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 哲 学 思 维 的 三 种 范 式

上一篇 / 下一篇  2016-02-01 09:31:23 / 个人分类:实践观

人类学思维范式既然回归到了人类生活自身 ,既然人总是存在于他的生活世界中 ,总是对他生活于其中的生活世界有某种领悟 ,那么 ,自我与世界如何统一的问题便只是一个假的问题 ,一个抽象思维给自身造成的困难。而这样一来 ,便不是自我面对一个完全异己的客体 ,而是自我对于其生活世界之反思 ,对于其先有领会之反思 ,即以理论的方式反身地把握生活世界总体。显然 ,这样一种把握毫无神秘之处。哲学思维要知的并非全然无关之事物 ,而是已在非主题化的情况下有所领会之事物;哲学所思之事亦并非与普通人生活全然无关者 ,而正是每个人生活中之事。从人类学思维范式来看 ,哲学既然为对于人类生活世界之反思 ,对于生活中的问题之思考 ,那么 ,生活中的每一个人都有哲学问题 ,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哲学家。 只不过在社会分工中那些被称为哲学家或哲学工作者的人被分派来专门从事哲学思考罢了。 这一点与生活中尽管每一个人都要吃饭 ,每一个人都要住房子 ,但只能有一部分人被分派去从事生产粮食 ,一部分人被分派去从事造房子等 ,并无本质的不同。哲学所思考的既然是人类生活自身 ,既然人类不能不思考自身生活的意义 ,那末 ,哲学也就不可避免地构成了人类生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构成了生活世界中一个特别的景观。因而 ,尽管哲学思维要使用一些特殊的工具 (术语、范畴 )—— 就像造房子、造火箭也需要特殊的工具一样—— 但从根本上说来哲学思维并不在生活世界之外 ,从而其方法也就不应该有任何神秘之处。
从人类学思维范式的立场上看 ,既然哲学就是对于生活世界之反思,且这种反思并无任何神秘之处 ,那么 ,这样一种方法就必然具有可操作性的甚至平淡无奇的特征。 我以为 ,对于我们的问题而言 ,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所运用的“反思平衡法”是颇有启发性的。 这一反思平衡法的要点乃是先行描述人们的某些关于正义的直觉信念作为参照 ,然后建立起相应的理论与之对照并修正 ,以达成理论与相应直觉信念的平衡。“可以说作为公平的正义是这样一种假设 ,它假定那些将在原初状态中被选择的原则是和那些我们所考虑的判断依据的原则一致的 ,所以 ,这些原则描述了我们的正义感。⑥罗尔斯的反思平衡法虽然只限于公共伦理领域而有其局限性 ,但不难将之推广到关于全部人类生活的一般哲学领域。 哲学家所要面对从而所要解
决的 ,不是别的 ,而正是人们在生活中经验到、感到困惑 ,并以某种方式思考过的那些根本性的生存问题。因此 ,哲学家所要做的无非就是以某种较为严密的理论的方式 ,把这些生存问题重新予以思考 ,以理论的方式把问题重构起来去加以探讨 ,并与人们的直觉信念进行比较而平衡之。具体说来 ,作为一般哲学思维方法的反思平衡法应包含以下几个环节: ( 1) 对于人类生活总体的现象性描述 ,( 2) 基于一定的理论原则把这一生活总体构建起来 ,并对其中的问题加以探讨和解决 ,( 3) 反复对照现象性描述而平衡之。显然 ,这样一种反思平衡法虽然由公共伦理领域扩展到了整个人类生活领域 ,但二者的基本进路却无根本的不同 ,都是从人类生活出发 ,对于生活自身的一种反思。
人类学思维范式的创立是哲学思维范式的转变 ,而范式的转变是哲学中最为根本性
的转变。 这一转变的意义首先在于它改变了哲学的提问方式。 人类学思维范式由于自觉到了人类存在的有限性、人类知识的有限性而改变了对于绝对性的态度。 前两种范式总是孜孜于寻求绝对性。 世界论所追求的是绝对实在 ,想以此为基点而确定人类生存之终极意义。 意识论思维范式则寻找一种绝对的确定性 ,企图由此而建立起全部人类知识大厦 ,一劳永逸地为人类之生存意义奠定基础。人类学思维范式则认识到了这类主张的虚妄性 ,由此而改变了哲学的提问方式。如果说前两种范式所追问的首先是什么是绝对的实在性、什么是知识的绝对有效的基础 ,那么 ,在第三种范式中则问题被转变为何为人类生活之本质 ,何为人类知识之现实基础 ,等等。
以往哲学中的终极实在、终极知识、终极价值等 ,则被理解为基于人类生活的终极性 ,人类生活中的终极性 ,而非绝对的终极性。
人类学思维范式对于哲学提问方式的改变不可避免地要导致哲学问题解决方式的改
变。 这一范式既然把人类知识追问限制于人类生活或人类世界范围内 ,那么 ,解决问题的范围与程度也就随之而改变。 从人类学范式看 ,任何哲学问题都是人类现实生活中的矛盾或问题的表达 ,因而 ,哲学问题的解决便不单纯是一个理论问题 ,而同时是一个实践问题。 “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 ,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⑦若不以实践的方式将问题予以解决 ,则问题就没有被解决 ,就仍然存在于生活之中 ,仍然要迫使哲学面对它。理论的解决固然有其意义 ,但仅靠理论是不能解决作为理论问题之根源的生活问题的。理论上解决的意义在于为实践上的解决提供指导 ,而不能代替实践上的解决。 此外 ,前两种范式所追求的既然是绝对实在、绝对知识 ,则其对于问题的解决亦必求一绝对的解决。而人类学范式既然诉诸于现实生活 ,便必然地满足于一种对于问题的历史的、相对的解决。由此 ,辩证法作为解决哲学问题之根本方
法也就被置回于人类生活之中 ,被理解为人类生活本身之矛盾结构。于是 ,辩证运动的主体便既非抽象的自然 ,亦非抽象的精神 ,而是现实的人类 ,辩证运动的结果也就不是如黑格尔所设想的那样是达致一种对立面之绝对统一的绝对理念一类的东西 ,而只可能是矛盾的一种相对的解决。

王南湜.论 哲 学 思 维 的 三 种 范 式[J].江海学刊,1999(5):7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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