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经过不同程度的锻炼,就获得不同程度的修养、不同程度的效益。好比香料,捣得愈碎,磨得愈细,香得愈浓烈。我们曾如此渴望命运的波澜,到最后才发现:人生最曼妙的风景,竟是内心的淡定与从容……。我们曾如此期盼外界的认可,到最后才知道:世界是自己的,与他人毫无关系。 ——杨绛《百岁感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评价与保护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9-26 08:15:09 / 个人分类:民俗学论文

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评价与保护
                                                                                                           陶立璠
  在举国上下关注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的大好形势下,在中国民间文化抢救工程和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启动两年之后,我们迎来了中国第一个文化遗产日,迎来了国务院《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公布,对于长期以来遭受冷遇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真是双喜临门,可喜可贺。
  文化遗产包括了物质文化遗产和精神文化遗产两大类。按照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体制,作为物质的文化遗产,主要由文物部门实行保护,而且有《文物保护法》给予法律的支持;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却没有相应的法律。
  目前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靠文化运动。运动过后,能不能长久地坚持下去,是令人担忧的事情。记得早在1989年,正是中国民间文艺十套集成编纂的时候,民间文学三套集成的普查已接近尾声,当时由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等单位发起,曾经在人民大会堂召开过民间文化保护座谈会。时任人大副委员长的阿沛·阿旺晋美先生参加了会议。这次会议是响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9年在巴黎召开的第25届总会上通过的“关于保护传统文化与民间创作的建议(Recommendation on the Safeguarding of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精神,呼吁政府通过立法的形式保护民间文化,这种“民间文化”就是今天所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如果不成为政府的行为,不通过立法的形式,是很难进行保护的。时间过去了整整20年,今天政府终于介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是立法还处于难产之中,不能不使我们感到遗憾。
一、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遗产的界定,是近几年学术界颇有争议的问题。以往这个问题似乎并没有多少疑义不是问题。因为再此之前,中国民俗学界或民间文化界一直在使用“民俗”、“民俗文化”、“民间文化”、“民族民间文化”等概念。现在突然出现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术名称,而且这一名词变得十分时髦,许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纷纷改名,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所,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有的提出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学学科等。其实在我看来,这是换汤不换药,贴时髦的标签。如同前些年,人类学热起来,许多学科紧跟形势,在学科前冠以人类学,如人类学社会、人类学民族学、人类学民俗学等等。人们不禁要问,这些是什么学科呢?究竟是社会学、民族学、还是民俗学,有必要加人类学壮其门面吗。说到底我们从事这些学科研究的人有点心虚,缺乏自信。不敢承认民俗学或民间文化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其实,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指我们以往熟悉和研究的民间文化、民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俗”、“民间文化”的概念是可以互相置换的。
  有人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比“民俗”、“民间文化”的概念包含的内容要丰富,要宽泛。我认为并非如此。相反“民俗”和“民间文化”的研究对象比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广。一个简单的道理是,民俗学研究的不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他还包括了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民俗、社会民俗、精神民俗都是民俗学研究的对象。这样的看法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文化多样性宣言》的精神并不矛盾。
  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召开的第25届总会上通过的《关于保护传统文化与民间创作的建议》所指的是“传统文化与民间创作”。在《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宣言》中采用了“口头及非物质文化遗产(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这一表述方式,这和“民间创作”、“传统的民间文化”本质上有什么区别吗,可以说内容是完全一致的。这样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中国传统的“民俗”概念是完全可以互相置换的。如果我们再来看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象,更能说明这一问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的《人类口头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宣言》提及口头及非物质遗产的定义:“口头及非物质遗产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认同感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它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艺术及其它艺术。除此之外,还包括传统形式的联络和信息”。很明显这一定义包含了民间传承的物质的和非物质的一切民间文化或民俗文化,不同的是这种文化的创造者,也就是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主体上,比我们以往所说的“民”(主要指农民、市民)要广泛的多。
  历来关于学术概念的界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民俗学学科的发展有100多年的历史。关于“民俗”的定义不下几十种,至今还在争论不休,我们遵存哪一种?概念界定是必要的,但研究不能单纯从概念出发,要从实际出发。
二、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价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异常丰富而且历史悠久。如何在如此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认定那些值得保护和传承的遗产,不得不涉及到对至今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和评价。
  大家知道文物无论是地下发掘的还是地上遗留的,它的确认和保护需要专家鉴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进入国家名录的时候,同样如此。专家的认定、评价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在中国各民族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怎样筛选、认定作为保护对象的遗产,这涉及到许多问题。比如非物质文化遗产筛选的平等性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的主体意识、科学的筛选和评价标准等。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筛选的平等性原则,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即贯彻遗产面前各民族平等。民族无论大小都有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是不可思议的。文化遗产有大小、多少之分,但没有高低优劣之分。具体来说,在筛选、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时,汉族和少数民族具有同等重要的位置。不能只把眼光盯在汉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上而忽视了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汉族和少数民族相比,少数民族处于项目少数。不是那里没有值得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是从事申报的地方政府没有重视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应有的尊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长官意志;
  其次,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价的主体是谁,既由谁来筛选和评价。是政府,还是专家。也就是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判断中,谁有决定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和传承者处于什么地位,他们所创造和拥有的遗产,是否完全交给与这种文化的创造毫无干系的人去评价。政府和专家有这种权限吗?
  这里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筛选、评价和保护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工作。是作为政府的政绩而评价和保护吗?是炫耀专家的权威而参与评价吗?无论哪个地区、哪个民族或个人所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资源都是国家的财富,政府有责任去保护它。注意:这只是责任、义务,而并非政府享有这种文化的权利。权利属于这种文化的创造者和享受者。也就是说政府和专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筛选、评价是为这种文化的传承者服务的。工作的性质属于服务性质,不能本末倒置,变成政府和专家包办代替。我曾经参加过许多地方关于“文化之乡”的命名考察。在听取地方有关部门汇报时,官员和专家坐了一大片,也请一些文化的传承人,但大都是应景的,靠边坐。汇报之后,官员和专家欢聚一堂,大吃大喝,根本没有传承人的份。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作为一种政府的政绩,专家的课题,是不可取的。应该让传承人坐上位,他们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人,官员和专家应该学会尊重他们,尊重他们就是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和传承的神圣性。
  这样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应该是创造和传承这种文化的群体和个人。在当事人不明白和没有认识到他所创造的文化价值和保护的必要性时,即使这种文化遗产进入名录,也无法期望得到长期的延续和保护。许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到今天,靠什么力量。靠政府的力量还是靠民间的力量,民间的智慧。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518项,那一项是政府和专家创造的,一项也没有。民众创造了如此众多的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难道还不应该向他们投以尊敬的目光吗。
  我不是贬低政府和专家的作用,而是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要做好服务工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政府有政府的责任,它的责任包括制定政策、组织资金投入等,做好服务工作;专家有专家的责任,他们的责任是经过田野作业,悉心考察和研究,告诉传承人他所创造的文化的价值意义在那里,同时提出保护的建议。只有调动了传承人的积极性,创造良好的保护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才能持久,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生存的根本,除物质的保证之外,文化遗产也是立命的根本。中国人只所以成为中国人,是以他所创造的文化作为标志的。如果这种文化消失,国家和民族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文化是一种创造,也是一种选择。留住传承,就是留住了历史,保存了文化的命脉。在当今社会急剧变革的时代,西方的强势文化大举进入民众的生活,引起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急剧变化。保护本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世界文化多样性体系,不止是一种口号,而且是一种行动。这体现着人们对文化多样性的向往,向往未来的生活不被单一的文化所吞噬,使生活变得丰富多彩。
  为建立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文化部制定了一系列的评价标准。标准的制定,对于国家来说,不能脱离政治的目的。我想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确定,一定含有政治的考量,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是我们更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价的普遍标准,那就是世界遗产委员会或中国政府确定的历史、艺术、学术的标准。保护也是在这种标准的指导下进行。
  谈到保护,还是应该回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的主体上来,既谁来保护。是政府、专家还是传承的主体。答案是后者。在这一点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目前尚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就其保护方式也在不断地摸索中。一种事实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即当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公布之前和之后,许多开发商已经蠢蠢欲动了,他们和各级部门的旅游产业密切配合,福兮祸兮,不得而知。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来说,最简单的办法是把保护的责任和权利交给传承者,交给传承的群体或个人,决不能交给开发商一类的经济人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肯定会产生经济效益,包括政府的投入。但这种效益应该先让传承者获得。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有规律的,保护应该尊重这种规律。确定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具有历史价值、文化史价值和美学价值,在不破坏这些价值的同时,开发商、旅游部门可以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和利用。另外保护不是僵化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是在保护的同时,可以随着时代的发展,有所创新,使文化遗产适应变化了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没有发展就没有保护。要做到万变不离其宗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护。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既有理论问题也有实践问题,加强理论研究是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不可或却的环节。

                                                                                                      原载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论文集》文化艺术出版社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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