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的场景与“乡绅治理”——读《罪过与惩罚——小村故事:1931—1997》

上一篇 / 下一篇  2014-01-04 23:08:49 / 个人分类: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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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罚的场景与“乡绅治理”

  ——读《罪过与惩罚——小村故事:1931—1997》

  “本书将对村落的惩戒性社会控制进行描述和分析。跨越的时间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中期,空间是云南昆明郊区的一个汉族村落”(p6)“惩罚的形式广如闲言碎语,诅咒谩骂,丢脸现丑,孤立,拘禁,‘群众监督’,驱逐,杀害或者是其他形式的政治暴力”(p7)作者以小村为叙事基点,在叙事所用人物上主要采用小村不同时期的领导者,讲述惩罚的形式、过程和影响。

  作为惩罚场景的空间和声音

  在煽动性的场景中,开阔的公共空间(村落的戏台、城市的广场等)和巨型的扩音设备成为必需的要素,二者构成”叙事“展开、形成轰动的重要客观条件。惩罚,在多数时候具有劝诫的作用,因而公开的惩罚场景是一种有效手段,如菜市口。空间在作为惩罚的场域,构成了惩罚仪式展开的客观环境,惩罚中罪行的表述的的声音成为推动惩罚成为事实的不可或缺的要素。在特定的空间和表述推动下,形成舆论的浪潮,以实现劝诫的作用。

  作者在书中指出对研究干系较大的三个因素,即村落的块状聚落、有一个”大庙“门前那样的剧场、有笼罩全村的大喇叭,空间布局与社会网络共同形成交织。(P50)这些要素促使信息及时共享、交换、传播成为可能。同时,由于惩罚的根基在社区内人际间的关系,村落的空间格局以及在此基础构建的社会关系网络成为惩罚的途径。作为大庙前的剧场构成的公共空间,构成舆论的集散地,也成为惩罚的场景的主阵地。即使历史环境变化,公共空间发生转移,但其作用依然没发生多大变化。在阎云翔《中国社会的个体化》中叙事了以改革开放为界,村落作为信息的集散地的公共空间从村委会前转移到商店附近,但是依然发挥信息共享传播的作用。闲言碎语,诅咒谩骂,丢脸现丑、起诨名等行为成为大都在公共空间滋生和传播,如不满的村民通过在大庙前抓住村干部进行公开的羞辱,村干部通过大喇叭对个别村民的羞辱的性的语言的传播,都这借助公共空间和声音的作用。

  在惩罚的众多的形式中,多是空间和声音的“默契”结合。游街、骂街、批斗会是声音与空间的结合成一种表演场景,“表演”场景与现场观众的与形成互动关系,而公众的舆论导向成为惩罚的手段。”涂氏认为惩罚的核心是激情,惩罚背后的原始动机是复仇”(p11) 惩罚的现场构成一个仪式场域,不仅受罚者和施罚者进入仪式场景,观众也成为仪式展演的一部分。在小说《白鹿原》中,在祠堂前戏台也是这样的空间场景。“犯罪行为变成依照村规实施惩罚的表演;行动者是行刑的刽子手和围观看戏的群众。”(p3)在祠堂前,对田小娥的惩罚,成为公共情绪的疏通的表演。以骂街为例,骂街者通过在公共空间咒骂,声音的传播成为吸引围观的手段,围观者的出现和评头论足,这些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表演”场景。骂街者在“表演”的过程中一方面实现情绪的发泄和转移,一方面通过数落受骂者的“罪行”,形成围观者的舆论倾向,从而使受骂者在社区网络中处于不利地位,再通过围观者对受骂者不善言说和行为来实现惩罚。

  此外,小村空间的分割和行政区划的变化对惩罚也有着重要影响。在小村不同历史时期,小村通过公田的出租获取收入同时,也形成了小村的”法外之地”,如张老板的木材加工厂、外地商人租种的花卉等区域,是不纳入在小村的社会惩罚的空间之内的。在那些区域主要是以外来者为主,形成了异于小村的社会文化网络,并不存在相互的认同。在这里,不仅是空间的分隔,同时也是社会网络的分隔,形成各自的“惩罚”系统和方式。

  惩罚模式与“乡绅“治理延展

  在书中,作者提出了两种惩罚模式,即再和解模式和犯罪模式,两种模式村落政治生态与国家意识形态的渗透互动中相互作用。在费孝通《中国士绅》也叙述了在国家与乡村互动中的士绅参与乡村治理,形成于国家与乡村社区的再平衡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病人”建构和和解式惩罚的主要方式,士绅阶层形成相对灵活的治理共同体,成为协调国家和社区的中介。

  虽然,在50-70年代,政治运动成为惩罚的关键性特征,在此时期非正式的惩罚制度成为主流,诸如游街、戴高帽子、挂黑牌、染黑手等。作为通常情况下惩罚主体的社区干部的身份也经历了反反复复地变化,时而是国家基层政府的办公人员享受国家的工资性收入,时而是作为村落和国家的中介,而收入却来自于村落的经济。然而,社区内部的干部与社区的关系法更为紧密,也就注定村干部在国家与社区之间更加向社区民众的倾斜。

  在政治运动频发的的时期以及运动工作组的介入,此时已“犯罪”式的惩罚模式为主,意为着小村内部的习惯法的惩罚失去作用,转而由国家机关介入,而这种惩罚消解了和解的可能,很难再让这些受罚者回归社区主流。在运动平息之后,小村内部的习惯法又重新发挥作用,惩罚者也不想因此而得罪人,只是小村社区内部进行惩罚,而这种惩罚多是舆论性的象征性的,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冷却之后,受罚者重回社区并不受此前惩罚的多少影响。

  在50-70年代,传统的地方精英受挫,参与社区的话语权大大降低。然而伴随着改革开放,政治环境的宽松、国家控制的全面从乡村的收缩,传统地方精英的再次崛起,正如作者引用当时村长黄大育的话“这个社会是咋个说的,过去式贫农的现在是贫农,过去式中农的现在还是中农,过去式富农的现在是富农。奇怪,是不是有遗传一样的”(p186),这里不仅是指经济收入收入意义上的地位,也指的是一个人在村里的社会地位和声望。而这经济地位和社会声望的重新获取,也意味着对小村的公共事务的施加影响,更像是对乡绅治理模式的一种的再生和发展,而这种内生的民主或许更适合现代的乡村治理。

  作作者在快结束的时候提出”乡村之诗意的法的终止之时就是国家之平淡叙事的法制进入之时“(p289)然而,我想这必将是一个艰难的过程,所谓国家之法也是精英人物的“玩艺儿”,那么多的条条框框如何能进入乡村,也将是一个多面着手的工作,即使进入民间之时也将不会是一帆风顺的。我想,在很长一段时间,乡村的习惯法还将长期发挥作用,一方面对法律的不了解和诉诸法律成本的考量,另一方面,一旦诉诸法律,对簿公堂之后,身处同一社区的双方将失去和解的可能,而这也将是最糟糕的的结果。当然并不说,法律在乡村毫无用处,大量的法制电视节目或许在发挥着潜移默化的作用,法律实践的案例对乡村和解的参考,惩罚方式更加“合法化”。

  朱晓阳著 《罪过与惩罚——小村故事:1931—1997》,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

TAG: 朱晓阳 罪过与惩罚

沙野的个人空间 沙野 发布于2014-01-05 10:53:50

这本书确实不错。这笔记也写得真详细!
空客小屋 朱卿 发布于2014-01-05 12:32:41
回复 2# 的帖子
谢谢您的鼓励
多多益善的民俗空间 张多 发布于2014-01-05 12:44:10
人物简介
朱晓阳 副教授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副主任 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所副所长
-主要研究方向:法律人类学、人类学发展研究、工业人类学和社会科学方法论
爱好与特长:爱好书法、素描,写的一手好字,并热爱诗歌,被北大社会学系于长江老师评为“中国最像诗人的人类学家”。

工作经历
2003年10月-至今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
2001年6月-2003年5月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后。
2000年7月-2001年5月 澳大利亚国立大学亚洲学院中国/韩国中心。
1991-1992年 访问学者,澳大利亚国立大学亚太研究院当代中国研究中心。
1986- 1990年 先后在中央电视台、中国文化报、自学杂志社 (已停刊)从事编辑工作。
1983-1985年 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第四师教师进修学校从事教书工作。
1982-1983年 云南省物件局价格研究室工作。

教育经历
1978年-1982年 就读于云南大学经济系政治经济学专业,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1993-1995年 就读于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社会学系,获GUADUATE DIPLOMA OF ARTS (SOCIOLOGY) (研究生毕业文凭 社会学专业 ) 。
1996年1月至2000年12月 硕、博联读学生,澳大利亚悉尼MACQUARIE大学社会、文化、传媒与哲学学院,人类学系(原人类学-比较社会学系),获哲学博士学位(人类学专业)。


其他兼职及活动 、
2005年8月至今 北京大学中国工人与劳动研究中心副主任
2005年11月至今 北京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主任助理

主要著作(含合著及译著)
朱晓阳(著):《罪过与惩罚:小村故事(1931-1997)》, (北京大学社会学人类学论丛,第32卷),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 第1-313页。
《面向“法律的语言混乱”——从社会与文化人类学视角》,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2008年1月版
陈向明、朱晓阳、赵旭东(主编):《社会科学方法与评论》,重庆大学出版社,2006。
朱晓阳 侯猛 (编): 《法律与人类学:中国读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424页
另有合著《象征与暗流》以及中英文论文若干。

主要论文:

朱晓阳:“语言混乱与法律人类学的整体论进路”,《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
朱晓阳:“语言混乱与草原“共有地”, 《西北民族研究》,2007,第一期。
朱晓阳:“社会科学方法观念与整体性原则——从文化深描到个案延伸”,陈向明、朱晓阳、赵旭东(主编):《社会科学方法与评论》,重庆大学出版社,2006。
朱晓阳:“纠纷个案背后的社会科学观念“,《法律和社会科学》第一卷,苏力主编,法律出版社, 2006,第159-198页; 摘要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6,第四期。
佟新 朱晓阳 胡瑜:“歧视研究的方法论——底层劳工群体对歧视的认知“,李薇薇 Lisa Stearns主编:《禁止就业歧视:国际标准和国内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第80-108页。
朱晓阳:“‘误读’法律与‘想象家园’:国企改制时期的一个个案”,《社会科学战线》,2005, 第3期,第197-206页;收入冯同庆编:《中国经验:关于企业治理与职工参与的社会学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朱晓阳,佟新,戴建中:“企业改制过程中职代会的作用:Z厂的经验”,冯同庆编:《中国经验:关于企业治理与职工参与的社会学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朱晓阳:“在参与式的时代谈性别意识分析的困境”,《开放时代》,2005, 第一期,第140-148页。
朱晓阳:《进入贫困的转折点及干预》,《广东社会科学》,2005,第四期,第178-184页。
Anita Chan, Zhu Xiaoyang, “China’s Experience: A Sociological Research on Enterprise Governance and Workers Participation”, Chinese Sociology and Anthropology: A Journal of Translations, vol. 37, no. 4/Spring 2005).
Zhu Xiaoyang, Anita Chan, “The Chinese staff and workers' representative congress: An institutinal Channel for workplace grassroots interests?”,Chinese Sociology and Anthropology: A Journal of Translations, vol. 37, no. 4/Summer 2005).
Zhu Xiaoyang, “Misreading law and the imagined homeland: a case study of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 Chinese Sociology and Anthropology: A Journal of Translations, Volume 38, Number 1 / Fall 2005..
朱晓阳:“施惠原则、垒大户与猫鼠共识”, 《开放时代》, 2004, 第六期,第24-35页。
朱晓阳:“反贫困的新战略:从"不可能完成的使命"到管理穷人”,《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2期, 第98-102页。
朱晓阳:“延伸个案”与一个农民社区的变迁”,《中国社会科学评论》,2004第二卷,第27-54页)。
Anita Chan,Xiaoyang Zhu: “Disciplinary Labor Regimes in China’s Factories”, Critical Asian Studies, Vol. 35, No.4,December 2003, pp. 559-584.(SSCI收录:ISI:750RT)
朱晓阳 陈佩华:“治理时代职工利益集中表达的制度化渠道--职工代表大会”,<开放时代>,广州,2003,第3期, 第120-132页;收入冯同庆编:《中国经验:关于企业治理与职工参与的社会学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多多益善的民俗空间 张多 发布于2014-01-05 12:56:27
大拆大建时代的遗产——护村队的灰与黑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06b5040101i24d.html
           “如果再想断我们的财路,下次砸的就是你家”

            2014年1月3日早晨,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宏仁村村小组长李绍荣推开家门就见门上贴着一张白纸,上面打印着上面这些字。

将近十年“大拆大建”城市化(包括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和造新城等)对基层社会和秩序的破坏比想像的要更严重。这是“跨越式发展”留下的一个沉重遗产,今日的中央和地方领导如何卸下这个包袱有很长的路要走。我熟悉的滇池东岸宏仁村就是一例。两年前我曾写过“滇池东岸这两年——自卫、自残与自毁”,(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06b50401010tn3.html )。

            “城中村改造”这场运动对这个地区的冲击远远超过整个二十世纪的任何时期。甚至可以说比整个二十世纪的灾难加总起来还要甚。为什么这样说?20世纪最糟的时期,经历战乱或运动的村庄社区没有被削弱,更没有被消灭。而最近两年的城中村改造则无论从目标还是从手段来看,都只有一个,那就是:毁灭它们,首先教它们自毁!

            如今又一个两年过去,物换星移,中央层面已经因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而使整个国家命运突然峰回路转。但这不能于一夜之间,使基层社会的伤痛自然平复。例如大拆迁给滇池东岸的宏仁村造成了“混混”当道和公正秩序难建的遗症,至今仍然被当地人承受着。

            半年以前我曾报道过宏仁村的换届选举。虽然历经艰险,曾经组织反违法拆迁的五个村民代表之一李绍荣最终被选为村小组长。几个月以来李绍荣及其团队不负人心,解决了该村与外单位的土地纠纷,修补了村庄道路,更换了村客堂的设施等。村庄秩序和社会公正开始从拆迁的伤痛中慢慢恢复。但是拆迁留下的一些严重问题还没有解决,其中之一就是因拆迁而坐大、失控和灰黑化的“护村队”。

            准确地说这个护村队是出现于2011年9月底——宏仁村抵抗拆迁最激烈的时候。自从2010年中旬开始,随着拆迁进展,宏仁村的两委成员和村小组领导(组长和党支书)都签了拆迁协议,将自家的房子交给拆迁办,搬出村子居住。从此以后这些正式村组织的干部被村民称为“流亡政府”。实际上村干部都到驻村的拆迁指挥部(拆迁办)上班,并由拆迁办发工资。因此他们又被村民称为“卖村贼”。

            当时宏仁村大多数村民都拒绝签拆迁协议,继续留在村里。这是宏仁村得以保留至今的原因。留守村庄的村民推举出5名普通村民作为与拆迁办谈判的代表。这五个代表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实际上管理着村庄的生活秩序。但五代表不断受到拆迁方的威胁和恐吓。五代表之一的李雄曾经在2010年底被人找上门“算账”,后来从拆迁办获得的材料显示,拆迁办在“办李雄一事”上花了3万元。另一个五代表莫正才则遭遇“放火”。2011年9月底,与莫正才家相邻的房子失火。该房子长期空置,却在一天凌晨突然起火。后来是上百村民出来救火,并有消防大队赶来才将火扑灭。

            正是在失火那个晚上,这个护村队出现了。当时宏仁村的情况是虽然村民仍然在老村抵抗拆迁,但新村(建于2006-9年)已经得到政府承诺不再拆除,宏仁新村正在恢复其生气,在“流亡”的村领导支持下,一个挂金链剃大平头的年轻人站出来承包了村子“治安”,护村队(当时称联防小组)的成员也是由这个人招收。当时对于拆迁办骚扰不堪忍受的村民都对这个护村队心怀希望。在那天晚上的村民桥头聚会上,许多人要这个联防组长表态。队长表示:“坚决不参与拆迁”。村民当时都报以鼓掌欢迎。这个护村队过后与流亡村小组长签订承包治安协议。

            但是这个护村队很快就显示出另一副面目。几天以后,当拆迁部队再次进村拆迁时,护村队队长和流亡的村小组长一起拒绝5代表请求开广播召集村民上街堵截挖掘机。接着,护村队又将宏仁新村的一条主要通道划出一些线,沿着这些线支上棚子,使之成为夜市。护村队从此对村里的烧烤摊和商铺收取卫生和治安月费,护村队在过去两年多从未向村小组上交其收入。按照可靠估计,护村队目前的月收入约为10万元。护村队则表示过去两年村小组没有按协议付给他们“佣金”(约45万),其收入应当与佣金相抵。

            这个在拆迁大乱中崛起,以收取类似保护费而获得经济支持的护村队,一步步势力坐大。

            在去年的村两委换届选举中,这个护村队是几次以暴力和胁迫村民破坏和干扰选举的事主。(见博文“宏仁选举:风中之烛的民主”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06b5040101drj9.html )他们在村小组选举结束,眼见结果对其不利后,前去威胁村党总支书记,要求他宣布落败的原任村组长为“副组长”。这个“副组长”虽然得不到村民认可,至今仍每天去村委会里坐着“上班”。

           新上任的村小组长李绍荣提出要对护村队实行“收支分开两条线”管理,即从2014年开始“护村队不再收取烧烤摊费、新村铺面卫生费、及康盛(村中某地)路边等任何费用,新村内一切费用,由小组开收据统一收取。”至于过去两年村小组欠护村队的“佣金”(工资),则由护村队的收入抵消。护村队自己也承认,最近一年的年收入在100万以上。以此来抵消护村队的“佣金”应绰绰有余。村小组与护村队数次谈判调整管理措施,均没有被护村队接受。村民代表会议在12月19日召开会议上,认定护村队私自收取摊位费、卫生费等系违反合同行为。会上全体代表表决通过村小组关于调整管理方式的建议。

            村小组的这一措施引来护村队更激烈反弹。上个星期(12月29日)宏仁村村小组长李绍荣在村的广播里刚宣布了以上决定,当天夜里村的广播室和摄像监控室的设备就被砸毁。据后来到现场的公安局刑侦队估计,损失约3万余元。应当不难猜是谁破坏广播室。正当公安局还在进行侦查时,昨天早晨村小组长李绍荣开门时发现,自家的大门上贴着这样一张纸,上面赫然写着:

            “如果再想断我们的财路,,下次砸的就是你家”

            虽然目前破坏广播和录像监控设备案仍然在侦查过程中,谁是作案者仍待公安部门的调查结果,但是又见如此豪壮的宣言贴在村小组长家门上,应当不难推测:护村队与这件事脱不了干系。

            宏仁护村队的“崛起-失控-灰黑化”三部曲是过去数年大拆大建的结果。我两年前在“滇池东岸这两年”一文中谈过,拆迁依赖一系列实用手段推进,包括使基层社会解体,使社区内矛盾激化,家庭成员反目等等。利用非秩序力量去扰乱地方生活秩序是拆迁的一个重要手段。这种力量有内外两种。在拆迁办内部是招募雇佣军(包括村干部和混混),让他们对抵抗拆迁的村民进行威胁或打击,在外则是利用地方社会中的混混,让他们出头组织“护村队”等武装力量为拆迁办效力。拆迁办自己也是一种反法治和反规范的权力很大的组织。这些力量依靠拆迁崛起,在拆迁顺利完成的地方,他们得以“发财”(部分因为多占集体财产和寻租)。在拆迁停滞的地方,他们将“无人地带”变成他们的地盘,继续为害地方。宏仁村就是这样一个例子:这里的大拆迁虽然停滞近两年,但拆迁的后遗症仍然在继续伤害这个地方。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和最近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已经亮起中国社会(包括城市化和司法)转变方向的信号。说心里话,对于我这类过去几年一直在进行基层司法和城市化研究的人来说,目前的结果让我们松了一口气。《决定》和城镇化会议精神是对将成燎原烈火的社会危机的釜底抽薪。一种超越左与右的社会治理思路已经被提上日程。但过去留下的问题积重难返,要在短时间修复大拆大建式城市化运动给基层造成的伤害不大可能。而当前更重要的是认清这些创痛是如何出现的,这是解决问题的前提。要不然会以错误的方式去使本来已经很糟糕的局面更糟糕。例如宏仁村案例,一般不明真相的人会以为这是“城中村”脏乱差的本质,因此最好的解决办法是拆除之。但深入的观察表明,今日护村队的灰黑化却是大拆大建和拆迁的内在逻辑造成的。而宏仁护村队案例不是特例,其严重性应当受到高度关注。这样一股势力的崛起、失控和灰黑化表明与宏仁村类似的城乡结合部社会秩序十分脆弱。说得严重一些,如果有一场政治或社会危机降临,这种势力才最有可能快速生长和壮大。(朱晓阳)
多多益善的民俗空间 张多 发布于2014-01-05 12:59:15
朱晓阳,实际上就是于坚《尚义街6号》里面的“朱小羊”。第三代诗人。
空客小屋 朱卿 发布于2014-01-05 13:14:21
回复 5# 的帖子
外部力量的强行介入,只能带来更强的危机感,不仅是村民的,也将是所谓拆迁办的、护村队的,爆发之时或许又将是血与暴力的,将和解的可能彻底消磨掉,即使国家介入也很难弥合裂痕,反而会滋生更多的社会问题。我想,内生的民族和秩序构建应该是更加有效的的,然而这个过程也必将是漫长而艰难的
玉麓俗谭——英古阿格的博客 英古阿格 发布于2014-02-11 18:53:38

七十年代 rop 发布于2014-02-14 08:57:13
好文章,有个问题请教。为什么以农村生活或城市社区大众生活为背景的人类学、社会学研究成果常见,而以军队、政府机关等上层建筑内部状态为背景的研究成果少见,除了研究者介入难度大,还有什么其他原因么?
非常希望看到以军队和政府机关为观察对象的研究成果。这类题裁的文学作品太多了。
多多益善的民俗空间 张多 发布于2014-02-14 11:50:28
回复 9# 的帖子
可能这一领域的人类学研究会涉密,也很难写民族志。不过倒是有一篇博士论文:冯军旗:《中县干部》,北京大学博士论文。
http://wenku.baidu.com/link?url= ... BEhD7hZdZTxiskPEhb3


另有一篇批评文章,道出了官场田野作业之不易把握。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 ... amp;PostID=36828899
辛巴达的个人空间 辛巴达 发布于2014-02-14 12:23:32
冯军旗:
“可以这么说,大部分官员的政绩都是真真假假,分不清楚。”冯军旗一字一顿强调道,“但我只观察假的,至于好的,宣传部门已经说得够多了。”http://bbs.tianya.cn/post-45-137872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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