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了民俗学研究的用武之地,取得丰硕的成果。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民俗学研究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原文链接:http://www.chinesefolklore.com/News/news_detail.asp?id=4126
作者: silver    时间: 2017-7-8 22:51     标题: 回复 2# 的帖子

师傅,传到一楼了哈~~
作者: 陶立璠    时间: 2017-7-8 23:55

谢谢徒儿的版本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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