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性民俗学发生论之二:两性关系与难以控制的婚姻习俗模式(上)

上一篇 / 下一篇  2014-08-19 16:28:19 / 个人分类:论文选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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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性关系民俗发生论话题还不得不回到原始婚姻习俗的形成特征上来。

我们总不能用生物学分类的科学话语说:因为我们是人科(Hominidae)动物,在生物界被列入脊索动物门-脊椎动物亚门-羊膜总纲-哺乳纲-真兽亚纲-灵长目-类人猿亚目-狭鼻猴次目-人猿超科-人科-人亚科-人属-智人种,我们就只能按照动物学的性本能知识解读其真兽性特征;也就是说人科动物最古久的性本能活动,特别是两性交合的本能活动,是不是就等于两性关系的原始婚姻习俗?这种假设的提问是否成立?

可以肯定地说:在已往的民俗学课题中几乎找不到回答。因为,这是属于民俗发生论的难以实证的死题,绝不是用“是”或“不是”的简单答案可以一言以蔽之的。至少从理论上或现存部落社会调查材料上还不能说它们就是原始婚姻习俗。道理很清楚,性本能活动的属性是自然的,而两性关系婚姻习俗的属性是文化的,即使是最原始的两性婚姻习俗也理应是文化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人类祖先最初是如何从人科动物的性本能习性进入人类社会两性关系习俗文化的?这种由本能习性到文化习俗的历程,究竟是自然而然的渐进过程还是人类自觉的文化创造?民俗的发生论似乎都应该作出回答。

要想回答上面提出的问题,首先需要划清动物两性关系习性、人类两性关系习俗和人的两性关系婚姻习俗三者之间的界限。因为,无论它们三者有着多么密切的关联,它们之间的重要区别都是很明显的。人的两性关系习性显然是动物性的本能,人的两性关系习俗则是从人类进化和社会发展中形成的多种两性生活方式,这些生活方式在不同的历史和不同的群体中做为风俗习惯传承着;其中婚姻习俗则是以两性关系为重要纽带形成的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习俗。

婚姻这个术语,在社会人类学者的定义中,从来都被看做是一种社会制度的表示。正像芬兰学者韦斯特马克给婚姻所下的定义中所说的那样:“婚姻,通常被用作一种表示社会制度的术语。因此可以给它下一个定义:得到习俗或法律承认的一男或数男与一女或数女相结合的关系,并包括它们在婚配期间相互所具有的以及他们对所生子女所具有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因民族而异,故而不能全部包括在一个通用的定义之中。不过,各个民族又必然有着某些共同的东西。结婚总是意味着性交的权利;社会不仅允许夫妻之间的性交;而且一般说来,甚至认为彼此都有在某种程度上满足对方欲望的义务。但是,性交的权利,并不一定是排他性的。从法律观点上看,很难说婚姻具有排他性,只有与别人通奸被认为是一种足以使婚配一方提出离婚的罪过;而事实并非总是这样。同时,婚姻不仅仅规定了男女之间的性交关系,它还是一种从各方面影响到双方财产权的经济制度。”①

在这个1926年发表的颇有权威性的婚姻定义中,包含了以下几层含义:一是婚姻的内涵包括男女相结合的关系,这种关系指的是:一男或数男与一女或数女相结合的关系。如果没有理解错的话,社会学论著中普遍认为它指的是:一男和一女相结合的一夫一妻关系,一男和数女相结合的一夫多妻关系;是否还应该考虑把它延伸到一女和数男相结合的一妻多夫关系,以及更为古老的数男和数女相结合的多夫多妻关系。二是婚姻的内涵还包括男女在婚配期间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它首先指出婚姻所意味的性交权利和相互满足对方欲望的义务,同时指出丈夫对妻子儿女的支配权利和对妻子儿女的供养义务;相应地包括妻子儿女对财产的继承权利和协助丈夫或父亲做事的义务。在这两层含义中,显示出婚姻的三个属性:一个是自然属性的性本能关系,一个是民俗属性的夫妻关系和夫妻及其子女的亲子关系,另一个则是法律属性的夫妻及其子女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备这三种属性的婚姻概念,在现今社会婚姻行为中是很容易理解的,它们显然是三位一体的和缺一不可的,似乎也是比较全面的。但是,假如我们把婚姻推本溯源到人类童年期,做出尽可能接近事实的猜想,就会发现婚姻的开端其实距离习俗惯制和法律制度很远很远。因为那时的原始部族生活与其他哺乳类灵长目动物的队群生活较为接近,自然形成的群体中那些自然选择的男女两性关系,也许正是在约定俗成中的原始婚姻。换句话说,在婚姻的最初阶段,最基本的两性关系的自然而然的排列组合,就是原初的婚俗。

韦斯特马克十分重视原始婚姻的民俗学认定。他说:“说到婚姻制度的起源,我想它很可能是从一种原始习俗发展而成的。我们有理由相信,甚至在远古时代,一个男人与一个女人(或几个女人)生活在一起是一种习尚,他们彼此发生性交关系,共同养育子女,男子是家庭的保护者和抚养者,女子则是他的助手和子女的养育人。这种习尚首先由习俗所认可,既而得到法律的承认,并终于形成为一种社会制度。”②接下来,他用了最大的耐心列举了动物世界中相关的调查资料做证,借以说明我们人类祖先很早就有这种习尚的理由,并从这里出发探明人类婚姻这种习尚的真正起源。他以绝大多数鸟类的雌雄同栖、共育幼雏、一旦配对、不再分离的习性和人类婚姻习俗作比对,并引用著名动物行为学家布雷姆的话高度赞扬说:“纯真的婚姻,只能在鸟类中找到。”他还引证了猿、猴、黑猩猩、大猩猩等灵长动物的一雄一雌或一雄数雌配偶、共同抚育幼仔习性,和人类婚姻起初的习俗做了比对。使我们大体上探测到人类婚姻最初的习俗和动物配偶的习性,何其相似相近。

但是,所有关于非人科动物两性配偶的调查资料真的和人类“未开化”部落社会的原始婚配习俗很相像吗?回答当然既是肯定的又是否定的。从两性配偶关系的表现形态看,应当肯定确实非常相似;但是,就其生物性本能的差异和人类进化的高级神经活动带来的精神文化特性来看,非人科动物的配偶关系是本能习性,人的婚配关系在性本能的基础上形成的却是两性文化习俗,因为在确定配偶关系时限内,男女双方关系不同于任何随意的性关系,他们往往注入了彼此或群体认可这种关系的表示,或口头的、或行为举动的一种约定,渐渐形成了某些近乎仪式性的举动,相沿成俗。显然,即使是起初的婚姻和同时并存的其它两性关系也有着习俗上的差别。

在这里,不妨就动物配偶和人类婚姻在特征上的差异作出分析对比,就可以找到明确的答案。动物求偶的制高点是雌性动物发情周期的性欲冲动,引诱了雌雄交合。由交合再导致雌性受孕,于是雌性的发情周期结束,继之而来的是妊娠期。这时,雌性一方对其他所有的雄性立即失去了性吸引力;然而,唯独和它选中的雄性交合伙伴依然保持着这种性的吸引力,从不因为进入妊娠期而停止,而是继续相依相伴,一同居处。同时,雄性动物表现出对雌性的呵护与帮助,显示出自然选择的动物配偶本能的内在因素。雌雄两性从此进入一个新的行为方式的生活,在这里不仅雌性动物不再受到发情期的性欲冲动,雄性动物此刻也不再有发情高潮期的妒忌和对所有雌性普遍的占有欲。这种新的行为仿佛从冲动的求偶期进入了一个平静的配偶期,从一个性本能链接进入另一个性反应链接,形成了动物世界的一种类似“婚姻”的特殊反应。

人类社会的婚姻缔结在性质上显然与其他动物有所不同,人的两性交合行为的发生并不等于自然选择而缔结的婚姻;而婚姻的缔结必定有一种彼此认可、许诺或群体接纳等等特定的形式。在婚姻开初的远古,这些形式哪怕是极其简单或普通,但总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标志婚姻的文化习俗形式。正因为有了这些形式,所以才鲜明地标志了一种两个人在性关系的基础上缔结的婚姻关系。这种关系显然不是用本能就可以确立的,而是用一种习俗约定的,这种习俗具有相当的文化约束力和社会约束力。也正因为人类的性本能没有可能靠自然选择导致婚姻缔结的生理机制做保证,所以婚姻习俗在人类社会就自然而然地应运而生。在这个问题的讨论中,社会人类学大师马林诺夫斯基在1927年的论著里作了精辟的概括。他指出:人类社会的婚姻在动物本能的调节之外,还加上了新的外力因素做为辅助,那就是社会的干预或认可,一经结婚,就必然承担起这种婚配关系的一切义务,包括生理的、家庭的、宗教的、经济的义务等等。从而可以清楚地看到:动物的本能节制和人类的文化决定两者的不同。动物的配偶受自然选择作用的求偶所引诱,为简单的妊娠所终结,为内在的配偶依恋所维系;人类婚姻受文化的支配作用所引导,为社会的认可所终结,为各种现实社会的约束制度所维系。可以清楚地看到文化的功能和自然的本能,在发挥作用方面都是一样的。所用的手段尽管是完全不同的,但是它所达到的目的却是一致的。③

说到这里,就需要探讨人类在两性关系基础上是怎样向婚姻习俗的形式延伸的?人类婚配的两性关系并没有凝固在远古的习俗萌芽中,从开始就显示了它自身驱动力的文化能动作用。他从远古走来,演化出多彩多姿甚至光怪陆离的多种内容和样式。迫使专攻婚姻研究的社会学者不得不一再修改和补充他们的婚姻定义。

从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文化空间获得的婚俗信息考察,婚姻早已经成了极为形式多样和拥有很多功能的社会习俗文化现象。相关的学者几乎都试图对婚姻的内在本质给出一个全面概括的定义。在这些定义中还想把人类婚姻的目的或企图达成的目标表示清楚。这显然是很难操作的科学工作。因为婚姻沿着自己的发展道路无止境地不断延伸,使婚姻的风俗习惯总是处在庞杂的或有序或无序的错综矛盾中运动,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不妨回过头来,再重温一遍已知的婚姻要素:婚姻在普遍实行一夫一妻俗制的历史时代范围内和地理空间范围内,遵守一夫一妻俗制的规则,实行对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之间关系的认可或允准;婚姻在普遍实行一夫多妻制的特定民族文化圈中,遵守一夫多妻俗制的规则,实行对一个男人和两个以上女人之间关系的认可或允准;婚姻在特定的一妻多夫俗制通行的民族文化空间里,实行对两个以上男人(绝大多数是同胞兄弟)和一个女人之间关系的认可或允准;婚姻在通行多夫多妻俗制的部族传统环境里,实行对这群男人和与其相对应的这群女人之间关系的认可或允准;婚姻还实行对性习俗中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之间的性交行为的认可或允准;对通过允准的两性交合怀孕出生的子女给予正当地位的认可。上述所有实行过的认可或允准,就被认定为婚姻关系。这些要素曾经在很长的历史当中,被认为是婚姻概念的全部内涵和人类婚姻的公因数。它们被誉为天衣无缝和天经地义,无懈可击。然而,事实上的婚姻早已经打破了上述概念或规则的限定。(接下)

TAG: 婚姻 民俗学 两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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